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最近读了北京大学教授彭小瑜在他《社会的恶与善》(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版)中的《旧楼加装电梯难在模糊的物权观》一文。说的是中国有不少居民还住在没有电梯的高层旧公寓里,由于身体和年龄原因而无法下楼。为这些高层旧公寓安装电梯,是政府所推行的一项惠民措施。但在现实中只要公寓里有一户反对,政府、单位和高层旧公寓里的其他大多数居民,就束手无策。因为政策的制定者、推动者和实施者都以为,旧公寓通过“房改”已出售给个人,所以只有在“全体”居民一致同意下才能安装电梯。这恰恰是“模糊的物权观”惹的祸。
对此,我深有同感,这倒不是因为我本人有这需要,而是因为我所属单位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和同样的困境。几栋楼的大多数户主联名要求安装电梯,挨个找每户签字,签了两年还签不下来。这有两个原因:一是没有很好地体现平等原则,没有事先规定安装电梯后如何分担电梯安装费用和由此提高的物业管理费。而惯例是,不论居住在高层或低层,每户平均分担费用。这一貌似平等实际是不平等分摊费用的原则自然会导致阻力。二是对业主共有财产决定权行使方式的误解,以为安装电梯需要全体业主的同意。
其实,业主对共有财产的决定权并不须以全体业主的同意为前提,只要经过法定人数和法定程序就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第76条、第78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第11-12条,在共有建筑安装电梯,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便可。以为安装电梯需要全体业主的同意显然是一种误解,或者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害怕承担责任的托辞。
社会是人的集合体,只有一个人构不成社会。在社会的众多人群中,如何协调多数与少数的关系,乃是人类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法治通过确立表决规则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规则的实施,达到少数与多数之间的一种平衡。如果任何决定都须以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为前提,社会就会因无法形成任何决定而停滞不前;如果任何决定都允许由个别人作出并约束多数人,那就导致专制,无法保护大多数人的公众利益。法律通过设定一种合理的决策机制来平衡少数与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和发展。
为了既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又要防止多数人绑架少数人的意志,法律总是设定合理的多数决定制,以实现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平衡。以我国法律为例: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农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社会无法通过表决规则来形成决议,那么就需依靠暴力来实现这一点。法治无疑是对少数与多数的有效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