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法律中“档案”一词的使用现状论立法者档案素养

2018-05-10 16:49古琬莹
北京档案 2018年4期
关键词:立法者档案资料

古琬莹

摘要:论文以食品安全法律为研究对象,针对法律条文中存在“档案”与“资料”混淆使用的情况,对食品安全法律中“档案”一词的使用现状进行归纳分析,探求问题根源,指出立法者档案素养欠缺是导致立法语言使用欠妥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提高档案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档案资料档案素养

Abstract:The paper takes food safety law as the object of study and finds that there are some in? appropriate usages between the "archives" and "in? formation" in the legal provisions. In this regard, the paper confirms twelve food safety laws, then ana? lyzes the use of "archives", explores the root of the problem, puts forward the low archives literacy of legislators is the main reason, and proposes rele? va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gal sta? tus of archives.

Keywords:The Food Safety Law;Archives;In? formation;Archives Literacy

一、引言

近年来,关乎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对此高度重视,以2015年4月24日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为标志,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基本趋于成熟。法律与档案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档案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为法律提供最原始、最真实的信息内容,是法律严谨性和准确性的有力支撑。另一方面,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凭借其规范性和严谨性,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然而,在实际运用中,立法语言在档案学术语的使用方面存在一些不够严密或需要商榷的语言现象。

档案与资料是档案学中两个重要的专业术语,两者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表述是,档案是“过去和现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此外,我国各类辞典和档案学教材对档案的定义也都大致相同,即认为档案是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而资料一词概念相对复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料指生产、生活中必需的事物,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狭义的资料指为工作、生产、学习和科学研究等参考需要而收集或编写的一切公开或内部的材料。[1]总体而言,两者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资料是广义概念时,资料与档案两者界限明确;第二,当资料是狭义概念时,资料与档案同属文献范畴,都是记录各种信息的载体,两者有大面积交叉、重合,但资料的外延较宽,略大于档案。可见,档案与资料两者概念界限较难划清,易被人们混淆使用。

“档案”与“资料”不仅是档案学专业术语,也是法律条文中不可缺少的词语。本文以食品安全法律为例,分析“档案”与“资料”在其中的使用情况。

二、食品安全法律中“档案”和“资料”使用概况

本文选取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2]为数据来源,确定了12部食品安全法律。这里的食品安全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概念,即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3]12部食品安全法律中,4部法律直接对食品安全问题实施规范,它们分别是《食品安全法》《卫生免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其余8部法律间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保障发挥作用,如表1所示。

据统计,在12部食品安全法律中,“档案”一词使用11次,涉及5部法律,分别是《食品安全法》《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料”一词使用17次,涉及6部法律,分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档案”与“资料”同时使用的法律有3部,分别是《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消费者权益法》在这3部法律中,“档案”出现5次,“资料”出现7次。此外,有4部法律没有使用“档案”或“资料”,分别是《卫生检疫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查法》。“档案”与“资料”在12部法律中具体使用情况如表2和表3所示。

三、“档案”和“资料”使用分析

根据上述统计情况,“资料”使用次数略多于“档案”。此外,“档案”一词皆以专有名词形式出现,表达明确。反观“资料”,表现形式相对多样,概念因语境不同而有所变化。“资料”一词在上述法律中是否使用得当,以食品安全法中“资料”一词使用情况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资料”泛指生活生产中所需的事物,与“档案”概念无重合,使用得当,具体表现为《农业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以上“资料”与“档案”概念皆无混淆。

第二,条文中所表达的含义为直接反映实践活动的具有原始凭证作用的信息,即“档案”,故这里用“资料”指代“档案”,使用欠妥。例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中指出,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资料;同时第十五条提出,要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检测要求报送数据和分析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由这两条相互参照可知,十九条中的“资料”是指人们在食品安全检测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即“档案”。与此相联系,该法第一百一十条指出,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里的“资料”是为了监督管理所用,要求其具有凭证价值而非参考价值,且条文中所列举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皆属于“档案”的具体表现形式。此外,《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三条和《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也都存在此类表述问题。

第三,条文中“资料”理解为反映活动的文字记录,鉴于法律语言模糊性用法,“资料”作为弹性词语而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这里的“资料”只需反映所要求的相关情况,为人们调查活动提供有用信息即可,故以档案为主,同时也包括复印件等非直接产生于实践活动的文字记录。该法第三十五条和《农业法》第八十八条中“资料”也属于此种情况。

综上分析,目前在12部食品安全法律中,17处使用“资料”一词,其中6处对“资料”一词的使用需要进一步商榷,应尽快明确二词使用的界限,减少混淆使用的情况。

四、“档案”使用现状的形成原因

“档案”与“资料”混淆使用情况的存在无疑弱化了档案的法律地位。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据,是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证据,凭证价值是其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点。为了积极发挥档案事業的影响力,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档案”一词的规范使用应在立法语言中得到更好的体现。立法语言中存在档案学术语使用欠妥的情况原因分析如下:

原因之一是立法者档案素养欠缺。档案素养是指人们在档案方面的素质和修养,是人们了解什么是档案及其工作并运用档案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是一个涵盖广泛的综合性概念,包括档案意识、档案知识、档案能力和档案道德。档案素养的形成从档案意识开始,随着档案知识的不断积累,内化吸收,并在档案道德的规范下指导自己的档案实践活动,形成良好的档案行为。鉴于此,立法者档案素养不高具体表现为:

第一,缺乏敏锐的档案意识。档案意识是指关心档案及其工作的发展,主动认识档案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对档案及其工作有一定的敏感度。立法者档案意识的欠缺主要表现为:没有意识到档案的重要作用,缺乏从档案视角探究解决问题的自觉性,面对具体问题不了解自己的档案需求,或是已了解档案需求却不能恰当表达。

第二,混淆档案的基本概念。档案知识指人们能够掌握有关档案的基本概念,形成对档案的总体认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将“档案”与其相近的概念“资料”混淆,没有理解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给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三,档案辨别运用能力不足。档案能力指人们能够利用档案知识所形成的解决档案问题的能力,如在日常生活中口头或书面表述档案问题,能够辨认和界定档案问题,能够利用档案信息进行研究等。在食品安全法律中,立法者未能辨别档案和资料两个术语,将档案知识内化为档案能力。

第四,档案道德不善。档案道德是指衡量档案行为的观念标准,是调整档案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如尊重档案、不随意更改或损坏档案、自觉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等。“档案”与“资料”概念的混淆,反映出立法者对档案原始记录性的不尊重,缺乏维护档案安全的责任感,用概念宽泛的“资料”一词取代“档案”,容易导致某些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归档管理,存在档案损坏与丢失的风险。

原因之二是法律存在模糊用语的特殊用法。模糊用语是法律概括性的一种特殊产物,它是准确性的补充,其目的是在不确定中接近确定,达到法律中的概括和稳定。法律允许立法者使用一些弹性的、宽松的词语,在食品安全法律中存在多次用“资料”指代“档案”的情况,这一做法虽符合法律模糊用语的特殊用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语言的精确性。

综上,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律中“档案”与“资料”混淆使用的问题,一是源自立法者档案素养欠缺,二是源自法律模糊用语使用过度。前者是导致“档案”与“资料”二词混淆使用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档案素养与个体的主观意识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个人的档案行为活动,而法律模糊用语的使用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产物,出现的情况较少,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次要原因。

五、提高立法者档案素养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基于立法语言不严密或尚需商榷的语言现象,从中折射出的档案素养问题亟待重视。立法者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成员,是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其档案素养水平影响着立法语言的严谨性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第一,树立浓厚的档案意识。档案素养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首先,立法者自身应充分理解档案的价值与作用,厘清档案与个人、社会、国家的关系,从思想上对档案的本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良好的思想认识环境是立法者提高档案素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对此,政府可以发挥带动引领作用,积极在全社会推广档案素养建设,提升人们对于档案及其工作的认知和肯定。此外,法律是宣传教育的最好范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积极修正法律条文中有关档案的不恰当用语,并制定法律语言规范标准,明确各领域术语使用条件及要求,加强立法者对档案及其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第二,自觉学习档案知识,加强档案实践能力。档案素养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后天习得的,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和档案工作也在不断地发展,档案学理论始终处于不断建设当中,对档案的认识就有一个不断丰富、完善的发展过程。对此,立法者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优化档案知识结构,扩充档案知识储备,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同时,立法者还应主动参与档案素养教育实践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此外,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一系列档案素养教育培训课程,为工作人员档案知识的积累和档案能力的提高,提供重要路径和资金支持,切实保障立法者档案素养培训的开展。

第三,培养良好的档案道德品质。高尚的档案道德是正确档案行为的保证。除档案知识、档案能力外,立法者还应高度重视档案道德的培养。档案道德引导、教育人们做出正当的档案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在档案领域的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对此,立法者应有正确的档案价值观和积极的档案态度,对档案及其工作具有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档案道德准则,不局限于眼前利益,对私人档案和公共档案一视同仁,熟读档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在遵守档案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从事各项档案实践活动。

21世纪,人的综合素养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档案素养作为人们综合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立法者所必备的,更是现代社会每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基本素养。全社会档案素养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关注。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662.

[2]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DB/OL].[2017-6-20]. http://law.npc.gov.cn/.

[3]李江华,张蓓蓓,赵苏.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研究[J].食品科学,2006(10):613-616.

[4]王岑曦,吴建华.从档案工作看立法语言对“档案”与“资料”的使用[J].档案学通讯,2014(6):35-40.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662.

[6]孙懿华.法律语言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6:50.

[7]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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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温东林.档案法中的模糊用语研究[J].档案管理, 2014(3):21-23.

[11]徐俊杰,吴建华.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用词看社会档案意识[J].兰台世界,2016(3):11-13.

[12]黄萍,周正容.从希拉里“邮件门”风波谈领导干部的档案信息素养[J].领导科学,2017(5):53-55.

[13]UNESCO,NCLIS.The Prague Declaration to? wards an Information Literacy Society,Information Literacy Meeting of Experts,Prague,The Czech Republic [EB/OL].[2003- 09- 20].http://portal.unesco.org/ci/en/ev.php -URL_ID =19636&URL;_DO=DO_TOPIC&URL;_SEC? TION = 201.html.

作者單位: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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