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华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并成为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支不可或缺的法律力量。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执业中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总和。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一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花瓶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别的公司有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我也设立一个机构或聘用一个法律顾问,摆摆样子,充充门面。”根本没有把法律顾问工作真正当回事。二是“雨伞论”。企业有事了,你也有用了,把法律顾问视为一把雨伞,只有下雨天才想到用到它,天晴了就束之高阁。这些企业实际上把法律顾问当成灭火器,企业发生了纠纷才知道要用其去灭火,平常把法律顾问当成一件备用的工具。三是“降低效率論”。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反而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进而认为实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是自找苦吃,多此一举。如有的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提出不同的法律意见时,则往往不是被指责为“故意设卡”,就是不予采纳,让法律顾问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四是“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律顾问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在企业有官司时能够保证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如何借鉴其他企业应对或预防诉讼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并未在考虑之列。五是“社会律师会念经论”。此种观点认为:社会律师有能耐,尽管有时他们言过其实,又不负责,但他们敢说会说,企业领导听了高兴,花钱值得。因此,即使企业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法律顾问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也只是把他们当作普通职工一样看待。这种企业的负责人宁愿花大钱请社会律师“打官司”,也不愿听从企业法律顾问的一些好的建议,注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二)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一是存在多头管理与管理不到位。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国家三部委联合管理:人事部负责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责执照年检培训(2003年,国家经贸委已经被取消,具体工作由国资委接管),司法部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起单位之一且参与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文件签发,显然对这一制度是认可的。然而,司法部从2002年开始在北京、2003年在湖南、内蒙古等部分省市自治区的一些企业又另搞起了“公司律师”试点。这样一来,企业法律顾问就真正面临“无所适从”的局面。这种几家管、几家都管不到位的现象,已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二是主体地位难以体现。把企业法律顾问当作一般干部管理,是法律顾问无法体现其在企业内部主体地位的重要原因。多年来,我国一直把企业法律顾问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干部,在选拔录用、管理考核等方面完全采用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影响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化进程。(三)工作中的矛盾一是人员组成的矛盾。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主要是出身“科班”和由企业内部培养,而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在群体适用上存在优劣的困惑。接受法律专业教育的“科班”人员,进入企业一般能够很快熟悉法律业务,在未来的发展中面临诸如资格、职称等瓶颈相对较少。但是这部分人对企业的期望值过高,而且常常会将自己的收入与律师相比,所以会利用在企业所获得的经验,找到一个收入更高的企业或者“下海当律师”,因此,这部分人稳定性较弱。二是与外聘律师的矛盾。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职能上的重合比与其它职能的重合更大,这使得他们无论是利益冲突还是利益一致时,均存在突出矛盾。相比而言,外聘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各有优势,外聘律师的优势主要有: 1、法律专业知识较广。虽然二种资格的取得都要通过全国统考,但一般而言,外聘律师要通过的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难度要大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且律师事务所又经常开展新法律、法规业务学习、讨论,而企业法律顾问中虽也有部分人通过了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律师资格者普遍存在。并且,即使是获取了律师资格,其参加培训的机会远远小于外聘律师。因此,外聘律师的整体法律专业知识要广于企业法律顾问,这是毋庸置疑的。2、群体优势大。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其成员各有所长,这使得律师事务所在许多方面都拥有专家,从整体上形成互补。而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一般人数较少,而且专长都限制在与企业日常事务相关的领域,这使得他们发挥作用的领域较窄。3、机制相对灵活。外聘律师不是企业内部人员,他们不受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且由于实行有偿服务,其劳动付出回报较高,机制相对来说较为灵活。而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不但要受各种条条框框约束,而且其劳动报酬也与企业其他一般管理人员一样,其机制相对来说较为僵化。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发布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救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分析和建议,以抛砖引玉,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参考文献:[1]刘韦. 浅析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 知识经济, 2013(10):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