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正确提取与运用

2018-05-08 13:20刘向东刘泱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8年22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犯罪

刘向东 刘泱

摘要 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在为人们生产生活等诸多方面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予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基于此,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主要特点出发,对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正确提取、运用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网络犯罪 电子证据 证据提取

人们对电子证据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客观来看,电子证据指的是通过电子形式展现的,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电子材料,在网络犯罪中属于计算机开放系统的电子证据,也就是说实施网络犯罪时产生于计算机中,用计算机记录的有关内容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电磁记录物,对案件侦破有重要的作用。

1 电子证据的主要特点

电子证据是当今社会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成果与产物,也是诉讼证据中先进科学技术的具体体现,和一般的物证相比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1.1 科技性

电子证据将存储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作为基础,将数字化编码作为主要形式,在没有外部差错与恶意篡改的情况下,不会受到主观因素影响,可以防止一般物证误记、误传等方面的不足,证明力度很强。

1.2 脆弱性

电子证据会被不法分子篡改与伪造,并且这些行为不会留有蛛丝马迹,在短短几分钟或几秒钟便可完成,不容易被发现。

1.3 无形性

所有计算机中的信息都是数字化的形态,在处理和存储信息时,应使用相应二进制编码进行表示,利用计算机将二进制编码变成电脉冲用于某些功能,不法分子在实施网络犯罪时,用无形编码传递所有信息,使得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无形性。

1.4 复合型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计算机中的信息有多种多样的形态,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形成了巨大的信息网络,其内容复杂、使用量大、发展迅速,有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内容,使得电子证据表现出复合型特点。

2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正确提取与运用

侦办网络案件的关键就在于整个过程中技术人员提取并运用电子证据,在对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办理时,电子证据科学、合理的运用与收集,让其当做有力的诉讼证据上交法庭,有利于成功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网络犯罪中主要有以下电子证据: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SD卡、光盘、U盘、移动硬盘、手机卡、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与犯罪有关的系统IP信息与日志信息;来往人员的联系电话、单位、身份证号、姓名等私密信息;团伙间彼此联系的淘宝、微信、QQ聊天记录;通讯方式、花名册、资金来往账目等信息。在手机中,可能有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快递物流、GPS、邮件、微博、应用数据、日志记录、通话记录、录音视频、照片图片、个人信息等有价值的内容。

2.1 印证电子证据

如果其他的证据和电子证据间有矛盾与孤证等现象,法院很难把该电子证据用于定案并对其采信。网络犯罪案件在侦查时,部分民警对电子正确的取证意识薄弱,很多电子证据未在第一时间被收集,只是扣押与登记一些物证,出现了物证等证据没有印证的现象,容易造成侦查民警在案件中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与时间进行弥补,因此需要对印证电子证据进行规范。

2.2 规范电子证据使用程序

对于电子证据,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工作,一旦收集电子证据的步骤出现问题,会使收集到的电子证据无法用于后续侦办网络犯罪案件,因此电子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对电子证据发挥的法律效力有重要影响。如果缺乏移送检材手续,人们会对电子证据是否为原始数据进行怀疑,严重时会造成鉴定的意见不会受到采信。因此,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民警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具体的要求,用摄影机拍摄下电子证据取证的完整过程,使电子证据收集方式的可检验性与科学性得到保证,从根本上确保电子数据原始性不被破坏,并让检察院提前介入,特别是把关电子证据提取、运用与取证等程序,防止出现鉴定程序的有关问题。

2.3 掌握电子证据有关知识

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将审判作为中心整体进行改革,民警亲自在法庭上作证会变为常态化。一名合格的办案民警应熟练掌握电子证据鉴定与检验的步骤、方法、方式的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如若不然,在法庭上作证的过程中,辩护嫌疑人的律师对其发难,民警又没有充足的准备,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就不能进行有力反驳,即使电子证据鉴定与检验的结果正确无误,法官也不会对其认可和采信。因此,为了使电子证据的运用得到保障,民警应掌握电子证据有关知识,在法庭面对对方的律师提问胸有成竹地回答。

2.4 把握电子证据对应性

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网络犯罪嫌疑人为了不让民警侦查到自己的行为,通常会采用一些手段,比如注册多个淘宝、QQ、微信账号,使用不同电话号码等。这样的话,在电子证据显示的人数明显不是实施网络犯罪的具体人数。一般来讲,电子证据的虚拟性主要表现在微博、电子邮件、电子交易、电子商务、聊天记录的地点、时间、账户等方面,而且都要和实际相对应。因此,民警在侦查案件时,应确保采集到的电子证据和案件事实对应、相符合。

2.5 正确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会传递给多个承办人,并被不同承办人拿去使用。将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分析、检验,按照得到的最新线索会多次对存在于电子证据里的有关数据进行提取,出于偵查的需要会将电子证据出示给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不同承办人对电子证据使用的方式与目的都各不相同。如果电子证据在传递与使用时没有进行正确的操作,有可能造成分析与侦查的电子证据结果无效化,白白浪费时间。因此,在运用初始的电子证据时,应由专门的人对其进行封存和保管,在重新封存或启封时做好录像工作,对初始电子证据每次的使用过程、使用时间、使用目的进行记录,规范电子证据的使用。

3 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正确提取与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民警应根据电子证据的主要特点,印证电子证据,规范电子证据使用程序,掌握电子证据有关知识,把握电子证据对应性,正确使用电子证据,从而将电子证据更好地运用于网络犯罪的侦办,取得良好的办案结果。

参考文献

[1]朱怀宏,黄彬,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侦防的思考——以椒江“4-10”特大网络兼职招聘诈骗案件的侦破为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 (04):34- 38.

[2]刘赫.犯罪网络分析理论在经济犯罪中的应用——以湖北省2016 201 7年“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决为样本[J],社会科学动态,2018 (08):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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