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津涛
長城除了御外,还有防内的功效。西汉元帝时期,郎中侯应上书,详谈长城的重要价值时特别提到了长城的防内功效:“设塞缴,置屯戍,非独为匈奴而已,亦为诸属国降民,本故匈奴之人,恐其思旧逃亡”(防止归降的西域人、匈奴人回归塞外故地);“往者从军,多没不还者,子孙贫困,一旦亡出,从其亲戚”(防止边郡的贫困子弟投靠在匈奴的亲属);“又边人奴婢愁苦,欲亡者多曰‘闻匈奴中乐,无奈候望急何,然时有亡出塞者”(边郡的奴婢听说匈奴地区生活好,时常有人流亡过去);“盗贼桀黥,群辈犯法,如其窘急,亡走北出,则不可制”(犯罪后为逃脱制裁而流亡匈奴)。
按照汉朝法律,非朝廷使节私自出塞,与盗贼同罪。即便如此,从汉朝流亡匈奴者依旧很多。出土的汉简记录了不少相关内容。流亡人数过多,严重影响了西汉政府的税收。汉朝后来和匈奴约定,以长城为汉、匈国界,双方都不能接受来自对方的归附者。
这种防内功效延续至明代依然存在。不过效果似乎不佳。比如,明朝正德年间,蒙古人控制的归绥地区赋役较轻,长城内的百姓时有越界投奔者。嘉靖年间,蒙古俺答汗,以优厚待遇招纳边地汉人,越过长城者更众,“或因饥馑困饿,或因官司剥削,或因失事避罪,故投彼中”。
“隆庆议和”之后,明蒙互市,关键条约之一,就是要求蒙方:若有汉人越过长城往投,须拿住送还,且对送还者有重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