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问题浅析

2018-05-04 08:30张荣杰柳杭娟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7期
关键词:信息库信贷小微

张荣杰 柳杭娟

一、当前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问题

(一)不同对象征信难易程度差异导致涉农信贷的信任格局差异,不利于征信的规范建设。

1.不同主体征信信息获取差异化。农村涉农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农民、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乡镇小微企业。三者在征信信息获取,规范化征信信息库建立上呈现明显的难易程度差异。乡镇小微企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经营业务上的持续性使得其会计账目和第三方在案信息能夠有效帮助建立相关征信信息库,业务往来和资金使用状况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其风险,在做出风险预估后能够决定是否放贷等。农民社会经济活动记录不足,必然导致征信困难。

2.存在明显金融排斥现象。首先是外部性金融排斥当前缺乏面向农户、乡镇小微企业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涉农贷款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其风险偏高,加上保险制度缺乏,一旦违约,违约风险将直接转化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其次是内部性金融排斥,对于广大农民而言,缺乏持续性资金流使用状况记录和信贷抵押资产。金融机构难以逐一识别农民个体风险,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乡镇企业在抵押物品、还款能力上优势比农民明显。因此,金融机构在涉农信贷上对农民存在一定的金融排斥。

(二)正处经济发展转型期农村信用现状堪忧,缺乏失信惩戒机制,征信公信力不足。

1.农民的信任半径受限于起社交半径,难以扩展到熟人之外。农户有限的信贷往来多是基于对个人品德、口碑等内心评价,主体差异较大。这种传统的借贷心理忽视在案信用记录的作用,使得征信建设必要性和迫切性难以彰显。在征信信息采集时农民消极应对,有意隐瞒真实状况。

2.针对农村信贷的法律制度、失信惩戒机制有待完善。当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征信信息采集机构和主体上界定不够明确,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信息采集机构在进行农户等征信信息采集时主体身份不清晰。农户征信数据多主体、多部门管理和使用,没有对金融信息数据和社会信用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及规制。对于违约贷款人失信惩戒方式单一,效力不足。对农户贷款受限于其抵押物品不足,因此多为担保贷款,一旦失信违约,债务追责成本过高且难以落到实处。

(三)部门征信方式囿于传统,征信信息缺乏联动性,无法达到共享共建。

首先,目前农村涉农信贷等的征信方式仍以信贷发生实际记录状况作为信用评级主要标准,在信贷未发生时无法全面对农户信用做出预估,单纯依靠个人担保。除信贷缺乏可靠的信用参照体系,如就目前的农村电商、农产品市场交易等经济行为没有纳入金融机构的征信信息库。其次,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农林业部门及税务部门等涉农信息库范围不同各自独立,缺乏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建。没有征信信息库的互联互通导致征信成本巨大,难以形成有效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此外,由于征信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等,后续信息更新持续性不强,农户有意回避敏感信息带来的征信信息失真会导致信贷发生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即征信信息在评估涉农信贷主体的信贷资质时有效性不足,导致资金的配置效率下降。

四、对策建议

(一)规范不同主体的征信标准,将农民其他经济活动纳入征信范围。

1.信息库分类建档,规范征信入档标准。金融机构对不同涉农信贷主体征信时应当分门别类,比如将农民、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乡镇小微企业征信信息分别建立信息库,并最大程度保证同一信息库征信标准,较少征信标准个体差异,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有效。

2.扩宽征信范围,将征信对象其它经济活动纳入征信中。除信贷信用状况外,针对没有信贷记录的潜在对象,应当将其日常社会信用纳入征信之中,甚至细微的个人水电气费是否欠缴、是否逃票、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都可以纳入征信体系建设之中,这一点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乡镇小微企业经营者同样适用。此外对后者的业务信用状况、赊欠行为等信贷外社会信用都应予以考评。

(二)互联互通,构建区域性征信信息库,转变征信方式和手段,逐步实现“互联网+”征信。

1.实现征信信息库互联互通和共享共建,构建区域性征信信息库。杨小玲(2011)研究发现在城市化进程背景下,要破解农村征信体系假设问题应从其供给者、需求者和监管者三方入手,注重多方联合、重视民间信用和加强法律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极大,发展水平不均衡,因此在构建全国性农村征信信息方面实施起来困难,一是部门征信信息横向联动和纵向互通耗时长、难度大;二是跨地区经济差异带来征信标准不一。可先行构建西部、中部、东部等地区征信信息库,针对专门畜牧业区可单列成库。

2.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发展成果,转变征信方式。传统征信方式成本过大,手段单一,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征信方式的转变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农村电商、互联网支付等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从线下走到线上,这些经济活动都有着相应的记录,能够为征信体系建设搭上“互联网+大数据”快车道提供契机。

(三)明晰产权,建立声誉机制,预防和惩戒并举应对失信,完善涉农信贷法律法规。

1.明晰农村产权,创新抵押担保方式,进一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深入开展农户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确权改革,并以此为重点创新涉农信贷担保方式,构建多元化的担保体系。加快农村保险的发展,鼓励本地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种植等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

2.创新政府管理,完善征信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发挥在农村基础信用构建上的作用,与乡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它涉农信贷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制定配套措施和规定。国家应出台征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对征信对象信用水平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改善当前征信方面缺失的状况。

(三)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培育涉农信贷产品市场需求。

伴随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实施,涉农信贷的市场需求将逐步扩大。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加快涉农信贷产品开发,针对农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乡镇小微企业的需求设计新的征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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