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原告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IN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脸书”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随锐科技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本案第三人菲丝博克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菲丝博克公司的“FACEBOOK”商标为臆造词,独创性较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随锐科技公司不服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锐科技公司诉称,原告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完全由原告独立构思并已进行商业使用,与菲絲博克公司商标无必然联系,诉争商标的获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