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锋 ,裴 乐 ,刘秀丽 ,卢 岩 ,范金林 ,杨宝龙 ,乔健敏 ,侯勇跃
(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31;2.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业局,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20)
瑞香狼毒系瑞香科狼毒属植物,广泛分布于我国西北、西南、华北等地,其根是传统中药——狼毒的基质,国内外调查研究发现其具有杀虫、抗癌或抗肿瘤、抗病毒、抗菌、抗惊厥、提高免疫系统等多种作用。秦宝福等[1]用瑞香狼毒根不同溶剂提取物对7种供试病原真菌的抑制作用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狼毒根中含有中等极性和强极性的强杀菌物质,并推断狼毒根中可能含有抑菌活性物质的增效物或不同抑菌物之间存在协同促进作用;龚晓霞等[2]经过试验研究表明,瑞香狼毒提取物对病原真菌石膏样毛癣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姜翠宝等[3]研究证实,瑞香狼毒提取物对家兔毛癣病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邓孝廷等[4]用自制的瑞香狼毒涂搽剂治疗獭兔皮肤真菌病总有效率达92.32%。这些研究均充分说明瑞香狼毒具有抗菌药用价值。
内蒙古现有天然草场0.87亿hm2,而有瑞香狼毒生长的草场面积已达200多万hm2,且瑞香狼毒草场的面积每年还以14.67万hm2速度向前推进,急待开发治理[5],因此,开展以现代药学研究为基础的瑞香狼毒有效活性成分提取方法及药物特性试验,不仅可以发挥瑞香狼毒药用价值高的特点,同时还可起到保护草原、变害为宝的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兽药与兽医生物制品课题组已于2013年开始对瑞香狼毒展开了预防与治疗皮肤癣菌病的瑞香狼毒涂搽剂的研究。为了进一步确定瑞香狼毒的毒性及使用安全性,该试验对瑞香狼毒涂搽剂进行了急性经口毒性和皮肤刺激性研究,旨在为瑞香狼毒涂搽剂的临床应用提供依据。
1.1 试验材料
供试药剂:瑞香狼毒涂搽剂棕红色透明液体,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兽用药物实验室制取。
供试动物:健康小白鼠14只,雌雄各半,体重21.5~22.5 g;健康大白兔12只,雌雄各半,体重1.5~3.0 kg,由内蒙古大学动物中心提供。
1.2 试验方法
1.2.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采用寇氏法选择体重21.5~22.5 g的健康小白鼠分成3组(每组3只,雌雄随机)供试,另取4只完成补充试验,瑞香狼毒涂搽剂用无菌超纯水稀释到10、100、1 000 mg/kg后对小白鼠进行灌胃(分为低剂量组、中剂量组、高剂量组),并设置无菌超纯水为对照组(只灌喂超纯无菌水)。灌胃前让小白鼠隔夜禁食但不禁水,称重后,将药液按照小白鼠的分组进行灌喂,3~5 h后才可进食,根据24 h死亡情况再进行补充试验,观察记录小白鼠的中毒表现及死亡时间。
该试验共设计了10种小白鼠死亡情况(见表1),并根据其死亡情况进行补充试验(见表2)。
表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小白鼠死亡情况设计
表2 补充试验
1.2.2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
1.2.2.1 单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参照国家标准GB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的操作规程进行相关操作。分组:受试大白兔随机分为4组,每组2只,在试验前用脱毛器对其背部两侧进行6 cm×6 cm区域的去毛。分区:将大白兔背部左侧定为试验区,右侧定为对照区,每侧又分为前后2个区,后面为破损皮肤试验区,前面为完整皮肤试验区。试验操作:完整皮肤试验区用记号笔标记,6 cm×6 cm区域;破损皮肤试验区用手术刀划“井”字破口,破损区面积6 cm×6 cm,划痕间距2 cm,以轻度渗血不伤及真皮为度。左侧每个受试区每组给予瑞香狼毒涂搽剂0.5 mL,使用前摇匀,用棉棒涂抹面积6 cm×6 cm,涂抹后加2层纱布覆盖保护。每只大白兔均单独笼子饲养。24 h后用纱布蘸上25~35℃的蒸馏水擦除瑞香狼涂搽剂,分别在去除受试物后 10 min、30 min、1 h、2 h、24 h、48 h、72 h观察涂敷部位有无红斑和水肿情况,以及皮肤变化的恢复时间、情况等。根据国家标准GB 15670—1995对皮肤刺激反应评分标准及皮肤刺激强度评价标准结果,进行处理分析。
1.2.2.2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实验动物为单次皮肤刺激性实验动物,每日涂抹药量仍然为0.5 mL,24 h后用纱布蘸上25~35℃的蒸馏水擦除瑞香狼涂搽剂,然后观察病变,连续涂抹10 d。每次涂抹前除去绒毛,每次涂抹后24 h观察结果,记录每天的红斑及水肿情况,并仔细检查涂抹部位是否有出血点、皮肤粗糙等情况与发生及消退时间。然后对结果进行积分处理。
1.2.3 眼刺激试验:另选眼睛无异常的健康大白兔4只,雌雄各半,选其左眼为对照,右眼滴瑞香狼毒涂搽剂0.1 mL/只,用药后24 h内不清洗。滴药后在 0、1、3、24、48、72 h,分别观察大白兔眼睛,记录其变化。按照国家标准《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中“眼损伤程度评分”及“眼刺激分级”计算分值与判断刺激强度。
表3 瑞香狼毒涂搽剂各剂量组小白鼠死亡情况
图1 破损皮肤试验区无菌超纯水涂抹1次后的效果
图2 破损皮肤试验区无菌超纯水涂抹多次后的效果
图3 破损皮肤试验区瑞香狼毒涂搽剂涂抹1次后的效果
图4 破损皮肤试验区瑞香狼毒涂搽剂涂抹多次后的效果
2.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药剂给予小白鼠后,高剂量组 (1 000 mg/kg)小白鼠及早出现了中毒症状,表现为烦躁不安、抽搐、挣扎直至死亡,低剂量组(10 mg/kg)与中剂量组(100 mg/kg)的小白鼠中毒表现不明显。小白鼠死亡发生在10 h内,存活的小白鼠24 h后逐渐恢复正常,各剂量组动物死亡情况见表3。根据试验结果计算,瑞香狼毒涂搽剂急性经口毒性的LD50为894.4 mg/kg,大于500 mg/kg。根据国家标准GB 15670—1995,初步判定瑞香狼毒涂搽剂的急性经口毒性属于低毒级。
2.2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
去除瑞香狼毒涂搽剂后 10 min、30 min、1 h、2 h、24 h、48 h、72 h 观察大白兔皮肤红斑及水肿情况,到72 h时大白兔皮肤没有出现红斑和水肿的现象,微红染,局部无隆起、无水肿(30 min及72 h观察情况见图1~图6)。单次与多次给药的皮肤刺激性试验,根据国家标准GB 15670—1995对皮肤刺激反应评分标准,计算每一观察时间点各组受试大白兔皮肤及对照皮肤反应积分的平均分值,按国家标准GB 15670—1995皮肤刺激强度评价标准进行刺激强度评价。
2.2.1 单次皮肤刺激试验结果:在单次皮肤刺激试验中,眼观瑞香狼毒涂搽剂与对照组的大白兔试验区域破损皮肤与正常皮肤比较,出现了淡红色的轻微红肿,但属于皮肤破损后的正常反应,72 h后观察破损皮肤,已恢复完全,无红肿、变厚等现象,皮肤刺激得分均小于0.49(见表4),临床用药安全,属于无刺激性药品。
2.2.2 多次皮肤刺激试验结果:多次皮肤刺激试验中,眼观瑞香狼毒涂搽剂组的完整皮肤区和破损皮肤区均无红肿、变厚和色素沉着,无皮肤角质层增厚,均痊愈完好。
2.3 眼刺激试验
大白兔眼中滴入瑞香狼毒涂搽剂后0、1、3、24、48、72 h观察大白兔眼睛状况可知,其眼角膜、结膜有轻微的损伤,眼虹膜没有损伤(见图7~图12)。损伤程度得分参考国家标准GB 15670—1995对照表,其结果见表5,急性眼刺激得分指数最高为 2.1; 试验 0、1、3、24、48、72 h 的眼刺激的平均分值分别为 2.1、1.8、1.2、0.6、0、0, 均在毒理学试验方法中眼刺激分级的轻度刺激性范围内,因此,瑞香狼毒涂搽剂对眼属于轻度刺激性,可以安全使用。
图5 完整皮肤试验区瑞香狼毒涂搽1次后的效果
图6 完整皮肤试验区无菌超纯水涂搽1次后的效果
图7 刚滴入瑞香狼毒涂搽剂
图8 滴入瑞香狼毒涂搽剂1 h后
表4 单次皮肤刺激试验
瑞香狼毒涂搽剂试验组单次及多次给药试验中皮肤有轻微红肿,但效果不明显,证明瑞香狼毒涂搽剂对皮肤刺激性不强;瑞香狼毒涂搽剂涂于大白兔的破损皮肤,无细菌感染,伤口恢复也较快,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抗炎、抗菌作用;急性毒性试验初步研究表明,其对小白鼠经口急性毒性为低毒。
图9 滴入瑞香狼毒涂搽剂3 h后
图10 滴入瑞香狼毒涂搽剂24 h后
图11 滴入瑞香狼毒涂搽剂48 h后
图12 滴入瑞香狼毒涂搽剂72 h后
表5 眼部刺激试验结果
瑞香狼毒涂搽剂作为植物源兽药应用于畜牧业中,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瑞香狼毒严重地危害着优质牧草的生长,其蔓延速度之快也破坏了草原的生态环境。但同时,瑞香狼毒也是一种著名的天然药用植物,具有抗肿瘤、抗病毒、抗菌、抗惊厥、治疗和预防免疫缺陷及杀虫作用等[6],因此,开展瑞香狼毒有效成分的提取、利用,既能有效抑制瑞香狼毒繁殖蔓延,控制草场退化,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又能合理利用大量自然资源,变害为宝。植物源兽药的使用对环境污染小,动物较难产生抗药性,选择性强,对人、畜及天敌毒性低,开发和使用成本相对较低,故开发这种有毒的药用植物具有良好的前景和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秦宝福,周乐,苗芳,等.瑞香狼毒根的抑菌活性研究(Ⅰ)[J].西北植物学报,2003,23(11):1977-1980.
[2]龚晓霞,李文娟,欧阳秋,等.瑞香狼毒根中抑菌活性成分的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43(3):697-701.
[3]姜翠宝,田淑琴,沈克菇.瑞香狼毒绥释注射液对家兔毛癣病的药效[J].四川畜牧兽医,2008(8):33-34.
[4]邓孝廷,田淑琴,陈烽烽,等.瑞香狼毒涂搽剂治疗獭兔皮肤真菌病的临床试验研究 [J].中国养兔,2011(9):4-5,8.
[5]宝国噗,徐平,宝艳蕾.瑞香狼毒的开发及综合利用[EB/OL].(2012-11-06).Web www.healthoo.com.
[6]窦洪举,李锋,侯勇跃.狼毒及瑞香狼毒的研究进展[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3,34(11):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