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辉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200011)
为便于采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现行有效文本,IMO相继出版了SOLAS 1986年综合文本、SOLAS 1992年综合文本、SOLAS 1997年综合文本、SOLAS 2001年综合文本、SOLAS 2004年综合文本、SOLAS 2009年综合文本和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其中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包括了截止2014年7月1日已生效的SOLAS 1974 和1988年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签合同、设计和建造的船舶,应将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与以下12项修正案中,截至采用日已生效的修正案一并考虑,才能得出SOLAS的现行有效文本。
在2014年11月之前,对于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已通过6项修正案[1],其修正概要见表1。在2014年11月之后,即2015年至2017年期间,对于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又通过6项修正案,也就是截至2017年底,对于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已通过12项修正案。本文主要概述2015年至2017年通过的6项SOLAS 修正案。
表1 2014年11月之前已通过的对于SOLAS 2014的6项修正案
续表1
* 该新增第XIII章包括3条:
—— 第1条“定义”(Definitions)中,列出了“审核”(Audit)、“审核机制”(Audit Scheme)、“实施规则”(Code for Implementation)和 “审核标准”(Audit Standard)的定义。其中,实施规则系指IMO 文件实施规则 (III Code);审核标准系指实施规则。
—— 第2条“适用范围”(Application)中阐明,缔约国政府在履行包含在本公约(SOLAS)中的它们的义务和责任时,应采用“实施规则”的规定。
—— 第3条“符合性验证”(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规定:
每一缔约国政府应经受本组织(IMO)按审核标准进行的的定期审核,以验证其符合和实施本公约(to Verify Compliance with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的审核均应依据IMO秘书长制定的总体计划,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A.1067 (28)“IMO成员国审核机制的框架和程序”(the Framework and Procedures for the 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这些审核均应定期进行,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A.1067 (28)】。
**该新增第XIV章包括4条:
—— 第1条“定义”(Definitions)列出了“极地规则”(Polar Code)系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由引言和 I-A 和 II-A 部分以及 I-B 和 II-B部分组成,……;“极地水域”(Polar waters)系指北极水域和/或南极区域;还列出了“南极区域”(Antarctic area)、“北极水域”(Arctic waters)、“建造的船舶”(Ship constructed)的定义。
—— 第2条“适用范围”(Application)规定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在极地水域营运,且按SOLAS第I章发证的船舶;2017年1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的第一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之前(取较早者)满足极地规则的相关要求;……
—— 第3条“对本章适用船舶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ships to which this chapter applies)明确,本章适用的船舶应符合极地规则的引言和 I-A 部分中与安全相关的要求,且除符合SOLAS第 I/7、I/8、I/9 和 I/10 条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按该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发证。……
—— 第4条“替代设计与布置”(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规定了,本条的目标(The goal of this regulation)是为结构、机电设备、消防安全以及救生设备和布置的替代设计和布置提供方法;结构布置、机电设备、消防安全的设计和布置措施以及救生设备和布置可偏离极地规则第 3、6、7和8章所规定的要求,但替代设计和布置应满足相关的目标和功能要求的意图(The intent of the goal and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concerned)并具有与该几章中的要求相等效的安全等级(An 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 to the requirements in those chapters)。……
以下为2015年至2017年通过的,对于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的6项修正案的概述。
该修正案对SOLAS第II-1、II-2章和附录作出修改。
对第II-1章第2条“定义”,在现有 28 后新增:
“29使用低闪点燃料船舶规则(IGF Code)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391(95)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国际使用燃气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Ships using Gases or other Low-flashpoint Fuels)……”,以及
“30 低闪点燃料(Low-flashpoint fuel)系指其闪点低于第 II-2/4.2.1.1 条规定(该条另有许可者除外)的气体或液体燃料。”
对第II-1章F部分第55条“替代设计和布置”作出修改;并在现有 F 部分后新增 G部分“使用低闪点燃料船舶”(Part G-Ships using low-flashpoint fuels),其包括第56条“适用范围”(Regulation 56-Application)和第57条“对使用低闪点燃料船舶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ships using low-flashpoint fuels)。
在第56条中,对适用日期,规定了:
—— 56.1 除56.4 和56.5 的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使用低闪点燃料的下列船舶:
—— 56.1.1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 56.1.2 如无建造合同,2017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 56.1.3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交付。
在第57条中,规定了“使用低闪点燃料的船舶应符合 IGF Code的要求”。
上述第II-1章第2条中新增的29 的定义,以及新增的第II-1章G部分,使IGF Code具有强制性。
对第II-2章第4条“引燃的可能性”(Probability of ignition)、第11条“结构完整性”(Structural integrity)和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Protection of vehicle, special category and ro-ro spaces)作出修改,其与第 II-1 章 G 部分的新增有关。
对附录“证书”的修改,明确了:
—— 对“客船安全证书格式”的“客船安全证书”(PAS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应在该证书中新增“2.2 该船符合公约第 II-1 章 G 部分要求,……”。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中,现有 2 替换如下: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在上述条文所定义的结构、机械和设备等方面的状况令人满意,并符合公约第 II-1 章和第II-2 章的有关要求(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除外);和
2.2 该船符合公约第 II-1 章 G 部分要求,…… ”。
该修正案对SOLAS的1978年议定书作出修改,具体涉及对附录“证书”的修改。
明确了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中,现有 2 替换如下: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在上述条文所定义的结构、机械和设备等方面的状况令人满意,并符合公约第 II-1 章和第II-2 章的有关要求(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除外);和
2.2 该船符合公约第 II-1 章 G 部分要求,…… ”。
该修正案对SOLAS的1988年议定书作出修改,具体涉及对附录“证书”的修改。
明确了: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的“客船安全证书”,应在该证书中新增“2.2 该船符合公约第 II-1 章 G部分要求,……”。现有 2.2 至 2.11 相应重新编号。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中,现有 2 替换如下: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在上述条文所定义的结构、机械和设备等方面的状况令人满意,并符合公约第 II-1 章和第II-2 章的有关要求(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除外);和
2.2 该船符合公约第 II-1 章 G 部分要求,…… ”
——“货船安全证书格式”的“货船安全证书”,应在该证书中新增“2.2 该船符合公约第 II-1 章 G部分要求,……”。现有 2.2 至 2.11 相应重新编号。
该修正案对SOLAS第II-2和III章作出修改。
对第II-2章第3条“定义”,在现有 56 后新增:
“57 直升机降落区域(Helicopter landing area)系指船上用于直升机偶尔或应急降落(Occasional or emergency landing),但不用于直升机例行作业的区域。
58 绞车作业区域(Winching area)系指用于直升机悬停在甲板上方运送人员或物料或往来船舶的搭乘区域(Pick-up area)。”
对第II-2章第13条“脱险通道”作出修改,例如在现有3.2.6.2 后新增:
“3.2.7 客船撤离分析(Evacuation analysis for passenger ships)
3.2.7.1 应在设计过程的早期通过撤离分析对脱险通道进行评估。这种分析应适用于:
3.2.7.1.1 1999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客滚船;和
3.2.7.1.2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 36 名的其他客船。
3.2.7.2 这种分析应适用于尽实际可行地确定并消除,在弃船过程中由于乘客和船员沿脱险通道正常移动,包括可能有船员需沿这些通道朝着与乘客相反的方向移动时可能造成的拥挤。此外,这种分析还应用于验证逃生布置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以适应可能由于事故而引起某些脱险通道、集合站、登乘站或救生艇筏不能使用的情况”。
对第II-2章第18条“直升机设施”作出修改,新增了“202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设有直升机降落区域的船舶,应备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 17 章相关规定的泡沫灭火设备”等规定。
对第III章第3条“定义”,在现有 24 后新增:
“25维护、全面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maintenance, thorough examination,operational testing, overhaul and repair)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 MSC.402(96)决议通过的“救生艇和救助艇,降放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全面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该要求可能经本组织修正,……”
此外,还对第III章第20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与检查”(Operational readiness,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s)作出修改。
该修正案对SOLAS第II-1、II-2和XI-1 章作出修改。
对第II-1章第3-12条“噪声的防护”(Protection against noise)作出修改,现有 2.1 修正如下:
“2.1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且在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对第II-2章第1条“适用范围”(Application),在现有 2.8 后新增如下:
“2.9 经MSC.409(97)决议修正的第10.5.1.2.2条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包括在2012 年 7 月 1 日前建造的船舶。”
对第II-2章第10条“灭火”(Firefighting)作出修改,5.1.2.2 中,最后一句替换为:
“对小于 175 kW 的生活用锅炉(Domestic boilers)或由 5.6 要求的固定式水基局部使用灭火系统(Fixed water-bas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保护的锅炉,不要求设有容量至少为135 L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Approved foam-type extinguisher)。”
对第XI-1章,在现有第 2 条后插入以下新的第2-1条:
“第2-1条 ─ 不执行强化检查方案规则的货船的检验周期的协调(Harmonization of survey periods of cargo ships not subject to the ESP Code )
对于不执行第 XI-1/2 条强化检验(Enhanced surveys)的货船,尽管有其他规定,可在可能经修正的《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强化检查方案规则》(2011 ESP Code)和本组织制定的相应指南(参见经本组织大会决议 A.1104(29)通过,且可能经修正的《2015年检验与发证协调体系(HSSC)检验指南》)(如合适)规定的相应周期内进行和完成第I/10条包括的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Intermediate and renewal surveys)。
该修正案对SOLAS第II-1、II-2、III章和附录作出修改。该修正案约27页(英文版,以下同),是近年来内容较丰富的一项修正案。
对第II-1章的修正多达22页,涉及:
—— A 部分“通则”第 1 条“适用范围”(Application)和第 2 条“定义”(Definitions),对吃水(Draught)、纵倾(Trim)、舱壁甲板(Bulkhead deck)等的定义进行了适当修改。
—— B 部分“分舱与稳性”第 4 条“通则”(General),明确了:除非另有规定, B-1 至B-4 部分中的要求适用于客船;在B-1部分中,第 5 条适用于货船,第 5-1 条适用于除液货船之外的货船;除非另有规定,B-2 和 B-4 部分中的要求适用于货船。
—— B-1部分“稳性”中,第5 条“完整稳性”(Intact stability)、第5-1条、第 6 条、第7条、第7-1条、第7-2条、第8条、第8-1条均作了修改。
—— B-2部分“分舱、水密与风雨密完整性”中,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6-1条和第17条均作了修改或替换。
—— B-4部分“稳性管理”中,第19条作了修改,新增第19-1条“客船破损控制演习”(Damage control drills for passenger ships),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2-1条、第23条和第24条均作了修改或替换。
—— C部分 “机器设备”中,第35-1条作了修改。
对第II-2章的修正涉及:
—— A 部分“通则”第3条“定义”(Definitions),第II-2/3.56 条替换成“车辆运输船(Vehicle carrier)系指只在滚装处所或车辆处所内装载货物(Only carries cargo in ro-ro spaces or vehicle spaces),且设计用于载运无人无货的机动车辆作为货物(Which is designed for the carriage of unoccupied motor vehicles without cargo, as cargo)的货船”
—— C 部分“火灾的抑制”第9条“火灾的限制”(Containment of fire)中,新增4.1.3.4至4.1.3.6 ,明确船舶面向救生艇和应急滑道、登乘区域的窗以及位于这些区域以下的窗(Windows facing survival craft and escape slide, embarkation areas and windows situated below such areas)应具有至少等于“A-0”级耐火完整性(fire integrity at least equal to "A-0" class)。
—— G 部分“特殊要求”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Protection of vehicle,special category and ro-ro spaces)和第20-1条“对拟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vehicle carriers carrying motor vehicles with compressed hydrogen or natural gas in their tanks for their own propulsion as cargo)均作了修改。
对第III章的修正涉及:
—— A 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Application)作了修改和新增。
—— B部分“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第30条“演习”(Drills)和第37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Muster list and emergency instructions)均作了修改和新增。
这些修改和新增(第III章新增了1.4.3 、30.3 和 37.3.9)与第II-1章新增第19-1条“客船破损控制演习”的要求相对应。
对附录证书的修正涉及:
—— 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 [Record of Equipment for Passenger Ship Safety (Form P)]
在“5 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中,3.1替换成: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多系统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装置”(Receiver for a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terrestrial radionavigation system/multi-system shipborne radionavigation receiver)”
——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 E)[Record of Equipment for the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Form E)]
在“3 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中,3.1替换成: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多系统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装置”
—— 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 C)[Record of Equipment for Cargo Ship Safety (Form C)]
在“5 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中,3.1替换成: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多系统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装置” 。
[参考文献]
[1]林德辉 . SOLAS 2014 及其 6 项修正案[J]. 船舶,2015(1): 114-117 .
[2]IMO. Resolution MSC.392 (95) Amendments to the SOLAS, 1974, AS Amended (adopted on 11 June 2015) [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5.06:2-9.
[3]IMO. Resolution MSC.394 (95) Amendments to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SOLAS, 1974, As Amended (adopted on 11 June 2015) [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5.06:1-2.
[4]IMO. Resolution MSC.395 (95) Amendments to the Protocol of 1988 Relating to the SOLAS, 1974, As Amended (adopted on 11 June 2015) [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5.06:1-2.
[5]IMO. Resolution MSC.404 (96) Amendments to the SOLAS, 1974, As Amended (adopted on 19 May 2016) [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6.05:1-5.
[6]IMO. Resolution MSC.409 (97) Amendments to the SOLAS, 1974, As Amended (adopted on 25 November 2016) [M].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6.11:1-4.
[7]IMO. Resolution MSC.421 (98) Amendments to the SOLAS, 1974, As Amended (adopted on 15 June 2017) [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7.0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