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仙花
【摘 要】随着危险驾驶罪的普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何适用鉴定标准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如何使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司法实践中对近几年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办案程序上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每个司法机构适用的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有些案件中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笔者认为,应当仅采信适用GA/T 1073-2013标准、GA/T 842-2009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危险驾驶;鉴定标准;规范司法
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值,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由此成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最重要的定罪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的案件时,发现公安部门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中,由于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同,鉴定意见所适用的鉴定标准也不同,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证据的证明效力。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工作来看,要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关键在于司法鉴定时应正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鉴定标准。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鉴定标准不统一的现状
目前,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中所适用的鉴定标准可以分为五个标准,公安部下发的GA/T 1073-2013标准、GA/T 105-1995标准、GA/T 842-2009标准,司法部下发的SF/Z JD0107001-2010标准、SF/Z JD0107001-2016标准。
(一)GA/T 842-2009标准。
GA/T 842-2009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2009年7月27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员血液中酒精、正丙醇的定性和定力分析。
(二)GA/T 105-1995标准。
GA/T 105-1995标准,即《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入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2013年5月6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废止44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以“技术不可用”为由将GA/T 105标准予以废止。
(三)GA/T 1073-2013标准。
GA/T 1073-2013标准,即《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是2013年6月28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该标准虽未在国家标准中予以规定,但值得参考的是,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阐明,GA/T 1073-2013标准和GA/T 842-2009标准一样,为现行有效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其规定的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方法,适用于“醉驾”案件的酒精含量检测。
(四)SF/Z JD0107001-2010标准和SF/Z JD0107001-2016标准。
SF/Z JD0107001-2010标准,即《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该标准属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是2010年4月7日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的。2016年9月22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将SF/Z JD0107001-2010标准予以修订,旧版废止,适用SF/Z JD0107001-2016标准。
二、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采用的鉴定标准会直接影响和决定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不同的鉴定标准有不同的准确性和精确度等特征,因此,针对以上五个标准,应当采信哪个标准,是否可以全部采信,这些问题涉及到能否及时处理危险驾驶的案件,应需要研究解决。
三、规范危险驾驶案件处理的建议
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存在的鉴定标准适用不合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对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中可以采用的标准为GA/T 1073-2013、GA/T 842-2009二个标准,对于鉴定机构采用其他标准的鉴定意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应当建议侦查机关重新进行鉴定。
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16年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根据该条规定,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时,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不能采用其他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前二者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采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这一观点,从2010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10]刑他字第43号)中也可以解读出来。即有国家标准的,适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其次,从上述五个标准看,根据2011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规定了公安部的GA/T 105-1995、GA/T 842-2009二个鉴定标准为国家鉴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没有把司法部下发的SF/Z JD0107001-2010标准规定为国家鉴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因此,公安部的GA/T 105-1995、GA/T 842-2009二个技术标准系国家标准中的技术标准。司法部下发的SF/Z JD0107001-2010标准仅是部门标准,不属于国家标准。因此,该标准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这一标准。况且该标准于2016年9月22日已经由司法部废止(司办通[2016]58号)。
第三,根据2016年9月22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将SF/Z JD0107001-2010标准进行修订,旧版废止,适用新的SF/Z JD0107001-2016标准,而这一新的标准,仍没有被国家标准所采纳,仍然是部门标准。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能采用部门标准,并且颁布该标准的是司法部办公厅,并不是司法部,因此,该标准的效力较低,采用该标准的依据不足。
第四、根据2013年5月6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废止44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中第107项中以“技术不可用”为由将GA/T 105-1995标准予以废止。因此,该标准也不能再作为鉴定的标准使用。
第五、GA/T 1073-2013标准是在公安部废止GA/T 105-1995标准同时颁布的,二者均是对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检验方法,由于GA/T 105-1995标准中技术不可用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GA/T 1073-2013标準,因此,可以将GA/T 1073-2013标准视为GA/T 105-1995标准的最新版本。根据《国家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条款中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通过查找文献和请教法医专家,GA/T 1073-2013、GA/T 842-2009二个标准的检验方法基本一致,均是采用了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GA/T 1073-2013标准是对生物样品中血液、尿液中已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检验,GA/T 842-2009标准仅是对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前者的检验范围大于后者的检验范围而已,并且在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精确度上GA/T 1073-2013标准比GA/T 842-2009标准更为精确。因此,GA/T 1073-2013标准可以在危险驾驶案件中,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检验标准使用。
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从2011年5月份开始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己经成为普遍现象。虽然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性是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当中属于一般案件,但是在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采纳的证据方面不能予以忽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鉴定中应依法严格要求适用鉴定标准,才能充分实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机能以及刑事程序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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