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的新思考

2018-05-02 07:56杨海盟
智富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结构体系改革思路税制

杨海盟

【摘 要】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平稳增长,能够满足我国政府各种公共财政支出及转移支付的需求。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分税制改革中税制的整体结构开始慢慢无法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状况,我国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比重逐渐降低,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比重也在减少,为保障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我国迎来了新一轮的财税制度改革。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制改革便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税制;结构体系;改革思路

前言:

自新中國成立以来税制体系发展改革历程,利用具体数据对当前我国税制体系改革现状进行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在微观层面提出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体系存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性失衡问题,针对这两大税类中各税种提出具体细化问题;其次在宏观层面论述我国中央与地方在税种、税权、税收划分上出现的问题,新一轮税制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营改增”政策使得本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营业税范围缩减,进而导致本来就不宽松的地方财政更加紧张,因而中央和地方的税种划分成为税制结构体系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降低间接税比重,合理提升直接税比重

(一)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减少税率级次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通过列举的方法一一划分出来,然后依据分类确定适用的扣除费用和扣除标准,核定一定税率进行征收,这样的划分标准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失公平,即使同是劳动所得且收入薪资数目相同,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划分标准不同,适用税率扣除标准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所不同[1]。针对此类情况,我国可以学习国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即将收入汇总并综合使用统一的税率以及作出较公允的综合扣除,综合所得税制只要个人所得符合 “明确实现”、“财富实增”、“完全控制”三个标准的所得,不论是合法所得还是灰色所得和非法所得,都要计入应税所得来征税,在最后申报前可做一定的扣除,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与医疗保障费用等。

(二)中央适度放权

在发达国家税收体系中,财产税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可见财产税在发达国家的地位之稳固。财产税自身其税源分散、地域性强等特点,尤其适合地方政府征收,目前我国实行“营改增”政策使得本是地方主要税收收入来源的营业税转化为需要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显著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因而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学习,中央适当把财产税的管理、征收、立法权下放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产税征收法规。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还可以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问题。根据我国消费水平的变化调整课税对象,旨在缩小国民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又伤害到消费者的热情。

二、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构建完善地方税体系

(一)确立地方税收基本法

我国应提高税收立法权的法制化水平,通过统一、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地方税种的设置权限以及地方税征管权等具体问题。而对于地方政府税收征管权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颁布相应的地方税法大纲来规范,并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其具体权限。《税收基本法》的制定能够有效连接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权的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以依据《税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形式出台《地方税法通则》以适用不同地区的税收情况。

(二)合理划分税权

中国《税收基本法》、《地方税法通则》的制定、颁布、解释、修改等全部立法权应集中于中央,由中央统一立法。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法制订、颁布、解释、修改等全部立法权以及全国普遍征收并作为地方主要税种的房地产税、城建税等税种的立法权划归中央[2]。适当赋予地方特别是省级政府合理的税收立法权和充分税收管理权,尤其是区域性强的地方税种,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立法权划归地方,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灵活运用税收政策。赋予地方政府部分地方税税收减免权,允许地方政府出台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权更有利于地方财政的支出,既减少了中央的转移支付支出,有可以建设地方公共设施与服务。

(三)合理划分地方税种

虽然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税种较多,但目前还缺乏具有特定社会调节功能的税种。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但随着“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地方主体税种地位明显被弱化,因此,为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必须确立其他税种的主体地位,完善其他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尤其是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种,可以重点发展扶植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保障地方财政支出不受影响。综合运用税收政策的组合效应调整市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三、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进程提高征管水平

(一)完善立法建设

我国当前在税收方面相关法律缺失,只有三部实体法和一部程序法,像增值税所得税些重要税种,国家没有出台一部完整权威性的法律来明确课征对象、流程、税率等,都是国务院临时颁布的法规加以规定,针对此类现象,我国应尽快完善法律建设,依据我国当前国情,出台《税收基本法》作为其他税种立法的母法准则,其次按税种地位以此修订、颁布相关法律,同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相应调整改进,强调个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重要性,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办法来提高公民税务登记积极性。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扩大信息共享

税收部门内部要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息登记工作,适应生产要素的流通,税务系统外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银行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信息配套工作,保障纳税人信息在任何部门变更同时在其他部门同步更新,规范统一,增进资源共享。与税收稽查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时时更新信息库,从源头上避免偷税漏税行为。

(三)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征管效率这一问题,从职能部门外部来看,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可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随时随地更新信息库,做到互利互惠。从职能部门内部来看,要明确上下级和同级之间的责任分工,避免互相推诿责任或上下级越权现象的出现。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报税系统及法规,逐步过渡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报税,扣除家庭内部大病支出,赡养教育支出等费用,纳税人随时随地可通过计算机或手机在有网络的环境下自行申报和税款缴纳[3]。减少反复到政府窗口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和业务咨询成本。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现代化科技,在税务系统官网上设立办事窗口,做好办理不同业务流程宣传,开发与税务登记,计算税款缴纳金额APP,使报税更简单易行,通俗化普遍化。这样不仅有利于公民对报税流程和税收条款的了解,也有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结构性减税的状态,对我国税制结构体系改革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对税制结构体系的探究有利于正确处理好地方与中央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稳定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少克,程大燕.税制“绿化”:绿色嵌入与税制结构平衡——兼论中国税制“绿化”的基本思路[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0(02):62-67.

[2]田效先,鲍洋.新常态下中国税制结构优化的路径选择——基于国际比较视角[J].税务与经济,2016(05):71-76.

[3]陈少克.财政利益格局与中国税制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约束下中国税制该如何调整?[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9(04):51-5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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