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失当的思考

2018-05-02 07:56蒋祥熙
智富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制度建设

蒋祥熙

【摘 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盲目发展到有序推进的过程。现如今证券市场的发展理念强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保障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证券市场在加速推进资本流动的同时,又为不法分子所利用。监管措施在面对不法分子层出不穷的反监察手段面前变的苍白无力,然而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又必须要求执法者通过科技与制度的创新与之相抗衡。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失当;制度建设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3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责任。从民事责任优先赔偿原则中即可看出国家保障公民私权的理念在证券市场同样适用。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国家就强力介入市场监管,然而当监管失当出现时行政责任就会重于民事责任,使得原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肇事者得以隐藏。社会舆论不断反映,证券市场监管失当并不是政府的不作为,而是政府没有使真正的侵权者得到法律的制裁。现如今我国正处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更应当秉承一种谨慎的态度,在监管与市场发展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点,用一种国际化的视角去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道路。

一、证券市场监管失当的认定

股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由于证券市场地位的独特性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家不断强化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在面对证券交易异常时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可是交易所不作为,或者是明知有过错而疏于监管,这就是一种监管的失当。例如在2013年光大乌龙指事件、余亚科技造假上市案件中只要交易所能够证明自己在善意的执行法律或者自己的规则,在履行自律管理的公共职能,那么即便给被管理者造成了利益的损害,交易所及其管理人员也无需承担违反契约约或是侵权的民事责任。[1]监管者利用制度设计产生的优势掌握主动权,让广大中小散户默默承担资本代理所带来的必然损失,这种现象与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更加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普惠共享制度相背离。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政府形成的目的有过形象的描述,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国家并置身于政府的统治之中最大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自然权利,政府如果不能按照社会的预期,依法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那么就必须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应责任。[2]把这一思想延伸到证券市场中就可以理解为,当证券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政府作为代理人应当使真正的侵权者受到惩罚,而受损者就应当获得应有的补偿。如果政府没能形成这种机制就是市场监管的失当。

二、证券市场监管失当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

证券市场监管失当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有三点:(1)混业监管难度大(2)互联网金融的涌入(3)国际资本的威胁。近些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加。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相互交织,单个主体之间很难区分。虽然《证券法》第16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主体,对证券市场的合规运行享有监管职能,可是保险、银行、证券任一行业的波动都将会引起市场的连锁反应。为了顺应市场的转变,我国金融监管也将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

(一)混业监管难度大

与分业监管不同,混业监管的要求更加严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混业监管不仅要求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也要建立信息互联机制。(2)与监管机制相配套的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让监管机构能够做到有法可依。(3)混业监管并不是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融合,他更倾向于是一个综合监管机构的雏形,如何在综合监管与各自独立部门之间进行权限的划分又将是留给立法者与制度设计者的又一重大课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涌入

网络银行、移动支付、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已经涌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证券市场作为普通民众投资理财的一个重要场所,数字金融的应用给投资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私人信息安全受到巨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实行实名制认证的账户注册制度,可是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泄露违背投资者意图的交易,除此之外交易所的网络技术故障也容易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5年东京证券交易所先后发生了“交易中断事件”以及“J-COM大规模错误订单事件”,2006年东京证券交易所再遭“活力门震荡”事件,2010年美国华尔街发生了“闪电崩盘”事件,紧接着日本大阪证券交易所又曝出“德意志证券乌龙指事件”。[3]这些突发状况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害不可避免,可是监管机构却没有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方案,让投资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三)国际资本的威胁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以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引入国际资本,加强同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为了能够更好地和国际资本相融合,我国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监管措施,强化自律。可是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不同国家的证券法律和刑事法律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不同,如何协调这些法律冲突就成为今后的艰巨任务。[4]除此之外,国际资本具有趋利性、资金额较大、资金来源由于跨国流动更加难以审查,这些难题对于中国如何运用国际资本发展市场经济来说都将是不可避免的。

代理人利用信息、資金、制度的优势,在投资博弈中占据主导地位,利用法律的漏洞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军队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规定了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立法对于侵权责任的连带规则、过错判断依据等尚未提供明确的标准,对中介机构的问责也缺乏量化的约束。[5]不法分子利用“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心理外衣,在侵害中小股民资产后,堂而皇之的享受着不当得利。受到侵害的中小股民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数百年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监管失当自然也就难以避免。可是中小股民渴望一种相对的公平,证券市场也需要一种相对公平的投资环境。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趋势

证券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在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后,如何进行赔偿一直是投资者关心的主要问题。现阶段,国际证券市场也很少由于信息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而对受害者以经济补偿,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应从源头做起,防微杜渐,强化监管,以防范此类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

(一)强化职责明确的监管制度

制度化的建设一直是监管部门的核心工作内容,现行的监管制度过于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弱化民事监管责任。这一现象的产生容易导致个体以行政监管为由,逃脱主要民事责任。尤其在以混业监管为主流发展趋势下,行政职责模糊,行政措施简略,可操作性不强,比如说市场监管,我们现在都是把一些现有的法律条文写进去,而忽视了为什么要监管,怎么来监管,要用什么样的体制去监管。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同时聘请证券、保险、银行等相关行业的法学专家作为制度的草拟者,同时听取主要证券发行机构的意见与建议。政府再以一种第三者的身份协调各方利益,定时举行听证会进行意见的反馈。这种机制的产生不是制度创新的结束,因为其自身的纠错性以及创造性,它更加能够促进顺应时代的新的监管机制的产生。

(二)强化互联网证券业务的监管

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发展随着移动支付的到来变得异常迅猛,投资者可以利用移动支付随时随地参与证券市场的操作。不可否认,移动支付给互联网投资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泄露的危机。网络安全的高复杂性加之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已经成为网络证券市场监管不可逾越的一条鸿沟。技术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网络证券市场的源头还应以市场准入开始。无论是小微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机构,甚至是证券发行商都应当建立起网络诚信档案,由证监会统一进行管理。立法部门应相应制定出监管法,让证券监管机构的行为更加具有权威性。与其他法律相同,证券法的制定重在威慑力,让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不敢产生侥幸心理,还证券市场以公平。

(三)加强同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

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已经超越了一国的界限,从2008年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直接导致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低谷期可以看出,世界范围内,金融市場的监管需要联合。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独特的高风险性,更加需要联合监管。联合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监管规则的统一,考虑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法律依据有所不同,可以参照国际世贸组织的建设经验。首先由世界上主要国家率先倡导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联合会,共同制定出基本的监管标准,在成员国之间试点成熟后在逐步向世界范围内推广。

证券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刺激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经济杠杆的效应融通资本,让闲散的资本能够得到充分的应用。然而违法者为了获取额外红利,利用法律的漏洞,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证券投资市场的混乱。为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稳发展的目标,中国证监会有责任也有能力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出一个应有的环境,也为证券市场监管失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顾功耘.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12,(2):131—145

[2]陈婉玲.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J].政法论坛,2010,28(6):161—167

[3]刘远.关于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6,(2):35—41

[4]沈贵明,吕洁.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功能之重构[J].企业经济,2016,(7):70—75

[5]刘佳.顾功耘:政府干预市场要法制化[J].检察风云,2013,(8):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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