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乔 赵晓宁 任熙俊
(接上期)
3 教育国家化
17世纪到18世纪中叶,科学革命和政治革命加快了教育与宗教分离的脚步,推动教育体制向更高层次变化——教育国家化,从以志愿者个人和团体为主体兴办的教育,向国家干预公共教育事业和法定公共教育体制转变[3]。学校由国家管理,教育与宗教分离,为国家育人,加强了国家的主导作用,促进了学校发展。这方面,英国、法国、德国的情况比较有代表性。
英国 18世纪后期,人类社会经历了历史上第一次工业革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人口急剧增加,大工业城市相继出现,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英国一跃而成为高度工业化的国家。随着工厂制的普遍建立和广泛采用大机器生产,英国社会出现近代工业无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6]。社会变化产生更为广泛的教育需求,英国学校教育的保守模式引起新兴阶级的强烈不满,英国的有识之士产生加速教育变革的紧迫感,要求英国中等和高等教育增强培养人才的力度,普及教育、实行教育国家化的呼声日益强烈[3]。
19世纪初,教育国家化日渐成为英国社会的共识。1807年,怀特·布雷特向英国议会提交用公款资助建立国民教育的提案;1833年,在舆论压力下,议会终于通过两万英镑的教育拨款;l839年,拨款增至三万,并成立枢密院教育委员会——英国第一个国家监督和管理教育的机构,这是英国教育从教会控制向教育国家化发展的转折点,是国家干预公共教育事业,直接把握教育领导权的开端;1858年,教育委员会设立教育行政部,加强对民众教育的管理,经过多方面努力,最终确立形成了国家主导的以重点中学(公学)和重点大学(牛津、剑桥)为主体的各类精英人才培养体系。[3]
19世纪60年代之前,英国初等教育尚未普及,小学教学内容局限于“3r”(即读、写、算);1862年,英国议会通过教育修正案,提出按入学儿童数为原则的人头和成效相结合的拨款法,从此,英国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被纳入正常的以征税为保障的立法轨道[3];1880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法,为全国性法定公共教育体系全面确立奠定了基础。
在中等学校教育方面,英国工业革命之前基本上是中世纪流传下来的文法学校和公学,古典教育仍然占据头等重要的地位[6]。19世纪下半葉,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加大了对民众教育的需求,工业革命飞速发展,第二阶段的工业化对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引发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急剧变化。此时美国和德国在教育革命带动下,科技和工业出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英国学校教育的保守模式对工业化起了滞后的影响,新兴阶级要求加速教育变革,加大人才培养力度[3]。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日益发展,英国议会于1868年通过了《公学法案》,改革公学的章程,在学校董事会中增加代表国家利益的代表名额,扩大董事会的办学权限。虽然入学学生的身份也有所放宽,但公学仍然是贵族、资本家及富人子弟才能进入的情况基本没有改变,文法学校的等级性也十分明显,其中对家庭财产的限制将相当部分普通平民、工人阶层子弟挡在学校之外[6]。为了扩大教育服务的社会阶层,1869年,专门研究文法学校的汤顿委员会把文法学校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类学校实行寄宿制,以升学为目的,为上层资产阶级服务;第二类学校培养军队、医务、法律、文官、工程和商业方面的人才,课程包括拉丁文、英语、政治、经济学、数学、科学,学生离校年龄为16岁;第三类学校为下层阶级而设,课程包括拉丁文(或一门外语)、英语、历史、初等数学、地理和科学,学生离校年龄为14岁[6]。
18世纪以来,英国中学尤其是大学的教育体制受到两个方面的冲击:一是1660年成立的皇家学会对科学的追求,大大促进了教学内容的改革;二是反对派学院的挑战,迫使传统大学牛津、剑桥迎头赶上[3]。为了维护牛津和剑桥这两所大学的优势地位,英国议会和政府不遗余力地促进其教育改革的进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针对公学以及牛津、剑桥19世纪上半叶的落后状况,1850年,英国议会建立“促进教学改革的考察牛津、剑桥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并于1856年颁布促成这两所大学改革的法令。1861年成立以克拉伦敦为首的公学调查委员会,对九所历史悠久的公学进行调查,对传统公学改革给予高度关注。这九所学校后来被称为“克拉伦敦学校”。这些调查委员会的活动及其随后的决议,对教育的国家化,对传统中学和大学保持人才培养的优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高等教育方面,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大学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学委员会(1850—1852);
英国议会先后通过《牛津大学法案》(1854年)和《剑桥大学法案》(1856年),推动改革旧的大学章程和条例,开设新的课程[6]。英国议会和政府不遗余力地支持牛津和剑桥的发展,促进开展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使之成为英国甚至世界最著名的学府。1800—1899年,毕业于牛津、剑桥的学生占英国文官上层的78%、主教的96%、高级知识分子的84%、工业企业家的68%,英国历史上有29位首相、50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分别毕业于这两所大学[3]。
法国 法国的高等教育在这一时期及之后得到较大发展,当时法国的高等教育分为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事实上是学科大学。大学设理事会,主持大学组织、教学及训育事务,教授地位有法律保障,并由国家支付工资。虽然这时期允许设立私立大学,但国家仍拥有学位授予权。为加强教育的管理,法国将全国分为27个大区,设立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设法兰西大学,负责全国的教育行政、考试并监督学校及管理教育经费的使用[6]。改革中等教育办学机制,由国家和地方拨款补助,除了允许私人设置中学外,大城市均设国立中学,小城市设市立中学,但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把小学分为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允许教会设立学校,但不得强迫学童接受宗教教育,且国家有视察私立学校之权,各项学校的措施均经由政府核定。
德国 德国是欧洲教育近代化发展的后起者。19世纪以来,德国的学校由国家全面控制,魏玛宪法的颁布奠定了德国国家教育制度的基础。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德国政府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大力促进本国教育发展。在中等教育方面,多次派教师赴瑞士等国取经学习,汲取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整顿中学,1812年开始推行中学生毕业会考制度,1834年规定获得“成熟证书”者方能进入政府做事,并规定中学毕业考试成绩作为进入大学深造的依据。在高等教育方面,有1810年创立,以哲学、历史、科学、数学、医学、心理学等方面卓越成就和表现闻名于世的柏林大学。19世纪初,由于哈利大学失陷,由费希特等学者发起创立柏林大学的议案,得到皇室的支持。时任柏林大学校长的麦西特在就职演讲中强调,柏林大学的目标是追求学术自由。大学应独立自主,不受外界压力,因为只有在安稳且不受干扰的知识环境下,人类才能实现终极目标,而最恰当的地方正是大学。通过大学的学习和研究积累前任的知识,下一代可以从上一代肩膀上看到更遥远的未来。
德国19世纪就学前和初等教育学制分别做了规定,实行双轨制[6]:一般平民子弟进入学习年限不一的小学,上层人士子弟则进入预备学校。在中等教育方面,中学有三种类型:一是文科中学,着重学习拉丁文、希腊语及人文课程,学生毕业后升入大学或任职于政府机构均有优先权;二是文实中学,保留拉丁文课程,删除希腊语课程,增加科学、数学及外国语文等实用课程,在学制上逊于文科中学,但高于实科中学,毕业生仍有升入大学的机会;三是实科中学,不教授拉丁文、古典语文课程,完全以科学、数学、现代语文为课程核心,毕业后即从事各项职业生活。在教育国家化变革的过程中,德国的教育得到很大发展,迅速赶上英法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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