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福案例中的“先验信号”问题和两难论证

2018-04-22 13:21杨妮何朝安
当代旅游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兰克福

杨妮 何朝安

摘要:在传统观点下,对自由意志的梳理及其反驳主要有两个方面:花园路径模型(一般也被称为AP原则)和资源模型。就前者而言,AP原则曾一度被视为讨论自由问题的黄金法则,直到法兰克福向其发起了挑战。作为新相容论的代表,法兰克福的反驳非常有力,并且以此展开的“先验信号”问题、“两难论证”等等讨论也为自由意志这一古老论题注入了相当多的新鲜血液。笔者则认为,“两难论证”的预设似乎是值得商榷的,而针对这一问题,麦克肯纳的做法要更加合理。

关键词:法兰克福;AP原则;prior sign 麦克肯纳

一、法兰克福对AP的宣战

在近代至当代,对自由意志或决定论影响最大的挑战莫过于法兰克福案例的提出。

“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即“AP原则(the Principle of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所谓AP原则,即:一个主体的行为是自由的,或者说他要为其行为负道德责任,当且仅当,他在做这个行为的时候还有做其他选择的可能或者他有能力选择做其他的选择。相当一段时间,AP原则几乎被每个人接受。但是不相容论者认为,如果决定论是真的,我们永远不可能有做其他选择的的能力。因此,决定论和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是不可能相容的。

法兰克福作为新相容论者的代表,他提出的“法兰克福案例”是对AP原则直接发起挑战,因此也是对传统的自由意志的观点的挑战。他试图否定AP原則的必要性,主张道德责任的存在并不需要"行为的主体本来能够采取其他行动"作为必要条件,法兰克福认为既然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并不需要“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存在,因此自由意志、道德责任以及决定论也可以相容。

法兰克福案例:

法兰克福在其著名的“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和道德责任”(Alternate Possibilities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一文中提出了法兰克福案例中最原始的版本。内容大致如下:假设有一位神经系统科学家布莱克,他希望琼斯执行一个行为。尽管他做了大量准备达到让琼斯执行这个行为的目的,但是他还是希望在不必要的时候尽量避免干涉琼斯。因此,他会一直等待看琼斯自己拿定主意要做什么,直到他能判断出琼斯要做的事情不是他希望琼斯做的,(假设布莱克非常擅长做这种判断)。如果琼斯决定做的事不是布莱克想让他做的那一件,当这件事变得很明显的时候,布莱克就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琼斯会做他想让琼斯做的事。而最后的事实是:琼斯他自己决定做的事就是布莱克想让他做的那件事,而布莱克也一种没有出手干涉琼斯。

琼斯是否需要为他的这个行为负责任。在这个案例中,依据直觉,似乎应该,因为要做这个行动的决定看起来从头至尾都是他自己做的。但是,另一方面,琼斯没有“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因为布莱克的存在,琼斯好像永远无法作出其他选择。(因为布莱克不会给他作出其他的选择的可能。)

法兰克福案例的提出,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对其的思考、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因为法兰克福对AP原则的反驳,关系到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相容性这样哲学里比较基础的问题。

二、闪烁的自由的回应

针对法兰克福案例,最直接的回应是“闪烁的自由(Flickers of freedom)”回应。

所谓“闪烁的自由”辩护是认为:以布莱克和琼斯的故事为例,尽管AP原则的观点下,琼斯不可能做其他的选择,但是他能够尝试去做一个不同的决定。当然,也许他尝试过,虽然最终的结果不会改变——布莱克不会让琼斯做不同的决定,至少琼斯可以做尝试。这个尝试的可能性对琼斯来说是开放的。因此,琼斯仍然有其他的选择(alternative),并且那些选择(alternative)的存在,正是琼斯要承担的责任原因。虽然在法兰克福案例中,每当琼斯的大脑出现想要做其他的决定的想法时候,布莱克总会出手干涉,打消掉他的念头。但是琼斯可以不停的尝试,虽然布莱克会不停的干涉,可是布莱克只能干涉他出现念头后的结果,永远无法干涉他出现做其他事的念头的自由。而琼斯他不断的出现的想做其他的选择的自由,就像天上的星一样,一闪一闪。连续起来就是“闪烁的自由”。他的自由不能常亮,但是也不会一直暗淡。

毋庸置疑,闪烁的自由是对法兰克福案例的一个很巧妙的回击。但是,闪烁的自由也有致命的缺陷。首先,“尝试做”对比“真正做”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过程,也很难判断。在案例中,没有方法确定琼斯究竟是否做出了尝试。并且,“尝试做(结果为失败)”的程度对比“真正做(结果为成功)”要低许多。在常规的以结果导向思考事件的思维模式中,尝试做的这个过程往往是可以被直接忽略。

三、prior sign的回应

而法兰克福的拥护者,针对闪烁的自由辩护,也做出了新的回应——prior sign。他们认为,在法兰克福原始案例中,琼斯的alternative,也就是其尝试做其他选择,不够强健、不够充足,仅仅因为一个不可能成功的尝试,就成为其负有道德责任的依据,太过牵强。

法兰克福自己想象了这样一个场景记录在文本脚注中:当琼斯作出他将要做什么的决定的时候,他可能会有一个无意识的脸部抽搐。当然,琼斯他有可能给出这个信号,也有可能给不出这个信号。但是,显然地,布莱克对于琼斯能不能给出这个信号是控制不了的,因为那是一种无意识的脸部抽搐。所以,这样看起来,即使琼斯有其他的选择,但是这依然和他的责任没有关系。法兰克福式的这种案例,引起了神经系统科学家介入的案例,是一种早的无意识的标志,被称为“先验标志”案例(prior sign)。

另一个法兰克福案例:Wet Revenge案例:

达芙妮(Daphne)非常讨厌他的一个同事派特(Pat),她也知道她的另外一个同事莱斯利(Leslie)同样讨厌派特。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她发现莱斯利准备报复派特,最近还有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派特获得了一个大奖并且将会在一个典礼上展示自己的成就。莱斯利便想在仪式上,用水枪射向派特,让他丢脸。我们将莱斯利射向派特的这个时间称为t3。尽管达芙妮知道莱斯利有在t3时刻向派特开枪这个计划,但是她仍然想要确定在那个时候莱斯利是否真的会开枪。达芙妮判断的方式是,当莱斯利作出要射向派特的决定的时候(t2),他的大脑神经将会呈现出一个固定的信号NP,当然这个信号会先于开枪行为。通过NP,达芙妮将会在t1时刻进行判断。如果莱斯利的大脑中出现了这一信号,那么就代表着他将会在t2时刻决定开枪,这个时候就无须她去额外干预。但是如果没有出现这一信号,她将会通过一个小的机器来对莱斯利的大脑进行干预,干预之后莱斯利便会自己决定在t2时刻开枪,然后在t3时刻真的开枪。最终的结果是在t1时刻,达芙妮通过机器发现莱斯利的大脑中出现了NP信号,这也就代表着他会在t2时刻决定开枪,然后在t3时刻真的向派特发射水枪。

像Wet Revenge这样的例子通常也会提及prior sign的概念,所谓Prior sign——先于他自由意志的可靠的信号。而对于prior sign的重要前提是存在可靠迹象指示(的reliable indicator),即在某一时刻,主体在做他想做的事情的时候,而这一时刻的任何事情都在主体的意识的控制中,就是所谓的先于自由意志。例如,在Wet Revenge例子中,TI这个时刻,莱斯利的大脑同时出现了是否显示(exhibit)出神经学的pattern的NP,这个T1时刻就是上文所说的先于自由意志的可靠信号(即prior sign)。设想在一个可能世界当中,莱斯利的大脑中没有表现出NP信号,那么达芙妮会主动干预让莱斯利在t2时刻决定向派特射击,因此在这一可能世界中,对他的意志进行评估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因为莱斯利并不是自主完成的该行为)。然而在真实世界当中,因为达芙妮并没有进行干预,所以他的自由意志以及行为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便与这些可能并不直接相关。从时间和自由意志的路径来看,alternative(即达芙妮干预与否)主要是t1时刻,而在莱斯利的大脑中,他的自由意志以及决定行为的路径却是t1到t2时间段。亦即,这一可能是先于自由意志的路径的,也是不受莱斯利控制的。也就是说,在真实世界当中,对alternative的评估在道德上是并不重要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robust alternatives的定义需要如下两个方面:

(1)这一可能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它需要告诉我们,当我们在一个特定的场景中谈论个体的意志、行为及其道德责任时,它所表现出的东西与真实世界是相区别的。

(2)这一可能要在个体的控制之下。

因此Prior Sign不构成对法兰克福案例的批评的关键在于,在这个论证中,这一可能始终在自由意志的路径之前,亦即这一可能并不在个体的控制之内——尽管看起来它是个体的可能的行为之一(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可能世界来设想),但事实却是我们仅仅能“设想”如此,个体并不能这样行动。

这样看来,闪烁的自由辩护似乎不能拯救不相容论。然而,有一个更好的不相容论对法兰克福案例的回应这样认为,法兰克福的prior sign的案例引用了一个不合理的假设——在这个假设回避了不相容论管重要问题。为了展示出个体的行为的道德责任的同时,也限制主体在能控制的范围内没有其他的选择,这个案例必须要预设决定论式的关系。这个关系主要指个体的自由意志行为和其先于此状态的行为,也就是最终所做的行为前的行为。

除此之外,prior sign也不应该被视作主体后续所做行为的一个可靠的指示。因为prior sign本身就是一个两难的观点。首先,假设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决定的,那么在prior sign和主体在做后面有自由意志状态下的行为间隔时间中,主体其实是保留了do otherwise的能力的。因为一切都是非决定的,不确定中存着许多可能性。在这个案例中,莱斯利做其他事情的可能性的情况的空间其实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如果二者的关系是决定论式,那么依据不想论者的观点,主体是否有道德责任和任何一种反事实的情况都是无关的。关于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的辩护保护了自由意志的行为在该时刻的路径。因此我们通常将这一不相容论证称为路径保护策略(Loci protection strategy)。

四、麦克肯纳的观点

从纯粹论证的角度来说,路径保护策略在预设不相容论的前提下,通过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即如果世界是决定论的或者非决定论的时候,情况是什么样的。它论证了,从不相容论的角度来说,无论处在哪种情况下,法兰克福案例及其prior sign的假定都是不合理的,因此其也被其他人称为两难论证(the dilemma defense)。因为,首先,这一论证必须要在预设不相容论的角度上讨论问题,因此相容论者当然会质疑诸多后续讨论的合理性。其次,即使在认同“不相容论预设”这一大前提的情况下,我们似乎依然可以对它所提出的关于决定论情况下的道德责任问题进行质疑。当然,这一质疑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不相容论内部的关于“自由”和“决定论世界观”的概念的讨论,因为我们其实可以看出——从根本上来说——在这两种理解中,对两个概念的设定其实是有区别的。

为了解决前文提及的两难困境,麦克肯纳提出了一以种替代PAP的受限制的AP原则——PSA (the Principle of Morally Significant).所谓PSA:即S,在t时刻,若应该为其自身的行为A受到道德谴责,只有满足当他在t时刻能够自主的控制自身做出行为B这个条件。而行为B 需要同时满足另个条件:

(1)在t时刻的行为B在道德上要比行为A好。

(2)在t时刻和给定的环境下,主体S做行为B是有正当原因的,尽管他深思熟虑后选择做行为A,但是如果将行为B作为行为A 的可替换的行为,逻辑上是讲得通的。

总结说来,相较于PAP,PSA的优势在于:以两种“有价值”的区分为基础,PSA对某行为在道德价值判断上的考量要更加敏感。Mckenna认为AP原则以及此前对法兰克福案例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对can do/can not do的分析,而忽略了对otherwise的分析,这是不够合理的。对AP原则来说,(在两种“有价值”区分的基础上),其最直接的缺点在于,即使只有一個行为是在道德上没有价值的或与结果不相关的——这种设想显然是非常容易的——对于这个个体而言,就有一些行为是没有被外在条件所封闭的。也就是说,这个个体是自由的。这一结论显然过于宽泛了。而对于PSA而言,因为增加了“给定与个体S相关的审慎的思考环境”,所以对AP原则来说的宽泛在这里便被克服掉了。

此外,它的第二个优势在于,它能够为法兰克福案例提供一个很好的解释。因为对于PSA来说,法兰克福案例中的Jones尽管在杀死Smith这件事中是被Black操控的,因而是不自由的。但是因为给定了判断的范围(即与个体S相关的审慎的思考环境),这种不自由并不会幅散到对Jones所有行为的判断中。他依然可以与此事无关的其他的事情,因此他其实是自由的,也是有能力承担责任的。换句话说,Black的存在并不能为他杀死Smith提供理由,而是为“他必须杀死Smith”这件事提供理由。

当然,PSA同样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對于两难论证而言,PSA对“信号、行为与决定论”之间的关系的回应与解释是相对较弱的。他其实没有对“如果不是决定论的话,那么我们如何声称一个固定的行为必然有一个确定的信号”这一观点给出回应和论证,而只是含蓄地说,即使我们能够确定一个固定的行为必然有一个确定的信号,那么它也未必是决定论世界。从严格的论证角度来说,这一回应是比较弱的。

关于法兰克福案例的著作已经灿若繁星,直至今日,依旧有新的观点在产生。但是,对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关系,或者对于法兰克福案例和AP原则的关系并没有产生一个定论。不论是“闪烁的自由策略”,或者“先验信号(prior sign)策略”,甚至“路径保护策略”都无法平息其争论。除已有的争论,还有“两难论证”这新的问题,是否应该跳出原有框架,重新寻找出路为解决其架起桥梁,是很有必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1]Fischer J M,Rowe W L.The Metaphysics of Free Will.[J].Ethics,1996,83(1):137.

[2]Ginet C.In Defense of the Principle of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Why I Don't Find Frankfurt's Argument Convincing[J].No?s,1996,30:403-417.

[3]Mckenna M.Robustness,control,and the demand for morally significant alternatives:Frankfurt examples with oodles and oodles of alternatives[J].Acta Analytica,2003.p.205.

[4]Mckenna M.Robustness,control,and the demand for morally significant alternatives:Frankfurt examples with oodles and oodles of alternatives[J].Acta Analytica,2003.p.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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