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衡平法救济模式对于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影响

2018-04-22 07:41张玥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我国作为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一元法律体系文化国家,衡平救济模式的价值观念深刻影响着我国司法实践方式与理念,对比古今可以看出衡平价值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研究英美衡平救济理念的司法实践方式可以指导我国司法制度结构的重塑,合理扩大司法审判官的自由裁量权,构建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司法审判形式,以及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统一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方式。

关键词:衡平法救济模式;衡平价值;司法制度完善

英美法律体系中的衡平法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存在,其弥补了普通法、制定法的僵硬与保守,在平衡利益权衡事宜和实现社会公正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我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借鉴了相类似的思想,法官可以依据个案平衡原则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灵活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平衡社会利益。对英美法系中衡平法的法律价值及其社会效用加以认识和探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我国法律制度中个案平衡原则的适用与发展,更好把握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平衡点”。

一、衡平法司法救济模式发展

(一)普通司法救济的僵化

普通法源于习惯法,是将习惯法中所体现的普遍正义抽象出来,希望借于一系列司法程序、形式等表面上的正义,将各种习惯蕴含的价值表现。强调形式主义是普通法日趋成熟的标志,限制了当时一些地区过于自由散漫的司法审判形式,使得当事人获得更加公正的司法救济。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普通法的一些缺点也逐渐暴露,过于苛刻的司法理念使得普通法缺少柔性,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一些个案的正义无法通过普通法进行伸张。普通法的僵化,为衡平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普通法的僵化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即为令状制的僵化,具体表现为:法官不能及时制订新令状;令状种类固化,内容单一,形式刻板。而这些因素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应有的保护,很多诉求被排除在司法的大门外。

另外,实体法调整内容的局限性也在普通法适用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当时大部分普通法规制的对象为不动产,关于契约和侵权的相关规定不全面。再加上侵权行为发生的复杂性,合同的意定性、自由性,也使得刻板的法条无法合理适当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二)衡平法救济原理

衡平法在有关财产利益、财产原则以及违反禁令和依照信托的相关法律行为上起着重要的衡平作用。其主要救济形式包括法院的禁令、特定履行、更正以及废除。当事人可以在自己的意思表示范围内,通过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表现出自己的意志。例如废除相关合同,更正因为程序瑕疵但曾经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同时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相关命令,例如命令特定履行人对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裁定一人或数人为或不为某些事。禁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某项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现代衡平法依旧以司法判例为基础,由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适用原则组成。衡平法以其简便的程序形式,对实体权利内容的深度考量,以及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对实体公正的维护,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相较于普通法,衡平法的救济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产生衡平法的社会因素主要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普通法的救济方式已经无法解决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而衡平法赋予大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以“公正”和“良心”向当事人的诉求予以司法帮助,完善了司法救济体系。另外,衡平法追求实质正义,与普通法关注程序正义有所区别。法律的终极价值是为当事人提供公平与正义,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抽象性,仅凭法律规则进行裁判在某些个案中并不能很好体现公正这一价值。因此衡平法的出现能够很好地克服法律的刚性这一特点,将“自然正义”引入司法裁判中,让大法官实现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动态平衡。从价值取向来看,衡平法更注重效率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平衡,而较少关注形式与过程的严苛。

二、衡平法司法救济模式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价值导向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衡平救济思想体现

中華文化源远流长形成其一脉相承的独特的法律文化体系。在远古中国的国家和法主要是在战争和延续氏族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法或者说相关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以维护氏族稳定为目的,古代司法活动中常以解决纠纷为重点,而不是企图以通过解决纠纷建立一套影响当事人和他人未来行为的规范,而这种解决纠纷的体制背后是由法官的“仁义”和“理”等类似于自然正义的概念作支撑。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便有“中庸之道”,即不偏不倚,折中调和的衡平思想,即要求君主以和谐和衡平为目标调整社会关系。综上,中国传统的“衡平”司法来源于以儒家伦理纲常为主流的多元思想影响,司法官基于天理、国法、风俗、人情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对具体案件做出符合统治阶级现实要求的审判。虽然与英国“衡平法”的发展有着截然不同的路径,但是殊途同归,采用更加务实、灵活的法律适用方法。

(二)衡平法救济理念对当代中国法制发展的影响

我国当代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制定法为主体的一元法律体系,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关于如何紧密围绕制定法、适用制定法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这样表面上看似维护了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实际上容易造成具体问题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解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化解,很容易引起上诉、再审程序的启动,对于司法资源的过度使用也同样会导致司法权威性受损。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个人能动性与法律稳定性相结合是衡平价值赋予司法实践主动创造能力的具体体现。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司法裁判运用的个案平衡原则能很好反映出衡平价值。个案平衡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位阶上相冲突的法的价值,需要司法裁判官综合考量主体的情况、需求与利益,以使得解决方案能兼顾双方利益,做到定纷止争。例如在某些侵权案件的事后赔偿问题的划分上,法官可能会基于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害比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给出具体的赔偿方案。有时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还会让侵权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责任。这都是基于衡平考量的结果。司法的能动性要求法官的司法行为为立法者与普通大众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使法律更好运用到解决民众的纠纷中去。

三、衡平法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具体构造的影响

(一)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英国衡平法制度的发展契机来源于法律的保守性与稳定性致使法律本身不能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变化而及时作出相应改变,因此需要一个更为灵活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弥补刚性的法律体制的不足。另外法律自身的僵化体制表现在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普遍适用的规范体系,不可避免会忽视个案的特殊性,完全适用严格主义规范会造成个案正义难以实现。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中没有对自由裁量权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模糊,权力界限不清,使得司法裁判文书的撰写以及裁判理由的阐述存在困难,具体裁判也主要囿于法律条文的条条框框。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没有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应指引和规定,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司法腐败的可能。因此建立我国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机制非常重要。

(二)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模式建立

当事人诉讼主义在促进个案公正和利益衡平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当事人主导辩论确保了双方当事人处于一个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庭辩活动中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外界干扰,此外还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相应的权利。其次,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就案件事实来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有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搜集证据这一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为了胜诉,会积极参与诉讼活动,证据收集,向法院举证等。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虽然容易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并且与现代程序所要求的中立、平等、充分参与等有一定的差距,但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也具有许多优点:如法官适当参与和介入,可以对案件的调查进展和基本情况有所了解,避免在庭审过程中被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技巧所蒙蔽,也可以给予适当的阐释和引导,平衡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能力。因此我国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可以考虑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可取之处,取长补短,实现现代审判制度公正、效率的要求。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判例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其强调法律的灵魂,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价值取向,以及其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性和司法能动性的实践优势,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较高的参考与借鉴价值。

1.弥补制定法的滞后性

衡平法与制定法的创设目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共同维护了法律制度的整体统一。一个稳定的法律体系有利于从整体架构上把握社会发展的总体模式和方向,可以在经济或者政治动荡时期快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而判例是由司法审判机关作出的对于具体问题统一适用的参考范式,有助于弥补制定法在社会动态情况下无法应急作出相应补救措施的弊端。正因为判例制度的灵活和变通性质使其具有推动法律体系与时俱进,连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2.實现个案利益的衡平

判例制度可以通过限缩或放宽对制定法的解释来技术化处理相关利益纠纷,实现个别案件的正义。普通制定法规定的是对社会关系的普遍调整方式,主要是为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但很有可能会忽视个案的特殊性,进而在调整具体案件时难免会出现利益失衡,不正义的判决。

判例制度为实现个案正义和普遍正义提供了一个制度天平,方便法官在制定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中找到平衡点,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欺凌。

3.统一法律的适用

判例法的灵魂在于其判例具体的推理过程和理由。法官通过参考先例,包括先例的说理内容以及先前判决中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到最终判决结果的推理脉络,考察在先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官选择适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判断目前的案件是否与先例有相似的争议以及先例对于本案的参考价值具体有多大。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也是对自身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相较于司法解释这一法律渊源来看,案例指导制度的优点可总结为两方面,第一,案例指导制度为保障特殊案件判决的一致性提供了具体参考模式,在一些情况下,抽象的司法解释难以解决具体实践的适用困境,如果有活生生的案例展现在法官面前,可能更具有情境还原感和案件相似度的比较,便于法官在特殊案件面前做出大致的决断;第二,案例指导制度与成文法相结合可以提供给当事人更全面可靠的司法救济,不会出现个案利益失衡,甚至是制定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可能性;在保障个案正义的同时实现社会普遍正义之价值。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不改变我国成文法体系情况下对于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四、结语

英美法系中衡平救济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从我国的法文化的历史基础和哲学价值来看,衡平价值思想深深植根于我国一脉传承的社会精神之中,我国有着发展“衡平”法律体系的文化历史背景;从现实发展来看,衡平价值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具有正面的积极促进的作用,可以在维护我国现有的以成文制定法为基础的法律结构之上,通过司法审判官的能动性,对于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救济,从而提高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信赖度,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李原泉.衡平法司法救济模式探析[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烟台大学,2013年3月.

[2]公丕祥主编.法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顾元.中国传统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之比较——从“同途殊归”到“殊途同归”[J].比较法研究,2004年7月刊.

[4]白洁,殷季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诉讼模式—试评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J].新疆大学学报,2003年9月第31卷第3期.

作者简介:

张玥媛(1997~ ),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