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苏萍 刘锦城
摘 要:文化是一个多因素的有机体,法是其中的一部分,即特殊的规范、制度部分。文化与法是相互作用的,文化对法有决定作用,法对文化的反作用也有,它表现为对主文化的加强。由此在生生不息的文化中,法的发展历史也就成了法制史。不可避免的法制在独具特点的中国文化中发展,为了更准确的理解法律,更加客观的看待法律,所以从文化的表现来进行研究,像文字狱,是从教育选官的角度以小见大的来展现中国法制史的。
关键词:宗教礼俗;文字典籍;教育选官制度
一、文化与法制释义
(一)“文”与“化”
文化可以将其分为“文”和“化”两个字,漫漫历史长河中,经历了从各自为词到组成“文化”一词的过程,虽然它的内涵随着时间推移不断被扩展,但是含义也从精神现象扩展到人类创造行为与成果。在《周易·系辞下》中曰:“物相杂,故曰文。”所以文是有斑纹相杂的物的意思,可以引申为有汇聚思考的文书典籍、语言文辞、德行道义、礼乐制度等。“化”义为变化,像理工类的化学变化是在于其性态与性质的转化。回归到“化”,是“文”的教化功能的体现。在《易·贲卦》说“(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见战国时期已有文化一词的连用,来诠释教化之义。
(二)文化与法制
中国传统文化中文有文学艺术、文字典籍、宗教礼俗、选举职官、学校教育、科学技术等表层内容,而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化为具有内在发展动力的体系,并在人类活动中逐渐展开。而法制史正是如此而来。
古代礼俗对法制影响非常大。礼俗范围十分广泛,大到政治体制、经济活动、军事行动,小到民间人们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民事纠纷调节等。早在秦汉之际,“乡”中乡官里的设置“三老”来负责调解民间的纠纷,专门的调解组织的设置让民间繁冗的民事纠纷问题得以缓解,后来“三老”在明清时期演变为“申明亭”,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只有纠纷不可缓解时方可到衙门起诉。所以可以此来对比西方法制建设,在西方民间的思想中,法律至上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诉讼是一种维权的诉求,但是矛盾发生的多且杂,会出现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而中国历史上的由“三老”演变为“申明亭”的古代调解制度对法制建设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文字典籍对法制影响
汉字作为方块字,有其方圆大国之表现、象形文字的自然形态、再有字正腔圆的语调、外型上遵循着自然法则的美,而我们从古至今也如此用它来表述我们的精神思想。然而,不同的字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意义,在秦始皇统一汉字前,国学瑰宝《诗经》中的文字意境雖美但是却是文字狱的开头——尽管史料没有证实;再到《汉书》明确记载西汉杨恽因在《报孙会宗书》中犀利指出汉宣帝不贤明而被腰斩。文字本来就是简单意思的标志,但是文字与文字之间有了逻辑上的联系而让文字不再简单,而中国古代法律散发的血腥味在于此,也在于“平常”的文章中,文字狱表现了不可道明的特权与文字的血腥味道。古代历朝历代都有文字狱,文字狱从官员到平民百姓,波及范围十分广泛。虽然有人认为明朝文字狱是为了削权和政治目的的实现,但是在专制的阴霾下,明朝的文字狱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政治当权者不可否认也必须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不代表确实接受他人的评价。清代文字狱发展到高峰,其原因还是因有了明朝文字狱的基础,都是高度专制的产物,文化随政治也风起云涌,君主独断随意定罪的法也血腥的横加在使用这些文字的人们的身上,事实上只是阶级不同而已,一个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另一个是被专制统治的对象罢了。古代法律制度对民众思想控制极为严格,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一个方块字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运用也被叠加了多种想法,在不同环境下有不同的释义,但是人的思想是自由的,躯壳可以被束缚,思想却不会。
三、中国古代学校教育与选官制度
(一)教育选官制度的发展
教育的作用不可忽视,西周时代“六艺教育”以礼乐教育为其核心和基础,某些程度上是儒家教育思想的萌芽。再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时代剧变,百家争鸣,私学设立,扩大了教学对象。西汉时期兴办太学,令天下郡国设立学校,地方教育系统初步建立。再到隋唐科举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中央从地方选拔人才的制度建立起来,较为科学的选拔官员。宋代理学的发展进一步优化教育,明清时期加强了科举八股取士,这时观全世界,科技在发展,而明清八股取士则压抑了思想的发展。古代教育制度归根到底是为皇权政治服务的,愚化、奴化,虽然教育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私学,但是毕竟教育还是贵族士人之类的活动,少有民间穷苦百姓的子女入学,所以严刑峻法的制定对被压迫的民众是极为不利,当时还分为三六九等以及特权阶层等。受害最大的却不是最需要保护的。选上榜的大部分却是长期浸淫在所谓官学文本中的,到后来八股取士,官员只懂礼法而不懂各种实用的知识,与实际生产脱节,与时代发展脱节。
(二)法与教育选官
在选官后,律起于朝臣,但决策于皇帝,古代法律服从且有利于统治阶级君主,人们被动的接受法律,也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是具有神秘色彩的,这其实就是人治的社会。礼法结合的特点是与教育息息相关的在儒家的外衣下披着内里是法家的刑罚,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维护君主特权的血腥暴力。
哲学被分为多种流派而马克思主义只是其中之一,哲学是浩瀚的,思想是无边的,人有多久可以延续,思想就可以发展到何时。在我眼里历史是偶然的,汉朝以儒家为主流思想是董仲舒偶然的被君主所重视,后来为了教化作用而一直独尊儒术,其地位也在不断吸收法家思想中得以加强,外儒内法并不鲜见,甚至贯彻的很彻底,法家严刑峻罚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在封建时代一直存在。人治的随意性很明显,民众不知道法律是什么,公布的法律也是由君主随意修改定断的。再回到近现代,人们吸收西方法制观念,法律至上的思想在慢慢被接受,但是“自由”的民主并没有完整体现。正是因为我们长期受古代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我们面对欺凌压迫仍会选择私下解决。所谓“人情社会”就是不选择走司法程序,追求自己的权利。法制与法治是有很明显的区别,两者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我们法制建设中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像向高校索取赔偿之事,高校是为年轻人进行高等教育的场所,学校本没有义务来赔偿,而民众家长很自然的认为学校有义务来为此负责任,学校也出于补偿心理会赔偿,这会蚕食法治的基础。民众不懂法,可高校和社会可以去引导,但是令人茫然的是,大家把人情的放在高于法制的基础上。我们回首一下这何尝不是古代思想文化的作用!人们心理习惯上并没有完全依靠法律、诉求于法律,遵循法律的思想是需要长达几代人去改变的。从鸦片战争打开中国的国门到1949年后的新中国,我们已经进步不少了,但是法治的土壤还没有培育完全,我们的法制史不光是历史上的从夏开始的皋陶之刑的诠释,更是人们思想观念的从人治到法治,乃至将来有更文明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这是不可忽视的,法制要求人人平等,法律至上,还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等要求,文明的社会里我们的法制工作也要不断进步,从立法到司法到执法和守法,每一环都有不可替代的法治建设内容。
参考文献:
[1]姜国钧.教育盛衰论—中国古代教育发展周期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科学教育版),2005年01期.
[2]冯辉.文化概论[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王苏萍,嘉兴学院南湖学院2016级学生。
指导老师:
刘锦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人文系。
注:本论文系嘉兴学院2017年度校级重点SRT项目——《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流变及对当代影响》(项目编号:SRT2017B067)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