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概念辨析

2018-04-21 03:48高宝丽
祖国 2018年5期
关键词: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客体

摘要:本论文从主客体关系入手,对社区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作出深入的分析。继而从制度层面,把管理区分为常规管理和非常规管理,以此便于对新时代新问题的解决提供概念边界的逻辑支撑。

关键词:社区运行机制 社区管理体制 概念辨析

一、理解社区建设问题的关键所在

社区建设的关键亦是首要问题,就是要理清思路,对社区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要有准确而明晰的把握,只有在概念上梳理清楚了,才可以对理论做进一步的探讨。

社区运行机制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社区主体直接或间接与社区客体形成一种稳固的内在的动态的联系;管理体制是指在对社区机制准确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为保证社区主体、社区客体安全性的基础上,考虑到未来社区发展以及社区外空间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弹性的并具有包容、兼容性的管理体系制度。

社区主体是指一定时间内居住在特定区域内的个人或单位,包括社区全体居民、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中介组织、离退休人员、家庭妇女等;社区客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物质客体,包括无生命的公私财产以及有生命的动物;另一类是精神客体,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条文、道德规范、风俗风情、思想境界、情感归宿等。

管理主体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使某种权力的组织机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是社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级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通常也把这种管理称为行政管理。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管理体制所要呈现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也是不同的;管理客体是管理活动的主要对象,包括社区主体和社区客体。在管理活动中,管理者即是管理主体又是管理客体,既要遵守普通法律又要遵守行政法。

由于社会化是社区建设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趋势,因此社区主体必然要与社区客体发生联系,如主体参与社区的服务活动、环境维护、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活动。除此之外,在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发展的态势表现为良性的或是是恶性的。局部的矛盾如果没有有效的体制和机制的遏制与引导,必然会扩大并被激化,最终发生“癌变”。所以保证社区运行机制的良性健康发展是管理体制建构的关键,也是管理主體面对的主要问题。采用什么方法手段,在什么范围内行使权限,在多大程度上改革创新,实施什么样的管理模式——人性化管理还是目标式管理,或者二着兼有,或者其他,以及管理者对自身作为社区主体以及管理主体双重身份认同等等,这些都是管理主体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说管理是社区建设的灵魂,社区建设好坏的衡量标准关键在于管理水平的高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于管理者素质的差异。

进一步考察,社区运行机制的形成有两条路径:一是自发或自觉生成;二是靠外部强制力生成。第一种情况下是指由社区主体个体意志合力自发或自觉作用的结果。第二种主要是指通过管理活动管理主体依法对管理客体行使权力的结果,而有效管理体制的形成就是要认清社区运行机制的发展方向,运用法律手段避免和根治恶性的社区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可以制止或制裁违背社区良性发展的行为,而且要有预防机制并在体制中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如三类必需的部门:一类内部管理部门;第二类主要与系统外包括上级部门联络的部门;第三类就是主管社区发展的部门,负责特殊的新情况的处理,并最终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好的管理体制就是要更为全面的有预测性的考虑问题,同时能够充分考虑到社区矛盾发生、不和谐因素出现时的境况,有危机意识,并具有应付危机的能力。

社区建设是社区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是社区资源和社区力量的整合,是包括政府、社会团体、社区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全体居民的资源和力量的整合,是社区主体和社区管理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果。而首要具备整合能力的是政府部门及其管理者,并且这种能力要体现在管理体制中,考虑了方方面面因素之后的管理体制应该是一种立体的动态的开放性的体系制度,也就是说这一管理体制不仅包含对行为层面的管理,而且也包括对思想、心理、情感等层面的渗透和引导。

所以说,完善社区建设,除了基本的必须的常规管理之外,非常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社区的未来发展走向。对于这一问题的清晰认识,有利于理清社区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会对完善社区建设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经济制度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的涌现,如果我们没有一套灵活的管理体制的话,要么管得过死没有效率没有活力,要么出现一盘散沙的局面,所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建构的管理体制中出局的个体、组织等要以非常规的管理体制来对待,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强调效率兼顾了公平,强调稳定兼顾了个体积极性的发挥。这里我把在不同所有制下建构的管理体制区分为常规管理和非常规管理。相对而言,非常规管理在我国尽管有了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经验,但是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水平和能力还远远不够,仍然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借鉴已经成熟的国外先进经验,相反我国在常规管理中的突出成就,也值得国外国家的学习,当然社区间的相互学习也是很重要的。哪一种管理更有智慧,更能从“现实的人”出发考虑问题,其胜出的可能性就更大。

二、常规管理与非常规管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区分这两种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要准确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要弄明白是在怎样的前提下,是以“人”还是以“制度”为本,理解的前提不同其涵义也是不同的。如果以“制度”为本,则常规管理就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管理体制;非常规管理,就是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的另一种制度,即私有制下的一种管理体制。如以“人”为本,管理体制就应是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出来的就是人与生存环境的整体性,具体来讲就是人的居住地与户籍管理的一致性,在机构设置方面居委会看起来就是多余的。然而在这样的管理理念下,常规管理和非常规管理各自所代表的是整个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具体来讲就是户籍管理不单以购房或租房为标准,同时还可以以人现在的居住地为准。常规管理较为严格,但人口相对较为稳定;非常规管理较为灵活,因为流动性强,可能会造成一些管理上的麻烦。但是,这种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却是中国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真正人性化的制度是能够为人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当前适应国情发展现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能够发挥其指导作用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的保障下,建构能够顺应社区运行机制的管理体制,这不仅是制度的要求,更是“现实的人”的要求,社区健康发展的要求。所以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常规管理和非常规管理的管理体制的建全,是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首先,大政府、小社会的现状要改变。这种现状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常规管理,并且把一种常规管理手段扩大化了,管理者扩大了自身的管理权限,与此同时,却缩小了整个社会应享有的权利,结果就是造成社会心理的压抑,所以说,改造官僚作风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其次,小政府、大社会的设想也不适合当前的中国社会。作为土地公有制下的当下中国,是与私有制的国家根本不同的,之多也只是部分相同,但在根本经济制度层面是不同的,这样的所有制在占有产品、分配以及消费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体现在管理体制层面,也应该是不同的。体现大众意志的政府不应该是小政府,否则社区运行机制的部分功能就会失效。

最后,大政府、大社会正是本文要坚持的观点。一个能够体现民众意志的政府应有大的管理格局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何谓先进?就是能够顺应社区运行的本来样子,以“人”为本,做出相应的常规与非常规管理策略。

这里谈到的常规管理与非常规管理,实质上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的在国家层面执行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国家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同样也是“社会国家化”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要最大可能的满足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要求,是为最大统一战线的人民群众服务的,所以国家的管理要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趋势,最大程度的去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是代表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所以社会全体成员有权利参与国家管理,而个人的利益也正是通过国家这种合法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也正是鉴于此,社会也必然要求走“国家化”的途径来达到个人利益能够实现,并以此作为保障。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是一个从不断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量的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阶级消亡、国家消亡,从而进入真正的社会公共管理阶段。

但是,从目前中国的发展现状来看,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一点邓小平早已经说过了。不言而喻,与这样的一种现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也应是多样化的、动态的,在此提出常规管理与非常规管理也是有必要的。因为:首先科学准确的区分这两个概念,是构建和谐社区理论的基础。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要想建构和谐社区,缓和各类矛盾,就要把利益照顾到每个家庭,甚至每个人。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其次,经济、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的,随着社区运行机制的变化,管理體制也要做出适当的调整。但是,怎样调整?以什么为尺度来调整,这是问题的关键。最经济的方法就是整体上能够保持长期的稳定不变,而在局部进行微调,那么这样的话,就需要建构具有弹性的体制,而常规管理和非常规管理的区分,更能体现和发挥这样的作用。在二者区分的度的范围内进行微调,把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囊括其中。第三,常规管理和非常规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展开的,是针对仍在初级阶段的社会现状而设定的。意在更好的解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而二者的关系就如同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关系一般。全体人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使用权却是一个经济的概念。

参考文献: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 基金项目:贵州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基金资助(贵大人基合字2011号);作者简介:高宝丽,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2008 年赴英国肯特大学研修,主要从事恩格斯思想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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