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探讨

2018-04-18 12:08祝宁波
理论导刊 2018年3期

摘要:尽管我国日益重视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但是,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经验不足、政府主导,政治、外交手段为主的保护效果欠佳,政府对海外企业监管乏力且与企业配合不足等问题。“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使得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的需求日益迫切。维护海外投资利益应注重海外投资的法律属性,以实现与投资目标国家互利合作与发展共赢为目标,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构建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危机管理机制,将法律作为争端解决的基础,避免或减少海外投资中的干扰;强化海外企业责任心、培养与塑造企业自我管理与保护能力,构筑政府—社会—企业有机协调、上下联动的立体保护与管理框架。

关键词:海外投资利益;风险;法律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3-0074-06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研究”(16FFX032);2015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中国企业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法律风险环境研究——以上海企业为视角”(15PJC022)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祝宁波(1976- ),女,湖南湘乡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法律风险管理。

一、中国海外投资利益具有强烈法律属性和企业参与特性

当今世界,海外利益(Overseas Interest)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尽管对它的内涵和范畴尚未定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海外利益不应限于本国疆界内,且不应仅指国家层面的利益,还应包含非国家行为体的局部利益,它至少可细分为海外战略利益、海外经济利益、海外政治利益、海外文化利益,以及上述各种利益的混合体等[1]。近年来,中国海外利益的扩展和延伸日益表现为海外经济利益的扩展,特别是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带来的大量海外利益的产生。

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不仅包括海外直接投资利益,也包括海外间接投资产生的利益。比较而言,国际直接投资的复杂性和由此带来的风险往往高于国际间接投资。因此,本文将着重研究海外直接投资利益,文中所称的海外投资利益仅指中国企业因直接参与海外投资管理及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益,如在国际独资经营、合资、合作经营、跨国并购、国际技术转让与技术投资、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等国际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海外资产与海外收益。与海外利益、海外其他经济利益相比,海外直接投资利益具有强烈的法律属性和明显的企业参与的特性。

1.海外投资利益的获取与保护具有明显的法律属性。苏长和教授在归纳中国海外利益的特征时,强调它具有国际契约性[2]。而海外投资利益的法律属性更强。这是因为,整个海外投资活动及海外投资利益保护都同时受到东道国及投资母国国内法,相关国际条约、双边条约以及海外投资者或者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与东道国当地企业等签订的大量合同的调整和支配。因此,整个海外投资活动几乎就是在这三个法律框架体系内实施[3]121。从事海外投资活动的企业、个体以及投资母国政府或东道国政府都必须围绕着这些法律、规则及众多合同来设立(或允许设立)海外投资主体、从事(或管理)海外投资活动,并使海外投资利益不受他国政府或组织、个人的非法侵害。海外投资的法律属性增强了投资交易的可预见性,减少了交易成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际投资资本的流动及流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规则的设定,并使它们成为解决海外投资争端、维护投资利益的重要手段。

2.企业是我国整个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核心。企业是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载体,不但是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重要对象,更是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不可或缺的实施者。“投资”通常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赚取利润或者获得回报,而从事的某些行为[3]92。企业的海外利益是一国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海外投资利益的大小几乎与该国所拥有的跨国公司的数量成正比。企业实现与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过程就是一国实现其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过程。海外投资企业遭受的海外投资风险也往往是一国海外投资利益最需要克服和防范的内容,保护了企业的海外利益往往就是维护了一国的海外投资利益。美、英、法、德、日等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的海外投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与政府相比,从事海外投资活动的企业具有更好地鉴别海外投资风险的敏感度和对经济利益保护的先天优势。企业作为海外利益的主体和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具体执行者之一[4],甚至可能对一国的外交政策或海外利益决策产生影响[5]。随着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企业纷纷向海外拓展市场。然而,它们在争取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时刻面临各类风险、威胁着企业乃至国家的海外投资利益。为此,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海外投资利益给予保护。

二、政府主导、多种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模式

尽管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复苏乏力,中国海外投资却异军突起、增长迅猛。对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逐步成为中国海外利益的重要内容。中国政府在政策发布与执行、加强机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以及在信息咨询、服务、人员安全和人才培养等服务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外交手段和法律方式相结合,充分利用双边及国际多边机制,辅以企业、商(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保护模式。

1.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以政府为主导,并协调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对海外投資利益的保护,我国政府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承担了大到制度、机构、体系构建,小到服务、人员保护及具体投资争议解决等多方面的工作,对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起到决定性作用。

首先,我国政府不断健全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机构。在海外投资的管理和利益保护方面,目前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商务部侧重于海外投资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外交部则更侧重于海外投资利益保护。2013年11月12日设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成为统筹我国外交、政治及军事等力量,保障海外人员的生命及资产安全,防止重大经济利益损失的统一的决策和协调机构[6]。这一跨部门决策机制在协调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海外利益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我国日益重视海外投资立法工作,国家部委不断出台各类法规、规章,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保护。商务部还与国家发改委酝酿起草我国《海外投资法》,以规范和支持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行为,保护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权益。

再次,我国政府陆续成立若干境外投资服务机构①,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会务展览、法律投诉与争端解决、研究报告发布、培训等各项服务,以增强我国企业应对海外投资风险的能力。

此外,我国政府还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构筑海外投资保障网。鼓励企业不但要加强自我管理,更需注重加强企业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感、维护中国企业良好形象。同时,鼓励在中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别和地区,组建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增进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和交流。

2.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机制,结合外交、经济和法律手段,共同保护海外投资利益。在双边合作方面,我国已签订或重新签订了104个《双边投资协定》②,累计建立160多个双边经贸合作机制,还与美、欧、日、英、俄等国建立了经济高层对话,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双边、多边等多层次经济合作协议③。在多边机制中,我国积极参加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相关标准的制定,积极反映中国的诉求、实现参与全球治理的权利。“十三五”时期,我国还将与相关国家共同推进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中巴和孟中印缅六大经济走廊建设。我國不但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重要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约国,而且重视加强区域层面的投资协定的商签工作④。在具体领域上,我国也加强了双边沟通与协商机制⑤。通过在双边和多边领域的努力,中国正日益从国际投资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制定者”。当海外投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时,我国政府则不仅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手段,积极与相关国家政府进行沟通,也开始注重采用法律方法,在企业用尽当地救济方式后,鼓励企业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维护海外投资利益。

三、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方式和措施对我国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但推进了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深入开展、扩展了中国海外利益,也加速了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并提升了其管理水平。不过,在实施过程中,现有模式也暴露出若干问题与不足。

1.缺乏中国海外投资整体战略规划下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模式设计。一方面,尽管我国海外投资的“走出去”战略已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且内容日臻完善与成熟,但该战略却缺乏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的目标定位,缺乏对不同行业在海外投资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作重点和需求内容以及政府各部门组织结构、职能等的综合调整、规划,更缺乏对海外投资活动与风险规避及利益保护之间的内部机制设计。另一方面,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手段与措施更趋向于综合性的手段与措施的运用,而非结合具体海外利益的特性,采取特有的保护模式与手段,造成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效果欠佳、问题层出不穷。

2.保护手段相对单一,忽视对法律手段的运用及作用的发挥。由于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常常被视为海外利益保护中的一部分,造成我国政府在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方面习惯于政府主动出面与东道国政府磋商,谋求东道国政府的政治保证⑥。这种相对单一的保护措施与手段,虽然能够提高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效率,但是其负面效果也是非常明显的——它忽略了整个国际投资活动都是在多重法律体系综合调整下进行的大背景,忽略了国际投资法制对国际投资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忽略了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或者法律手段减少海外投资风险、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效果。这一方式也易导致经济问题政治化,增加整个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不确定性和难度,并容易滋生中国企业依赖政府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心理,忽视或者逃避自身力量和责任担当,甚至容易被他国政府或者不良组织利用,成为要挟中国政府的工具。

3.未能准确定位各利益主体的角色,未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惯于将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中的核心载体即各类企业,仅视为保护的对象,忽视了它们更应当作为主动承担自身利益乃至国家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主体的作用,导致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家海外投资利益保护范畴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角色定位的失当,造成政府或忽略海外投资企业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责任及能力,抑制了投资者、行业协(商)会及社会团体等拓展及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能力发挥;或没有充分实现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经营空间并增强它们提高风险意识、预测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尚未建成一个集监管与保护有机统一的综合协调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体系。海外投资企业利益是我国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伴而生同时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为避免企业顾自身利益损国家利益情况的发生,对海外投资利益的法律规制应当构建宏观层面(国家)与微观层面(企业)协调一体的保护体系。而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模式在组织结构上反映出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监管不力、监管手段与保护手段相脱节且不能协调发挥作用等问题。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现有模式注重对从事海外投资的国有企业的保护和监管,对其他类型企业或个人关注较少,它们成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与监管中较为薄弱的部分;其次,由于监管手段与措施不到位,部分企业间存在恶性竞争、盲目投资甚至实施洗钱、贿赂、转移国有资产等无视国家长远或者整体利益的行为;再次,现有模式没有很好地将监管和保护手段有效结合,将监管转化为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一部分,给予企业投资活动充分的配合或者必要的帮助;最后,在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实践中,政府、企业及社会团体还存在配合欠佳的问题。2004年中石油、中石化共同竞标苏丹3/7区石油管道项目一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7]。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伴随着我国政府不断出台有关加强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⑦,2017年第一季度,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同比下降488%。这种断崖式下跌被学者们解释为与进一步规范我国外汇管制制度有关[8]。不过,它们能否实现制定这些制度的初衷⑧,还有待时间去检验。

5.现有海外投资风险管理较为分散、数量有限、层次较低,尚未形成综合、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用风险管理的方式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目前已在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中实行。然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管理的水平却差强人意,对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弱,风险评估欠缺准确性,用风险管理的方式实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效果较差。我国政府层面也开始进行政治风险管理方面的尝试,但是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结合企业海外投资活动建立一体化的风险管理系统,还有待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加强[9]。

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然加大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减损海外投资收益。因此,有必要结合海外投资利益的本质属性,尽快构筑有效的管理模式,既能体现符合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现实基础,又能满足海外投资企业的需求。而构建法律风险的管理与保护模式,对海外投资利益给予充分保护,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四、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优势

对中国海外投资利益实行法律管理与保护,是建立在对海外投资企业状况和国家海外投资整体战略充分认知的基础上,结合投资东道国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状况、人文、社会情况、国际投资环境等多种因素,采用综合、系统的手段,在海外投资的各个领域和环节采取预防风险或抑制风险不利后果及负面影响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行为。“管理”一词,不仅蕴含对海外投资风险的被动防范,更是主动认识和应对与利用海外投资风险。中国海外投资利益实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模式至少具有以下优势:

1.用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符合海外投资利益的法律属性。如前所述,海外投资利益具有明顯的法律属性。作为投资东道国国际承诺的重要组成,东道国通过对内制定法律制度、对外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为外资提供稳定的投资环境保障。而投资母国也往往会借助法律手段,制定对外投资法律、规范境外企业投资行为,并在投资者投资待遇标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投资争端的解决、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与东道国达成协议,促使本国海外投资利益的实现。此外,相关国际条约为整个国际投资活动提供了行为标准与规范。因此,海外投资利益产生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安排,也必须通过遵守相关法律获得保障。然而,中国目前并未出台较为全面的维护本国海外投资利益的法律,与沿线国家间也尚未构建出较为完善的双边或多边法律保障机制,这在实践中极易发生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无法可依”的情况。“一带一路、合作共赢”是中国政府提出的一项造福沿线各国人民的宏伟工程,它离不开法律的引领和保障,离不开中国政府在整个“一带一路”建设中对遇到的新问题所提供的中国方案,倡导和参与建立的相关国际规则。这不仅是满足中国企业投资活动的需要,也是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落地生根、繁荣发展、排除不利干扰因素的保障,更是中国企业投资中遇到问题或者人身安全、经济利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时,依法律解决问题,维护正当、合法权益的基础。

海外投资利益的法律属性使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保护海外投资利益具有优势:一方面,经济活动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指引,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有序开展需要国家层面和国际间的法律及各项规则的指引。采用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能够使海外投资企业明确自身对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法律及双边、多边协议下的义务,主动规范海外投资行为,从而避免和减少海外投资风险的发生,达到切实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一旦海外投资风险发生实质性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如东道国违反投资协议等行为时,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主体也可以通过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应措施,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途径切实维护海外投资利益。

2.用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保护海外投资利益具有学理基础。近些年,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拓展和深化,对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研究也日益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陈松川在分析中国海外利益具有更强不可控制性和风险性的特征后,认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要形成多元保护体系[9];张曙光认为海外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应借鉴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对国家海外利益风险进行外交管理[10]。陈少强认为应建立起央企与各政府部门联动的海外投资纠错机制,“通过纠错机制作为企业内部监管与国资委等部门外部监管的衔接联动,建立及时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11]。孙南申更是建议应改变目前只重事前风险防范的政策思路,代之以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等成本收益方法,构建投资风险的防范与管控的法律机制[12]。

3.法律风险的特性为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保护海外投资利益提供了可能。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必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关注海外投资活动中的各类风险。海外直接投资面临着较为复杂的投资环境,投资企业不但会遭遇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一般风险,也面临着特有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道德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一带一路”投资实践中已经日渐明显,大量项目因此遭受损失或者搁浅⑨。在企业的风险体系中,不同风险之间的界限并非可截然区分,它们往往彼此关联、互相转化或存在交叉与重叠。其中,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而且,它与其他各类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在企业的其他风险中往往隐藏着法律风险或者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⑩。由此可见,借助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抓手”,在管理法律风险的同时,兼顾对其他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能够实现对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目的。鉴于企业经营风险与国家海外利益风险的相似性,国家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可以借鉴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同时,鉴于二者的一致性与关联性,用法律风险管理的方法,构建“上下一体”的国家—企业综合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快速而准确地识别、评估海外投资利益风险,采取政府与企业有机配合的、有针对性的应对及管理风险措施。

4.我国现有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为实施一体联动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建立政府—企业一体联动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有助于克服长期以来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各自为战的局面或者单个企业损害国家整体海外利益的弊端,解决目前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工作无序化的问题。企业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其自利本性,这就存在海外投资企业挑战国家主权甚至损害国家海外利益的可能。因此,对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监管”与“服务”两方面的要求使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实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站在国家层面来看,对海外投资进行法律管理是投资活动合法和合理性的有效保证。惟其如此,才能有效规范从本国资本汇出到海外利润汇回的全流程,以保护海外投资利益。这方面,我国政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已形成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及利益保护基础。伴随着我国政府对投资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突发事件预警与预防和危机快速反应及处理工作的进一步重视,以及驻外使、领事对海外企业保驾护航职能的加强,一体化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将具备完备的制度和机构基础。而且,目前我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强自身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完成较为成熟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因此,政府—企业一体联动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已具备实施的可能。

五、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下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实施

1.制定并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有助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有法可遵、有章可循”,有助于海外投资企业及时准确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使整个国家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发挥服务与监管的功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充分考虑中国企业投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者政治法律风险环境较好或者恶劣国家等的不同情况,考虑不同国家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性,考虑对海外投资风险进行法律管理的战略目标、任务和客观制约因素,从而使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更具前瞻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实现保护中国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建立由政府部门集中统一领导,各商会、行业协会配合,海外投资者广泛参与的立体联动的法律风险管理主体网络。一个广泛的、覆盖全国的、全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形成需要由海外投资监管与服务政府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负责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机构,并集合各方面力量,包括广大的海外投资者,共同构建一个集管理与监督、服务与促进、风险预防和管理于一身的海外投资协调机制。通过该协调机制的有效运作,为国家在对外签署双边、多边以及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融资等问题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与诉求基础,从而全面降低海外投资风险,充分保护海外投资利益。

3.在海外投资利益与风险的法律管理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上,构建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风险控制与管理为中心内容的多环节、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整个风险管理系统顺畅、有序地开展工作,从而及时、准确识别与评估海外投资利益风险,形成相应的风险管理的组织与流程,丰富我国海外投资利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实践。为实现此目的,必须分析国家海外投资利益与海外投资者之间“互通”“共荣”“互利”“联动”的关系,考虑该机制在实施中与其他国家或者企业现有的策略、制度、流程、人员、技术等的相融性问题,研究确立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监管与保护的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层面与企业内部一体化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系统有效运行,形成互联、互通、互助、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分担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成本。

4.从风险发生的各主要因素考虑,建立强大的海外投资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和海外投资企业及人员提供全面的信息及安全保障。强大的海外投资信息数据库是应对及管理海外投资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打破政府及各企业的“信息孤岛”,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投资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行政程序、资源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特色等信息,从而为准确识别并评估海外投资风险奠定坚实基础,确保国家和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正确。海外投资信息数据库需要由政府牵头,将政府外交部门、海外投资监管及保护部门等政府机构与中国海外公司及人员建立信息对接,利用网络及时为海外公司和驻外人员提供投资与安全等的信息保障。海外投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及完善对增强海外投资企业抵御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企业加强对投资国的政治形势的跟踪和评估,减轻由政治风险引发的经济利益损失,并能借助中国政府业已建立的“协调、预警、应急、服务和磋商”五大机制,及时与东道国政府沟通,达到化解或降低政治风险的效果。海外投资信息数据库同时也是政府准确掌握海外投资者状况并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数据来源和制定对外、对内政策的依据之一。政府也能利用这一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最直接、便捷的风险防范建议和帮助。

尽管用法律风险管理手段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可能面临各方面的困难,但是,把握海外投资利益的法律属性,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相互配合的一体联动主体,以法律风险識别、评估及控制与管理为中心内容,以强大的海外投资数据库为基础的多环节、多个组成部分为保障的统一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非没有实现的可能。这种用“法眼”识别、评估及监测各类风险,用风险管理方法,构筑集“预警”与“保护”、“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将有助于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与管理的有机结合,保障整个海外投资利益的实现。

注释:

① 如商务部的投资促进事务局和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部分职能中,就包含境外投资服务的内容。具体可参见商务部网站,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d/cw/201304/20130400094101shtml.

② 以上数据截止到2016年12月12日,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一览表[EB/OL].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网站,[2017-10-19].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Nocategory/201111/20111107819474shtml.

③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11个国家签署了自贸区协定,与56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截至2015年底,在“一带一路”沿线18个国家建设有53个经贸合作区。着力推进“一带一路”贸易投资便利化[EB/OL]. 网易财经,[2017-4-19].http://money163com/16/1108/01/C5AIG20M002580S6html.

④ 例如尽管中国已与欧盟26个成员国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爱尔兰未签署),且仍然有效,但中国又与欧盟就商签双边投资协定达成共识,以满足中国企业和欧盟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相互投资的现实需要。张茉楠.中国双边投资协定面临的障碍与风险展望[EB/OL].http://cnchinagatecn/experts/2013-05/20/content_28871713htm.

⑤ 如在海外劳工保护方面,与印度、孟加拉国、尼泊尔、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开展信息交流和合作,在能源领域与一些能源竞争国家开展多方面合作等。

⑥ 例如2015年中国伐木工人缅甸被重判事件。范文婷.缅甸总统签署大赦令 将赦免155名中国伐木工[EB/OL].[2017-10-30].http://fashionifengcom/a/20150731/40121604_0shtml.

⑦ 如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

⑧ 即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通过实施加大行政审批等方式使无效、低效投资被清理,从而显著提高企业“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

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局势不稳,各国经济表现不一,一些国家政治震荡,另些国家仍受战争和恐怖主义困扰。这些因素直接导致我国采矿业近几年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减少。宗和.“对外投资与风险蓝皮书”显示:我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减少[EB/OL].国土资源部网站,[2017-04-19].http://wwwmlrgovcn/xwdt/kyxw/201704/t20170418_1498951htm.

⑩ 如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承包的波兰高速公路项目,表面看是项目投资风险,但中海外对该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的把控缺失,最终导致严重的项目索赔。

参考文献:

[1]高伟凯.国家利益:概念的界定及其解读(2)[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1);陈晔.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现状[J].金融实务,2011(8);苏长和.论中国海外利益[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8).

[2]苏长和.论中国海外利益[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8).

[3]Salacuse, Jeswald W.The Three Laws of InternationalInvestment : National, Contractual, and International Frameworks for Foreign Capital[M].OUP Oxford,2013.

[4]葉小娇,蒋凯.中国海外利益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9).

[5]李欣.中国外交新的参与者:国有石油企业的角色与“组织化利益”[J].国际论坛,2012(3).

[6]胡波.从经济角度看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J].中国经济周刊,2013(46).

[7]任鹏宇,王永增.两大石油巨头海外打响遭遇战[N].经济参考报,2004-06-28(01).

[8]一季度我国对外投资同比跌近五成[EB/OL].中国青年网,[2017-04-19].http://financeyouthcn/finance_jsxw/201704/t20170419_9520984htm.

[9]陈松川.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战略初探[J].当代世界,2012(4).

[10]张曙光.国家海外利益风险的外交管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8).

[11]臧倩.国资委或设海外投资监管部、平级管理海外资产[EB/OL].新浪网,[2015-07-10].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329/02019606393shtml.

[12]孙南申.构建中国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管控体系[J].中国产业,2010(3).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