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知识库保存作品版权之合法性辨析

2018-04-18 08:04麻思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8年3期
关键词:出版商论文文献

麻思蓓,许 燕(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1 相关研究

IR问世以来,国内学者相继发表文章对IR保存内容的版权问题进行探讨。笔者用“机构知识库”、“机构典藏”、“机构仓储”、“IR”和“institutional repository”作为关键词和限制条件,分别与“著作权”和“版权”两词进行组合匹配,在维普全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剔除重复文章后,得到47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31篇,非核心期刊论文16篇(以北京大学和南京大学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名录为准)。31篇核心期刊论文的发表时间段为2007-2016年,论文内容涉及到IR保存内容的版权问题,其中部分研究按成果类型对IR保存内容的版权归属做了划分;部分研究将IR中的作品划分为评审前作品、评审后作品和已出版作品,分析了上述三类作品所涉及的版权关系,认为隐藏了大小不一的侵权风险,提出了解决版权问题的对策;[1]也有研究认为,IR版权风险分为IR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风险,IR资源服务中的版权风险,以及IR软件使用中的版权风险,并从政策和协议的角度提出了控制风险的措施。[2]

以上大多是从IR作品所带来的版权风险的角度进行研究,尚未发现专门从OA政策和出版商存档政策的角度来分析阐述IR作品版权合法性的文章。

2 IR内容版权风险与印本文献和电子文献版权风险的比较

版权风险是指对版权带来侵害和不利的可能性。风险通常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版权风险一方面涉及财产权,另一方面涉及人身权,即非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获得非法收益;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为个人赚取名誉资本,为个人职务晋升做积累,提高自己在业内的名望和地位。

2.1 印本文献和电子文献的版权风险分析

印本文献的侵权重点主要是期刊论文,侵权风险主要来自第三方使用者,侵权目的主要是牟取非财产利益。因为大批量盗印印本期刊,印刷、人力、运输等成本会非常高,要想获得侵权的财产收益难度很大。因此,现实中此种侵权行为尽管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但鲜有尝试者,侵权风险并不高。印本文献的版权风险主要在于非财产利益的牟取,即为个人职务晋升和名誉赚取业绩资本而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或将他人研究成果据为己有。众所周知,现实中此种现象绝非个案。可见,印本文献的非财产利益,即版权人人身权被侵犯的风险很高。

技术进步使文献载体发生变化。随着印本文献读者群的减少,非财产利益侵权风险也大量从印本文献转移到了数据库,即电子版文献,侵权途径也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与印本文献相比,电子文献财产权的侵权风险更高,而且更容易实现。因为通过扫描将印本文献制成电子版,再从数据库中大批量下载数据,将其刻录在成本只有几块钱的光盘上,成本比盗印印本文献要低得多。现实中就发生过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盗版数据库侵权案例。

2.2 IR作品版权风险分析

(1)财产权的侵权风险。IR与印本文献和电子文献不同的是,因载体所限,后两者只能在有限的用户中使用,大多数人要获取是有难度的;而IR通过互联网向所有人无偿开放,没有载体、使用人数等限制,人人都可以阅读和利用,这让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盗版侵权失去了意义和价值。所以,由于开放,IR内容的侵权风险理论上似乎比印本文献和电子文献都高,但仔细分析后发现,为经济利益而实施侵权的可能性并不大。

(2)人身权的侵权风险。IR内容的非财产利益侵权风险与印本文献和电子文献是一样的。当今社会,侵权行为并不会因为载体和传播渠道的改变而减少。内容的开放让人们更方便地看到各种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若时滞期是6个月,甚至比印本期刊和数据库能更早地阅读到最新成果。从这个角度讲,对IR作品实施非财产利益的侵权比印本文献和电子文献都更加便捷了。由此可见,IR中保存的作品并不会因为开放使用而产生比印本文献和电子文献更高的风险。

3 开放获取政策的效力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群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统一四个基本特点。[3]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策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都具有法律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也是维护社会和司法公平、公正的行为准则和依据。

OA政策由国内外权威性科研资助机构颁布,涉及科研、教育、信息服务、出版等多个社会公共领域,是一项公共政策。效力,即约束力;政策的效力也就是政策的约束力。开放获取政策同其他公共政策一样,具有前述四个基本特点,而且因其效力具有了强制性:不管同意还是不同意政策内容,相关人员都被该政策所约束,都必须遵照执行。

政策虽然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之一,但是,政策的制定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不能与法律相抵触,甚至违法。违反法律的政策是无效的政策。OA政策内容目前在国内外《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发现有相同、类似、以及禁止条款。这意味着该政策内容是当前法律法规中的空白点。因此,该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冲突,不存在违反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具有稳定性、一般性、统一性的特征,[4]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滞后性等缺陷。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作品出版媒介多样化、发表渠道多元化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但《著作权法》和《条例》由于其自身特点,未能就这些新形势和新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和补充修订,使得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覆盖当代社会中不断快速出现的、与版权相关的所有现象和问题。在这种背景下,OA政策的问世就具有了存在价值和意义。由于当前并没有发现涉及开放获取的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不足的情况下,OA政策可以对近二十年出现的,与机构知识库和开放获取期刊相关、涉及上述多领域的新事物的开展进行指导、调整和规范,对实施开放获取的相关主体,包括机构、作者个人、出版商等的行为进行约束。

公共政策的制定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作为一项涉及多领域的公共政策,OA政策的实现与社会公共利益不但没有冲突和矛盾,反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该政策的落实到位,将极大加快科研成果的传播速度,拓展传播范围,进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最终达到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基于上述原因,一旦出现与IR和开放获取相关的版权争议纠纷,OA政策就是有效的司法判案依据。

4 IR存储作品版权之合法性分析

IR作品版权归属主要涉及到机构、作者个人和出版商。首先是机构拥有版权的作品。这部分作品基本上是机构资助或委托项目产生的作品。根据OA政策,对受资助产生的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会议资料、科研数据等不同文献类型作品,均应实行强制性自存档;而对于论文型作品,不管是发表前的预印本还是同行评议后的终审稿或出版稿,都要按政策要求将其电子版提交到本机构或指定IR中,6-12个月后对公众免费开放。是否实施或接受资助,资助者与被资助者有双向选择的权利。作为被资助者,科研人员应事先清楚了解资助者的各项政策条款,如果不同意可选择放弃接受资助;而一旦接受资助,相当于与资助方达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约定,就要受OA政策的约束,遵守相关政策条款,自觉执行作品自存档。因此,其存储在IR中的论文,不管是预印本还是终审稿,或其他形式的作品,均受该政策保护,具备了合法性。

其次是个人拥有版权的作品,包括学位论文、部分会议论文、非资助研究论文、演示文稿、工作手稿、课件资料等。对这几类作品,作者在清楚了解IR的发表渠道、发表方式以及使用范围情况下,自愿履行自存档,自愿将作品向公众开放,体现了作者的真实意愿。为此,作者不会、也不应该再就存档作品版权问题提出异议,其存档作品版权具有合法性。

再次是出版商拥有版权的作品。与机构和个人拥有版权的作品相比,这部分作品的版权问题较复杂多样。这类作品文献类型单一,通常是学术论文,由原版权拥有者——作者或机构因发表的需要,根据出版商要求,将全部或部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出版商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是否同意作者将论文在IR存档,什么时候存档、存档哪种版本,不同出版商有不同政策。

SHERPA/RoMEO数据库已覆盖全球22,000种期刊。该库对全球2,355个同行评议期刊出版商的存档政策做了动态式统计。出版商对论文存档所持态度见下表。[5]

表 全球同行评议期刊出版商IR存档政策统计表

上表显示,全球2,355家同行评议期刊出版机构中,80%正式允许作者某种版本的自存档。而且,RoMEO数据库图示显示,同意作者自存档的出版商比例,从2004到2016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有20%出版商还未正式表态支持IR存档。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论文尚未交予出版社、未经过同行评议时,作者先将论文预印本提交到IR中保存,以备时滞期过后向公众开放。但因工作需要,作者又将论文投给出版社,希望在纸质期刊上公开发表。那么,一旦论文被出版社录用,作者和出版商因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版权人从作者变成了出版商,论文版本也因同行评议由预印本变成了终审稿或出版稿。对此,部分出版社许可作者在其作品正式出版后,继续保留先前已提交到IR中的预印本,并为教学等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作为版权人,出版商允许作者保留预印本,意味着出版商将预印本存档权返还给了作者,而作者收回或重获存档权。因此,IR中保存的预印本或初稿版本的版权不会产生争议,具备了合法性。

(2)部分出版商同意作者在作品发表同时将终审稿或出版稿存入IR。这样做既保护出版商的利益,又能满足作品的长期保存和长久向公众开放。但与预印本存档相比,终审稿或出版稿存档,因出版周期问题,拖延了作品与公众见面的时间。但不管怎样,出版商同意将终审稿或出版稿存档,不应再就此提出异议,等于作者获得了论文终审稿或出版稿版本的存档权,其保存的终审稿或出版稿具有合法性。

(3)机构的资助政策中都会要求受资助者,将受资助产生的论文保存到IR中,同时授予IR管理方论文的非独家使用权,并将此作为接受资助的先决条件。如果图书馆或研究机构已经与作者事先达成了这类协议,那么,一旦涉及作品出版事宜时,作者应遵守在先约定义务,主动告知出版商其与图书馆或IR管理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内容,与出版方依据在先协议就保存和继续使用已提交IR论文预印本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出版商同意IR中预印本可继续保存和非商业性使用,相当于作者获得了预印本的存档权,那么,预印本的保存合理合法;假如协商的结果是出版商不同意在IR中继续保存预印本,那作者为了论文发表的需要,只能按照出版商要求将预印本撤销或删除。这种情况说明作者没有从出版商那里收回论文预印本的存档权。若坚持存档,将违反与出版商签订的版权协议,涉嫌侵权。

(4)迫于开放获取形势,大多数出版商同意作者保存论文预印本,或在发表同时保存终审稿或出版稿。但仍有少数出版商会作为出版先决条件,要求作者撤销或删除其在网上以任何形式发布的作品,当然也包括IR中保存的作品。对这部分出版商,资助机构政策往往是“尊重出版社现行禁止提交期间的规定”。[6]这就意味着,如果论文被这类出版社录用,那作者只能按照出版商的版权转让协议要求,撤销或删除其事先已在IR中保存的论文预印本,以及其他所有网络版本,否则,出版社不予发表。即表明作者没有收回预印本的存档权利,若坚持存档会涉嫌侵权。

(5)IR中还有一部分是OA政策出现之前产生的未发表或已经发表的、受资助或非资助的不同文献类型的作品。其中,除了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之外,其余作品的版权均属于机构或作者个人。对后一类作品,机构或作者可按OA政策或个人意愿将其存入IR,供公众学习、研究和欣赏,不会因此产生版权归属争议。而对于前一类已经发表的论文,版权状况也不同。其中部分论文发表时间很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80年代,甚至更早。如果发表时没有与出版商签订过版权转让协议,从法律上讲,该作品版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作者个人或机构。那作者可根据机构OA政策或个人意愿自行存档,不存在版权争议问题。另一部分已经与出版商签订过版权转让协议、版权已转让给了出版商的论文,尽管出版商的利益早已实现,但由于出版商拥有作品独家专有权,为避免产生版权纠纷,作者在将这类论文存档之前,应先与出版商进行沟通协商,在获得出版商许可之后,再行存档。这样做,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版权风险,而且出版商同意存档,相当于作者收回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包括存档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下载权等。那么,作品存档以及未来公众的阅读、复制、下载等行为均属合法。出版商不会、也不应再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出版商是在明知IR的运行机制、使用方法和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选择的,属于出版商自愿行为。

5 建议

与开放获取发展初期相比,全球同行评议期刊出版商对于IR存档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变,绝大部分出版商已经允许作者在IR中保存论文的某种版本。为此,对与IR发展建设相关的管理者、科研人员、资助机构、图书馆等信息机构来说,了解这些出版政策能够使其掌握正确的存档时间和存档版本,明了存档作品不同的版权状态,知晓如何选择发表论文的期刊和出版商。但也要看到,仍然有20%的出版商不支持任何版本的存档,IR发展仍存在不小障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开放获取运动给科研环境带来了巨变。科研管理部门、研究者、高校师生等,应密切关注了解这些新变化、新动态。为应对正在变化中的出版环境,应吃透OA政策和不同出版商的存档政策内容,利用好这些政策和机制,利用好自己的权利,掌握正确的存档时间和存档版本,规避版权风险,让IR存档版本合理合法。

(2)对于出版商而言,作者个体处于弱势。为了替作者争取到应有的、必要的存档权利,同时,更是为了本机构IR的良好建设与发展,以机构名义出面与出版商洽谈,为作者争取保留作品存档权利更具有优势。例如,2010年3月,由英国大学联盟等12个机构成员组成的英国开放获取执行小组(UKOpen Access Implementation Group)就OA访问时限与出版商协商。他们认为,作者应保留存储其论文的权利,而不应该由出版商事后提供的出版协议来决定。[7]

(3)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概念中,同一篇论文的预印本和同行评议后的终审稿或出版稿一直被视为是一个版本的作品。一旦签了版权转让协议,就等于把该论文所有版本的权利全部转让出去。开放获取告诉我们:预印本和出版稿,一个是未经过同行评议的,一个是经过同行评议的,是两个不同的版本,需要区别对待。版权转让协议转让的应该是同行评议后的出版稿或终审稿,而不是预印本。作为作者,对这个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如英国莱斯特大学学者Jonathon Butch草拟的规范首次商业出版权的许可协议文本,值得国内科研人员学习借鉴。该文本建议作者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时,应就评审前文本的使用明确订立若干条款:评审后的作品被出版社首次商业性出版、发行和销售后,作者保留对该作品评审前文本的出版、发布和使用权利;评审后的作品在被出版社首次商业性出版前或者出版后,作者保留将该作品评审前后之文本的副本张贴于包括但不限于作者本人网站和受雇机构网站、OAI电子出版服务器和网络服务器上的权利等。[6]

[参考文献]

[1]吴高.机构知识库版权现状风险及对策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12):108-112.

[2]李彩萍.论机构知识库的版权风险及其控制方式[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7):31-34.

[3]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全套课件[EB/OL].[2017-04-21].http://www.doc88.com/p-9982180069442.html.

[4]赵环秀.立法:在法律与政策之间[J].法制与经济,2008(10):62,64.

[5] Statistics for the2355 publishersin theRoMEOdatabase[EB/OL].[2017-03-21].http://www.sherpa.ac.uk/romeo/statistics.php?la=en&fIDnum=|&mode=simple.

[6]翟建雄.开放存取知识库版权政策概述[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7(2):33-38.

[7]英国开放获取执行小组就开放获取访问时限与出版商协商(王莉亚编译,陈雪飞校对)[EB/OL].[2017-03-23].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 0653e83b753d652a86001/20115e74/20115e74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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