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遇车祸,肇事丈夫该如何担责

2018-04-18 03:18许恬编辑易可
科学生活 2018年2期
关键词:认定书抚慰金李刚

文/许恬 编辑/易可

6月的一个周六,老于和太太早早起床准备去菜场,昨天晚上女儿于华打来电话,说中午要和女婿李刚回娘家吃饭。老俩口一边盘算着中午给宝贝女儿烧什么菜,一边打开了房门。正在此时,一阵清脆的电话铃声响起,李刚在电话那端语无伦次地说:“于华出了车祸,已经送医院抢救了……”当老俩口赶到医院时,一床洁白的床单已经蒙上了于华的脸,昨天还亲昵地在电话中撒娇的女儿已经和老俩口天人永隔了。

说起来,老于也是个苦命人,身为家中老幺的他,八岁娘去世、十岁爹又离开人间,靠着几个哥哥的接济、看着嫂子的白眼长大,十六岁就进厂做了工人。因为家中条件不好,老于三十多岁才娶上媳妇、生了闺女,日子刚刚有了点盼头,老于却和太太双双下岗了。为了女儿,老于和太太开了一家小水站,每天蹬着三轮车给人家送水,风里来雨里去地忙了十几年,总算供女儿读完了大学,找了一份还算稳定的工作。说心里话,于华第一次把男朋友李刚带回家的时候,老于心里是不满意的:李刚除了长的比较帅气外,无论是学历、工作都配不上自己娇滴滴的女儿,但架不住于华喜欢,老于最终同意了女儿的婚事,还给女儿买了一辆轿车做为陪嫁。老于一直憧憬着,女儿有一天会开着轿车、带着小外孙来看他,可是老于没想到,再也等不到这一天了……

那么这场车祸是怎么发生的呢?原来,周六的上午,于华要去参加一场考试,小俩口出门时已经有些晚了。为了赶时间,李刚把车子开得飞快,眼看就要到达目的地了,突然车前人影一闪——有个行人在横穿马路,为了避让行人,李刚猛打方向盘,高速行驶的车辆在撞倒行人后失控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了人行道上的行道树,未系安全带的于华一头撞在了前挡风玻璃上。于华送到医院抢救了半小时后就告不治,而被撞倒的行人在抢救一天一夜后也一命归天了。悲痛中的老于两口子在一个多月后等来了交警部门的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李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该路段规定时速50%行驶且失控进入非机动车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李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华及行人无责任。”老于拿着事故认定书找李刚理论,悲愤之中还扇了李刚一耳光,没想到这一巴掌彻底打掉了李刚的愧疚之情,从此李刚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老于,老于想和李刚商量女儿的下葬事宜,李刚也敷衍了事。于是伤心的老于夫妻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李刚告上法庭,要求李刚赔偿于华父母死亡赔偿金人民币95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共计1004200元。

开庭时,李刚辩称:“于华之所以在车祸时丧生,是因为于华喜欢在车内玩手机,事发时也没有系安全带,是于华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死亡后果。退一万步说,即使法院判决自己赔偿于华父母死亡赔偿金,那么自己作为于华的丈夫,也享有继承权,所以法院应当在赔偿额中扣除其应该继承的部分。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妻子的去世也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故不同意赔偿该项费用。”

面对李刚的辩解,老于夫妻委托的律师针锋相对:“首先,事发前于华左手骨折且进行了石膏固定,其无法自行系安全带,李刚应当帮助于华系安全带,且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认定于华未系安全带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于华无责任。其次,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而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其权利所有人应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的,不是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故李刚无权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扣减赔偿金。最后,李刚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支付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他的精神受到创伤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最终在《判决书》中认定:老于夫妻提出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依法有据,法院对死亡赔偿金人民币95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的数额予以确认。但法院考虑到李刚本身亦属于可请求侵权赔偿的近亲属范畴,且于华的突然离世对老于夫妻及李刚而言均属不幸,双方应互相体谅,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李刚赔偿老于夫妻人民币6500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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