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滄州的朱女士近日发现,上小学五年级的女儿小雪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快手视频对一制作彩泥的主播进行“打赏”,先后消费9万多元。随后,朱女士联系了快手公司,希望能退还消费款项。
快手公司要求朱女士提供“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相关证明。在朱女士提供了证明材料后,该公司表示,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当时的消费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平台只能赔偿一部分损失。对于快手公司承诺退还3万多元,朱女士并不能接受。
“打赏”是一种客观且自愿的行为,完全凭借个人的喜好来决定是否打赏以及打赏的金额。它不同于单方面的无偿赠与行为。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是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形成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的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但并非采取书面的订立形式,而是一种事实上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属于民事范畴。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小雪是一名五年级的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据其文化水平和认知程度,很难认定她对网络“打赏”这一消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小雪的父母在事件后也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小雪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即她与快手公司、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快手公司及主播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作为监护人朱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小雪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快手公司无需返还全部消费钱款,而是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
(《北京日报》201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