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研究
——以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巩固国家执政基础为视角

2018-04-15 00:43:02董纯朴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董纯朴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黑恶势力已成为危害农村社会秩序重要祸源

(一)“村霸”职务犯罪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是职务犯罪群体化趋势突出。我国农民人口总数近9亿,散居在60多万个建制村中。由于村干部廉政意识、法制观念整体上相对薄弱,并且缺乏强有力的社会制约、监督机制,职务犯罪主体正在逐步扩展和延伸,案件数量、涉案人数、贪污数额等方面均呈现上升趋势。截至2016年4月底,广东全省共排查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39703条,重大线索5107条。2017年1至10月,辽宁省共立案查办涉及“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案件242件。总体来看,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五年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1]

二是利用职务搞乱农村基层政治生态。在 “村霸”执政期间,当地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遭到严重破坏,无法形成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如2011年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惠州市惠东县港口区蔡家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蔡某新依仗黑恶势力团伙戕害民主政治,操纵换届选举,通过暴力、骗选、贿选等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用非法的方式合法当选。

三是农村成为涉农扶贫领域“村霸”职务犯罪重灾区。“村霸”们的庙门不大,贪心无边。近年来,一些村干部采取骗取套取、贪污私分等犯罪方式大肆贪污、挪用国家下拨的各种涉农惠民补贴专项资金,许多腐败案件发生在征地补偿、扶贫开发和社会保障环节。“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301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为460万人。”[2]近年来,村干部贪腐案件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一些省份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3]由于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农民利益,引起民愤,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性上访、甚至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四是公开挑战国家公权力。一些地方村干部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的打击。有的地方出现阻挠办案、包庇罪犯,甚至是砸警车、打警察、抢人犯的现象。山西省汾阳市冀村原村主任郝某元长期在村内开设赌场,抽头获取暴利。当地警方多次对其组织抓捕,均未成功。甚至一次行动中,部分民警被其手下扣押,扬言“释放一个村民,就释放一个警察”。“近期,云南一个村子40多人涉‘盲井式杀人’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涉毒村’、‘诈骗村’、‘造假村’等‘整村犯罪’屡见不鲜,并呈作案手法专业化、科技化、暴力化等特征,犯罪嫌疑人以青少年居多,甚至部分村干部也参与其中。”[4]

五是严重破坏当地生活秩序、经济发展。各地公开的村官变“村霸”案例触目惊心:既有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中东西村委会原主任冯某根将价值数亿的350多个集体商铺,以6000多万低价变卖。也有山西省交城县天宁镇柰林村原村主任杜某忠成立村治安队,以暴力为手段威胁当地企业,严重干扰当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近年来,农村中赌博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但不制止村民的赌博行为,反而带头聚众赌博,甚至公然在村委会办公场所赌博,对当地治安稳定形成很大威胁。

(二)宗族恶势力对村级政权形成严重威胁

建国后,宗族势力一直被国家作为管控对象而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宗族活动开始出现复燃迹象,具体表现为宗族组织的重建、宗族活动的联合、宗法意识的抬头。随着地方宗族势力的坐大,逐步开始以把持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治理相抗衡作为本族强大的政治目的。

一是已经向农村政治领域渗透。一些地方非法宗族组织发展较快,宗族势力迅速膨胀,窃取村级政权。“在农村治理过程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势力的作用仍然不可小觑。在农村,一些宗族势力对农村各项事务的治理以及农村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挑战。”[5]广东省是宗族传统最根深蒂固的地区之一,经常出现“宗族黑帮化”趋向。该省东、西部地区,就曾发现“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干扰农村基层选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从事黑、枪、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利用非法宗族组织架空村级政权。一些非法宗族组织自定规则,建立本族的组织系统,各种名称的非法组织屡屡出现。“如湘西某县230多个行政村中几乎每个村都成立了‘清明委员会’、‘宗族委员会’、‘长老乡贤委员会’等宗族组织,村民自选族长、房长。在一些多个姓氏构成的村子,更是每一姓都组织一个‘村民委员会’,以便和其他宗族抗衡,结果在一个行政村中并存三、四个村委会,而且每个村委会都设有正副村长、会计、出纳等人员,虽然其名义上说是只负责管理本宗族的事务,不与基层政权组织发生直接联系,但它们的存在客观上削弱了基层组织的合法地位。”[6]

三是农村党支部建设受到宗族势力干扰。一些地方由于宗族势力过大,已出现被宗法统治,族权大于地方政权的现象。在一些农村,基层党支部成为当地几大家宗族势力的联盟。党支部工作受宗族影响很大,支部成员发展党员时以本家族成员为主要对象,出现“家族党支部”、“亲戚党支部”等现象。“一些地方基层干部家支(家族)观念重,少数村党支部书记不愿意发展新党员,极个别的甚至为了‘保位子’,只发展三亲六戚入党,导致能带领群众致富的致富能手、‘土专家、田秀才’等优秀青年人才入党难。”[7]

四是宗族械斗、聚众抗法等严重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农村的宗族活动非常容易引发山林、水利、迁坟地等方面纠纷,甚至扩大到引起大规模的宗族间械斗。2015年3月下旬,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石宝乡杨姓宗族杨某祥等人以影响其祖坟风水为由,纠集族人挖人坟墓,肆意妄为殴打民警就是一个典型的宗族势力不顾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坟山纠纷的案件,严重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广西博白县人口约175万,其中客家人有120万左右。当地群众姓氏宗族观念浓厚,本地姓氏与外地同姓宗族之间长期保持着联络,在联宗祭祖、修建神祠等过程中,时常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8]

(三)宗教黑恶势力四处传播异端邪说

长期以来,宗教问题一直与国家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目前,出现信仰多元化、渗透压力大、信徒人数增加、活动地域分散、管理水平不适应等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极端宗教势力渗透而造成影响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依然存在。国内一些地区信教群众逐渐增多,“我国信教群众已近2亿”,[9]呈高速发展态势。在东北地区“据调查,多种宗教都在延边地区进行传教布道活动,以延边为基地向东北地区辐射,建立组织,发展信徒,开展非法活动。由于受家长及亲戚的影响,一些农村青少年被强迫接受宗教思想。”[10]“上海农村在历史上以佛教、道教、天主教为主。”“截至2013年底,农村地区共有宗教活动场所366处,信众76万人。”[11]“前两年,雷波县破获的一起非法宗教组织的案件中,竟然发现‘门徒会’拟定了一份所谓的‘政权名单’,上面赫然列着一旦推翻现政权,拟出任从县长到省长各职务的人员名单。”[12]而新疆发生的暴力犯罪活动给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带来了严重挑战,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在农村一些地方,迷信、邪教与宗教活动互相混杂。一些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比较薄弱,传统迷信文化浓厚,不少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致使封建迷信组织大肆散布异端邪说。一些地方乱建寺庙、露天滥塑宗教造像、私设聚会点、自封传道人等宗教活动自由化现象比较普遍,佛(神)教活动场所不断扩大。有的封建迷信组织打着合法的旗号隐蔽自己,在发展成员时采取秘密发展、个别发展的方式。鼓励信教群众积极抱团,影响村级换届选举结果以及村级“一事一议”事务。甚至有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发生共产主义信仰危机,转而积极参加求神拜佛封建迷信活动。

二、复杂的基层社会生态为黑恶势力蔓延提供土壤

(一)公权力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

实践证明,“萝卜地面上只是一点叶叶,地下才是硬头货。”2010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

近年来,在西安市侦办的组织发展时间最长、涉案最多、危害最严重的周至县楼观镇团标村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长期不予破案,并疏于管理。县公安局14名警察不作为、乱作为,原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成为最大“保护伞”,导致涉黑犯罪组织坐大成势。“一些地方官员对这些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听之任之,任由其侵犯群众利益,残害百姓,破坏农村治安,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这些黑恶势力疯狂成长壮大,形成了今天无法控制的局面。”[13]

(二)两大问题成为引发村干部涉黑犯罪诱因

一是缺乏有效制度监督与制衡。一方面,“县乡党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要么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消极应对、视而不见;要么存在畏难情绪,不想打、不愿打、不敢打;要么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履责不够、把关不严。另一方面是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14]被称为汕尾“胡汉三”的广东汕尾陆丰市南塘镇乌石村原村委会主任黄某放狗撕咬村民,当地村民反复向镇、县反映情况,一直不予查处。另一方面,许多村干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形成了“村官不是官,法律管不到,不捞白不捞”的潜意识。财务管理混乱是村干部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村级财务账目最受村民关注,也最容易滋生和引发腐败。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账目混乱,账目公开不透明、自批自支现象较为常见。“如山东东平铁路补偿款一案中,几乎所有的涉案村干部都是‘左口袋公款,右口袋发票’。”[15]

二是村干部工作报酬过低。农村是社会矛盾的多发领域,村级工作压力大并繁杂。例如,计划生育、粮食生产、抗旱救灾、防汛抗洪、安全生产、社会维稳等。村干部工作量大,工作条件艰苦而收入、待遇低。“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均报酬5000元左右。村级副职按正职工资总额的80%计发,专职文书年报酬2400元。”[16]许多村干部认为当干部虽然在村里有头有脸,但是一年到头忙得要死,容易得罪人,经济收入低,一年的工资还不如出外打工一个月多。为了得到个人利益补偿,许多村干部在土地征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低保、扶贫等方面大肆侵害村民利益,导致“小官小贪”和“小官大贪”腐败案件频发。

(三)诸多因素促使农村宗族势力不断发展

一是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具体立法缺乏。有人认为,宗族势力是一个绵延千年的政治难题。宗族势力在我国农村生活中是一个重要层面,面对其的日益强大,国家层面缺乏对宗族管理问题的专业研究。在对宗族问题的处理方面处理缺乏明确的、操作性强的相关法规、政策,无法形成法律震慑。例如,现实中的农村里有一些强大的宗族势力,在遇到一些自认为吃亏的事情时,经常无视《信访条例》中15、18、20条的相关规定,组织本族人员冲击乡镇县党政机关,形成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参与宗族活动的党员和基层干部屡见不鲜。党员、基层干部参与宗族活动并成为宗族组织内的骨干,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当地宗族械斗、聚众抗法等严重违法事件经常发生。例如,广西博白县的“宗族势力强大,是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一大顽疾。当地一些党员干部不但参与捐钱捐物修建祠堂、祭祖等活动,而且在祭祖、甚至械斗事件中发挥组织作用。”[8]

三是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不尽如人意。近期,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调查项目组《中国乡村调查2016年度报告: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现状》中反映,60岁以上老人最主要的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农村公共服务仍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现代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国家在普遍增加农民个人经济收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关怀农村“留守老人”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农村宗教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宗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两个《宗教事务条例》,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严谨、扯皮现象。需要国家立法部门根据宗教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二是农村地区的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地方现有宗教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整体素质不高。在我国政府宗教组织与宗教的信息化程度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边疆地区的宗教宣讲力量和手段显得严重的滞后、宣讲手段相对保守,宣传方式过于单一。例如,在南疆地区许多年轻人不能区别宗教和极端宗教主义。“一些宗教人士年龄偏大,知识面狭窄,对现代社会缺乏了解,比起视频中那些引经据典的生动宣讲,他们号召力有限,很难得到年轻一代的认可。”[17]“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尽快提高他们的宗教素养,是对宗教活动监督引导的一项迫切任务。然而,目前这项教育规划尚不明确。”[18]

三是基层宗教监管体系不完善。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随着农村中信徒人数的日益增长,县乡一级宗教管理力量相当薄弱。乡镇宗教干部缺位现象比较普遍,宗教管理一般由统战委员兼任。但其既无执法资格,又与宗教部门不相隶属,许多工作落实不到位。例如,湖南省郴州市有宗教团体18个,宗教活动场所370处,信教群众40余万人。市县两级宗教部门负责宗教管理干部仅15人,且都身兼数职。另外“在基层,村干部由于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是现在村委会干部直接由村民选举产生,对具有群众性的宗教活动一般不会采取制止态度,表现为既不关心也不干涉。加上乡镇基层工作任务繁多,对待宗教工作势必难以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对待农村宗教的存在只能是顺其自然,听之任之。”[18]

三、多方位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基层反腐结合起来

一是深挖涉黑涉恶案件“保护伞”。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倒逼基层党组织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14]深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腐败问题,对已查处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逐件进行分析研判。“公安机关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涉黑涉恶重案要案挂牌督办、提级管辖、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机制,建立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与公安侦查部门捆绑作战工作机制,坚持‘一案双查’原则,排除办案干扰,彻查幕后问题,深挖涉黑涉恶案件幕后的腐败问题、关系网、‘保护伞’。”[19]

二是执法力量、巡察力量下沉。随着国家监察机制的逐渐完善,通过市、县、乡三级联动,构建一个覆盖农村全域的基层巡察机制。采取异地交叉巡察方式查处村级财务中的情况和调查群众最关心的各种问题,促使基层“拍蝇”反腐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首先,“让监察及政法力量延伸到村级治理中,为村民自治保驾护航,是避免黑恶势力侵蚀基层自治组织、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的关键。”[20]其次,通过党内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示约谈、解聘处理等方式处理基层财务中的“微腐败”情况。第三,建立一个权威的责任追究机制。巡察机构不定期让村民填写民主测评表,对村两委班子以及班子成员的工作纪律、作风效能建设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加强对县乡两级领导的行为巡视和监察管理,彻底铲除“村霸”们的保护伞、势力网、关系网。

三是村级账目处于政府和群众双重监督、制约。首先,村级财务公开主体上移。“由村委会转移到乡镇财政所,所有村级账目由乡财政所集中强制公开,所有村级账目集成在同一系统内部,由财政所专人进行更新管理,不再受村级单位及代理会计影响。确保账目实事求是,完整反映村级日常经济活动。”其次,细化财务公开内容。包括“村级季度报表,季度账本(包括科目余额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票据等)、‘三资’情况、当期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资料、手续及当期重大财务事件 (如村级换届审计相关报表及审计报告)”[21]。最后,实现村级财务网上公开全覆盖。让村民在网络上随时直接了解村里的明细账,同时还可通过微信群及时向村民公布村务账目信息。

四是提高举报重大涉黑犯罪线索奖励标准。实践证明,实施犯罪有奖举报是有效打击重大涉黑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为进一步激励群众踊跃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拓宽违法犯罪线索信息来源,广泛征集线索,山东省公安厅针对涉黑犯罪作案手段复杂隐蔽化、群众害怕遭受打击报复特点,将群众举报并查实的重大涉黑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近期,甘肃省出台《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奖励办法》,规定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全省专项斗争期间对举报“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最高可得到2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是实现村干部职业化管理。目前,在农村基层政权中村干部身份亦公亦农,无国家干部编制,无国家正式工资,数量近200万人。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村干部难选、难留、难有作为的现实情况,大力推进村干部职业化管理建设,吸纳、选拔和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村干部,实现岗位公职化、管理制度化、责任明晰化、报酬工薪化、服务便民化、办公现代化。贵州省水城县创新采取“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奖励”的报酬增长机制,稳步提升村干部报酬,将村支书、主任报酬提高到每月3000元,副支书、副主任提高到2500元,其他村干部提高到2000元,全面落实村干部退休养老保障措施,对经考核合格的村干部每年增加报酬100元。同时,将村干部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具体缴纳,并将村干部新农合报销比例从85%提高到100%;将村干部公务差旅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参照《水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给予核实报销。另外,要不断完善村干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减少犯罪诱惑。

二是深入推行、完善农村基层执政主体多元化改革。“由于农村精英现今大都外出务工或经商,滞留在农村的较少,所以从常住农村的人中很难选出既有能耐又能为群众办事的人来,更不要期望选择那些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村干部。”[22]随着我国乡村治理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完善,近年来推行的选派优秀大学生、有体制身份的优秀党员干部参与农村基层管理的行动正在有序进行。《2016-2017中国大学生村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在岗大学生村官102563人。“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19.5万名第一书记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实现了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全覆盖。”[23]要大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第一书记”、乡镇派驻人员、大学生“村官”参与机制,从外部引入大批优秀人才全方位参与村庄治理和发展。着力巩固和扩大党在农村基层的群众基础,不断提升乡村组织的执政水平。

(三)有效遏制农村宗族势力抬头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遏制农村宗族势力发展。目前,农村宗族黑恶势力猖獗的案件频发,说明国家和各地政府在立法、执法、审判等诸多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缺失。把农村宗族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国家立法部门要进行认真调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宗族势力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政策。切实强化法律震慑效应,削弱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宗族宗派势力。

二是对党员、干部参加宗族活动行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约束性规定。例如,党员、干部参与宗族势力活动,并被宗族势力裹挟,参与架空基层党组织、操纵村务和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活动的,一律开除党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近,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公布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十二项重点内容,重点监督“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三是对各种宗族组织依法登记。目前,在一些农村许多的宗族组织和祠堂均未登记。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使其纳入国家行政系统的约束下。对未经批准成立的宗族组织,一律取缔,查禁其开展的各种宗族活动。

四是严格审批、控制农村宗祠建设工程。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坚决遏制农村宗祠新建并控制翻修、扩建宗祠行为。“任何宗族组织、团体和姓氏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宗族祠堂和庙宇。已建的宗族祠堂,属危房的予以拆除,其余收归当地村委会统一管理,并逐步改为农民夜校或文体活动中心等。”①江西省万载县.《关于依法取缔非法宗族组织,严厉打击非法宗族活动的若干规定》。

五是逐步改变以地缘为基础的聚族而居的生存方式。在我国,聚族居住是农村里宗族繁衍和宗族组织复活的土壤。深入推行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小城镇建设,打破相互割裂的城乡二元结构。通过促进农村人口自由流动,有效改变农村长期形成的封闭凝固环境,逐步改变宗族聚族而居、宗族活动长期渗透到村民们生活中的传统生活方式。

总之,对农村宗族势力的管理“应当走出传统的意识形态立场,走向务实的法治型管理,即农村宗族实行依法管理,保护其合法行为,限制和打击其非法行为。 ”[24]

(四)不断提升农村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是把农村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依据《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着重深入研究网络宗教、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实化具体举措,填补法律空白。”②《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认真落实《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标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一些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地处偏僻、规模偏小、条件偏差和宗教活动不正常,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退出机制。

二是用综合法治手段处理宗教问题。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与农村宗教事务管理有关的教育、公安、财税、土地、规划、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依照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综合法治手段进行统筹管理。

三是采取通俗易懂的教育方法提升农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针对许多村民犯罪唯一目的是钱和利益的现实情况,基层执政机构应将法制宣传深入农村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以“扫黑除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在村社和人员密集场所张贴公示和发放资料的形式进行宣传,向过往咨询的群众讲解。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宗教的基本常识。

四是把宗教活动管理作为乡风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利用送戏下乡、村级文化广场、农家书屋、健康讲座、广场舞、太极拳(剑)等乡风文明建设平台,丰富广大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乡村干部切实帮助信教群众中的弱势群体尽快脱贫,通过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来降低宗教对群众的吸引力。

五是努力提高边远农村地区宗教管理水平。治国必先治边。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加大边远农村地区宗教管理工作在项目、编制、经费等方面的落实力度。其次,当地宗教管理机构、宗教界要制定长期的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计划,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的培训,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如开展形势与政策、政治理论教育、宪法与法律法规、宗教政策法规、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现代管理(包括财务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及国学传统文化等方面培训。再次,在边远农村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多、教职人员多、信教群众多的乡镇设立宗教事务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干部,拨发专项工作经费,配备车辆应对宗教活动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最后,建立村级宗教信息平台和宗教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宗教组织、活动场所、活动内容、信教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了解教徒心理动态,实时监督其行为动态,乡综合办、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联合加强对非正常宗教活动的监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