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辉
近日,河南开封中国翰园春节庙会景区在门票背面发布了丢失儿童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并鼓励游客拍照发至朋友圉,让孩子多一条回家的路。据景区介绍,今年是第一次尝试,总共选取了300名丢失儿童,目前已发出上万张“寻亲”门票。(见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门票寻亲,就是把一些丢失儿童的信息粘贴在门票上,鼓励游客把丢失儿童的相关信息发到朋友圉,利用春节游客集中、信息传播快等特点,帮助丢失儿童亲属寻找丢失的孩子。
消息一出,旋即引发网友的巨大关注。“门票寻亲”在获得不少肯定与赞誉的同时,也遭受到很多质疑。有人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炒作和生意,是一次蹩脚和效果难彰的公益行动。近些年像这样利用商业媒介或与商业媒介一起发布寻人信息的做法已不是第一次。比如2016年11月,山东青岛一家矿泉水厂家就与“宝贝回家”网站合作,把一款印有失踪儿童头像及基本信息的矿泉水投放市场,当时也受到不少质疑。
其实,公众有质疑,是对“门票寻亲”“矿泉水寻亲”等类似公益活动缺乏更深的了解和认识。无可否认,确如有人质疑的那样,一边寻孩子一边做生意,有公益和利益缠搅的嫌疑。但也要明白的是,公益和利益并非一定存在着矛盾,很多时候公益也需要载体,一边做公益一边赚钱,未尝不是长久有效的途径。
质疑“门票寻亲”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实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这样的做法之所以一出现就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很稀缺,体现出时下对失踪儿童进行公益寻找的方式方法还很匮乏。
事实也正是这样,目前我们对失踪儿童的关注和关爱之心并不少,但具体到帮助失踪儿童家庭有效寻找到孩子方面,却并没有太多有效的渠道和方法。因此,目前公益寻找失踪儿童的具体方式往往有一种无奈和无力感。
反过来再看类似“门票寻亲”等做法,不但是一次寻找失踪儿童的积极实践和创新,而且还可能起到启发作用,激发出更多寻找方式。何况,当大部分人都在享受春节假期的时候,他们却在为公益做努力,就凭这一点,我们也应该为他们点赞。
诚然,“门票寻亲”或许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效果也不一定立竿见影,但之于目前寻找失踪儿童方式稀缺的现状,以及努力为孩子拓宽回家的路而言,无疑值得提倡和鼓励。
让人欣慰的是,景区并没有因备受质疑而退却,反而积极筹划下一个“门票寻亲”公益行动——在今年清明期间还利用类似方式,帮助丢失老人家庭寻亲。期待更多地方也能创新方式,让公益活动不再稀缺。
本刊整理自《工人日報》
别让外卖小哥“拿生命送餐”
杨玉龙
因为急着给顾客送餐,又打不开门,外卖小哥竟从2楼跳下摔伤,导致脑内出血与颅骨骨折。前不久发生在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的一则新闻让人深感意外——不就送个外卖,差点儿把命都拼上,至于吗?(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数据》,2016年,外卖行业整体交易额达1300亿元,2018年将攀上3000亿元规模。在这亮丽的数据背后,有一群最底层的劳动者,他们凭借自己的辛苦劳作,养活着自己和背后的家庭,也满足着众多消费者的需求,更推动着外卖行业的发展——他们就是外卖小哥。
送外卖虽是一份“学历不限、经验不限”的工作,但其背后的压力与风险也不容小觑。有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上海市送餐外卖行业发生伤亡交通事故共76起,饿了么和美团各占26%。难怪有人说,外卖小哥是在“拿生命送餐”。
导致外卖小哥“拿生命送餐”,除去其自身的安全意识淡薄外,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工作压力——差评已经成了外卖企业和网购企业的指挥棒。比如,在美团外卖,送餐员只要得到一个差评,就会被扣50元,得到一个投诉会被扣600元,得到两个投诉就会被辞退。差评已然成为捆绑送餐员的枷锁。
同时,一些消费者的不理解甚至是故意刁难,也难辞其咎。“小哥,我心情不好,帮我在外卖袋子上画个老虎”“顺便提个垃圾下去吧”“来的路上帮忙买双筷子”……对于这些“框外要求”,外卖小哥做了势必耽误时间和精力,不做又怕得罪客户而遭遇差评,如此也为外卖小哥按下了“加速键”。
毋庸置疑,快是外卖行业的立身之本。可当“10个送餐员9个都在闯红灯”成为一种常态,一则势必会让外卖小哥自身的生命安全堪忧。二则势必会让其成为“马路杀手”,给公共安全带来隐忧,尤其是许多外卖公司并未与送餐员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当出现拖欠工资、受工伤等情况时,外卖小哥权益受到侵害不说,更有可能因此丢掉饭碗。
红火的外卖行业虽然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也成为一大经济增长点,但是对外卖小哥的权益不能视而不见,尤其不能让他们“拿生命送餐”。这就要求企业用人依法依规,坚持以员工为本,切忌为了盈利而忽视送餐员的权益。此外,消费者面对外卖小哥也应多些理解与包容。相信只有让他们身上的“发条”慢下来,才能让他们在安全的基础上快起来。
本刊整理自《法制日报》
购票软件“花式”搭售侵犯消费者权益
马菱霞
当前,通过购票软件、OTA(在线旅行社)网站预订火车票,已成为很多消费者的习惯。然而,网页上以默认钩选的方式,将租车、酒店优惠、快速退改签服务、交通意外险等五花八门的附加项目与火车票、飞机票进行捆绑销售,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春运期间抢票环节争分夺秒,消费者如果没有留意这些隐蔽搭售产品而主动取消的话,订单金额将比票面价格多出20~40元不等,在不经意间多花钱。
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购票软件的套路有多深,其实质都是经营者以隐蔽方式,搭售消费者不愿意或不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花式”搭售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购票软件的搭售方式一般是在网页的隐蔽位置默认钩选,除非消费者主动点击取消,否则达成购买。这一做法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之嫌,违背消费者作为缔约方享有缔约自由的意愿,利用消费者急于付款买票的心理搭售产品,有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花式”搭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诸多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默认搭售行为,使得消费者对所购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没意识到自己在购票的同时还购买了附加服务项目,其知情权被侵犯。
再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选择买或者不买、向谁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并且通过货比三家选出最适合自己的一种。而OTA网站默认钩选了附加套餐并置于页面隐蔽位置,使消费者很难注意到,更无从比较、选择附加套餐的具体内容,一旦付款完成,只能被动接受所搭售的产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事实上被剥夺。
最后,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OTA网站的默认搭售行为,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家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侵犯其公平交易权。
此外,购票软件搭售保险的行为也涉嫌违法。目前OTA网站搭售的保险主要有两种:交通意外险和延迟出票险。对于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说明义务。然而在默认钩选搭售保险的情况下,商家显然未尽到对该保险的理赔内容、保险责任等进行说明的义务。对于后者,商家涉嫌变相收费、破坏购票秩序,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一是火车票是由政府定价、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产品,作为一种有限资源,火车票的分配应当具有普惠性,并非出价高者得票。如果消费者花30元购买极速出票服务,真的能够更早抢到车票,意味着他多花钱可以“插队”,侵犯了其他消费者购票的合法权益,无形中还拉高了票价。二是2006年国家就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5元封顶,禁止加价或变相收费。
面对“花式”搭售,需要社会共治。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整治,明确要求OTA网站诚实守信,明码标价,禁止默认搭售,规范OTA网站的售票行为:另一方面,各OTA网站也应当认识到,欺瞒、误导消费者只能逞一时之快,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良好的交易氛围,才是企业的长久之道。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谨慎识别各类“花式”搭售。
本刊整理自《光明日报》
叫停提前开学:教育就该以学生为本
据报道,前不久,河北衡水多所高中的学生联合举报学校寒假提前开学。按市教育局下发的通知规定,普通高中寒假后于正月十六正式开学,然而衡水多所高中提前开学。这引起学生普遍不满,各高中学生联合向各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举报。
最终衡水市教育局发布关于重申中小学寒假时间,禁止学校集体补课行为的紧急通知,各高中通知学生正月十六正式开学。
这或是可以载入衡水当地教育史的一次事件:多所高中违规提前开学,很多学生“花式抵制”。让人欣慰的是,当地教育部门的及时回应,让这次“联合举报”事件有了比较圆满的结果,值得点赞。
这给公众留下的启示是,针对学校的违规办学,学生、家长等应该努力站出来,共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抢跑式恶性竞争,而非群体无意识地配合学校的违规办学——这只会让违规变得习以为常,让个别站出来反对违规办学者显得孤立无援。而地方教育部门也该依规办事,去给正当的权利伸张行为撑腰。
呼吁地方教育部门积极作为和呼吁学生等共同发声“并举”,并非多余。要知道,近年来,学生个体举报学校违规补课,反而被打击报复的新闻时有发生。去年媒体就曾报道,江西省于都实验中学高二学生刘文展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违规办学而被学校劝退。当地教育部门把责任推给班主任,称劝退举报学生是教师个人行为,责成对涉事班主任批评教育。但舆论对此处理并不怎么满意。
事实上,衡水当地也有类似现象:据报道,已从衡水一所中学毕业的张恒(化名),高二寒假时,曾在微博上向当地举报学校提前开学。之后他不仅被学校当众点名批评,甚至还被班主任踹过几脚,还有一小部分同学也觉得他对不起学校。
对于这类正常的权利表达,有关方面就应该旗帜鲜明地表示支持。这次衡水教育部门的处理,就呼应了学生群体的权利诉求,而不是令其落空。
提前开学,是以牺牲学生休息时间为代价,盲目追赶、攀比,体现的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应试竞争思维。这不仅对学生是一种不尊重,对那些被迫教学的老师又何尝不是一种负累?法定的休息时间,被随意侵占,也是对法规的蔑视。试问如此随意的强制提前开学,又怎么收到好的教学和示范效果?
当然也要看到推进依法治教的艰难。学生通过制造舆论、引发关注路径维权,而非走学校办学、管理的正常机制与程序,本就值得寻思:事实上,若在涉事高中,家长委员会等能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参与学校办学监督的学生会,学生话语权能得以保障,那这些明显违规的规定在制约之下,恐怕也不会轻易“脱缰出笼”。
通常来说,学校提前开学,不可能悄悄进行,地方教育部门对学校在寒假中提前开学补课的监管,不会太难,可有的违规补课,就在地方教育部门眼皮底下发生。对其而言,显然应打破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是“补课利益共同体”、有着共同的升学政绩利益的印象,让提前开学、补课等问题对应的监管体系与问责机制起到作用。
所以说,学生联合举报提前开学,是举报,也是一种提醒。
本刊整理自《新京报》“同一天生日”网上募捐做慈善别让爱心凉了
贾兴鹏
近日,“同一天生日”网上募捐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最新消息是,深圳市民政局对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立案调查,民政部也发文称该活动违反慈善法,爱佑未来基金会回应称,捐款者可申请退款。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做慈善是值得提倡的事情,但切不可忘记初心,不能以慈善的名义跨越诚信的底线,更不可为了达到传播效果而不择手段。
“同一天生日”发起之初,凭借公众的好奇心和同情心,吸引了一大批人的眼球,网民在捐款后主动转发,还点赞这个创意,短短两天时间就捐款250多万元。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确实是网络募捐的一次成功案例。
然而,慈善不是商业策划,更不是传播作秀,坚持法律法规,是基本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同一天生日”项目所选平台为“分贝筹”微信服务号,账号主体是北京零分贝科技有限公司,很明显并不属于民政部指定的12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
活动发起方之一的深圳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是由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CEO马化腾与爱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王兵共同发起、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公募基金会。
作為一家专业的慈善组织,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居然罔顾法规,让一个不具备资质的平台发起募捐,难怪有法律人士评论:“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也着实让人匪夷所思。”
而“分贝筹”创始人王立的回应,也多少显得苍白无力。先是称“内部测试,还没正式上线”,随后又表示“只有6个孩子信息有误”。网友立即站出来反驳,贴出了19张有误照片,并表示“信息错误的肯定不止这些。”
随后,“分贝筹”还被曝光,其实行的“一对一长期捐”,实际却是“多对一无限捐”。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受助者信息,反衬的正是慈善初心的遗忘和随意。
亡羊补牢,犹未迟也。作为此次募捐的发起人,“分贝筹”理应及时公开收集信息的程序,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撤回测试阶段的无效募捐行为,返还民众因信息误导的捐款。
不要以为做慈善初衷是好的,未谋取私利就可以推卸责任。做好事更不能不择手段,失去诚信的慈善,欺骗了奉献爱心的民众,损害的却是整个慈善事业。
进入新时代,“人人公益、随手公益、互联网公益”已成为引领社会向上行善的新潮流。面对社会广泛参与的爱心行动,组织者更应谨慎为之,募捐程序化、专业化,才能守护爱心。别让爱心凉了,别让善意灭了。爱心传播越远,募捐者的责任越大。
被大象踩死的旅游领队是不是见义勇为
刘昌松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针对泰国大象踩死中国旅行社重庆领队何永杰事件的调查,泰国警方披露了最新进展。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有人拉扯过大象尾巴,但事发前有很多人围着拍照,大象被刺激。警方还认定驯象师控制大象不当,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另据报道,泰国警方称虽然没有监控视频,但领队何永杰确系为了救人而死。
多数网友认为,何永杰为救跟团旅游的同胞,置个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顾,表现了大无畏的英勇气概,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理应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目前像他这样的人实在不多,国家应当大力宣传表彰,以弘扬这类正气。
但有专业法律人士称,旅行社在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因此,何永杰作为领队在其带领的客人遭遇大象攻击时进行救助,是在履行特定义务,根据重庆当地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规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
我国对见义勇为尚无全国性立法,但各省级地方基本都制定了相关条例。《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可见,重庆的《见义勇为条例》确实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围之外。不单是重庆,多数省份的见义勇为条例,都有类似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条例》之所以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不是因为那些人的行为不够英勇,不需要表彰,而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要表彰的行为性质,就是那种工作之外的英勇行为——行为人那样做不是职责所在,不是工作要求,而是基于一个“义”字,基于其自身强烈的正义、公义之心而表现出来的壮举。
例如,警察在公民生命财产遭到危险时挺身而出,是《人民警察法》所要求的“法定职责”,若不挺身而出还涉嫌渎职违法犯罪:银行雇用的保安在遇到有人抢劫银行时应同抢劫犯搏斗,这是保安工作的“特定义务”,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警察和保安等为工作英勇献身了J都不算是“见义勇为”。
同样,旅游法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领队何永杰正是在履行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尽管其行为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却应该受到其他形式的奖励和表彰。
愿每位患者都被温柔相待
白剑峰
“我,一名外科医生,天天把‘手术两字挂在嘴边,却在听到被手术人是自己的时候,不争气地腿软了。”最近,一位医生在网上讲述了自己被做肛肠手术的经历。当他躺在手术台上,才真切地体会到,医生一句简单的安慰对于患者有多大意义。“每位患者都应被温柔对待,从我做起!”
这让人想起了电影《再生之旅》,一名医生患喉癌后,亲尝了种种沮丧、担心、无奈、怀疑、等待、怨恨。当他康复后,专门安排年轻医生穿上病号服,住院体验患者的生活。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医生迟早也会成为患者。有人说,没有生过病的医生,成不了好医生。此话意味深长。医患是一对矛盾体,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面对同样一件事情,医生有医生的想法,患者有患者的感受。医生关注的是疾病,患者感受的是疾痛。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一张病床,将医患隔成两个世界。站在床边和躺在床上的角度不同,看到的世界也完全不同。
人们常说“换位思考”,但医生与患者真正“换位”并不容易。如果不当一回患者或不经历一场手术,医生恐怕永远不懂患者的痛苦。当然,并非所有医生都有角色换位的机会。但是,即便不能“同病相怜”,也要“心有戚戚”。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可以合法地让患者麻醉后失去知觉,然后打开他们的身体,露出五脏六腑,或切除,或缝合,或注射。一旦穿上白大褂,医生很容易产生一种居高临下的傲慢,俨然是主管生死的“判官”。尽管医生并不具备起死回生的神奇“法术”,而患者依然把性命交付给医生,并且毫无怨言地承受痛苦。这一切,都是源于对医生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患者是医生最好的老师。医生救治了患者,患者也成就了医生。每一位医生的成长之路,都是患者用鲜血和痛苦铺就的。医生理应对患者深怀感恩之心,带着爱去行医。
现代医学如同工业化的流水线,患者一个个被推进手术室,再一个个被推出来。在周而复始的循环中,医生的感觉似乎越来越麻木。很多病人反映,术前看不见主刀医生,术中不知道谁做手术,术后找不到医生的影子。有的医生过分关注病变组织,把病人当成了“会呼吸的肿瘤”;有的医生语言随意轻慢,给患者带来无尽的恐惧和不安。这样的医生,迟早会尝到自己酿下的苦酒。因为白大褂与病号服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人人都会生病,医生也不例外。当医生穿着白大褂呵斥病人,应该想到自己穿上病号服的时候,也会同样有种种不适之感。不要等到自己生病了J才知道应该对患者好一点。有位外国医生曾说:“如果我能从头来过,我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行医,但不幸的是,生命不给人这种重新来过的机会。”
如果说疾病是人生的暗夜,医生就是暗夜里的提灯人。人们常说,今天你怎样对待别人,明天你也会被怎样对待。愿每一位医生都能怀抱一颗仁心,温柔对待那些为病所苦的人。
本刊整理自《人民日报》
别让传统文化替“女德班”背黑锅
赵清源
抚顺“女德班”所宣扬的价值观,与真正的传统文化相去甚远,如果再任由其穿上传统外衣招摇过市,传统文化恐怕又会在“背黑锅”中遭遇更深沉的“形象危机”。
日前,抚顺传统文化教育学校开办的“女德班”,在网络上引发争议,在“女德班”的视频中,讲师宣讲“女子点外卖不刷碗就是不守妇道”“女子就不应该往上走,就应该在最底层”等观点。抚顺市教育局随后回应:“女德班”教学内容中存在着有悖社会道德风尚的问题,要求该无证办学机构立即停止办学,所有学员尽快遣散。
如果说,此前的豫章学院“无文化”的粗暴戒网瘾让传统文化蒙尘,那荒腔走调的“女德教育”,则暴露了涉事学校的“无德”。耐人寻味的是,这次该学校又拿“传统文化”自我标榜。
说起传统文化,有人曾问我,传统文化中到底有没有糟粕?我说,有,很多都被我们继承下来了。抚顺的“女德班”就是继承糟粕的最新例证,如果不是停止办学,很难说,下一步他们会不会提倡恢复裹脚。
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女德班”不仅令人惊异,而且可笑。不过,出现这样的“女德班”不是最可怕的,因为其荒谬得像个笑话,稍有常识的现代人都会戳破其中的破绽。可怕的是,一旦公众把这些腐朽糟粕等同于传统文化,这既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非国家社会之福。
其实,在国学热不断升温的今天,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早已是这个领域的新常态。说是“俱下”“混杂”,其实鱼多龙少:这些年,假国学之名,假传统文化之名,沽名钓誉者有之,大肆敛财者有之,别有用心者有之。对于受众来说,不明就里者有之,盲目跟风者有之,心有戚戚者有之。可以说,传统文化热总体仍是虚热。抚顺的“女德班”,就是这场虚热中的最新反面典型。
抚顺“女德班”所宣扬的价值观,不仅与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格格不入,也和传统文化的理念背道而驰。毋庸讳言,传统文化有自身的局限性,但抚顺“女德班”中的很多观点,有的是历史长河中早已被淘汰的沉渣,比如“男人比女人高一等”,有的是自己想当然的随意勾连,比如“点外卖不刷碗就是不守妇道”,这些都和真正的传统文化相去甚远。
不仅如此,抚顺“女德班”也和国家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是两张皮。2017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给传统文化勾画了“画像”,包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精忠报国、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等。而抚顺的“女德班”所宣扬的价值观,不仅不在此列,有的还与《意见》要求相悖。
传统文化本身已命运多舛,如果再任由腐朽糟粕穿上传统外衣招摇过市,传统文化恐怕又会在“背黑锅”中遭遇更深沉的“形象危机”。
同时,传统文化历时已久,积淀已富,既有时空的隔膜,也有学问的门槛。很多问题并不是非黑即白的选择题,更不是非对即错的判断题。要想真正传承发展,不经过一番深入的学习是难以得其堂奥的,这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和巨大的精力。
但抚顺“女德班”却直接绕过了这些,似乎听听讲座、喝喝鸡汤便能通晓古今。这不是传承传统文化,而是毁灭传统文化。这种塞满腐朽的假传统文化,会掏空传统文化的躯体,消解传统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这恐怕才是抚顺“女德班”可能带来的深层次后患。
本刊整理自《新京报》
关注高校流浪猫盲目的爱心也是伤害
田垚
近日,西安体育学院举办了一场“在校不养宠”主题影展,吸引了很多在校学生关注。过去几年间,从北大“学术校猫”到清华“猫馆长”,高校之中的流浪猫狗频频亮相,次第“走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们的境遇却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好。高校中的流浪猫狗们常常遭到捕杀、虐杀。而更大的威胁则来自自然,由于天气寒冷等非人为因素,许多流浪猫狗被冻死、冻伤,或是死于疾病与残疾。
要解决高校流浪动物的生存问题,仅有爱心是不够的。要通过实干关爱流浪动物,还需从减少流浪动物数量、加强高校监管、规范流浪动物管理三个方面着手。
减少流浪动物数量,是解决流浪动物生存问题的治本之策。禁止在校生饲养宠物,听起来不近人情,实际上却是对动物更负责的规定。大学生是流动的,毕业后,他们的宠物何去何从,必然会成为问题。禁止在校生养宠物,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数量,及时为流浪动物绝育也是必要措施。
加强监管,则能有效避免虐待动物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虐待动物事件之所以在校园中屡屡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高校监管力度不足。这个问题同时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有关部门管理方式粗放,很多虐杀事件都是保安所为;另一方面,则是学校对整个校园环境的監管不足,多设置摄像头、加强巡逻等措施,或能避免虐猫、虐狗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而对学生进行伦理和动物保护方面的教育也是校方能做的事。
规范流浪动物管理,则是改善流浪动物生存现状的直接办法。由高校成立专门的关爱流浪动物组织,统一时间给流浪动物喂食,能有效避免学生分散喂食造成的校园环境污染问题,也能避免过度喂食的问题:及时将不宜养在校园里的流浪动物送到当地动物保护机构,则能使它们有更好的归宿。规范的管理,能够解决一系列流浪动物可能带来的问题,也能提高流浪动物的生存质量。
诚然,很多在校生自己饲养宠物或者是喂养流浪动物,都是出于一种对动物的爱。有爱心当然不是坏事,但如果方式方法不当,爱也可能成为一种伤害。解决高校流浪动物问题,应该找到正确的方式方法,而不应让爱因盲目造成伤害。
公布性侵犯罪人信息无关侵犯隐私权
金泽刚
隐私一旦上升为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就应该具有普遍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支撑。性犯罪的经历更不能成为被保护的对象。所以,不是所有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一律纳入隐私权利保护的范畴。
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公布性侵者信息争议在是否侵犯其隐私
这一做法立即引起不小的争议。支持者表示此举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有利民众预防的作用。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犯罪人的隐私,且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执法”。实际上,争论的核心就在于要在保障人权(如犯罪人的隐私权)和防卫社会(尤其是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
此次江苏淮安的做法无疑与近年来性侵儿童等未成年人的罪案多发有关。有调查显示,2016年平均每天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竟然有1.21起。调查还显示,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总数的69.28%,作案者多次实施性侵的占比高达62.12%,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害的占14.09%。
各国实践也早已证明,性侵犯罪人具有改造难、再犯率高等特点,他们被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后仍然潜藏着一定的危险性,需要特别预防。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的《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者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
所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信息有利于民众有针对性地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减少被害可能性。事实上,此前我国浙江、上海等地的一些市区也有过类似的探索。
并非所有人隐私权都受保护
就个人权利而言,的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法律要求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犯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固然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但司法机关的做法,是在判决书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犯罪人的信息。这些资料对于犯罪人来说是隐私,但对于民众自我防卫而言,却是需要知晓的信息。
隐私一旦上升为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就应该具有普遍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支撑。性犯罪的经历更不能成为被保护的对象。所以,不是所有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能一律纳入隐私权利保护的范畴。
近期,一则“上海静安寺同一个人两年内被一个老色狼猥亵三次”的文章引发网络热议。微博用户“巴西徐老师”以亲身经历写了这篇文章,并将猥亵者的照片曝光。在文章发布后,评论里竟发现了100多个被同一老色狼猥亵过的受害者,该猥亵者的行为可能已持续了10多年,真相让人咋舌。
而也有人指责“巴西徐老师”曝光照片的行为是对老人隐私权的侵犯。问题是,这名老者的猥亵行为(惯用手法:摸下體、摸屁股、袭胸)即使不能认定为猥亵犯罪,但其行为持续时间长、受害者数量多,对其活动区域的女性来说就是一大威胁。如果能早点曝光其照片与行径,势必有利于该区域的女性提高警惕,预防被袭。
当然,对于性侵犯罪人的个人信息以及犯罪史,从官方公布相关信息,再到本人有义务到住所地报到登记,以及民众如何获得相关信息,都有一个法制宣传和制度建设的过程,这一做法如何发展期待进一步的实践和探索。
本刊整理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