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连军 陈培永
内容提要 马克思所理解的群众实际上蕴含两个维度:一是物质力量或现实力量,是能够将美好理论、将抽象哲学化为实践的历史主体;二是理论、思想必须立足的现实、物质、利益、实践。这两个维度被之后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继承和发展。群众理论在毛泽东的哲学中不仅是一种执政权力的正当性理论,还蕴含着大多数普通群众与少数政治精英共同决定政治事务的政治理想。践行群众路线的前提是要从辩证的、历史的、实践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群众路线问题既是作风建设问题和领导艺术与领导方法问题,也是制度建设问题。
在中西方思想史上,“群众”往往被思想家们轻视、鄙视甚至敌视。马克思主义赋予了群众这一主体以一种先进、革命的特质,改变了这个词汇的贬义色彩,并形成了一套丰富的涉及政治哲学、认识论、领导艺术、工作方法的群众路线理论。今天,如何理解群众的地位,如何让群众的力量得到真实的呈现,给群众正名,还需理论上的充分阐释与实践上的制度保证。
“群众”(die Massen/masses)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述中曾多次出现,出现次数最多、最集中的当属《神圣家族》一书。该书是两人合著的第一本哲学著作,主要目的是批判当时以布鲁诺·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强调“精神”“自我意识”的重要性,认定理论活动是历史进程中唯一积极的因素。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鲍威尔等人把改造社会的事业归结为“批判的批判”的大脑活动,把“批判的批判”看作某种超验的力量,似乎通过批判就可以改变世界、改变历史,实际上就是认定精神、自我意识像上帝一样是万能的、无所不知的。而正如上帝把自己的意志赋予自己的创造物一样,他们也力图让自己扮演上帝的角色,试图把自己的意志赋予自己的创造物从而改变历史的进程。
在强调精神、自我意识重要性的时侯,鲍威尔等人将批判的矛头对准的正是“群众”。群众被认为是精神的对立面、批判的对立面,是精神的真正敌人[1]〔德〕布鲁诺·鲍威尔:《评讨论犹太人问题的最新著述(1)》,聂锦芳、李彬彬编《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7页。。群众阻碍精神实现,是自我欺骗的、懦弱无能的,是有限的、粗野的、鲁莽的、僵死的和无机的,是“卑贱的纯粹的无”,是“精神的空虚”,是“品质的虚幻的人格化”。群众甚至根本算不上真正的人,真正的人应该是有精神的、有自我意识的,现实的人无限渺小,根本达不到他们所理解的真正的人的标准,所以只能被称呼为“群众”。
也就是说,鲍威尔等人从精神的绝对合理性的信条出发,人为制造了精神与群众的对立。一方面是精神、进步,另一方面是群众、落后。精神永远是进步的,群众则永远是非批判的、无精神的、空虚落后的,双方作为永久不变的两极彼此对立起来。精神就等于进步,群众就等于落后,这成为他们的基本逻辑假设。青年黑格尔派不相信群众是会变化的,是会走向进步的,最终把精神不能实现的原因归结为群众,归结为进步的对立物——群众的不进步。
精神与群众的对立,在具体的社会历史中必然表现为少数精英人物与大多数人的对立。鲍威尔等人宣布批判就是绝对精神,他们自己就是批判者,因此对批判的推崇最终落脚到对一小撮杰出人物即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人物的推崇上。而他们把精神、批判与“群众”对立起来,也就使自己与大多数人对立起来。他们相信掌握批判武器、有哲学头脑的少数精英人物是精神的代表者,因此也是社会的主宰者和救世主,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作为不善于哲学思辨的从事世俗活动的普通人,群众则注定只是历史中的材料,是消极被动的群氓,是等待着被人救赎甚至还阻碍历史进步的群体。
这些批判者给自己带上了神圣光环,把自己视为超越现实物质利益的抽象的理性、精神的发言人,成为绝对、无限的绝对理念的代表者,视为创造历史、改变社会历程的“伟大人物”,同时把群众视为只重视物质利益、注定没有历史贡献的消极力量。现实都被当成一些范畴,人的一切活动和实践都被归结为辩证的思维过程。创造历史的行动只是发生在哲学家的意识、见解、观念、思辨的想象中。他们把人的一切活动消融在思辨的辩证法之中,试图用思辨的辩证法来创造世界。
鲍威尔等人认为,只要人在思想观念中意识到自己不再被奴役、压制,他们就自然解放了,就创造了历史,比如认为工人只要在思想中消除雇佣劳动,不再认为自己是雇佣工人,那么他们就不再是雇佣工人了;只要他们在思想上征服了资本这个范畴,他们也就消除了现实的资本。其实,人们已经意识到用纯粹的思维不能使他们自己摆脱屈辱地位,他们感觉到存在和思维之间、意识和生活之间的差距,知道必须用实际的和具体的方式来行动才能摆脱现有的地位,他们明白要“使人不仅能在思维中、在意识中,而且也能在群众的存在中、在生活中真正成其为人”[2]〔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第287页。。而且,工人群众实际上并非批判者所想象的那样,他们并非只顾及自己、只注重短期物质利益、没有精神思想的人,他们其实已经认识到同其他力量合作产生的那种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相信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相信群众是创造新世界的力量。“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3]〔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第287页。当然,他们不是盲目相信群众,他们认识到,群众中确实有被动的、消极的因素。群众中的某些个体和少数因素确实是值得批判的,但不能因个体的问题而就否定群众整体的力量。青年黑格尔派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群众也不能被理解成固定不变的,不能认为16世纪和19世纪的群众是没有差别的,青年黑格尔派将群众理解成批判、精神的对立面,在不懈宣称永恒性的精神时,群众本身也被固化、孤立地理解了。
马克思、恩格斯相信群众的力量。马克思深深明白,伟大历史的活动一定要唤起人数众多的群众,理论必须掌握群众,才能变成物质力量。如果思想不能体现群众的利益,那么这种思想就注定是不合时宜的,也注定不会产生革命的行动。思想必须与群众结合起来,理论必须与现实条件结合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写道:“世俗社会主义的首要原理把单纯理论领域内的解放作为一种幻想加以摒弃,为了现实的自由,它除了要求有理想主义的‘意志’以外,还要求有很具体的、很物质的条件。”[1]〔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页。纯观念的、纯主观的理想再好,也必须在具体的物质条件中,在行动中体现出来的,而群众就代表着这种物质条件和具体行动。群众不仅指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其还有一种隐喻,代表着“经验的活动”以及“这一活动的经验的利益”,其代表着现实性、物质性、利益性、实践性等特质。
马克思主义群众理论说明,哲学思想必须立足于具体条件、具体时间,必须找到物质力量才能推进人类社会历史进程。马克思所理解的群众实际上蕴含两个维度:一是物质力量或现实力量,是能够将美好理论、将抽象哲学化为实践的历史主体;二是理论、思想必须立足的现实、物质、利益、实践。所以,群众理论不仅涉及特定人数的集合以及如何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问题,其还内含了理论立足于现实、实践的要求,代表了一种思想与理论结合的方向。这两个维度恰恰被之后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继承和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毛泽东是最重视“群众”的思想家。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更认识到群众力量的强大。“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2]《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0页。“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3]《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与近代西方国家通过假想自然状态下抽象之人建立社会契约来论证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不同,与传统中国专制皇权通过鼓吹君与天、神的关系来论证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不同,毛泽东是通过政治精英(包括领袖、领导、干部、党员等)与普通群众的辩证关系,通过对群众的信任、对群众力量的依靠、对群众言行的重视、对群众利益的满足,以及获得群众的认同,来说明执政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哲学抽象的、复杂的合法性理论的建构逻辑,毛泽东的话言简意赅,但却更具有说服力,更能够赢得人心、获得共识。正如美国学者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所指出的那样:“不管他的领导具有多么超凡的魅力,这种领导的合法性是通过它与群众的联系而得以证实的。如果说皇帝们是用宗教仪式来证明他们同上天的密切关系,那么,毛泽东则通过反复尝试实现政府同人民的沟通来表明他接近于他的合法性的主要根源:群众。”[4]〔美〕魏斐德:《历史与意志:毛泽东思想的哲学透视》,李君如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如果仅仅把群众理解为一种成功的政治合法性资源获取方式,还不足以理解其在毛泽东的政治哲学架构中的独特意义。毛泽东如此突出强调群众的地位,实质上内蕴着他对谁掌握政治权力、如何驾驭政治权力等问题的思索,他想表达的是一种从未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得到呈现的政治理想图式,他要终结一个人或少数人拥有政治权力、专断随意地支配权力的历史现象,真正实现社会底层的普通群众与少数政治精英共同享有权力、共同运用权力、共同决定国家事务的政治社会秩序,实现国家权力归人民所有的社会秩序。
西方政治哲学的终极追求是通过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建立民主的、公平的、平等的公民交往机制,使人民这一公民集合体真正拥有主权。关于群众的政治哲学终极追求则是通过群众和政治精英的良性互动,使全体人民的当家作主成为现实。前者似乎无视社会本身实际存在并将长期维系的政治精英与普通群众的区分,后者更为务实地关注到了必然会出现的二元主体之分。人的天赋能力和实践历练的不同,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必然会有差别。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都是政治精英和普通群众相互影响的历史。在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的群众政治哲学比起西方的公民政治哲学更务实。
毛泽东不仅从政治哲学意义上赋予群众崇高的主体地位,力求从群众身上找到新型的现代化政治模式,他还力求在领导方法上贯彻群众观,这种贯彻的努力也因此使群众理论上升到哲学认识论的层面上。在1943年发表的《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毛泽东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是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1]《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这种领导方法或者说群众工作方法,对群众的理解实际上也与马克思把群众理解成现实、实践是一致的。
无论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还是从领导方法的角度来看,毛泽东设想的领导(政治精英)和普通群众在接触中实现良性互动的理论,绝对是堪称完美的政治图式。毛泽东也确实在历史实践中向世人展示了他的群众思想的力量,他充分调动了被古今中外众多思想家歧视的群众,使其成为拥有政治参与意识、积极参与革命实践、展示出巨大政治能量的政治主体,最终完成了当代中国民族解放的历史使命。但是,这种政治理想在新中国成立后受到了重大挑战,政治精英与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并没有完全达到理论的设想。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的分化、新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多元文化的交融,一方面导致少数政治精英迷失政治信仰、脱离群众,另一方面导致普通群众政治热情减退、个人利益至上。由此,很多人也渐渐对群众理论本身产生怀疑。
这一充满理想的政治哲学和值得追求的理想政治方案,为什么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就学理而言,还是得去思考在这个理论中出现的两大政治主体,即政治精英和普通群众。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普通群众与具有高尚政治伦理精神与极高政治智慧的政治精英,是这种群众理论得以贯彻的必要条件。一方面,群众理论不仅要求领导干部、共产党员有极其高尚的道德境界,还要求他们具有极高的领导艺术、工作方法,把本来不够完美的“自然人”想象成完美的“政治人”。明显的是,政治精英也有自己的自然本性,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也有自己的能力缺陷。另一方面,群众理论还在某种程度上预设了理想化、完美化的“群众”。在理论上,群众被说成具有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伟大作用和革命热情。但在实践中,群众并不总是自主的、理性的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主体,而往往是被动员的客体。群众本身并不是没有问题的,群众有积极的力量,也有消极的因素。构成群众的社会成员意志的统一会带来神奇的力量,但群众也容易被利用而成为侵犯个体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这也是众多西方政治哲学家往往对群众充满质疑的原因之所在。
要想实现政治精英与普通群众在政治权力运用上的良性互动,也并非易事。处于上位的政治精英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群众的身影、感受不到群众的力量,要求他们把处于下位的群众作为对等的甚至超越其之上的政治主体,他们的动力何在?反过来说,处于下位的群众能否成为合格的政治主体?群众究竟如何才能成为真正的、理性的权力主体?只有群众成为现实中而不是理论上所宣称的有力量的政治主体,其才能给上位的政治精英带来直接的冲击力。关键的问题就在于,群众能在政治生活中理性地、自主地出场吗?
为保证政治精英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群众,不恶意地损害群众的利益,从制度化层面去约束就显得尤为必要,所以群众理论不仅需要呼吁,也需要约束,需要更多考虑建立制度机制去制约政治精英。过于依赖政治精英的道德修养,缺乏针对问题的制度设计,显然是有问题的。另一个努力方向则是保证群众成为合格的、理性的、自主的政治主体,因为只有这样的政治主体才可以真正参与到政治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才可以倒逼精英主体,让精英主体意识到群众力量的真实存在,才可以最终实现与政治精英的亲密接触、良性互动。如果群众缺乏必要的理性、智慧、知识、能力,群众就可能会成为政治精英的附庸。使群众具象化为有血有肉、有独立性、有强大能量的真实政治主体,而不是只存在于理论上的、无所指的、空洞的政治主体符号。这还有一段艰难的道路要走,也是必须努力追求的方向。
自毛泽东以来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坚守唯物史观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群众理论上升为一种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重大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新境界。党的群众路线,实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如何对待人民群众、如何依靠群众、如何实现群众利益等问题上所形成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及所采取的理论、方针与政策,其本质上是党如何看待自己、如何看待群众、如何处理自己和群众之间关系的问题。切实地践行群众路线,前提是要从辩证的、历史的、实践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
辩证地看待党的群众路线,就要看到党与群众两个主体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既看到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又不否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和创造者的地位。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党和群众作为不同主体必然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说其统一,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成长于群众中间。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既体现了党在群众观上的理想追求,又体现了党与群众利益的根本一致。作为党员干部,不能人为地割裂这种统一。把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只会使自己失去强大的支撑。说其对立,是因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还不能完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且党的路线是通过党员干部来实施的,受党员干部主观意志、能力水平的影响,党的路线不一定能够得到充分贯彻,个别党员干部不能密切联系群众,甚至脱离群众。
处理好党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但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理念的深层次转变。在执政活动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群众是管理的对象,党和群众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容易造成个别党员干部以主体自居、以己为中心的心态。我们需要消解主体与客体的观念意识,应该把党和群众的关系看作为主体间性,即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党员干部在自己的工作中,要认识到群众是政治的主体,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创造历史的动力。群众不是可以用空话套话来随意欺骗的,更不是能随意操控的。党要在发展中解决矛盾,要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和获得感,才能更好地发挥群众作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历史地认识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用变化的、发展的视角看待群众本身,赋予党的群众路线以时代内涵。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至今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历史阶段,新形势下讲群众路线,应该结合新的时代背景与时俱进。以前说群众,今天也说群众,我们说的对象本身已经发生了变化。以前讲群众路线,今天也讲群众路线,但其内涵已经有新的变化,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本身有了新的含义。
群众的构成成分、政治意识、智识水平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构成成分而言,革命阶段甚至到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的群众主要是指从事体力劳动的、有着相似利益需求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今天的群众则不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的普通民众,也包含着从事各式各样劳动的、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多元群体。就智识水平而言,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群众的认识水平、思想深度、智力发展有了巨大的进步。就政治意识而言,群众以前是在生活的现实压力下通过先觉者或启蒙者的动员而参加到革命中,其是非自发的、被动员的、自主能动性欠缺的对象。但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天的群众有了主动参与政治的热情,其利用先进的网络媒介等工具形成了自主的、积极的社会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干部还停留在以往对群众的认识上,认为群众还是铁板一块,没有政治主张,必然会因跟不上时代的潮流而出丑。
群众是历史的、变化的、发展的,群众路线也必须是历史的、变化的、发展的。群众路线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两者是统一的,永远不能变。只有一心一意为了群众,才能够依靠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也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从而更好地为了群众。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不能顾此失彼。
但是,现在讲为了群众,应当有更高的追求。过去讲“为了群众”,强调的是群众经济方面利益的实现,是保证群众基本的乃至更好的经济生活条件;现在讲“为了群众”,必然要突出强调群众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利益,满足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和美好生活的需要。如果说一切为了群众,还只是想尽一切办法发展经济,还只是试图增加群众的物质财富,就会因不理解群众的真实需要而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一切为了群众,要根据群众不断发展的需要调整工作重心,切实满足群众不断变化的需要。
从实践出发认识党的群众路线,就不能只把党的群众路线理解为尊重群众的呼吁,理解为对待群众的科学理论,还应该将其看作为党员干部最基本、最核心的领导方法,看作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工作方式。认识的目的在于实践,认识群众的主体地位最终要落脚于政治实践中的日常行动。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1]习近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北京〕《求是》2013年第1期。
要形成一种机制,让群众满意标准具体化、客观化、可操作化,让群众来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并保证这种评价产生实在的效力,从而实现领导干部对自己身边群众不得不敬畏的局面。唯有如此,党的群众路线才能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这需要执政党从法律上、制度上切实保障群众路线的贯彻,为群众成为能使用政治权力、参与政治事务的政治主体打牢政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