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尽快启动质量促进法立法

2018-04-13 09:26高超
通信产业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共治强国建议

高超

今年全国两会,质量问题不仅再一次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而且再一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而连续多年关注质量提升的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崔根良,今年又提交了关于“尽快启动质量促进法的立法研究”的建议。

随着“中国制造2025”、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中国正在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中国制造”越来越多地得到世界的接受和认可。崔根良表示,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國制造产品大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

据了解,虽有200多类产业产量位居世界首位,但因缺少核心技术和高端优势,2004-2017年间,中国进入世界品牌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只有3-6家,平均约占世界品牌500强制造业品牌总量的3%。

另外,中国制造产品的国际声誉仍令人堪忧,2006年以来,美国年均召回中国制造的一般消费品占其召回总数的57%,欧盟50%以上召回活动针对我国生产的产品。

因此,崔根良认为,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需要全社会更大力度地、更大范围地深入推进,需要以国家法律作保障。

尽快启动立法工作

近些年来,质量促进立法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质量问题多次成为“两会”关注的焦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制定质量促进法、实施质量强国、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质量工作考核、实施质量统计分析等提案和建议。

据统计,近两年全国两会共收到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建议和提案达34份。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系列建议”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不过,我国现行质量法律体系以《产品质量法》为基础,这些法律体系针对产品质量立法较多,对服务类、工程类立法少。崔根良指出,只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上的责任义务作了规定,没有把物流、商流、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服务机构引入质量治理体系,且在质量发展、质量促进方面也处于空白。

为此,崔根良建议,尽快启动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他认为,质量促进法立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需要,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是建设质量强国的需要,更是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的需要。

已具备立法条件

质量促进法立法已经成为国家的迫切需要,而且目前也已具备了相关立法条件。

首先,制定质量促进法有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通过制定质量促进方面的专门立法来加强质量工作,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日本上世纪60年代提出质量救国战略,并先后制定了《住宅质量确保促进法》、《生产基础技术促进基本法》等法律;美国1987年颁布了《马尔科姆·波多里奇国家质量进步法案》,设立“国家质量奖”,通过一系列激励质量创新的措施,使美国产业质量迅速提升。

其次,制定质量促进法有扎实的实践基础。我国自1996年以来,质量奖励、品牌建设、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陆续开展并不断完善,目前全国有31个省(区、市)将质量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29个省份设立了政府质量奖,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最后,我国具有制定、实施促进法的丰富经验。近几年来,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已制定实施了多部促进型立法,这些促进法的制定实施,对推行清洁生产、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就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速信息化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质量促进立法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

事实上,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积极推进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工作。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启动了质量促进立法研究项目,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工作小组三个小组作为立法研究的工作机构,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要求,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开展质量促进法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立法研究团队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目前已经起草完成了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

对立法的建议

崔根良长期关注质量,并早在2016年就曾建议提高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立法,并呼吁要在发展中重视产品质量,完善质量立法,打造国际品牌。而今年,崔根良又对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于质量促进法的功能,崔根良建议,制定质量促进法旨在以法治化来保障和推动质量强国建设,反映我国从“速度时代”进入“质量时代”的法律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关于质量促进法的性质。崔根良建议,质量促进法应当是一部促进型、合作型立法,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质量促进法的指导性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突出经济激励、信息工具等先进的管理手段的运用,从促进、激励的角度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巩固质量领域的社会共治体系,将全社会调动起来,促进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消费者、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的通力合作,逐步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质量促进新模式。

关于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崔根良建议,质量促进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具体应当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等。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当以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在促进质量发展方面的基本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同时对质量促进的具体方法进行制度设计。质量促进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质量奖励、质量数据的收集与应用等制度。通过建立科学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

制定质量促进法,不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质量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民义务,而且通过社会各界、各领域共同参与到高质量发展中,以更多的“质量红利”和“质量溢价”,让百姓有“质量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使高质量发展在法律轨道上推进,有利于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全面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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