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国网海安县供电公司 彭荣才
电力是国家重要能源和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电力设施的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当前社会上日益猖獗的电力设施盗窃问题,犯罪分子从盗窃破坏在建、停用和备用电力设施发展到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从盗窃低压输电设施发展到高压输电设施,无情地吞蚀着数额惊人的国有资产。可见,破坏电力设施不仅关系到供电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电力安全和稳定供应等一系列工作。
前不久,常州某供电公司在钟楼开发区童子河沿棕榈路至新运河平陵大桥处,预埋的还没通电的总长5600米(因是广场建成后才能启用),直径为7厘米的紫铜电缆被盗贼盗走3600米,换算成重量达123吨,价值240万元。
案发后,因案情重大,常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由局刑警支队牵头的专案组。经警方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牌号为“苏D31×××”蓝色货运卡车具有重大嫌疑,并锁定了常州市某电力工程公司的8名员工为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团伙在白天明目张胆地轮流作案,曾做过电缆施工的鲁某、朱某、陈某等3人召集22人分成3组,他们穿戴整齐划一的工装,其中还有“领导”手拿对讲机现场指挥,使用制式工具抽电缆线,动作十分娴熟。
看似是电力员工“辛苦”工作,起早贪黑地维修电缆,原来竟是一个盗窃团伙。目前,因涉嫌盗窃的罪犯已经捉拿归案,其盗窃电力设施,损害供用电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中不难看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中以团伙作案为最,同时,犯罪嫌疑人利欲熏心,疯狂作案已形成盗、运、销一条龙作业,具有专业性质和专门的销赃渠道,破坏范围从涉及在建、停运、改造、备用的电力设施,发展到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作案手段具有智能化的趋势,这是实施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犯罪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和社会调查,总结出当前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物资案件具有6个新特点。
(1)作案形式多样化。目前,团伙共同作案突出,此类犯罪多以无业人员为主,以同乡、亲戚为纽带,以废旧物品回收等职业为掩护,纠合成团伙,有组织作案,甚至假冒电工等施工人员检修作案。其行为向专业化发展的趋势,盗窃行为人已由过去“单兵作战”发展到有组织的群体作案。
(2)作案工具多样化。犯罪分子多掌握一定电工知识,熟悉使用专业工具,如测电仪器、绝缘棒、大剪钳、脚蹬等,有的甚至使用进口工具。犯罪嫌疑人盗割电力电缆时,直至还有专用作案车辆。
(3)作案种类多样化。在以往侦破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盗割电力电缆线,有的盗窃配电变压器、地埋电缆、架空导线、接地铜线、配电设施等,作案的种类多种多样。
(4)作案方法多样化。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猾,大多作案前踩点观察,了解电力设施防护状况、防护人员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规律,采取转移作案地点等方式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踹门入室盗割,有的采取翻墙入室盗窃,有的则采取户外盗割。犯罪分子主要选择地理位置偏僻、防范措施相对薄弱的农村和城郊接合部、田野山林、公路两侧及经营管理松散的企业,易于得手,便于逃离。
(5)作案手段多样化。盗窃作案技术不断升级,手法也越来越隐蔽,查处和侦破更加困难,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其手段向智能化发展的新动向。
(6)作案盗销多样化。犯罪嫌疑人实施盗、运、销一条龙。犯罪团伙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固定的销赃渠道,集踩点、盗窃、运输、藏匿、加工、销赃等为一体疯狂作案。
为遏制、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是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窃取、侵占、非法使用电能和破坏电力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明确界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十条: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致使供电中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是无围墙工厂,电力线路和输电设施是工农业生产的生命线,电力设施被盗和破坏,受害的不只是供电企业,同时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实行群防群治,齐心协力,斩断伸向电力设施的“黑手”。
(1)完善惩罚防范机制。受害单位在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侦破,无论是现场保护、现场勘察、证据收集、案情分析、线索摸排、设点布控,还是犯罪嫌疑人逮捕等工作,都要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捕后,要配合侦查部门对有关证据的核查,根据需要配合法院做好审判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及时予以打击。公、检、法机关必须加大办案力度,认真履职,以保障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
(2)完善警企防范机制。受害单位在全面加强技术防范、物质防范的同时,应充分利用与当地公安机关搭建的治安防范网络平台,加大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力度;将重点地区的重要杆塔列为重要保护目标,报公安机关备案,并制定出联防联动的预案和措施;将其遭受盗割时发出的警报信号与公安报警网络联通,以利于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接到报警,快速出动警力;努力配合公安机关将重要线路列为当地治安巡逻守护目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配合公安机关在线路辖区物色一批治安积极分子,发现疑点,提供线索,以掌握防控工作的主动权。
(3)完善治安防范机制。深入发动城乡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在盗窃案件重灾区,商请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发动群众参加保护工作,推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将线路杆塔和配电变压器的安全巡查保卫责任,落实到相关乡镇、村社和个人。对保护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以调动广大群众的护线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效力。
(4)完善技术防范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线路采取多种必要的防盗割、防锯锉等防范措施,进一步增强电力设施防护技能,强化行业预防,着力从内部加强自身防御能力,以强化技术性预防机制建设。
(5)完善宣传防范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印制有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盗窃电力电缆将受到哪些法律惩罚的标牌或宣传资料,挂于可能遭受盗窃的杆塔上,张贴于村庄、社区,使更多的群众受到教育。司法机关要将打击处理盗窃电力设施犯罪的宣传资料广为张贴,真正发挥警示作用,积极营造依法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权益,关心爱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氖围。
全社会应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不受损坏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营造“依法用电”“依法管电”的社会氛围,努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行动的舆论氛围,努力形成全民意识、共同预防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参与氛围。电力设施是全民的共同财富,理所当然应得到保护。所以,要建立完善打防结合的反盗窃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防风险能力,让安全隐患和破坏行为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