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今年以来,我委陆续出台了10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在电力公司的支持配合下,降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全国情况来看,部分地区还存在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推进工作缓慢的地区,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各地要综合已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明确具体降价标准,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降价措施可操作、可传导。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可参照当地全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等方式直接明确降价后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提高降价政策的可操作性,便于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落实执行。
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宣传,突出重点,明确降价政策传导时限规定,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要充分发挥电网企业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等方式,将降价政策措施宣传至每一户转供电主体,并督促其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提高政策告知的针对性、有效性。可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组织通信运营商采取向所有用电户户主发送降电价公益短信息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于拒不执行、截留政策红利等负面典型,要进行约谈、媒体曝光或依规处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信部门对接工作,沟通工作进展状况,解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各项降价措施落实情况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幅,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电网企业要协助用户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建立转供电加价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为任何用电主体需求服务的意识,部署各级电力公司尽快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主动服务,加大改造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直接结算。对于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的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抓紧落实改造。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主体责任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放在当前价格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各地要按照此前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认真对标对表,扎实推进,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降价政策效果或第三方评估较差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