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成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人们习惯于从负面来给“安全”下定义,最近在一部关于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宣传片中,听到“做好安全生产预防”的画外音,百思不解其意;若不联想到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中“预防为主”这4个字,还真找不到答案。但是,这足以说明有必要从正面来解读“安全”。笔者愿将自己对“安全”的理解与读者诸君、同道师友交流,认为从总体上看,安全是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充分肯定,是人的自觉之为所创造的宜人的时空状态,其特性有如下表现——
安全,只与人有关,这就是安全的人本特性。人类的安全问题(不安全。下同)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的运动变化,二是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目的的人类劳动。
在原始状况下,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所能感受到的大自然的强大压力,以及人对这种压力的有限的能动作用。因此,安全问题的存在,离开了人,离开了人的感觉和知觉,它就只是大自然固有的运动形式。正如在无人区里发生山崩地裂、洪水和泥石流,它会是安全问题吗。同样的情况,倘若发生在城镇都市、工厂矿山,其安全问题就表现出来,因为它关系到有自觉意识的人的个体和群体的生死存亡,但它本身仍然是气象变化和地质运动的自然现象。步入工业社会以来,除了自然因素给人类带来的安全问题外,还有广泛存在于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由此而可能造成的危害,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安全或生产安全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系列职业安全卫生公约成为超越国界、超越社会制度的劳动保护措施。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法》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这都表明人类对安全的人本内涵的认识。由此可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人,即“一切为了人”,此即“目的的唯一性”;安全的实现需要人从多个方面去努力,即“一切依靠人”。
安全,是有利于人(宜人)的时空状态,此状态是一个非线性复杂结构。因此,安全的实现,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过程是复杂的。对企业而言,其生产安全的好坏,是这个企业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安全的要求不渗透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不和各个部门的具体业务结合起来是不行的。企业的各级、各岗,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忠实履职,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为整个企业生产安全的实现创造条件。2014年8月31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改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并且将“综合治理”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方针,就体现了对安全的多因性的科学认识。综合治理的本质,是要求社会方方面面以及非安行政部门,特别是市场秩序监管部门,都应当不折不扣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不留灰色地带,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合法化,都处于政府安全监管的视野之中,都在“不安全不生产”的法定门槛之上,再在“职工参与”“社会监督”机制的约束下,这样,既消除生产安全监管的盲区,又避免市场主体间因生产条件达不到法定的安全要求而形成的差异所产生的产品成本的悬殊而出现不良选择。
在企业,安全工作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都有安全职责。这就是说,企业各职能部门都要对厂长(经理)领导下的安全工作负责,都要在安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各自的安全管理工作,这不仅指各个部门人员的工作场所存在可能伤及自身的安全问题,更重要的是指各部门人员由于工作质量问题而导致对生产安全的影响。例如一个压力容器制造厂的采购员,他不是安全工作者,一般认为他的业务行为与安全工作无关。但是,假如他在采购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钢板时,不按相应的技术指标采购,以次充好,必然会给容器使用厂家的生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是破坏性的影响。又如企业的政工部门,似乎远离生产安全;但在员工有情绪时,若能及时成功疏导,消除不利因素,就有助于生产安全。
安全,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常态;但在这个常态当中,始终存在着对人的身心可能产生危害(伤害。下同)的危险因素。这些危险因素随时都可能出现异常、发生变化;所以需要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巩固和提升既有安全条件,二是消除基于人因和物因的各种危险因素向着危害转化的触发条件(隐患)。这就是安全状况需要精心维护的特性。维护的内涵,是指对已经具备的安全条件加以保持和完善,预防的功能也寓在其中;预防的内涵,特指依据人们对事故致因的认识,凡是人类活动所派生的危险因素,都可据其演变规律,采取有效对策,防止其演化为危害。维护与预防是合二为一的工作方式,维护安全现状具有预防事故的性质;而预防事故发生,是寓在安全现状的保持之中的。这是由安全的相对性和风险的绝对性决定的。
安全工作实践中遵循的“3E”原则,即工程技术(Engineering)、教育培训(Education)和监管强制(Enforcement)三大对策,就是基于对安全的维护特性的认识而提出的有强针对性的措施。工程技术,是以设施设备为对象,保持和维护其安全状态,消除存于其身的隐患的技术手段,也即工程防护措施。教育培训,即以人为对象,通过对其安全人格的培育训练,巩固已经养成的安全习惯;通过安全知识的灌输和风险意识的植入,纠正其不安全行为。监管强制,指借助法律法规等行政手段,规范管理,约束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监管强制是保障工程技术和教育培训两项措施产生实效的重要手段。因为工程技术措施是由人来掌握和控制的,其有效性并非技术本身自动产生,而要通过监督管理来实现;同样,员工通过训练具备了安全知识和技能,但并不代表其会自觉地依规行事,还要通过制度来督导其行为,使之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的实现是多方面的,必须考虑人的可靠性问题,以及危险因素与人的行为相关性问题,这些都是变数很大的因素。所以,最根本的作法,是坚持“3E”原则,维护和巩固既有安全成果,努力消除已入视野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我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必须改善安全条件,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得使用应淘汰的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规定,就是告诫人们必须在保持和维护安全现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安全水平,达到“不安全不生产”的要求。这都是基于对安全状况需要维护而做的规定。
但是,人们习惯于从安全的否定方面来定义安全,很少从肯定方面给安全下定义,就连法定的安全方针都着眼于预防事故,而不说维护安全。既然是安全方针,就应当从对安全的保持入手,以安全的维护性为着眼点,明确规定“维护为主”。因为常态的生产活动是安全的,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设法对此加以维护,使这种常态得以保持。否则,就会被事故牵着走,成天围着事故转,没有事故就没事干,使安全工作陷入被动,以致可有可无。从20世纪50年代至世纪末,伴随我国事故波动曲线所出现的安全管理机构的几次撤并与重建的事实中便可看到这一点。历史已经证明,撤并机构的做法与安全的维护性相悖,而重建机构就是围着事故转的权宜之策。须知,维护已经具备的安全条件,使其长期保持,才是最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
然而,时至今日,安全的维护性依然被忽略,安全工作就是“把事故盯紧”依然是主流看法,“以事故为导向”成了表达这一主张的书面用语,此用语常见于一些安排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一些有关安全工作的报道中。这种主张极易将企业决策者引向片面,进而忽视安全的维护性,忽视因维护安全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和智力储备,势必使专职安全工作者在事故少时被转行或被兼职。这便是“以事故为导向”所产生的周期效应,这一效应若不终结,安全工作就难逃宿命;而终结之法,就是对安全的维护性有所认识并加以重视。
常态的(现实的)安全是相对的,因为危险(风险)无时不在,无处没有。换言之,安全与危险同在。若以两条分别代表“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的射线来构成一幅平面直角坐标图,便可从4个象限所表达的意思里,对这一判断产生直观的感受,如下图。
图 安全在四个象限的不同情形
图中,第2象限和第4象限都是安全的,但均存在着危险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危险因素一旦失控,就构成隐患;隐患若没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害就可能发生。这既表明安全的相对性,又表明危险的绝对性与危害的可能性。因为这两个象限都是对现实的安全的描述,然而其客观存在的危险因素与可能发生的危害却极易被人忽略,甚至误认为安全是一种绝对的存在状态而不知居安思危;所以,安全的相对性,可以用危险绝对性与危害的可能性来解释,二者共存,安全在危险的伴随下构成表象的安全时空。
正是基于对安全的相对性及危险的绝对性和危害的可能性的科学认识,《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的修改中,增加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企业消除重大隐患;并赋予其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工行政指令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
对重大隐患之所以要采取强制治理措施,一是由于隐患的潜在性:隐患的潜在性常使人们为省事、省时、省财、省物而“冒险”,甚至逞能逞强,进而形成多种常被忽视的触发因素,使隐患向着事故转化的量变加剧。二是由于事故的突发性:隐患主体是危险转化为危害的物质实体,经过悄然而漫长的量变积累,在相应的触发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质变,成为对人构成伤害的事故。这一过程在时间上具有无法预知的随机性,致使人们常常产生麻痹侥幸心理,这是事故突发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