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莹 王 恒
实现农村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是全面推进农村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途径。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特别强调:“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现阶段,休闲农业正逐步发展成我国农业经济的推动引擎,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同时,随着人们对亲子教育意识的增强,二孩政策的放开,我国亲子教育市场成为最具前景的发展方向之一,乡村旅游与亲子游日渐成为时下流行的特色旅游产品。在这样的市场需求下,亲子农业项目快速兴起。
现阶段,我国的儿童消费品市场正处于迅速扩张期,其扩张速度远大于成人消费品市场。儿童的天性爱玩,亲子农业能让他们在游戏中习得知识、感受快乐。亲子农业是以亲子教育为目的,以农业创意发展为中心的休闲农业发展模式,是一种综合型的休闲农业新业态。亲子农业作为休闲农业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上拓展形成的,能够为城市家庭提供乡村生活与乡野风情的体验。亲子农业为亲子家庭提供了一个能够完全放松的自然空间,让城市居民到乡村重拾简朴的生活。目前,我国大多数儿童被各类培训班所束缚,与大自然相隔绝,电脑、iPad、手机为必备物,食物安全难以保障。在如此的社会环境中,亲子农业产品逐步进入家长们的视线。家长们逐渐认识到,看电视或讲故事绝不是儿童认识大自然的最佳途径。亲子农业作为新兴的休闲农业形式,通过带有教育意义的互动、体验活动的实施,用积极主动的态度教育孩子,以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1]。通过旅游过程中的亲子互动增进亲子间的情感,使孩子们真实感受自然、增进学识、开阔视野。
欧美国家的亲子农业是在其农业生产之上拓展而成的,历经:萌芽期、观光采摘期、操作体验度假期以及租赁期等时期。在这些国家,亲子农业场所就如同大自然课堂、乡村乐园,是家长与儿童一起成长、一起休闲度假的亲子乐园。现将欧美国家亲子农业的发展模式总结如下,见表1。
纵观目前我国亲子农业产品的开发现状,产品传统雷同,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因此,应紧密结合亲子家庭的消费需求,通过不断推陈出新,构建出独具风格、结构完整、服务配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亲子农业产品体系。
(一)以创新为动力,突出产品主题特色。亲子农业产品必须将农业、教育、文化、科技等设为主题,绝不能把传统的农业观光产品简单包装,杜绝“新瓶装旧酒”,而应针对消费群体的不同需求进行细分,锁定目标市场,达到精确定位,科学开展产品研发。因此,亲子农业产品要具备较强的创新性,其中亲子自然、体验民俗、感悟历史、休闲娱乐等都是父母与儿童偏好的元素。同时,应结合消费者的偏好,创新设计出新奇的、有挑战性的、安全系数高的亲子农业产品;旅行社可设定不同主题策划系列线路,供旅游者自由选择[2]。在产品设计开发中要以农业为根本确定主题,满足孩子与父母重返原始生态,体验乡村生活的心理需求。
(二)将普通休闲农业园创新升级为亲子农业园。首先,明确园区目前的经营状况,客源市场涉及未来预定的目标市场。其次,对园区每一个板块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市场预期情况,对市场进行准确定位。再次,针对现状确定具体提升的区域范围,根据园区的发展方向,确定提升项目的主题定位,对提升板块进行分区设计,融娱乐、教育、体验为一体。最后,综合前期市场和后期投资运营,创意设计每一个小产品,并根据设计落地实施。
(三)切实做好安全保障,重点考虑儿童特别需要。亲子出行的安全是父母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儿童产品的设计中安全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要提供儿童专项旅游设施和服务。孩子好奇多动,且自身防护意识不高,旅途中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应不断优化儿童型旅游服务设施与亲子农业产品。例如:观赏与采摘类产品应加强对孩子的特别照顾,植物高度、廊道与护栏规划等均需注重儿童的需求与安全,应努力确保儿童的体验性。此外,将饮食调整为符合儿童口味及用餐习惯,补充儿童餐椅及餐具;多配备家庭式客房以满足亲子旅游者的需求;旅游大巴配备母婴设备及洗手间。如果是儿童独自体验的项目,必须配备有责任心且善于沟通的工作人员确保他们的安全,使亲子农业产品在软、硬件方面均达到安全要求。
(四)注意满足父母与儿童的共同需要。儿童是亲子农业的主要目标市场,他们的喜好强烈影响了家长们的选择。然而,也应注意到,家长作为亲子产品真正的买单人,其兴趣与偏好也与亲子农业市场有着很大的关联。因此,在设计亲子农业产品时,一方面应达到儿童的要求,另一方面达到父母们的不同要求,让父母和儿童各得其乐,达到每位成员的各类需求,增长父母们的参与热情[2]。例如,在欧洲的亲子农业项目中,父母们一般不会陪在儿童左右,而是去参与自己的体验活动。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亲子农业产品设计经验,在保证儿童避免危险的基础上,为父母们提供广阔自由空间,以此促进亲子农业项目的创新发展。
表1 欧美亲子农业发展模式借鉴
[1]韩利栋.乡村教育旅游开发路径与产品设计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5:20.
[2]刘妍.我国亲子旅游开发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科技广场,2013(11):20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