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曾经特别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这其实已经传递出了一个税费改革势在必行的信号。现在看来,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确是一件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合理公平、提升人民幸福感的有力举措。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居民收入水平整体提升的标志。我们翻开个税改革历程不难发现,我国个税改革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历史。1980年9月颁布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个税起征点为800元。2005年10月,个人所得税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7年12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到2000元;2011年6月,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38年间经历了四次重大调整改革,几乎伴随了改革开放40年的所有历程,38年个税征收情况,印刻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变化和变革,记载了国民收入日益增收的发展历程。进入新时代,人民收入更加丰颇,中产阶级群体不断扩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两年以后,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将会远远超越3500元,征收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渐减,调高起征点,首先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民收入大幅提升的连锁反应,是居民收入水平整体提升的标志。
合理设置个税起征点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优越,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分配制度的公平正义。要实现共同富裕,分配制度至关重要,不论是起征点的提高还是扩大个税缴纳范围,都是合理的,起征点提高说明收入越来越高,范围扩大说明有高收入者越来越多。纳税是光荣的,纳税人为国家纳税,国家的发展有纳税人的功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惠及百姓、促进公平。当然,税收调节功能取决于税收收入规模,只有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调节功能才会发挥作用。
个税改革是一个综合性改革。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在现阶段来讲,意味着减税,国民经济要想不受到影响,那税收总量和财政收入就要增加。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是仅仅是个起征点(免征额)的问题,要综合起来分析个税的各个要素,除了起征点,还包括税率的档次、税收的分类与综合征收等问题。如果单一地把焦点只放在税收的起征点上,反而会使得完善个税的整体思路被忽略。工商联的议案和董明珠们的议案能否被采纳,还要看他们对个税整体性的分析和合理性建议是否可行,当然还要综合分析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是否达到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时机,不能因为减轻部分人税收压力而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那样会削弱个税调节收入的功能。
总之,“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最终诞生,凝聚着各级党委、政府、代表们和委员们的大量心血,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当然,具体怎样改还需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科学决策、积极探索,争取把政策落实好,造福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