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
关于数字媒体“寄生性”的辨析
□李鹏
《试论新媒体动画(数字三维动画)的媒介本体》是聂欣如教授的一篇文章,主要从本体理论角度论述数字媒体的基本特征、数字媒体在动画领域中的具体呈现情况。原文认为数字媒体具有寄生性和同质化两个特点,并且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在动画领域中呈现自身。本论文并不赞同作者对数字媒体“寄生性”的描述,根据作者原文的论述,本论文主要从数字媒体的相关层面做了辨析,意在为数字媒体的特性及合法性地位做出辩护。
数字媒体;主体;寄生性;虚拟世界;模仿性
《试论新媒体动画(数字三维动画)的媒介本体》一文对数字媒体的特性进行了辨析,其中观点之一是认为数字媒体具有寄生性的特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片面性,特别是对数字媒体的特性描述不应该带有歧视色彩。为此,我们将以原文中的描述为基本起点,从三个方面对相关主张进行辨析,意在为数字媒体特性的彰显做出客观的努力。
《试论新媒体动画(数字三维动画)的媒介本体》认为,“对于数字来说,它只是一堆抽象的符号,并不具有实体的性质,即便是在象征或比喻的意义上,我们也无法把虚拟世界中的无形之物作为主体,因为象征和比喻也都需要实体作为其喻指的目标。在影像艺术中,人们用数字媒体来描述和建构对象,被建构完成的对象才是数字主体的栖身之所,舍去对象便不存在独立的数字主体,存在的只是数字程序——一种用以描述对象的符号集成”。该文作者认为:数字本身是虚质的,只有在描述和建构对象后才具备主体性,没有建构对象的数字仅是一堆数字。但是,数字的主体性是否等同于“被建构完成的对象”的主体性呢?在哲学意义上,“根据考订,‘主体’概念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亚里士多德将主体视为性质和状态的承担者,康德等人将主体当成思想活动的承担者,而马克思则从物质实践活动出发去规定主体,将主体看成实践活动的承担者。作为承担者的主体应当是实体,而且具有能动性,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实践活动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主体又有受动性,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①。如果从“性质和状态的承担者”这一意义上来讲,数字本身是虚质的、无形的,承担其性质和状态的“主体”应该是集合和调配数字的软件框架。而数字媒体建构的对象是虚质的、有形的,数字媒体内部的“主体”是以数字“主体”为基础建构形成的对象,这种对象在建构过程中是带有人的色彩的,因此我们也认为数字化对象具备一种虚拟的主体性,但这种虚拟的有形的“主体”不同于数字框架虚拟的无形质的“主体”。数字的“主体”和数字化对象的“主体”虽不同,但从本质上看都是虚质的状态,其“主体”都是虚质意义上的“主体”,这种“主体”并不等同于外部世界实体意义上的“主体”。在这里,我们并不能将数字的“主体”和数字化对象的“主体”划等号。如果认为它们是相同的,则有把组成元素的特性当作整体的特性来看待的嫌疑。同样,我们更不能将数字化对象的“主体”等同于原外部世界的对应物。因为如果将它们等同起来,则是把虚体和实体等同了起来。从本质上讲,对象数字化后,数字的性质依然没有改变,即便成为了有形的可显现自我的态质,具备了作者所说的“主体性”,却也还是虚质的,它是一种虚质的“主体性”,仍不具备“实体”的性质。所以,在此我们仅仅能说,数字本身不具备有形的可显现自我的态质,被数字化后的对象虽具备一种可以显现自我的态质,但它与原外部对象之间仅存在着短暂的依赖关系,且这种依赖关系并不是寄生性的依赖关系。此处,不能因为一种短暂的依赖关系就指责数字媒体具备寄生性。而且,数字媒体中的数字化对象一定是需要依赖外部世界样式才能够被建立吗?
我们可以这样设想:数字媒体是工具,数字是质料,影像是作品。人利用数字媒体将质料建构为各种数字作品。在这个过程中,数字是虚质的,数字因为建构对象而使自己具备了“主体性”,然而这种“主体性”的实质依然是虚质的。在建构的过程中,数字媒体一方面可以从外部建构,即依附于外部世界提供的某种样式,将某种样式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使外部世界的某种样式以数字镜像的方式存在于虚拟环境中。此时,数字化样式建构一旦完成,它即可与原外部世界的某种样式产生分离。数字化样式因此在虚拟环境中获得了超前的自由,而外部世界某种样式的物质形态则不会有丝毫改变。此时,数字化样式与外部世界原样式之间的关系是公平的关系。即便一开始数字媒体对外部世界的某种样式存在依赖,但这种依赖绝不是寄生性的,因为寄生是一种长期依附关系。另一方面,数字媒体可以从自身内部建构样态,即通过在内部环境中生成一种虚拟样态,这种样态并非通过外部世界进入虚拟世界的内部,而是由人在虚拟环境内部依据数字质料建构而成的,它的建构完全不依赖于外部世界样态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建构而成的虚拟样态在外部世界并没有对应物和源头,它与外部世界并不存在镜像关系。
《试论新媒体动画(数字三维动画)的媒介本体》一文认为传统手绘动画是属于传统媒体的,如果我们摒弃影像生成过程的前端,只从影像作品角度看,传统手绘动画作品中的形象同样是依附于外部世界的原始样态的。它们都是对原先外部世界中逐格画面的绘制痕迹进行拍摄后连缀而形成的,它们充其量也不过是原始形态的复制镜像而已。此时,这种依赖性也属于寄生性吗?如果属于的话,传统媒体是否也就是寄生的了呢?如果不属于,仅仅是因为数字媒体利用了一种虚质的数字质料吗?数字媒体生成影像时,只不过是把手绘动画传统的逐格拍摄与连缀过程变为了以数字为基础虚拟序列帧与连缀的过程而已。我们强求一种原本就是虚质的数字具备实体性是合理的吗?
“所谓数字媒体其实只是被剥夺了所有权力和身份地位的传统媒体,传统媒体尽管面目依旧,但已经成为一个傀儡,一个任听摆布的行尸。”②这种观点首先过分夸大了数字媒体的“掠夺性”,模糊了数字化“主体”与原主体之间的关系。作者在文中对数字媒体这样描述:“我们由此也可以知道,数字媒体是一种不能单独生存的媒体,没有传统媒体的前端,它便是瞎子、聋子,一无是处,它只能够寄生在传统媒体的末端,依赖传统媒体为其提供原始的‘素材’——数字媒体的素材其实是传统媒体的成果,因为真正的物质性的素材数字媒体是不可能触及的,它所能够触及的是传统媒体已经消化了一道的、能够被转换成简单信号的那些东西,比如拍摄完成的照片,已经被画在纸上的物体,这些东西可以通过扫描数字化,而那些被拍摄和被描摹的物体,对于数字媒体来说永远是不可企及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新媒体动画看上去永远都像是传统动画的‘傻儿子’,可以长得人高马大,但永远只能跟在父母的身后。”③我们可以从这段话看出作者认为数字媒体具备寄生性这种观点的来源。此处,虽然作者看到了光学的感应系统把现实世界的事物镜像化到了数字媒体的内部,但没有意识到数字媒体内部也可以建构自己的作品而不求助于任何光学入口(外部世界)。作者把数字媒体前设为了一种外部辅助手段,并没有从数字媒体自身内部生成作品的角度来做思考。然而,在作者的论文中,这种思想是一直贯穿其中的。
我们认为,通过传统光学记录或者成像手段获得的影像作品应属于传统影视媒体的特征,但通过数字软件成像技术生成的影像作品应该属于数字媒体的特征。生成影像的数字媒体自身具备软硬件结合的独立形态,是一种以数字为描述手段生成虚拟作品的工具,而数字的本质特性是虚拟性的“无”。我们并不能用“有”的标准来硬性指责“无”的过失。这方面最直观的例子是数字三维动画的制作。“数字三维动画是应用现代数字技术,以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元素(如造型、材质、灯光、镜头、动态等)为基本参照系,按照创作者主观意识需求进行影像创作的艺术表现方式。数字三维世界不但可以再现客观世界物质性的真实,还可以快捷有效、更低成本地展现主观意识世界的真实。”④我们认为“……三维动画技术本质是由计算机生成的内部虚拟空间中的‘数字雕塑’。计算机除了作为工具外,还要运用其强大的计算能力‘算’出结果,可以说,这种结果是人与电脑共同作用的产物……”⑤。影像数字媒体虚拟性使得它能生产出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世界——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所有的呈现形式都依附于虚质的数字,数字呈现本身是以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加上人的指令合作完成的。虚拟世界中的基质——数字,就如同现实世界中的基质——物质一般。现实世界中,传统媒体因基于现实世界的物质性而具备了较强的现实依赖性。在虚拟世界中,数字化的传统媒体作品基质转化成了数字,其本质已不再是原先对物质性依赖性较强的传统媒体制成的作品,不能将这种作品与现实世界中的传统媒体作品等同起来。我们应该看到,数字媒体并不是离开了“模仿”,离开了现实世界的传统媒体后就无能为力,数字媒体本身可以在虚拟的环境中虚拟世界,在虚拟的过程中并不依赖任何传统媒体。数字媒体作品在虚拟环境下生成,在虚拟环境中传播,在整个过程中可以不与现实世界的传统媒体发生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能操控实体的“传统媒体”,并让“传统媒体”成为“行尸”呢?我们并不否认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数字媒体通过数字化技术将现实世界中的传统媒体产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使之成为数字化的形式。在这样的过程中,的确有一种数字媒体影响“传统媒体”地位,实现对被数字化对象任意“操控”的情况,但这种“操纵”是对“像”的操纵,不是对原对象的“操纵”。数字媒体“映射拷贝”了传统媒体产品的“像”,而这种“像”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了原始的对象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这种影响根源在于人们价值取向的选择,并不在于数字媒体本身的主动性入侵。
数字媒体对影像的呈现方式主要有两种:将传统光学手段获取的影像数字化和在数字化环境中创造新的影像。对于第二种情况,数字媒体所创造的影像即是虚拟空间下形成的影像作品,这种影像作品完全不同于传统媒体下的光学手段获得的影像作品。“在虚拟图像中,原型和图像间有一种辩证关系:它们在‘原型’的图像之外通过同这个虚拟图像的相互作用不断展示自己,总是准备向我们揭示隐藏在这一图像背后的别的什么东西。”⑥即便在第一种情况下,其本身带有传统媒体影像形态的痕迹,但这种虚质的痕迹并不等同于基于物质的原对象,它们之间仅存在短暂的依赖关系,而并非永久性的依附关系。数字媒体自身并不是以模仿传统媒体为根本目的的,其最终任务是完成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和超越。数字媒体不是模拟某种媒体类型,对传统媒体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虚化形式,是数字化描述的结果,它能影响虚质的自身,但不能摆布现实中的原始样态,现实的传统媒体及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具备独立自主形态。
文章谈到,“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数字媒体的实现是通过挤进传统媒体主体与对象的缝隙之间,然后劫持主体、控制主体来达到的。这样一种‘暴力生存’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改变了所有主体的性质,因为它有效地切断了主体与客体间的有机联系,迫使原有的主体完全听命于它的控制者,成为同质化的新主体”。⑦这里有个预设:数字媒体是模仿传统媒体的,它具备模仿性。因谈及模仿性必然谈及模仿物与被模仿物,所以作者认为模仿物对模仿对象造成了僭越,并控制了被模仿物,从而得出数字媒体具备寄生性的结论。这一点可从“但是对于数字媒体来说,当它试图将电影媒体取而代之的时候……它只能‘寄生’在某种质料的影像形式之中”可以证明。而我们认为数字媒体自身具备的特性正是虚拟性而非模仿性。这一点,从数字媒体作品的生成环境、虚拟对象、传播途径等方式,我们都可以看出。即使认定其具备模仿性也只能是虚拟的模仿,根源还是虚拟性。所以这里并不存在模仿物与被模仿物,而是存在虚拟物与被虚拟物。虚拟本身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不是模仿中存在的“从有到有”的过程。虚拟本身可以虚拟存在物,也可以虚拟非存在物。数字媒体虚拟的最终目标不是侵害或者消弭现实中的存在物,因为虚拟物本身存在于虚拟世界,它无法对现实世界实体构成本质上的操纵和侵害,所以它并不能切断现实世界中传统媒体主体与客体间的有机联系,迫使原有的主体成为完全听命于它的控制者,成为同质化的新主体。我们从质量的角度可以很容易区分这种差异:数字媒体的虚拟物本身是不具备质量的,它们以比特为单位,它的对象并不以存在为前提,而现实世界中传统媒体是依赖于物质质量的,它们以原子为单位,其对象大都以存在为前提。从这一点来看,数字媒体将有质量的现实世界数字化为没有质量的虚拟世界,这种过程是将现实世界的物质实体进行了比特化处理。同时,即便存在数字媒体将传统媒体的产品数字化这一可能,未被数字化的原事物与被数字化处理的对象之间具有短暂的主体和镜像的关系,主体和镜像之间不能相互替代,镜像也并不能控制主体。所以,我们认为作者对数字媒体“暴力生存”的描述不够客观。
综上所述,我们并不能认同作者用“寄生性”一词来对数字媒体进行描述,我们认为这样的描述有失客观。数字媒体本身有其特殊的“主体性”,虽然数字媒体作品在建构过程中存在对传统媒体作品的依赖,但其内部建构的独立性特质也充分表明了它在理论研究中应具备独立的合法性地位。过分夸大数字媒体的依赖性,通过对数字媒体的压制而突出传统媒体的重要性的做法是不符合实际的,历史也正在证实着这一点。
注释:
①②⑦黄鸣奋.虚拟主体:间性、艺术与哲学[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3).
③聂欣如.动画概论(第三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41.
④刘跃军.数字三维动画艺术个性研究[J].艺术广角,2005(06):59.
⑤徐振东.三维动画与平面动画的艺术特征比较[J].浙江科技学院学报,2006(03):215.
⑥[法]R.舍普.技术帝国[M].刘莉 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99.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动画艺术学专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