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灵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列宁曾经有过很多关于民族问题的论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时,鉴于国内存在众多民族,其再次强调了民族平等问题。然而,苏联一直没有摆脱民族问题带来的困扰,最终也在民族分离的浪潮下解体。
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也是一个复杂问题。在我国曾经斯大林提出的广为流传“民族”。在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一书中,关于“民族”下过这样的定义:“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以四个共同基本特征为基础而产生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这四个基本特征就是: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表现在民族文化共同特点中的共同心理认同状态。”[1]338这句话包含四个要素,即语言、地域、经济生活、表现为文化的心理认同。“民族”就是由具有四个共同要素的群体形成的共同体。随着历史的演进、全球化的发展,对“民族”的理解和阐释也发生了变化。然而无论如何变化,民族问题一直存在。民族问题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于民族国家内部的问题;二是存在于民族国家之间的问题。由于跨界民族的存在,这两种问题常常会交织在一起。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原因,许多民族国家面临着棘手的民族矛盾、民族问题。当遇到政治格局和政治气候的变动时,民族意识会进一步增强,民族矛盾突出。民族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少数民族就会在同主体民族较量中,产生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思想和行动。解决好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和睦,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石。
如何解决民族问题呢?俄国十月革命前后,列宁针对资本主义殖民体系下的民族压迫、殖民统治以及俄国的实际问题,提出了“民族自决”的思想。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讲到:“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教给工人的民族纲领,全世界经验和俄国经验教给工人的民族纲领。”[2]2851917年11月8日,在《工人和士兵报》第9号刊登的《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中,列宁宣布:“将保证俄国境内各民族都享有真正的自决权。”[3]在《告乌克兰人民书》中他说:“俄国社会主义政府即人民委员会再次确认,凡是过去受沙皇政府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压迫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直至这些民族同俄国分离的权利。”列宁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民族问题的宣言、决议,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并对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处理民族问题做出详细阐释。列宁所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其核心是强调民族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是列宁民族理论的精髓。
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有着较深入的研究。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前后,他在多种场合讲述有关社会主义制度与民族问题。斯大林这一时期的民族观在很大程度上与列宁的主张是一致的,并得到列宁的肯定。列宁去世前后,斯大林的民族政策仍不失其正确性,即主张民族平等,并且把民族平等作为“解决俄国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1924年1月31日,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根本法(即宪法)强调:“在资本主义阵营里,充满了民族的仇视与不平等,殖民地的奴役与沙文主义,民族的压迫与蹂躏,帝国主义的野蛮和残酷战争。在社会主义阵营里则是相互的信任与和平,民族的自由与平等,各族人民的和平共处与友爱合作。”这里把民族自由和平等视为社会主义阵营的特质,区别于资本主义阵营。根本法确认加入苏联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然而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斯大林的某些做法却逐步偏离了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实施的民族政策中出现偏差,引发了国内少数民族的不满情绪。
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即将成立时,列宁尤为关注大俄罗斯沙文主义问题。他在写给列·波·加米涅夫的便条(1922年10月6日)中讲道,“加米涅夫同志:我宣布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决一死战”,表达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高度警惕和斗争的决心。他还强调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一定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轮流担任主席。
斯大林于1923年3月14日在《真理报》第65期发表《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中的民族要素》署名文章中谈道,在统一的多民族的苏维埃国家,“无产阶级便在苏维埃制度中找到了正确地解决民族问题的钥匙,它在苏维埃制度中发现了依据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原则而组织坚固的多民族国家的道路”。斯大林认为,仅仅找到钥匙还不行,还不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克服障碍,而第一个障碍就是大国沙文主义的残余,“这种沙文主义乃是从前俄罗斯人的特权地位的反映”。这些残余存在于苏维埃工作人员的头脑中,潜伏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里面。他把对这一残余的铲除提到很高的位置,表示“与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作坚决的斗争,乃是我们党的头一个迫切任务”[1]198-199。
斯大林时期,在政治体制上逐步完善了高度集权的斯大林模式。民族政策日益从属于、服从于国家政权的需要。斯大林强调高度集权下的苏维埃联邦制,逐渐忽视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经济利益,使得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在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某种脱节现象。
二战期间,苏联领导人曾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为由,强制十多个少数民族迁徙,甚至不惜借此撤销了一些自治区,迫使这些少数民族远离祖祖辈辈居住的土地。由于迁徙人数高达百万,民间就将其称为“民族大流放”。这一做法,使少数民族的情感受到了伤害,也违背了民族平等原则。与此同时,苏联领导人在不同场合中,也忽略了少数民族的心理感受,公开对俄罗斯与其他少数民族的评价厚此薄彼,片面颂扬俄罗斯民族及文化,加大了民族间的心理隔阂。
毋容置疑,俄罗斯联邦的优势在联盟中甚为突出。俄罗斯拥有的经济实力、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土地面积等是其他共和国无法比拟的,同时其政治地位以及文化教育资源优势等,进一步夯实了俄罗斯民族在联盟中的老大地位。斯大林时期,苏联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所谓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自主权受到限制,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完全服从于中央的需要,其结果是地区间经济差距在加大,少数民族生活水平提高相对缓慢,各民族区域对俄罗斯的依赖度不断增强。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民族差异扩大、少数民族不满情绪的滋生以及地方民族主义的酝酿。
可见,大民族主义强调主体民族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忽视少数民族的情感和权利,从而使少数民族对国家主体民族的特殊权力产生厌恶情绪。苏联民族政策上的偏差使国内各民族没有实现有效整合,相反,导致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意识增强,民族积怨越来越深。苏联领导人所实行的大俄罗斯主义政策,最终酿成联盟的一股离心力。离心力的增强,不满情绪的扩大,最终给苏联带来致命的后果。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在民族政策上的失误是导致苏联、东欧国家剧变的重要因素之一。民族政策出现的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大民族主义政策刺激了地方民族主义的生长;二是过分强调民族自决权,助长了民族分离主义。冷战后民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族分离主义的兴起。实践证明,教条地坚持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当年列宁在《告乌克兰人民书》中所阐释的“凡是过去受沙皇政府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压迫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直至这些民族同俄国分离的权利”。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是针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政策提出的,强调被压迫民族有获得解放的权利。他认为:“在帝国主义战争中,谁如果不做社会主义的政治家,也就是说,谁如果不承认被压迫民族有获得解放的权利,有同压迫它们的大国分离的权利,谁就不能做一个‘民族的’政治家。”[4]列宁的思想是同反对民族压迫、主张各民族在平等原则下实现自愿联合紧密联系的。所以在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中,“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教给工人的民族纲领”[2]285。列宁的主张是在拥有民族自决权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各民族打成一片、相互融合的国家,而绝非倡导民族分离主义。我们不能片面地将其理解为鼓励以小民族为单位分离、成立单一民族国家。“维护、宣传、承认这种权利,就是维护民族平等,就是不承认强制的联系,就是反对任何民族的任何国家特权,就是培养各民族工人的充分的阶级团结精神”[5]。
十月革命成功后,列宁强调民族自决原则,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是,如果在国家内部把民族自决权绝对化,盲目地强调民族自决权,也会助长民族分离主义。斯大林及勃列日涅夫时期,在苏联宪法中都写有各加盟共和国具有退出联盟的权利。当国家权力高度集中时,强调民族自决权还不会出现太大问题,但是一旦权力松动,民族自决原则的实践就可能导致国家走向分裂。戈尔巴乔夫时期,国家面临解体危机,他却仍然坚持“民族自决”,所以当苏联形势发生动荡时,各共和国先后提出民族独立的诉求。这一原本用于表明大小民族具有平等权利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为各民族脱离共和国联盟提供了法律依据,包括俄罗斯本身。“民族自决权”被用来作为发起民族独立运动的理论支撑。苏联的实践证明,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本应享有与本国主体民族平等的权利,但是不分时间、场合地强调少数民族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甚至“民族自决权”被地方民族主义所利用,对民族融合与国家统一将形成沉重打击。
苏联以民族自决原则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出现了问题,最后导致各民族不满。苏联宪法虽然规定加盟共和国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但是党的体制是高度集权的,形式和内容发生矛盾。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行,进一步强化了各民族的主体意识。他们对外首先意识到的是:自己是格鲁吉亚人、亚美尼亚人、阿塞拜疆人,等等,最后才是苏联人。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出现了仿效苏联的现象。有的国家为了防止大民族主义,借用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削弱主体民族的地位,对少数民族的诉求过分妥协忍让,结果大大助长了民族分离主义,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间的对立情绪更加尖锐。一旦时机成熟,民族分离分子便要求脱离原有政权,实现民族独立。在这方面,南斯拉夫铁托的政策和棘手的科索沃问题便是例证。南共联盟领导人铁托推行民族平等政策,对大塞尔维亚主义始终保持警惕。1974年出于削弱塞尔维亚族的目的,他以强调“民族自决权”为由,在南斯拉夫公布的新宪法中,进一步扩大科索沃的自治权。铁托的做法助长了科索沃阿族从塞尔维亚分离的意识。他去世后,科索沃便谋求建立独立的共和国,于是独立与反独立的斗争在科索沃阿族和塞尔维亚政府间愈演愈烈。在美国等西方大国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下,科索沃最终于2008年,在塞尔维亚政府不承认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至今俄罗斯和中国均不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
有学者说:“民族国家得以立足的国际法基础是民族自决原则和国家的主权,但是对于许多存在民族问题的国家来说,民族自决原则为其族体所利用,又变成了肢解民族国家的锐器。”[6]这一观点是很有道理的。
俄罗斯独立后,吸取了苏联的经验教训,不再机械地强调“民族自决”,而是强调公民权利平等,强调国家的统一;在重视民族关系的同时,也重视俄罗斯民族的核心作用。
毛泽东继承了列宁主义的民族平等理论,他特别强调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1956年4月,他在《论十大关系》中讲道:“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 毛泽东曾以阶级分析的方法认识民族问题,认为中国各民族之间不团结是反动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政策造成的,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毛泽东也看到了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提到:“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7]
中国既没有学习苏联搞联邦制,国家领导人也没有像苏联那样去强调“民族自决权”。周恩来在1957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上讲,列宁当时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要使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站住脚,就必须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允许民族分立”,“当时的具体情况要求俄国无产阶级这样做”[8]258。他认为,中国的历史与当时的俄国完全不同,所面临的形势不同,我们既不适合建立民族共和国,也不去强调民族分立。“现在若要强调民族可以分立,帝国主义就正好来利用。”[8]259显然,周恩来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与苏联对比分析后才得出的这一结论。
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加以修订。该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法通篇没有提“民族自决”,只讲“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所采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与苏联有所不同。我们没有在联邦制下设立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而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省级民族自治区,先后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等。此外还设立了自治州、自治县以及民族乡。在自治区域,承认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尊重区域内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和权利主张。
苏联的解体对中国是一种启示,国内学界借鉴苏联的经验教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的实施总结经验,进行梳理和反思。实践证明,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要正确地把握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如果过分强调民族自治、强调汉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差别,也会带来一定问题,有可能会强化少数民族的区域意识、民族意识,增加民族间的心理隔阂。苏联所出现的某些问题在我国应当避免。当年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时,除了维吾尔族,还有其他12个民族。显然区域自治的划分,不是单纯从少数民族聚居数量考虑,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综合考量的产物。那么,如何真正加强区域融合、民族融合,是一个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国国情,在民族政策实施中不断总结与创新的问题。
反对大汉族主义、提倡民族平等原则是正确的,在此方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把握好党的政策和方针,不能走偏,防止政策的落实机械化、绝对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民族政策上一直对自治区域的财政、物资、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给予扶持。有些地区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高考加分、研究生放宽录取标准的政策;注重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任用,地方人事部门在公务员职位招录中,也曾经对少数民族人员实行照顾政策,等等。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倾斜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关注政策实施成效,找准问题并改进和修正。政策实施力度能否与促进少数民族发展、增强各民族和谐、团结成正比,也是需要客观面对、不断反思的问题。要汲取苏联的教训,避免使美好的民族平等政策成为强化民族差异的因素。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单一民族国家不到20个。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俄国犹太人后裔,也是十月革命的同龄人——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做过估算,他认为,在当今全世界真正有资格宣称其国民属于同一族群或语言团体的国家,不会超过12个。这就是说有着同一血缘和文化渊源的民族,达到民族与国家相重合的很少。因此,解决好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普遍遇到的问题。民族问题无小事,这对于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来讲,至关重要。理论来源于实践,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既要尊重民族关系的客观规律,又要符合本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就中国而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族理论一定是为推进多元一体格局下的中华民族的发展和繁荣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