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 桐
(沈阳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我国金融市场现行监管体制仍为传统的“一行三会”模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与协调下,分别由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的理财产品,这种监管又可称为“机构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金融产品进入“混业经营”的大环境中,传统“分业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已经滞后,在日趋复杂的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中,原有的监管形式难以发挥预期作用。同时,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三者之间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协调机制,各种监管漏洞的弊端逐渐凸显。
基于混业经营的现实情况,应尽快改变我国机构监管模式,改进与优化金融监管措施,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为金融理财产品的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保障。
银行内部监管是自律的主要途径,完善的内控制度有利于规范理财产品业务的良性发展。从当前银行内部监管工作来看,由于内控体系没能发挥预期作用,导致理财产品陷入混乱的发展模式,尤其理财产品销售工作中经常出现违规行为,留下诸多风险隐患。
由于内部监管工作不到位而诱发的销售环节问题主要有:
(1)不规范的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屡禁不止。商业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盲目追求业绩,过分向投资者强调预期收益,误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最终投资者盲目购买了根本不适合自身需求的理财产品。
(2)缺乏充分的风险提示。在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对产品风险揭示一带而过,客户风险评估流于形式,没能认真遵循理财产品的风险匹配原则,一旦爆发风险就会损害客户利益。
(3)不当销售行为屡禁不止。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谋私利,擅自代理非本行理财产品向客户违规销售,或者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银行声誉,也危害了客户的利益。
银监会要重视理财产品的审批流程与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执行审批手段,针对商业银行提交虚假信息的行为采取严肃的处理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增加造假成本。对理财产品的审批不能只局限于查看银行报交的材料,而是要采取主动调查行为,包括实地调查商业银行内部情况、试运行报交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核算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水平等。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运行理财产品都处于“卖方市场”的优势,投资者和监管者难以获得真实、全面的理财产品信息,这就造成虚假销售、风险披露不充分以及逃避监管等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要尽快制定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外披露真实、完整的理财产品信息并作出全面的信息说明,将事前披露、事中披露与事后披露相结合,增强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产生的理财产品矛盾纠纷。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变迁,原有的金融市场“机构监管”模式不再适用,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从“机构监管”转为“功能监管”,加强对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力量。建议将“一行三会”继续作为监管体系的基础,着重强化机构的功能监管力度,在分业体制下构建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联合监管体系,确保各部门之间的顺畅沟通与协调。针对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实行紧急磋商,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良好的监管体制必须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运行现状,要切实解决理财产品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监管理念不能单一地偏向银行本位,应发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的配套机制,包括组建自律协会、共享监管信息、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营造浓厚的理财产品监管氛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