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树林
(黑龙江大学文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来安县是安徽的东大门,环邻本省天长市、滁州市、明光市和江苏省盱眙县、六合区、浦口区,全县总面积1481平方公里。来安话属于官话中的江淮官话洪巢片宁庐方言。和地形特征基本一致,来安话内部可分为北片、中片和南片。南片的大英话和北片的半塔话、中片的城区话在语音上存在着较明显差异。不过,来安话的内部差异并不影响我们对“给”字句的分析。
来安话中的“给”较有特点,既能构成被动式,也能构成处置式,但在《来安县志》和《安徽省志·方言志》中都未提及。①来安话中有两个“给”,“给1”读[KE53]或[Kə?],能作介词和3助词;“给2”读[KI22],能作动词、介词和助词。本文先描写它们各自的用法,再探讨它们的性质。
(一)作介词,引出受益者。“给”引介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前,其引出的宾语是后面动词所表示动作、行为的受益者。例如:
(1)小月裤子破了,你给她补下子。
(2)我伯明个明天要给老爷老叔家盖建猪圈,估计去不了了。
(3)你没得没有事,不能抬着共同,一起给妈洗洗衣裳啊?
例(1)中“补”的发出者是“你”,受益的是“她”。例(2)中“盖”的发出者可能只有“我伯”一人,也可能是包括“我伯”在内的一群人,受益的是“老爷家”。例(3)中因为有“抬着”修饰,所以很明显“洗”的发出者既包括“你”,也包括“妈”,但是“妈”是“你洗”的受益者。
“给我”有两种意义,一种引进受益者“我”,另一种用于加强命令语气。例如:
(4)你给我扶着这板子,我去找斧头。
(5)你给我滚走!不要搁这在这儿胡说八道的。
例(5)中的“给我”仅表达说话人的意志,相当于一个情态副词。显然,这种用法是前一种用法语境化的结果。
(二)作介词,引出受害者。“给”引介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前,与上面不同的是,其引出的宾语是后面动词所表示动作、行为的受害者。例如:
(6)一南,你快来看哦,你刚买的车子,他给你弄坏掉了。
(7)他这个人啊,坏得不得了,我儿媳妇都讲说媒好嘞,他给我搅黄了。
在这类结构中,“给”引出的是后面动作、行为的受害者,自然不会参与后面的动作、行为。
(三)作介词,构成处置式。“给”引出的宾语往往是后面动词的宾语,多数是受事。例如:
(8)猪圈那么脏,你不能给它出清理出啊?
(9)他那人太不讲理了,给我气得连话都说不出来了。
(10)真是出鬼怪了,给屋里都找遍了也没找到啊。
(11)他光蛋光棍一个,你能给他怎么样?
例(8)中的“给”表处置,例(9)中的“给”表致使,例(10)中的“给”表处所、范围,例(11)中的“给”相当于“拿”“对”。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给”的这类用法和普通话“把”的用法是平行的,并且这类“给”字句也有北京话中“把”字句那样的限制:“给”所引出的成分是有定的(如例8中的“它”、例10中的“屋里”),后面的东西一般不能是光杆动词(如例8是动词重叠式、例9中“气”带了“得”字补语、例10中“找”前有状语“都”后有补语“遍”),否定词、助动词置于“给”前(如例8)。
(四)作介词,引出关涉对象。“给”引介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前,其引出的宾语是后面动作所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例如:
(12)快给爹爹爷爷磕头,祝爹爹长命百岁!
(13)街上人多,我给他挥手,他没看到。
(14)我给你讲啊,这个事情不好办,过段时间再讲。
这种用法比较受限,一般要求动词表示礼节或言语方面的动作、行为。
顺便指出,“我给你讲”可能表示两种意思,除例(14)中的“我跟你讲”外,“给”还可能是引出受益者的介词,相当于“我替你讲”。
(五)作助词。介词“给”在引出受益者、受事时,如果该受益者、受事是明确的,无需指出受话人也能确定,那么该受益者、受事便可以省略。比如上面的例(1)、例(8)在来安话中也可以分别说成例(15)、例(16):
(15)小月裤子破了,你给补下子。
(16)猪圈这么脏,你不能给出出啊?
下面例(17)中的“给”是受益助词,例(18)中的“给”是处置助词:
(17)我妈头疼,小杜正在给吊水呢。
(18)稻棵田水稻田有不少稗子,这两天要抽空给拔拔。
例(15)—例(18)中的助词“给”也都可以省略,只是删去后原来说话人所强调的动作行为的受益性和处置性就没有了。
“给我”用于加强命令语气时,相当于一个情态副词,其中的“我”不能删去。“给”在引出受害者、致使对象、处所范围、动作对象等时也不能省略。
(一)作动词,意为给予。例如:
(19)不哭噢,我去要个冰棒冰棍儿给你。
(20)奶奶给我100块钱。
(21)今天非给你点厉害看看。
(22)你给他两板脚踢他两脚看他老不老实!
例(19)中“给”只带一个间接宾语,在来安话中“给你”还可以提到“要”前,只是提前后“给我”由原来的动宾结构变为介宾结构,“给”变为引进受益者的介词,读音也随之变化。例(20)是个典型的双宾结构。例(21)和例(22)都表示某种遭遇,在这种句子中,直接宾语必须出现。
(二)作动词,意为容许、致使。例如:
(23)你就搁这在这儿住一晚上,你放心,今个今天是不得不会给你走的。
(24)你给他多睡会子一会儿,他回来鸡都叫了。
(25)伯伯不给看电视,你又看了。
作为使役动词,“给”的使役对象可以出现(如例23、例24),也可以不出现(如例25)。
(三)作介词,引出交付、传递的接受者。整个介宾结构可能出现在动词前,也可能出现在动词后。例如:
(26)东西上个星期天已经寄给你大哥嘞。
(27)有时间的话,你给妈打个电话,妈想你了。
在来安话中,例(26)这样的后置结构占压倒性优势。只要动词所支配对象能为“给”引出的宾语所拥有(包括临时拥有),那么该动词就可以出现在“给”引介的介宾结构的前面。例如:
(28)这个手机是他卖给我的。
(29)这个手机是他偷给我的。
(30)这个章是他刻给我的。
朱德熙(1979)曾将“给”字句中的动词分为三类:给予类、取得类和制作类,上述三例中的动词分别对应给予类、取得类和制作类。当然,如果动词的支配对象要出现在介宾结构后面的话,这个动词只能是给予类的。
例(27)是朱德熙(1979)所说的S3“Ns+给+N′+V+N”。朱先生(1979:84)认为,“在这类句子里,给予的意义老是伴随着服务的意义一起出现,其中的N′可以看成受者,也可以看成服务的对象。”下面是朱先生举的三个例子:
(31)我给妹妹买一辆车。
(32)我给客人倒杯茶。②
(33)我给你打件毛衣。
朱先生一方面认为这类句子是B(给p)和B(给v)两种同形句式重合在一起的结果,③另一方面又说“这种服务的意义显然是从给予的意义派生出来的(给予本身就可以看成一种服务),并不是‘给’的介词性赋予它的。”(朱德熙,1979:84)这里面多少有些矛盾。
朱先生前一部分的观察是对的。以例(31)为例,“妹妹”既是给予的对象,也是受益者。在来安话中,上面三例中的“给”都读[Kə?],显然是把它当作引出受益者的介词。也就是说,在来安话中,“给”在引出受益者时该受益者还可能是给予的对象。
其实给予不一定带有服务的意思。比如例(27)中“给”的宾语“妈”只是传递的接受者,很难看成受益者,因此它读[KI22]。当然,多数情况下,“给予”伴随着“服务”的意思。像例(27)这种情况较少见,下面是两个这样的例子:
(34)我给他写了几封信,他都没收到。
(35)我给他们每人发了一张纸。
(四)作介词,引出施事。“给”字被动式带有江淮官话的背景。④属于江淮官话的来安话也用“给”表被动,不用“叫”“让”,很少用“被”。例如:
(36)晚上那鱼也没搁碗橱里,都给猫偷吃得了。
(37)他家昨个晚上给人偷了十多只鸭子。
(38)切菜的时候没在意,手给刀切了个口子。
(39)包还在那块,没给人拿走。
来安话中“给”表示被动时也有一些限制:动词要有动作意义(如上述例子中的“偷吃”“偷”“切”“拿”);主语是有定的,通常是受事(如例36中的“那鱼”、例38中的“手”、例39中的“包”),也可以是当事(如例37中的“他家”);不能是光杆动词(如例36的“吃”、例39的“拿”后有补语,例37的“偷”、例38的“切”后有宾语)。
另外,根据李珊(1994),“被”引出的是多种语义成分,可以是施事,也可以是工具或动作的因由。这时,谓语表示的动作是无意的、不可控的。来安话中的被动式也如此,例(38)中“给”引出的就是工具。
(五)作助词。介词“给”可以引出施事,如果施事不需要指出或不能明确指出,“给”可以直接出现在动词前,成为助词。例如:
(40)他那咱子那时候蹲在学校里头瞎厌调皮捣蛋,没毕业就给开除得了。
(41)贼没跑掉,给逮到了。
(一)“给2”的性质。“给”《说文解字》解释为:“相足也。从糸,合声。”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认为:“当训‘相继也’,故从糸。”此字上古主要表示“丰足”“供给”的意思,也有一些“给予”义的用例。例如:
(42)击人以口给。《论语·宪问》
(43)若残竖子之类,恶能给若金!《吕氏春秋·权勋》
“给”作引出交付、传递对象的介词,最早见于《太平广记》。大约在清中叶,“给”发展出了作动词表示“容许、致使”和作介词引出施事的用法。⑤
“给”在《广韵》中是深摄开口三等入声辑韵,居立切。在来安话中“给2”读[KI22],除了由入声变为舒声外,其余完全符合语音发展。
因为语音相合,用法相合,“给2”来自古代汉语中的“给”是没有问题的。
(二)“给1”的性质。我们把来安话中读为[KE53]或[Kə?]作介词或助词表受益或处置的词记为“给”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总体而言,来安话中的“给1”作介词引进受益者、受害者、受事、关涉对象,作助词表示受益或处置,⑥“给2”作动词表示使对方得到或容许,作介词引进传递接受者或施事,作助词表示被动,二者呈互补分布,分布总和正好是北京话中“给”的分布。
其次,尽管汉语中的处置介词多由“持拿”义动词演化而来,但是也有不少由“给予”义动词演化为处置介词的情况。⑦高淳话中“把”作动词有“给予”和“容许、致使”两个意思,作介词可以引出施事和受事;休宁话中表示给予的动词是“提”,它还可以作介词引出施事、受事、传递对象等;黟县话表示“给予”义的“畀”可以引出施事、受事、受益者;绩溪话中具有“给予”义的“把”可以作介词引出受事、受益者。⑧北京话中的“给”也是这样。
再次,我们前面提到,例(31)这类句子,既表示服务,也表示给予,在来安话中是“给1”,例(27)这类句子,只表示给予,在来安话中是“给2”。这两类句子显然是同一句式。为了比较的方便,我们抄写在下面:
(27)有时间的话,你给妈打个电话,妈想你了。
(31)我给妹妹买一辆车。
最后,“给”在许多方言中都存在异音现象。《汉语方音字汇》选择了20个地方作为汉语方言的代表点,在这20个点中,代表官话区的有8个点:北京、济南、西安、太原、武汉、成都、合肥、扬州。这8个点“给”都有两个读音。“给”在来安话中的异音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在前面描写来安话时统一写作“给”。
但是,“给1”读[KE53]或[Kə?],不合“给”在来安话中的语音发展。我们推测,“给1”很可能是“丐”字。“丐”在《广韵》中有“古太切”和“古达切”两个读音。“古太切”在今来安话中的读音正是[KE53],而[Kə?]]则是前者语音弱化的结果:由E央化为ə,又由于来安话中没有舒声的韵母ə,于是变为入声,带上了喉塞音。“丐”《说文解字》作“匃”,释为“气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说:“气者,云气也。用其声假借为气(乞)求、气(乞)与字。”也就是说,“丐”和“乞”一样,有求取和给予两个意思。例如:
(44)乞食于野人。(《左传·值公二十三年》)
(45)好鞍好马乞与人。(李白《少年行》)
(46)不入田,不樵树,不采艺,不抽屋,不强丐。《左传·昭公六年》
(47)时岁俭民饥,武得两宫赏赐,悉散与太学诸生,及载肴粮于路丐施贫民。(《后汉书·窦武传》)
甚至,“丐”与“乞”可以连用。例如:
(48)(买臣)待诏公车,粮用乏,上计吏卒更乞匃之。”(《汉书·朱买臣传》)
“乞”在近代汉语中有许多表示“给予”和被动的用例。例如⑨:
(49)商量乞予朱家姓,脱钳除褐换新衣。(《敦煌变文集·捉季布传文》)
(50)乞何人占用。(《金瓶梅词话》)
“乞”依然还活跃在现在的一些方言中。福州话中,“乞”作动词可以表示求取、给予、和容许、致使三个意思,作介词可以引出施事、受益者和交付、传递对象;汕头话中“乞”作介词可以引出施事和交付、传递对象;南宁话中“乞”做动词表示给予,作介词可以引进施事、受益者、关涉对象和交付、传递对象;连城话中“乞”作介词可以引出施事。⑩下面是南宁话中“乞”作介词的例子:
(51)门乞风吹开喇。(门被风吹开了)
(52)医生乞老者医病。(医生给老人治病)
(53)乞细文崽讲古。(给小孩讲故事)
(54)写一张字条乞老陈。(写一张字条给老陈)
在现在的方言中,较动词而言,“乞”更常作介词,特别是作引出施事的介词。这也印证了桥本万太郎的观点:给予—被动式兼用是典型的南方方言被动式标记。
与“乞”相比,“丐”就不那么活跃了。就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丐”在现在的方言中作动词或介词的用法很少见。根据潘悟云(1997),在温州话中,“丐”作动词表示“给予”和“容许、致使”,作介词引出施事和交付、传递对象。例如:
(55)织件绒衫丐朋友着。(织件绒衣给朋友穿)
(56)丐我试试看。(让我试试看)
(57)碗丐我打破爻。(碗被我打破了)
(58)我送一本书丐他。(我送一本书给他)
由此,我们推测来安话中的“给1”很可能就是“丐”,其用法是表“给予”的“丐”的用法的残留。这样,由“给1”构成的句子也许叫“丐”字句更合适。
注释:
①两本著作把来安话中的处置标记记作“把”,其实来安本地人口语中很少用“把”。在书面语中,因为不知道[KE53]或[K?]为何字,受普通话影响,才写作“把”。
②朱先生原句用的是“沏杯茶”。
③按照我们的说法,其中的“给”既是引出受益者的介词,又是引出传递接受者的介词。
④参看张延俊(2010)。
⑤关于“给”的语法化请参看洪波(2004)。
⑥根据赵元任(1978)、朱德熙(1982)、朱景松(1995)等,北京话中的“给”也可以构成处置式,并且有介词和助词两种用法。
⑦石毓智(2004)认为“给予”义动词最容易发展成处置式标记,其次才是被动标记——凡是能标记被动式的,同时也能标记处置式,反之则不然。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也就支持了我们的处理。但是,根据我们对方言情况的了解,该结论是有问题的,比如,苏州话的被动标记是“给予”义的“拔”,而处置标记则是“手持”义的“拿”。这样的情况在汉语方言中并不少见。
⑧高淳话“把”、休宁话“提”、黟县话“畀”、绩溪话“把”的详细情况请参看李如龙、张双庆(2000)。
⑨下面两例引自张惠英(1989)。更多的例子请参看该文。
⑩上述方言的情况请参看李如龙、张双庆(199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