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 东
(沈阳工程学院财务处,辽宁 沈阳 110136)
辽宁省作为传统制造业大省,曾以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行业闻名,但这些引以为傲的产业却在不断变革的潮流中被淘汰,变成中低端产品行业,也产生了过多的无效产能,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但保证改革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是资金,而辽宁却存在资金严重匮乏问题。企业发展的中低端化导致盈利能力锐减,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税收减少又导致政府无法在改革的过程中投入更多的资金,由此形成恶性循环。资金融通向来是改革必要的金融手段,只有对辽宁省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有了清醒的认识,才能更好地找到对策以提高辽宁省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资金融通畅通,才能更好地推进辽宁省的产业结构性改革。
对金融生态环境而言,其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指金融发展所面对的外部环境,其中包括法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科技环境等诸多方面。而狭义的角度来说,主要从金融微观角度本身入手,包括金融资源、法治配套程度、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服务水平四方面环境因素进行分析。本文将以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内涵的界定展开以下分析:
金融资源研究内容说法不一,本文根据研究目标将金融资源按宏观和微观区分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1.辽宁省金融机构现状及问题
(1)现状。首先,金融机构存在量性优势,总量较大。以商业银行为例,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各大城市商业银行不断涌现,在传统国有银行的基础上,以各大城市为基础的城市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从而增加了辽宁省金融机构的存量。其次,金融机构的多样性增加。原来辽宁省金融机构多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种类增加,保险公司、金融咨询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管理公司等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再次,融资渠道增加。辽宁省国有企业是经济的支柱企业,这些企业的融资多以传统银行贷款为主要渠道,而中小企业却无法得到传统银行的贷款,形成了贷款难的问题。随着金融机构总量和种类的增长,为中小创业企业提供经济增长动力的新型融资渠道不断增加,一些小额信贷金融公司、保险公司里的小额信贷部门、网络P2P、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大大拓宽了辽宁企业的融资渠道,为辽宁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资支持。最后,金融资源的质量没有得到显著提高。虽然在量和多样性及渠道上都得以扩张,但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却没有得到全面提升,国有大中型企业向传统银行贷款的不良贷款水平没有下降反而上升,违约率提高,约束了金融资源提高质量。
(2)问题。首先,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辽宁省金融机构按照我国金融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发布不及时。从信息披露角度来看,辽宁省金融机构本着遵循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提供贷款质量的信息披露、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敏感性会计信息披露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虽然能进行披露,但很多金融机构拖延信息披露时间,这样容易导致金融机构投资者对金融机构风险认识不足,产生信息不对称、盲目投资的现象。另外,还存在信息披露数据造假——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坏账准备率等涉及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的披露给出虚假数据,掩盖金融机构真实的数据信息披露,对监管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情况造成障碍,提高整个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其次,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加问题。金融机构多以发放贷款为主营业务,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出现不良贷款是正常现象,因为多笔投资中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违约风险。但从目前辽宁省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增加趋势来看,存在着不良贷款总量上激增和种类集中趋势,其中主要表现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额度的不断提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违约率的不断提高上,这一问题源于辽宁省特有的经济结构特点。辽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支撑产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这类企业在计划经济中沿袭的靠政府拨款和靠国有银行贷款的思路导致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视经营风险,拖欠银行欠款,最终靠政府财政支出弥补问题,导致了金融机构激增的呆账和坏账。最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问题。辽宁省金融机构在大中型国有企业拖欠贷款的情况下,也不愿意为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体系建设不足,无法有效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衡量中小企业的风险情况,因此无法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贷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存在错误认定问题,即认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贷款最终会有各级政府负责买单,风险相对于中小企业较小,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对本地大中型企业的买单行为将不复存在,势必造成金融机构风险提高,给良好的风险体系建设带来困难。
2.辽宁省金融市场现状及问题
(1)现状。辽宁省金融市场发展速度快,金融市场的活跃度高。首先,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得到较快增长。在货币市场上,短期债券的发行,尤其是国有债券的发行,经常出现一抢而空的局面。此外,新的互联网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的使用,促进了金融市场快速便捷的交易和发展。其次,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辽宁省金融市场的资金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7年达到8.4万亿,债券和股票发行都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最后,金融市场规范程度不断提高。辽宁省金融市场随着金融监管部门从严监管的要求入手,整体规范程度明显提高,去杠杆化的效果明显。
(2)问题。首先,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远远超过供给。辽宁省几年来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辽宁省金融市场自身提供的流动性数量有限,方方面面的建设都需要流动性的支持。由于银行利率水平的涨幅远远低于通货膨胀的增长率,因此金融机构无法大量吸收存款获得流动性支持。除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靠自身特有的优势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外,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辽宁地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受到影响。其次,金融市场中的融资平台缺乏多样性,对民间资本缺乏吸引力。辽宁省金融市场创新性改革较少,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传统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实现融资。传统商业银行融资模式单一,缺乏创新,由于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完善,除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对于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贷款。而辽宁省的证券交易中心企业登记越来越少,辽宁省所属地区的企业证券交易所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小,出现了资金匮乏的现象。如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不断创新,严重挑战传统银行的业务,缺乏创新的融资方式,使辽宁省无法吸引到闲散的民间资本,束缚了辽宁经济发展。最后,金融市场中非法集资行为增加。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集资行为流入监管有限的金融市场。本质上来说,民间资本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主要源于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利,只有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对那些超高回报率的金融产品实施监控,才能更好地减少非法集资行为。
金融领域的法治配套建设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辽宁省,与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家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完全一致。从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来看,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作为区域地区,法律法规要与全国步调一致,应完全按照《民商法》《经济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但辽宁地方法律法规建设具有滞后性,而法律法规的执行更是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律法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较低。
1.法律法规建设具有滞后性
金融市场变化速度快,金融产品创新较多,因而产生了很多新形式的金融违约纠纷,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却缺乏解释,具有滞后性。比如,在互联网时代,很多金融产品都结合了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新型交易平台P2P、众筹等产品的出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金融借贷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金融监管困境,因为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这类纠纷,普遍存在的P2P“跑路行为”对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新挑战。
2.法律法规执行时间长、结案率低
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主要依靠各级人民检查院和法院,地方和中央法律法规本身具有高度一致性,但执行环节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存在结案时间过长、结案率不高的情况。面对辽宁老工业基地特有的国有企业贷款违约、破产申请、产权制度不清晰等问题,法院和检察院也无法作出明确判断,出现结案率低、审理时间过长的现象。
3.法律法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低
从辽宁省各高等教育院校的招生专业中不难看出,法律专业几乎遍布所有学校,表面上看,数量众多的法律专业学生能满足我省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的就业需要,能提高整体专业人才的水平。而实际上,这种盲目求量的结果造成专业培养质量低下。人才学习专业性水平低,理论与实践脱节,进入相关工作岗位不能快速地学习新的知识,不能快速掌握法律法规的实务技能。在各级检察院和法院机关中,法律法规执行人员对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深,对相关纠纷无法进行合理判断。培养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校的师资队伍对专业研究不深,对于法律法规的变化不能很好把握,不能与时俱进,所以更谈不上深入浅出地将自身掌握的知识传授给学生。
1.征信记录缺失风险
虽然辽宁省农村居民人数众多,但近些年来,年轻的劳动力省外流出数量较多,农村年龄较大的人或家庭妇女缺乏相应的征信记录。从城乡结构看,2016年末,城镇常住人口1529.68万人,乡村常住人口1203.35万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44.03%,比上年末下降了1.6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虽然存在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情况,但农村常住人口依然有很大占比。农村常住人口中的很多人不具备互联网消费习惯,无法获得信用记录。对于借贷活动而言,尤其针对互联网借贷活动,信用记录是了解贷款方还款能力的重要参考,缺乏相应信用记录的贷款会徒增贷款风险。
2.正规信用保证缺失风险
由于辽宁省农村在传统借贷上主要以从亲戚朋友那里借钱为主,缺乏正规借贷所需的抵押物、担保人的信用保证。在推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要打破传统借贷,但缺乏抵押物和担保人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以P2P为例,据宜农贷2016年的统计,辽宁省农村开展信用贷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贫困妇女,因普遍存在农户贷款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年化收益率仅为2%,可见由于风险较高,产品盈利水平有限,越贫困的地方越缺乏资金,越需要资金融资,可是正是因为缺乏抵押资金,借款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担保。政府部门下属的担保机构需要按国家规定达到资金数额要求,而辽宁省政府由于缺乏资金,无法满足担保机构成立所需的资金标准,造成辽宁省担保机构严重不足,无法为贫困人群提供合理的担保。
3.信用征集中政府主导性过强
在辽宁省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政府起到了主导作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帮助,允许输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存在一定偏差,而对中小企业数据的收集相应要求过高,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水平处于较低的位置,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成本较低的资本需求量。在对个人征信收集中,存在部分偏僻地区的用户信息收集困难,出现征集信息缺失过多的问题,村级政府可能存在信用征集信息造假的情况,对整体信用征集质量的水平产生负面影响。政府主导的信用征集之所以存在,究其原因是因为民间力量或金融机构单方征集困难太大,但政府在自己的政策导向框架下进行信用征集势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具有偏向性的信用征集数据,因此对于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具有参考标准的信用体系本身的准确性是一个巨大挑战。
1.政府金融相关服务存在干预过度的问题
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本应以金融市场的资本供需关系来实现金融资源的相关配置,但实际中,辽宁省政府在金融服务中主导性过强,干预银行的放贷行为,导致商业银行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向,倾向于仅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而辽宁省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可持续发展的中间力量,但这些企业却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用于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辽宁省政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担保单位,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信用水平更高,因此更倾向于获得资金支持,当国有大中型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政府部门还出现帮忙偿还的过度干预的情况,甚至还存在政府代为担保和出示承诺函等行为。政府对金融领域的过度干预归其原因在于传统计划经济思想没有转变,政府对于我省重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具有某种程度的控制权,对中小企业却又漠不关心。
2.金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权限不明晰
对于辽宁金融机构的监管有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央银行及派出机构、发改委、金融办等诸多部门,各部门间职责权利责任不分,多头监管现象较多,但出现问题却又相互逶迤,无人负责。从原因上看,主要是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在设立和权限设置上存在模糊部分,政府各级部门的改革没有很好地解决权限不明晰的问题。金融领域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其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掌握金融职能权利是各部门争先恐后争取的,但同样,金融领域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面对突发的违约造成的各级风险又是各个职能部门希望规避的,因此出现了争夺职能却无人负责的局面。政府本应该服务于金融行业,但实际上是更多地操控金融行业,没有发挥金融行业自身市场优势。
3.政府金融职能错位
一个合理运营的经济体应该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以政府服务为辅,应该以服务金融行业为己任,而不是干预干涉金融机构的正常生产经营。辽宁省政府金融职能呈现出以管理方法行政指令化和文件化的特点,地方经济发展与政府权力挂钩,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虽然表明看政府欢迎多样性的金融机构进入辽宁,但一旦进入,又通过行政化指令要求金融机构服从政府的行政命令,无法实现金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无法实现市场经济的作用。从原因来看,主要在于整个政府职能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政府是经济的领路人,是全部市场行为的“操盘手”,经济个体要服从政府命令,以计划行政指令来行使职能而非服务型政府,思想观念的错位造成了政府金融职能的错位。
(1)从辽宁省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角度来看,改变辽宁省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配置效率的根本方法在于信息的完善性和及时性,即提高信息的对称性。信息对称性最大的阻碍来自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技术水平的落后。改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技术水平是有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合理路径。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使微观个体的网络数据提取成为可能。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实现、人工智能算法的应用以及python等编程软件的实现都能帮助金融机构迅速获取金融信贷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和风险情况分析,有效控制呆账坏账行为。提高金融资产相关信息对称性,有效提高我省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具体而言,对于金融机构,通过相关数据联网,可以更好地获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摆脱只能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融资的局面,把资金供给转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匹配上,更好地把握全局,实现金融机构自身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对于金融市场,在传统金融机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务,增加数据的联网性,这些网络融资数据的实现有利于金融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和进行金融监管。在运用系统监管的基础上,采用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融资方式来弥补传统金融融资方式的非灵活性。
(2)从辽宁省金融领域相关法治配套水平提高角度来看,必须要降低政府对金融的操控和提高金融领域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水平。法律法规的滞后是国家层面的,地方可控性相对较弱,但金融案件审理过长、结案率过低确实和政府对金融的干预有直接关系。政府对金融的操控体现在方方面面,但通过检查机关和法院来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处理也时有发生,给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进入辽宁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缺乏经验丰富的金融案件执行人才。每年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众多,但各大律师事务所和检察院法院的专业性人才却非常有限。
(3)从辽宁省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角度来看,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来提高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发布的准确性。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渐渐依托于互联网这一大环境下,全部的城市加大部分的农村都实现了网络通讯,因此大部分的人都有大量的互联网数据的产生,这些看似庞杂的数据里可以提取非常优质的信用信息,因此运用互联网云技术来实现对大量信息的分析以获取金融领域所需的信用数据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另一方面,以往信息的发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人为操控性,互联网数据分析也正好可以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新出现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可以避免信息被篡改,防止人为修改数据信息。
(4)从改革辽宁省政府金融服务相关部门职能水平角度来看,根本解决之道在于改变政府职能部门的官本位思想,认为金融的发展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之下,按照政府政策导向来处理金融市场,没有把市场作为金融发展运行的主要推力。政府的职能是为金融机构服务而不是控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决策权,转变思想就必须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使其深刻理解工作使命,为金融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形成服务型政府,并把服务于金融企业的行为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以“监督”和“鼓励”为工作指导思想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金融领域相关政府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