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功能探析

2018-04-03 03:16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群体性民众利益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0.引言

近年来,我国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2014年即发生17.2万起、日均470多起[1],且表现出规模不断扩大、对抗性愈发强烈、原因与形式日渐多样化等特点,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各地政府无疑是主要角色和中坚力量,但政府一元治理模式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一方面,政府自身能力与所掌握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无疑使其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中,政府既是利益主体又是裁判者,相互矛盾的双重身份很难令公众信服。而部分地方政府“刚性维稳”的行为方式,更会反而起到激化冲突的负面效果。

本文试图将目光投向社会组织这一新生力量,探析其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功能。随着党的执政理念和政府职能定位的转变,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逐渐受到重视,十八大更是将“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设定为一项重要议题,我国社会组织正迎来良好机遇。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数,从2001年的21.1万个增加到2015年的66.2万个[2],年均增长3.2万个,同时,各个领域的社会组织也逐渐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民间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志愿性等基本属性,使社会组织具有专业人才、组织弹性、中立性质、贴近大众、志愿精神等方面的内在优势,能够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与政府形成互补,合力化解冲突、维护稳定。

1.在群体性事件防范中的功能

1.1 收集发布信息

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成为重要的民意“监测器”和危机“预警器”。在收集社情民意上,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中立性,既使其信息源更加丰富、信息收集更加方便直接,也使其更易为群众所信任,收集的信息更加真实准确。而初步收集后,社会组织可以凭借专业的技术与敏锐的洞察力,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后发现民众呼声十分强烈、不满较为集中的问题,并将之尽早反映给政府,以将群体性事件消弭于萌芽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政府必不可少的“传声筒”。部分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较为严重,又往往是矛盾冲突的当事方,难免会引发民众质疑,导致政府发布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异化、被扭曲,此时,社会组织能够利用专业优势,对政府信息进行细致的解读和准确的传递,还可以利用亲民优势,提升民众对政府信息的信任度。

1.2 协助利益表达

社会组织有利于利益表达的组织化。当前我国利益表达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常常异化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加之民众内部意见和行动有时不尽统一,使其利益表达呈现出个人化或小团体化的倾向。[3]社会组织具有的民间性与组织性,无疑可以提升利益表达的影响力与有效性,增强弱势群体与政府协商、与强势对手博弈的能力,同时也能减少无序的利益表达,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

社会组织也有利于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社会组织一般从社会整体利益的理性角度出发,在组织和代表民众进行利益表达时,积极引导民众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而不试图采取非法的方式传达自己的呼声,甚至还会对有过激倾向的民众进行抑制。

1.3 有效整合利益

实践表明,如果分散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整合,部分民众便容易采取制度外的方式传达自己的声音,刺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政府由于能力以及角色定位的局限,在处理分散的利益诉求时往往力不从心。公众为了达到个体难以实现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必然倾向于寻找和依赖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这就使社会组织对公众的利益诉求可以发挥有效整合的功能。[4]

社会组织应基于其民间性和公益性,担当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分析、整理和归纳利益表达主体内部个体化、差异化的诉求,作为代表用一个声音将“最大公约数”传达出来,清晰高效地同利益相关方以及政府部门展开沟通。

2.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功能

2.1 积极引导群众

一方面,对组织外有利益诉求的群众,社会组织可以凭借其草根属性获得更大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有效劝阻可能发生的非理性行为;对组织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员,则更可以及时发现个别成员的暴力倾向,以集体利益和统一目标为感召,通过劝解等非正式方式来约束和规范成员的行为,削弱群体性事件的对抗性,减少越轨和暴力现象发生的可能。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及时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以更为温和、更有说服力的方式向民众传播和告知相关法律政策,提醒采取非理性行为的后果,避免事态的恶化和升级。

2.2 促进官民协商

面对群众无序、无组织的利益表达,政府常常难以获得准确详实的民意信息,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代表和协商主体,阻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而政府如若兼具当事方与调解方的矛盾角色,政府的声音就更难为群众所接受。因此,促进官民之间及时有效的协商,成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议题。在这一方面,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社会组织,便可以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中立性,可以使其超然于直接利益的纠葛之外,一方面可以作为官民双方的“传声器”,既综合民众的各种意见,并将其传递给政府,也及时将政府的行动方案和举措传递给民众;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缓解官民双方关系的“润滑剂”,在沟通和对话协商过程中就双方最为尖锐的矛盾展开调停,避免沟通和对话陷入僵局,促成双方的妥协让步,避免事件的扩大和升级,保证沟通和协商处于建设性解决问题的层面。[5]

2.3 助力舆情工作

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如果政府的声音被弱化、被扭曲,甚至被谣言代替,无疑对事态处置极为不利。尤其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相关信息会借助各种网络新媒介更快、更广地传播,而不少地方政府未能建立起利用网络引导网络舆情的有效机制。

在此方面,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社会资本,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中充当舆论场上的“减压阀”和“稳定器”。在作为民众代言人的同时,也应作为政府的传声筒,将政府的意见准确而不失真地传递给群体性事件中的民众。在互联网普及的新形势下,社会组织更应充分借助各种网络媒介,与政府一道和民众进行及时有效的交流,争取在事态扩大化之前消解冲突,化解矛盾。

3.在群体性事件善后中的功能

3.1 提供心理安抚

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很有可能本就由于各种原因对政府存在怨气、对社会存在不满,甚至进而心理失衡与扭曲。此外,大型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对抗和政府不得已进行的武力处置,也会造成部分民众内心的不安和恐惧。因此,社会组织有必要在事态平息之后对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心理提供及时有效的安抚,以防止冲突的再次发生。

首先,社会组织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与群体性事件中情绪激动、表现激烈的部分群众进行重点沟通,依托人才资源,为其提供专业科学的心理咨询和疏导,促使其消解怨恨情绪,回归正常心态,提高其对政府的信服、对社会的信任、对生活的信心。其次,社会组织可以开展相关活动、或主动吸纳弱势群体作为内部成员,帮助因利益受损而心理失衡的群众增进与他人的交流,使他们自己彼此之间相互开导、相互安慰、相互鼓励。此外,社会组织可以为弱势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给予更多的关照,在他们维权的道路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以帮助他们摆脱自卑感与孤独感。

3.2 进行监督反馈

群体性事件中达成的矛盾解决方案要真正落实和长效推进,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的自觉,还需要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加以监督。在这方面,社会组织既能站在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又有着对矛盾议题持续关注的责任感与专业水平,可以经由政府授权成为相关政策措施的监督者,收集和研判政策后续执行过程中民众的反应,将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政府,促进相关部门履行承诺,保护利益受损民众的权益,确保政府的举措能够切实地回应民众诉求、解决民众问题。

同时,社会组织有能力、也有责任借助民意调查与理论分析,探究矛盾冲突产生的原因,找出病根,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向政府提供科学建议,或者分析政府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为政府更好防控群体性事件提供优化对策。

3.3 宣传政策理念

首先,在一些复杂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带来政策的调整。在事件得到处置后,社会组织应发挥有力的宣传功能,将政府对相关议题的意见和主张在民众中及时推广和传播,主动向相关利益群体提供政策咨询,以增强政策落实的民意基础。

其次,群体性事件作为制度外的非理性利益表达方式,容易演变成违法犯罪行为,在事态平息后,社会组织应发挥教育功能,宣扬法治理念,普及合法的表达渠道,引导民众通过正当理性的途径维护权益、解决问题,避免再次出现极端性、对抗性行为。

最后,社会组织可以在医疗、环保、法律、教育等领域,向不甚了解的民众进行知识普及,提高认知水平,防止听信误读与谣传,一定程度上也是避免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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