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

2018-04-02 05:31李大燕
财经界·下旬刊 2018年2期

李大燕

摘要:自国税总局联合财政部共同推出“营改增”试点方案后,使企业纳税项目变为了增值税纳税项目,使税收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也使企业营业税重复征收及税率过高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此,本文中对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进行简单剖析,并提出了相關建议,希望可以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获取更高的税后收益。

关键词:营改增 纳税筹划途径 试点企业

“营改增”政策是一项关于结构性的调整措施,有利于财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结构得到优化,最终实现国民经济能够得到协调健康的发展;充分征税问题的以良好解决,使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促进企业发展。在此背景下,试点企业应当对纳税策略实施科学合理的策划,实现最小化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一、对纳税人身份进行恰当选择

试点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种,分别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为了增值税改革试点能够得到稳步推进,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将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暂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同时将增值税率现行的17%及13%,增加了两档6%及11%的低税率。并提供了应税服务相关的简易计税方法,使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税税率由3%(或5%)降至增值税3%的征收率。因此不同身份的试点纳税人,其适用税率及计税方法等都存在差异。因此试点企业应以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人身份,对纳税进行合理筹划。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被认定后,就无法在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不同类型收入实施分别核算

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指出试点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应税服务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兼有不同税率及征收率情况下,应当以应用适宜的税率或征收率对其销售额进行核算。对销售额未进行分别核算时,在销售货物、应税服务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兼有不同税率、不同征收率以及两者兼有的情况下,均适用从高税率。所以试点企业所经营的货物、应税劳务存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进行分别核算。

三、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差异

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个人或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放的广告服务可暂时不用对增值税进行缴纳。所以试点企业可以利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在试点地区进行新公司注册,新公司主要从事对外广告服务,对“营改增”中所提出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充分利用,从而使减少税收,增加企业税后收入的目的得以实现。并且随着逐步扩大的试点范围,国家的财政补贴政策相继出台,使企业税负上升可以得到国家的一定补贴,并且对跨境应税服务在“营改增”中提出了免税的政策,因此企业应当对优惠的税收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实施纳税筹划。

四、选择适宜的纳税申报方式

依据财税相关规定,固定业户的纳税申报单位应当为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下,应当分别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经过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则可以由总机构同时合并分机构进行纳税申报。所以,当企业总公司位于试点地区,但分公司位于非试点地区的情况下,纳税人尽可能以选择总公司合并纳税的方式,不仅能够使税款得到节省,还有利于企业对经营结构的调整。

五、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供应商会因为产业的不同而存在多个供应商。当企业购买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时,常常会存在增值税,同时“营改增”的优惠政策中有低征高扣,可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扩大到了费用及固定资产领域。所以企业为了能够使进项税额得到更多抵扣,应该尽可能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从而达到税负减少的目的。

六、结束语

在“营改增”政策的试点期间,企业能够获取的纳税筹划空间得到扩大,所以企业纳税人应当能够对企业自身的性质、业务范围、未来发展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充分研究和了解,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纳税筹划途径和方案进行合理编制和选择,从而到达减少企业赋税,增加企业税后收入的目的,促进企业得到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