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策略选择

2018-04-02 23:08:32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

林 建

(台湾中正大学 犯罪防治学系暨研究所,台湾 嘉义 62102)

员工持股,并非是新事物。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持股作为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常被作为提升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在西方国家,员工持股探索较早。通常认为,现代员工持股思想主要源自美国经济学家Louis O.Kelso和Patricia H.Kelso1967年提出的“两要素”理论。“两要素”理论认为,企业生产要素分为资本和劳动力两个要素,假定资本不变情况下,成功的企业必须获得员工较高的认同感,让员工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1]。“两要素”理论赢得较高的认可,员工持股计划在西方世界中得到广泛推广,成为一项重要的薪酬福利制度,也促进了股份制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

在我国,员工持股理论较具影响的当属蒋一苇教授的“经济民主论”[2]与“职工主体论”[3]。其认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问题,主张要让员工和生产资料结合成为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探索现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战略探索,注重通过强化对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激励,让资本所有者与劳动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建立起荣辱与共、利益共享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对优化公司治理、加快三项制度改革、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有上市企业作为公众企业,员工持股机制日渐成熟,而非上市国有企业数量更为巨大,产业布局、发展层次等各不相同,探索的步伐显得相对较慢,两者在操作方式等多方面也有较大差异。在新一轮的员工持股探索中,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非上市企业将是热点。

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探索实践历程

国有企业中的员工持股探索已走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可被划分为起步、纠偏、规范三个阶段,期间经历过数次政策性调整,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这也说明员工持股探索的复杂性。

一是起步阶段(1984年至1991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率先探索土地产权改革,释放生产力,推动乡镇企业的出现与发展。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乡镇企业中,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多形式的入股模式一时成为热潮,这种入股模式还不能真正算为员工持股。1984年4月16日至25日,国家体改委在常州市召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职工工资实行多种形式,全额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允许职工投资入股,年终分红。这拉开了员工持股探索的历史序幕。1984年11月18日,全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企业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开启员工购买股票和持股的先例。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意味着国家层面上支持进一步探索员工持股。此后,全国不同地区开始更大范围尝试员工持股。总体上看,这一阶段的探索主要是自发性的。

二是纠偏阶段(1992年至2011年)。由于配套体制机制不完善,较多地方出现操作不规范或监管不到位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同日国家体改委还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均对员工持股探索做出指引性规定,要求员工个人持股不能超过企业股本总额20%,并将锁定期设定为3年。1998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叫停新的员工持股行为,要求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经批准已经发行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接下来的10年间,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探索进入缓慢、零星探索时期。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委〔2008〕139号),解冻员工持股探索行为,指出在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中,科技管理骨干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股权,但严格控制持股范围,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2009年3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进一步明确解冻后探索员工持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均需清退或转让股权,原则上按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一系列指引性文件相继出台,促进员工持股探索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阶段。

三是规范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鼓励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作为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迈上规范化发展步伐。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出现“员工持股”字样,也是第一次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2014年3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已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允许员工个人直接出资入股,改制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完善员工持股有序退出机制。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指出,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2015年9月13日,新华社获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启新一轮员工持股探索历史序幕。两年多来,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成效初步显现,提速企业全方位的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形成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新一轮员工持股探索主要特点

新一轮员工持股探索与以往的做法相比有三个明显特点。

一是不搞全员持股。员工持股本意让员工和企业利益捆绑,建立“金手铐”机制。20世纪90年代时,探索过普惠式全员持股模式,实践发现股权过于分散,核心骨干员工在经营决策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同时存在“搭便车”现象,也没能调动起员工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激励。当时,全国大范围出现持股员工急功近利的短期套利行为[4],只关心自己的分红收益,熬到企业上市就大量抛售套现,经营状况和发展远景没人关心,这样既达不到员工持股的初衷,也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的精神都强调让核心骨干员工持股;持股的员工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委任产生的企业领导和外部董事、监事均不纳为持股对象范畴;员工持股总份额不高于总股本的30%,个人持股上限为1%。这种做法摒弃以往“官本位、分福利”思想,既防止经营层利用职权导致“内部人控制”,也防止出现“撒胡椒面”式的无效激励,注重强调抓住“关键少数”,让对企业改革发展影响较大、与经营业绩关联度较高、可替代性较弱的核心骨干员工成为持股对象,成为利益共同体,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二是不搞平均持股。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持股模式,无法体现不同员工贡献差异,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新一轮持股探索实行一企一策、以岗定股,岗变股变、定期调整的方针,克服了平均主义模式的弊端,这也是新一轮探索的重要特点。其中,“一企一策”根据不同性质的企业探索不同的持股模式,科研型企业向核心技术人员倾斜,制造型企业注重让关键技能人员持股,而投资型企业保证核心管理人员的持股份额;“以岗定股”中的“岗”与“股”的关系确定,是试点企业普遍的难点问题之一,有的根据前、中、后端不同性质岗位工作职能差别安排不同的持股份额,有的根据业务板块业绩差别赋予不同的持投系数,有的则根据专业人才对经营效益贡献核定持股人数与数量等。界定的标准虽不尽相同,但都强调持股的非平均主义及员工个体贡献的差异性。

三是不搞存量转让持股。增量引入是持股对象获得股份的唯一方式,而不能通过回购股份、股东转让(含无偿赠与)等非增量引入方式实现,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在获得通过后,只允许用现金购买股份,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到位,买股价格与引入外部投资者价格一致,而且企业及股东均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担保、垫资及借贷等融资上的帮助,员工也不得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寻求帮助。

三、员工持股探索中遇到的问题

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探索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已遇到一些问题亟待面对,应有的潜力也没得到充分发挥。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存有冲突

在持股方式上,既可让员工直接持股,也可通过间接持股实现。《公司法》是规范企业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应为50人以下。新一轮试点中,多数大型国有企业规模较大,员工数量较多,可纳入持股的数量很容易就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上限值。为此,一些试点企业通过工会或成立持股会等第三方团体间接持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是管理机关,市场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无权为持股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民政部门的上位法律法规不充分,也不能给予持股会办理登记手续,合法性得不到有效保证。证监会还规定,上市前持股职工超过200人的一律不准上市;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及个人代持的也不准上市,除非上市前彻底清理。由此可知,国有非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探索还存有现行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

(二)试点做法与效果存有差异

目前,国家层面在员工持股探索问题上,缺乏长期规划与顶层设计,也没有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规范。试点省市虽都出台指引性文件,但对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同,试点企业的实力规模、业务范围、经营业绩也不同,造成试点做法差异较大。试点效果不可能像项目投资收益一目了然而需要长期检验,但从具体实践情况看,效果已有一定的差别。有些企业通过引进员工持股,激活内生活力,提升经营效益;有的试点方案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及广泛征集意见,制定出的方案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给经营管理工作造成困扰;有的在制度与环境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随大流盲目推行员工持股。

(三)股权僵化制约活力

过去,企业在探索员工持股时,多数没有建立起股权动态调整配套机制,未出台合理的股权流转与退出机制,容易造成股权结构慢慢固化,激励机制僵化或没有形成持续激励机制,时间一长激励作用逐渐减弱直至无效果。新进员工达到可入选拟持股的范畴时,却因无流转出股份未能持股,而无法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薪酬福利水平等也和持股员工存有较大差异,造成缺乏代际公平,影响到工作积极性。由员工直接持股的股东数量容易超出《公司法》对股东数量的限制,较多企业借鉴日本等做法,选择由持股会等团体统一代为集中管理员工股份,后待需流转股份时,常出现个体处置意见与工会或持股会未能达成一致,影响到股份流转工作,甚至产生矛盾。

(四)国有资产安全不容忽视

国企产权改革并不是国企私有化。回顾探索员工持股历程,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教训,值得引起我们反思。有的地区主管部门对员工持股中涉及到的重要、敏感问题监管不到位;有的企业将员工持股异化成为高管股权激励或福利性持股;有的企业未按每股净资产值作为股份定价依据,定价随意;有的企业将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无偿分配给员工;有的企业涉嫌腐败,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有的企业暗箱操作,侵吞或瓜分国有资产等。这些不当行为违背政策出台初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因此而一度被叫停。

四、新时期推进员工持股探索的建议

当前,我国发展步入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全面施工期,员工持股工作有望进一步铺开。员工持股也不可能一持就灵,要在充分总结借鉴试点经验基础上,把握好关键点,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顶层设计指引

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一些原则性的指引文件,推动员工持股探索有序推进,也为将来立法工作奠定理论基础。顶层设计要与国企改革方案相结合,作为国企改革总方案的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持股方式选择上,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限制了工作的开展,顶层设计上应允许国有企业员工直接持股的股东数量超出200人,为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打通通道;间接持股时,明确持股会等团体的登记管理部门,支持探索通过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持股平台持股不仅便于股权的合理流动,通过统一融资等还能拉近员工与企业间的“粘合度”与“绑定力度”。因此,要鼓励深入探索完善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模式,多积累经验。科学设置股权激励及持股比例标准,以岗位与贡献为主要考量依据,使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而不能仅仅以职务、工龄等外在因素作为配股依据,提升公正性。高管与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利益诉求不一致,根据不同群体的差异性特点设置不同的持股方案,提升精准度与匹配度,努力达到“帕累托最优”。同时,并不是所有国有企业都适合探索员工持股,要在试点基础上,准确界定开展员工持股企业的范围,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不适合引入员工持股。

(二)建立完善股权动态调整的机制

员工持股意在建立以剩余价值分享权为基础的激励机制,激励有可持续性就需要建立在动态调整机制基础之上,设计好员工持股行为与绩效考核体系间的衔接关系,不搞“兜底承诺”,也不搞“永续持股”。新时期的改革探索中,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坚决不搞“终身制”,把建立完善股权动态调整机制作为重要的试点内容抓实抓好。在“如何动”的方面,探索实行“任期持股+非任期转让”和“股岗绩”间密切相关、动态调整的方式,股按岗定、岗变股变、股随绩调、人离股退,完善涉及动态调整转让价格、股份强制退出、股份转让限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避免出现流转难、退出难等现象。员工持股比例与岗位、业绩等紧密挂钩,不仅岗位变了持股份额要变,而且同一岗位业绩显著变化了持股份额也要相应调整,持股员工离职、死亡时要及时以合理的价格回购或内部转让股份,但不能流转到外部去,实现员工持股“能高能低,能进能出”,避免持股固化、僵化,也确保新获准持股对象有股份来源。初次探索引入员工持股的企业,可以设置预留部分股权作为动态股,以吸引优秀新人的持续加入。要长期化、常态化开展员工持股,形成长期激励机制。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探索鼓励引入员工持股

在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主要目的是引进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实现强强联合,放大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而不是单纯为了筹集资金。优秀员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依靠力量,以往僵化的薪酬福利制度,优秀人才、特别是核心团队流失严重。股权是企业最核心的资源,员工持股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时,优先引入员工持股,员工与企业有天然的情感联系,成为“主人”后,更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这也符合经济学中的“共享经济”思想,让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也是国有企业留住人才、增强活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举措。员工持股后,在公司治理的层面上可对经营层的行为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有利于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体系,提升企业治理水平。让员工持股还可破解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激活股权多元化活力,让非公资本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实现真正“进入”而不被沦为“陪跑者”,达到“共生共荣”“混得更好”的终极目标。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员工持股是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生命力之所在。通过职业经理人持股制度,既可代替因信息不对称而配置的过度监督,实现职业经理人价值追求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相吻合,还可以有效避免“双向道德风险”(Double moral hazard)[5],提升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当然,员工持股还要与三项制度改革工作相结合,既不能过分拉大收入差距,又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肯定核心骨干员工的贡献,鼓励长期扎根企业。

(四)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要坚决杜绝假借改革之名,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行为。员工持股的生命线在于工作的透明化,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参与对象、股票来源、股票成本、受股方式等重要信息,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在企业中进行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坚决杜绝异化为利益输送或变相成高管股权激励。制定方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认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方案不能付诸实施。因员工离职、死亡等原因需回购或内部转让股权时,要科学合理评估确定转让价格,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参考依据,既不让员工遭遇不公平的损失,也不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一旦发现有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及管理不到位等重大、敏感现象时,要及时坚决制止并纠正,避免矛盾与损失进一步扩大化。要反对两种极端认识,一种是“流失论”,认为员工持股风险过大,会做空企业;另一种是“搞活论”,认为员工持股是破除国有企业一切体制机制束缚之根源,一持就灵。

总之,员工持股还处在探索阶段,既要鼓励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依规大胆探索实践,并配套建立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同时也要建立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出台具体可行的容错制度,创造激励改革、保护担当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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