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环境公益诉讼

2018-04-02 06:46:23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0期
关键词:公民公益制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况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是由环境公民诉讼演变而来,环境公民诉讼肇始于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而环境公民诉讼来源于公民诉讼的发展。近代的公益诉讼最早出现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在美国历史上称这段历史为“Swinging Sixties”(摇摆的六十年代)。价值体系,道德标准不断地受到冲击。与此同时,工业的发展也导致了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美国人民开始联合公益组织监督政府和企业的污染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促使了环境公益诉讼了产生与发展。美国民众开展了大规模的环保运动,要求政府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随着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与发展,公众诉讼愈发成熟。目前,美国已经有16个州在环境法律中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美国在该制度上的成功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关注,各国都开始了对该制度的研究与探索,并且结合美国较为完善的制度制定与本国内部的发展情况相适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污染、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者,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①

相比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论是产生与发展都晚于它们,而且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该制度的诉讼主体、目的、功能等方面。下面是该制度的几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他的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这个特点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本质的特点。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一旦侵害环境的行为发生必然会损害个人的环境权益以及公共环境权益,因此,对于个体环境权益予以救济同时也有益于对环境公益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的预期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其判决的效力不仅对当事人有效力更重要的是其对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这一显著的区别表明着环境公益诉讼对整个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

第二个特点是起诉主体范围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传统的诉讼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该诉讼的原告不以此为要求,因为该诉讼主要在于其公益性,所以只要原告认为加害方的行为侵害了环境或者有危害环境的潜在性,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原告包括与案件有或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关。较传统诉讼相比,该诉讼的原告非常广泛。

第三个特点是该诉讼具有社会效果上的预防性。因为环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以它的提起不一定要求有现实的损害发生。现实中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便很难治理继而导致更严重的生态问题,因此,只要能够根据相关情况合理的判断出环境有被侵害的潜在性,就可以提起诉讼,使加害方承担责任,而且可以将许多破坏环境的行为遏制在萌芽。这也就是环境法所遵循的“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传统的诉讼只有当损害发生后才得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当事人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此时的程序救济显得苍白无力。

第四个特点是诉讼裁判效力范围的扩大性。提起该诉讼的原告的请求一般不是财产性赔偿,而是要求被告停止其对环境的侵权行为,甚至要求法院发布禁止令等宣告性判决来改变公共政策。这样的诉讼裁判效力同时及于未参与诉讼的公众,其他公民或团体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传统的诉讼分为三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与之相类似。环境公益诉讼包含在环境诉讼中,与之对应的是环境私益诉讼,环境诉讼独立于传统诉讼,而公益诉讼并不独立,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有关的诉讼手段。其可以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刑事诉讼。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情况来看,环境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它的诉讼对象是民事主体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由社会个体成员提起诉讼,以保护公民环境利益为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一种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还有预防性的功能,总体与环境公益诉讼一致。②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它的诉讼主体是社会公众、团体、国家机关,当环境作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他们可以作为代表对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它的诉讼对象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违法或者不作为侵害了环境公益的行为。这种诉讼比较特殊,首先表现在诉讼地位不平等,这与行政诉讼相似。其次,被诉的行为是侵害环境的行政行为。

环境公诉是指国家为了排除环境危害和赔偿环境损害所带来的损失为基本诉求,主要通过追究造成环境损害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实现对环境社会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不仅仅要发动公众的积极性,而且还要借助国家的力量。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通畅,不仅要有公民诉讼的构建,同时也要有环境公诉的讨论。③

(四)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民法、刑法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其相对完善的诉讼法,环保法也不例外。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构建该制度有其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重心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环境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由于我国环境方面立法缺失,导致环境问题无法从根源解决。关于环境的法律我国少之又少,仅仅一部《环境保护法》却没有与之配套的程序法,这样难以发挥环保法的作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五位一体,缺一不可的发展,国家才能富强起来。但现阶段,环境问题已经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解决环境问题亟不可待,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人人都有享受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何让个人能够参与到治理环境问题的程序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一些与环境相关配套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注释】

①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争议[J].国家检察 官学院学报,2010(3)

②参见别涛. 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环境保护,2005,(12):25-29

③参见李扬勇.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河北法学,2007,(04):14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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