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 梦(招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山东 招远 265400)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方面,不同属性、不同种类的“非遗”依其特性和生命力的强弱,应有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特殊措施进行保护。关于“非遗”的法律分类,笔者在相关论文中主要探讨了三个分类标准:“以‘非遗’是否可市场化为标准”,“以‘非遗’是否习俗化为标准”和“以‘非遗’是否宗教化为标准”。三个标准下的“非遗”生命力强弱各不相同。大体而言,可市场化和宗教化相关的“非遗”生命力一般比较强,而可习俗化的“非遗”则在快速的现代化推进下生命力比较弱。三个标准之下的“非遗”应该由不同法律制度来保护。同时,对于特定标准下的“非遗”也应有不同法律制度或其他措施来保护。本文中,主要讨论既可市场化又可产业化的“非遗”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制度适用与创新问题,并通过对这一特例的透视,以期对此类别下所有“非遗”保护有所裨益。
2006年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此项目由于有识之士的前期倡导与后续的身体力行,逐步形成了产业化格局。手艺人群体基本没有流失,甚至在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从业人员数量有所扩大。临夏砖雕产品大多应用于宗教领域或高端市场当中,诸如伊斯兰教寺院、道教道观建筑装饰当中,一些民族地区(特别是伊斯兰民族地区)大型广场的建筑装饰中多被采用,有品位、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建筑装饰中也被采用。其目标销售市场涉及宗教、社会公共场所、家庭等。产品主要销往甘肃、青海、新疆等地。
据笔者2011年11月份调查,临夏砖雕产品价格每平米在4500元以上,加上砖雕专业的工匠组合安装费用,砖雕产品价格每平米在6000元左右,随着市场成本的增加,现今价格肯定高于先前价格。这个价格指的是可市场化、产业化的临夏普通砖雕产品价格。而作为纯粹手工艺术品的砖雕产品,则不在此种价格范围内,它们价值、价格更高。当然,由于受当地旅游业不发达、产品的消费偏好培育滞后、外销渠道不畅等因素所限,纯粹手工艺术品砖雕产品市场份额很小,这种产品虽然是可市场化产品,但不属于可产业化范围,对它的保护,需要不同于既可市场化又可产业化的临夏砖雕产品的管理制度、办法。而在机器工业的推动下,看似红红火火的市场化、产业化的砖雕产品的生产、消费,及其市场主体竞争方面,也存在着现实的和潜在的问题与危机。总体看来,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砖雕艺术的工业化生产与纯粹手工制作之间的市场竞争问题;另一方面是可市场化、产业化本身的问题,也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因此,如何区分砖雕产品的生产工艺、协调竞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困扰临夏砖雕发展很紧迫的问题,该问题可以主要通过保护砖雕市场主体的利益、协调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来解决,当然,这仅仅是在抽象、概括的意义上而言,以下笔者将具体分析问题和探讨可能的解决途径和办法。
作为“非遗”的纯粹手工制作技艺及其工艺品和与机器大工业生产方式相结合、可市场化或者具有潜在市场化的带有“非遗”属性的技艺及其产品之间的竞争问题,其实质是纯粹手工生产方式与机器大工业或半手工、半机器生产之间的竞争问题,这是非遗保护、开发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是作为“非遗”生存必然面临的问题。如果说传统社会每个作坊、个体户或其他经营者都是通过纯手工制作特定类别的“非遗”产品的话,那么他们至少在生产工具方面是平等竞争的,他们之间的竞争也仅仅是工艺水平的竞争。在现代社会中,工艺类“非遗”的价值正是体现在手工制作及其特殊的流程,工艺类“非遗”相关产品的价值更重要的体现在这种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文化价值,但是,现代社会却大量存在着机器生产与手工生产这样的生产现实,这种人工与机器的竞争,对像砖雕这样的“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而言是致命的。这一问题存在于诸如宁夏贺兰砚的制作技艺、甘肃临夏的砖雕技艺、岷县的洮砚制作技艺、新疆的英吉沙刀的制作技艺、维吾尔族的花毡、印花布织染技艺等“非遗”项目之中,因此,对此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有助于保护相关类别的“非遗”。
仿造生产率提升,仿造品价值下降,其价格也随之降低,这类竞争性矛盾问题与整个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联,相近于假冒伪劣商品与正品之间争夺市场。在现实中,明明是法律禁止的,但还是有企业、个人仿造之。随着仿造技术的不断成熟,大多数消费者从价格上完全能判断其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但由于在外形、款式、颜色、工艺等方面与正品相似,所以还是倾向于购买,因而假冒伪劣商品也有市场需求。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老问题,不存在法制不健全的问题,而是一个执法问题。同样,“非遗”市场化的过程中,机器生产对于手工生产的冲击也是如此,从产品功能、性能上分析,机器生产与手工生产并未有差异,甚至机器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优于手工产品,可是机器生产在借用着“非遗”手工生产所赋予的文化价值,甚至借用着手工劳动、手工技艺的新价值等,在其消费过程中抢占了纯粹手工。生产的“非遗”产品的市场。
假冒伪劣商品与正品之间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涉及商标权问题,商标权的核心是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及其商标的价值属性,持之以恒的质量品质是消费者认可和追随商标的原因,而商标所有者的综合投入是商标信誉提升的源泉。假冒伪劣商品正是搭载正品商标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功能和它的价值属性来赢利的。如果机器生产的砖雕产品与纯粹手工生产的砖雕工艺品之间存在竞争的话,那么,前者也是搭载后者无形价值甚至个体艺术创造的新价值,这与前述的正品与假冒品之间的竞争问题的实质很相似,因此,必须从规范市场、规范生产秩序方面着手,不仅要治理社会大环境,还要规范特定行业市场、特定区域市场,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对于“非遗”的纯粹手工制作技艺及其工艺品与带有“非遗”属性的技艺及其产品之间的竞争问题的解决,除了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外,还有一个值得提及的优势在于,“非遗”相关技艺及其工艺品的生产相对集中,涉及的市场范围相对狭小,执法成本相对较低,地方相关执法部门只要加强监管、积极作为,收效会很好的。
“非遗”传承人手工生产品与机器产品之间的竞争性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但是对产品及其商标可以利用现有法律如《商标法》来保护。保护砖雕这种“非遗”,使之传承、发展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把对“砖雕”及其产品的保护转化为对商标的保护,才是解决这种矛盾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