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蕾(伊春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 伊春 153000)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专职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之一,所以同样具有社会工作者的特点,主要任务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分类、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
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当的角色的认知,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所秉持的理念和工作实践的方向。因此若不能正确的界定社区矫正社区社会工作者的角色那么势必会造成工作开展的无序、混乱,从而导致权责不明,效率不高,最后必将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中重要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而应运而生。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的发展,必须通过不断引入专业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人力上的准备。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矫正的主力军,如何确定其角色,明确其在社区矫正乃至在整个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地位,是能否建立起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队伍的前提。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多样化、复杂性、艰巨性,它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其角色要求,适应社区矫正职业专业化需要。定位的基础是分析工作职能,了解工作的特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能和其他社会工作者职能基本一致。从基本职能来说,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活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职能职责主要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进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帮扶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着力于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矫正不良心理,学会社会规则,掌握生存手段,遵守社会契约,从而让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预防重新犯罪。从职能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性特征。
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妥善的手段去解决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各种专业知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很强的社会工作专业素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所遭遇的困难而提供有一种援助,实际上,它是一种协助社区服刑人员调整其社会关系并促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的规范化的、专业的服务性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具备执法权,社区矫正执法者掌握执法权,代表的是法律的威严,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责更多的扮演着帮助、服务的角色。因此,社区矫正社会矫正工作者的定位应该是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专业人员。
如上文所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无疑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作为职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坚定的政治素质: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本身就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政治观念淡薄,思想觉悟偏低,要改变这种情况,实施教育者自身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才有可能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
2、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本身属于社会工作的一种,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掌握专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开展刑事执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帮助和服务。作为一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充分了解社区的文化建设、社区的人口特点、社区的资源配置、社区的环境状况、社区的管理体制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工作的方法,积极有效的利用社区资源有效的管理和教育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通过解决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相关的社会问题,使他们能够顺利的融入社区之中,成为社区中的守法公民。
3、专业的监管教育知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四类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相关刑事政策有着正确清楚的认识,并能掌握开展社区社会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4、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社区矫正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这也意味着在工作中有很多问题没有成规可守,往往需要创造性的进行解决。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认真研判,小心尝试,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积极的探索。
相关部门应制定出详尽的工作规程,根据过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发生频率等情况分为若干个档次,实现责任追究的量化管理,严格“谁的责任谁承担,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追究机制与级别的调整、工资水平相挂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责任追究的标准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之一。现有的过于原则化的责任追究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不仅难以把握,而且可能产生弊端。构建制度化、系统化的责任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对明晰的责任追究标准,对于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公众对于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用权力不当产生的后果清晰可辨无疑都是有益的。它在一定程序上不但强化了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正确使用权力的意识和用权受监督的意识,而且有利于公众对代行自己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错误使用权力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