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红艳(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0)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723 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43‰,2016年全年出生人口1786 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95‰,相比2016年,两项数据均有小幅下降。与此相反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在不断加深,2017年达10.64%,较2006年增长进4 个百分点。我国放开二胎政策有两年多了,但是生育率却并不太理想,人口并没有迎来爆发式的增长,反而下降了。针对我国生育率低下,老龄化严重的问题,今年两会中,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全面放开三胎政策的提案。但通过出生率的数据就可以看出,现在青年人的生育意向越来越低,很多青年人连一胎都没有要。现在抚养一个小孩的成本非常高,“奶粉贵、入托贵、培训贵、择校贵、买房贵”等等经济问题降低了很多夫妇生育二孩、三孩、甚至一孩的积极性。所以,仅仅放开生育政策是明显不够的。如果配套的福利政策没有跟上,就会导致很多夫妇能生却不敢生,将很难达到全面二胎新政策预期的效果。
在我国众多的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后,多生一个小孩的家庭负担将大大提高,家庭经济压力急剧上升,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征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很多弊端,尤其是费用扣除欠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税前扣除主要采取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综合扣除法,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 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分项扣除方式,即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纳税依据。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3 500 元后的余额为纳税依据。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4 000 元以下的,按定额800 元扣除;在4 000 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税率扣除。财产转让所得采用的也是分项扣除的方式,即财产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以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它所得不允许扣除费用。这种做法虽简便易行,但是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结构、人口数量、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子女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事实证明单独二胎及全面二胎政策并没有使人口增长明显回升,要使全面二胎政策发挥效果,缓解育龄夫妇的经济压力,需要得到个人所得税的支持。
从全球来看,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以后人口生育率是下降的,但进入本世纪后,除少数几个国家外,其他都基本上慢慢开始反弹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陆续采取了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口生育鼓励措施。可以看出,不少低生育率的国家“费尽心思”地鼓励国民生育,一般都考虑孩子数量对家庭经济负担的影响,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与和谐性。如法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高等教育费用、医疗、健康费用、因公发生的私人费、单位福利、贷款利息等方面明确规定了费用扣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生育友好”的特点,父母会因其生养子女的行为而获得国家的多项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父母只需在每年纳税申报时认真填写子女的情况即可,财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在认真核对评估后,确定最终的税收减免数额;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费用扣除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标准扣除还是分项扣除、并根据不同州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实行幅度的费用扣除标准、重视儿童的数量,家庭中有没有孩子,多少个孩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相差很大;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抚养小孩的情况制定了繁多的特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比如学费、保险费、生养费等;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得到对应的免税额;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养育多名小孩的家庭,给予大量的地方税方面的优惠;泰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大大提高3 孩以上家庭的补贴等等。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些问题,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视为下一轮税收改革的重点环节,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二胎政策落实中有不可回避的责任。在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这些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我们也应该充分考虑二胎政策的影响,围绕个人所得税的各要素,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在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方面要考虑家庭抚养孩子的数量,对有小孩的家庭提高免征额,增加生育二胎家庭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以降低整个社会育儿成本,提高育龄夫妇生育积极性为目标,逐步形成良好的生育机制。这虽然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加重政府的负担,但在现今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下,这些牺牲是必须的。毕竟低生育老龄化的社会,需要的就是对育儿及育龄人口和儿童的扶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民生育积极性,使我国的生育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