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禹,魏振锋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2)
农产品不仅是公众赖以生存的基础,其消费情况也是对国家综合实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反映[1]。近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农产品领域的发展也相对较快,其模式也从基本生存需求逐渐转变为层次更高的生活质量需求[2]。但是,随着农产品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最为突出的就是安全问题,甚至先后爆出了毒韭菜、毒牛奶、一滴香、地沟油以及瘦肉精等不良事件[3],同时还有部分生产厂家更是肆无忌惮地使用转基因产品或者滥用添加剂,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威胁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农产品市场。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农产品也逐渐走向电商销售模式[4],由于互联网存在广域性和虚拟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产品食品交易的隐蔽性,出现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后、质量监督不到位以及经营者诚信缺失等问题,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农产品的安全问题。
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当包含对消费者健康有害的各种因素。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质上讲,食品应当具有各种感官性状,包括美味、色泽以及香味等,而且不应当危害消费者健康。关于食品安全控制的定义,目前全球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通常情况下,食品安全控制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食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性,通过保证食品品质来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尤为关键,只有法律明确禁止商家将质量不达标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才能避免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
所谓电商销售模式,就是指商家运用网络交易手段和平台来对商品进行出售。一般而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是电商销售模式的基础,电商销售模式下的交易过程主要包括主体部分和客体部分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入驻的商家、实际参与交易的个体以及参与商品购买的消费者;而后者主要是指消费者购买的实际物品或者服务。电商销售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虚拟性、开放性、低成本、高效率以及便捷性等各个方面。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农产品食品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产品也引进电商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公众的肯定和青睐[5]。有数据表明,仅2013年,我国就有超过324亿元的农产品电商交易额,以进口食品、生鲜食品以及休闲食品为主。
互联网时代在很大程度上将新的发展机遇带给农产品行业及相关企业,但是作为企业家、管理人员以及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农产品领域与其他领域不同,存在自身特殊性,因此,公司只有选择了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才能保证电商发展之路的成功。开展电商销售模式,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短时间内迅速获得财富和商机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增加公司开销,造成资源的大幅度浪费。
总而言之,目前电商销售模式下我国农产品安全控制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商销售模式下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农产品控制措施。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到不安全农产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也是控制措施缺失和不完善而导致的。
二是电商销售模式具备更高程度的便捷性。对于大城市而言,由于大型超市相对较多,分布也比较广泛,所以公众选择线上购买的几率相对较小,但是对于中小型城市或者城中村来说,他们与市区距离较远,电商销售模式对于他们而言无论是买还是卖,都具备较高的便捷性。
三是电商销售模式在消费者中的欢迎度并不高。调查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并没有兴趣在网上购买农产品,这一方面源于网络平台中存在过多的漏洞,很容易造成消费者财产的盗取问题,另一方面也源于消费者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信任。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相信未来电商销售模式的欢迎度会越来越高。
四是消费者对于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物流服务要求相对较高。与其他商品相比,农产品的运费相对更高,尤其是生鲜类农产品,还需要在物流运输过程中进行冰水保护,因此,消费者在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选择是更多的考虑物流的服务质量,这也需要物流企业的共同努力。
通常情况下,农产品安全主要体现在卫生、质量和数量三个方面,而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安全同样表现在这三个方面[6]。举例而言,自制食品中卫生安全问题就是最大问题,这也是源于此类食品的卖家大多都是小规模经营或者个人经营,不仅没有健康证件,也缺少生产场地,包装方面更是非常随意,几乎没有通过检疫和消毒环节,所以质量往往不达标。而作为进口食品,基于电网购物的零边界,能够通过电商销售模式让消费者轻松品尝各地美食,但是依然存在检验检疫证明不足以及来源不清等问题。
农产品经营在传统模式下,一般都是介于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运输方式也主要是依靠整车大宗运输的模式[7]。然而,在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运输模式出现变化,大部分都表现为消费者和电商商家之间的小额运输,而运输工作的完成也主要依靠快递公司。但是,作为快递公司而言,在得到农产品的订单后,往往不会将其与其他农产品类货物隔离储存,大部分都会选择和其他商品混装运输,这也造成了农产品缺乏有效的储存环境,进而造成损坏。
近几年,不少购物网站都试图通过电商途径来提升竞争力,因此将大批商品提供给消费者,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与电商发展相匹配的物流管理系统[8],因此无法保证和控制物流服务出现诸多问题,同时由于外地配送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因此配送只能集中在部分城市,总而言之,物流问题直接制约了食品电商的发展。
1.目前电商平台在准入方面门槛过低[9]。具体而言,我国的电商平台并没有对入驻商家和产品设置较高的门槛,这也造成了大量质量不合格产品能够上架销售。作为电商平台,应当在选择商家时严格把握审核关,但是很多电商平台为求一己之利,故意降低审核商家资质的标准,例如没有严格要求入驻商家提供完整的产品QS标识、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及蓝帽标志等。此外,电商还存在销售场地和储存场地分离的特点,造成无法构建快速检测检验环境,更不能常规检测上架销售的产品,其依据只能是商家入驻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因此无法在长期销售过程中保证农产品的安全性。
2.电商平台很难保证农产品在仓储期间的安全。电商平台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商家通常并没有提供仓储服务[10],大部分都是随意仓储,因此,电商平台无法有效管控农产品的储存环境、仓储管理人员、进出库机制以及有效期,只能把这些管理权交于商家,从而造成了农产品在仓储时的安全性难以保障。
目前,我国在电商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还存在很多空白之处[11],加之电商产品往往具备隐蔽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因此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销售也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尤其是无法正常监管农产品电商的产品来源和经营资格。正是因为上述法律和监管的缺失,造成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每年都有大量的消费投诉和相关诉讼,因此,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安全控制问题也成为政府监管的难点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的电网产品法律规定,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交易,或者实施相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都必须向从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相关经营者提出申请,并将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财产状况等信息)上传到平台,只有具备注册能力和登记资格的,才能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工商执照。
虽然上述规定要求经营商家必须亮证经营,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执行,也没有详细明确审查的步骤和环节,这些都造成了准入条件的过于宽松,因此,绝大多数经营者都不会将个人信息、店铺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公之于众,进而造成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困难性。
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方面缺乏规范性。与线下销售平台相比,诸如京东、淘宝等电商销售模式下的网络交易平台虽然申请了农产品的销售资格,但是在管制方面却明显不足,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来负责农产品的质量,过于自由和放任的管理方式导致农产品问题比比皆是。甚至在大部分情况下,电商销售模式下很多农产品的销售商都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因此一旦发现问题,也很难寻找源头。
2.商家信息方面存在虚拟性。通常情况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都不会强制性公布商家信息,而仅仅依靠宣传图片又很难确定商家的品牌和位置,而农产品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如果商家基本信息不清,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引发一系列困难。
3.很难保证农产品质量。因为电商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的过程中是无法直接触摸、观看或者感受产品实物的,只能通过商家摆放的照片进行对比,而很多商家就抓住了这个缺陷,以阿胶为例,山东东阿的阿胶是非常出名的,因此很多其他地方的商家在销售任何地方的阿胶时,都会打着东阿阿胶的名号,导致很多消费者慕名购买,反而上当受骗。
目前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行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互联网交易毕竟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也具备快速便捷的优势,因此并不能全盘否定,而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健全相关机制,推进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具体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无论我国的电商发展,还是速卖通和全球购等国际平台的发展,都需要建立与之匹配的物流系统加以保障,因此,发展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行业,就必须首先保证物流系统的完整性和实践性,进而将更加健全的服务提供给商家和客户。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作为物流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物流网络的建立和发展,进而推动公司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从而保证物流产业将最好的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二是物流公司应当加强探索现代化的物流理念和电商发展模式,尤其是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通过先进经验的汲取,尽快适应市场发展,从而促进电商市场发展的质量和速度。
1.应当针对农产品的安全防控专门构建可追溯机制。作为电商本身,应当积极纳入政府的官方农产品安全溯源系统,或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农产品安全溯源系统,从而在农产品的供应、消费以及流通等各个方面来记录、采集以及交换信息。如此一来,可以在所有农产品的标签上印制溯源码,只要农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就能够通过溯源码在互联网上进行查询,第一时间获取该农产品的产地、生产商以及具体农户等各种信息,进而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而言,能够更加透明清晰地了解商品信息,特别是农产品的产地、保质期、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从而能够正确地决定是否购买。只有保证可追溯机制的完整性,才能真正筑牢农产品的安全防线。
2.应当针对农产品商家的入驻构建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对于意欲入驻平台的商家,应当对其供应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尤其是四大认证,即QS认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以及诚信企业认证,因为这些直接关乎商品的安全和质量。
3.促进电商销售模式下各农产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性。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的发展和安全,既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也需要政府机构执法必严,认真履责,但是执法机构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虽然各司其职有助于市场发展的稳定性,但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网络环境下,仍需要各相关机构之间互相合作。我们所讲的机构合作并不仅仅强调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在监督和管理网络农产品市场的过程中,也需要各个机构之间的共同协作和管理,因为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市场具备一定的繁琐性和综合性,机构间互相合作一方面有助于司法资源和公共资源的节省,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对网络交易市场整体的监督能力和管理水平。
4.应当建立专门的仓储物流配送机制。只有建立相应的仓储物流配送机制,才能保证储运农产品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分类储存,不同类型的产品区别对待,按照产品的属性、特殊性以及环境需求来选择对应的存储运输方法,从而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新鲜,避免运送过程中发生破损、变质或者营养流失等问题。此外,还应当重视包装环节,尤其是针对农产品,应当严格规定使用专门的箱包,从而保证其安全性。
1.应当针对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快立法,提高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通过严格监督和审核环节,来不断规范农产品的电网监管机制。
2.应当注重协调机制的健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义务和责任,从而保证在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的经营主体能够做到规范生产、有序经营,同时,相关部门也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来监督和执法。
3.应当针对农产品的安全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从而保障其安全性。政府应当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加强农产品安全的同时,让消费者重拾对农产品安全的信任。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为目标,结合国际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权威机构发布的食品分析方法及国际标准,来全面地增补、清查和修订目前农产品的安全标准,同时还应当做到实时更新,保证安全标准的时代性和时效性,从而让企业和监管部门都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作为政府,应当对不同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特点和优势,形成政府牵头,其他部门共同建设的体系,建立更加综合的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同时提高农产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同时,还应当在农产品电网安全监管的各个机构之间建立健全合作议事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和内部协调等方式,来更加高效和便利地查处农产品电商安全违法经营行为。
除此之外,作为工商管理部门,也应当以传统处罚方式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电商的处罚制度,对于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商销售模式销售无标签或者三无农产品的,第一时间在网络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以提升农产品经营主体的自律性。
完善第三方平台的服务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1.对信用评价体系加以重塑。目前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以此来提升商家自我约束能力,从而减少不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出现概率。这些我国都可以予以借鉴,与此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商家信用指标和评价来判断商家的可信度,以减少受骗概率。此外,第三方平台应当升级现行的信用评价系统,避免商家应用非法计算机软件来消减差评。
2.提升第三方平台的售后服务水平。第三方平台的售后服务水平越高,就越能有效处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有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权利,当发现商家将伪劣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应当严格追究商家责任,甚至做出经济处罚,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也应当通过主动赔偿消费者的方式来提高售后服务满意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事业也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农产品更是被公众视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最后一片蓝海。有统计显示,近几年,我国农产品电商的交易额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几乎以翻倍的速度不断攀升。因此,电子商务为农产品的发展带来了市场和机会,但是,也带来了各种挑战,尤其是安全方面,包括农产品的运输安全、储存安全、资质安全以及产品安全等各个环节,这一方面源于监管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电商平台准入机制相对较低,物流系统配套不完善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