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的双向互动及实现保障

2018-04-01 05:56宋增伟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德治双向法治

宋增伟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9)

德治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基本手段,德治是“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国家治理观念和方式”,[1]法治是“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2]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在中西方治理思想史上有着广泛论述,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德主刑辅”与“刑主德辅”的辩争;在西方历史上,存在自然法学派的“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即“恶法非法”与实证法学派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即“恶法亦法”的辩争。当前我国学界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大体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与法治是德法并重、德法并举的并列关系。因为德治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法治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因此肖群忠认为“由于它们属于不同领域,有差别又有联系,因此有必要、有可能同时建设、同时并进。”[3]在国家治理中既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也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德治与法治都不可或缺,都可以提到国家治理的国策层面。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与法治不是并列关系,而只能是法治至上的独尊关系。周世中、管仁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目标应是理性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应突出法治的价值,以法为主,同时辅之以道德调控。”“法主德辅是我们的理性选择”。[4]因此,作为治国方略只能提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德治只能是治国的辅助手段。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与法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在不同语境中做具体分析。王淑芹、刘畅认为“德治与法治关系具有三种不同的存在样态”、“法治框架下的德治与法治关系,法律渊源关系中的德治与法治关系,功能互补型的德治与法治关系。”[5]以上研究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德治与法治关系提供了宝贵借鉴。其实,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各种研究中都内涵着德治与法治的双向互动,因此,立足当前中国语境积极探索德治与法治的双向良性互动及其实现保障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既需要德治的教化引导,也需要法治的强力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因此,当前我国的德治与法治必须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语境,使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既发挥各自治理优势,又弥补各自局限,在良性互动中促成德治与法治的互补与协调,以二者的最佳配置来确保最优秩序与最高效率,促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一、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的时代价值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治理理念经历着由传统向现代的重大跨越,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等都发生着转变。实践已经证明,国家治理中单纯使用德治手段或法治手段都有其固有缺陷,必须实现二者双向互动,这种双向互动不是一种机械结合,而是源于二者同质同向基础上的良性互动,使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涵盖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五位一体”的庞大系统工程,它的推进离不开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

第一,推进经济治理的需要。经济治理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清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法治还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经济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当前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的矛盾依然存在,需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德治经济,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等价交换等原则体现其道德意蕴,德治可以限制市场经济对人性的异化,避免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并通过道德教育和诚信建设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因此,经济治理需要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第二,推进政治治理的需要。政治治理关乎社会主义事业成败,中国共产党一直将政治治理现代化作为自己的不懈追求。政治治理要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政治治理需要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德治为政治治理提供了精神动力和伦理支撑,法治为政治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二者的互动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共同推进政治治理现代化。

第三,推进文化治理的需要。文化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文化治理就是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用先进文化为国家治理导航引路。文化治理包括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建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然而,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治的约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急需走上法治化轨道,文化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要靠法治来打击,此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思想道德素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文化建设内容同样也是德治的重要内容,因此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第四,推进社会治理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理念,表明我国社会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社会治理的任务有保障和改善民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等。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其中“共治”则内涵着法治与德治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之意。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生活中不仅要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强制和教育功能,还要发挥道德的认识和调节功能,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方面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实现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才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共安全。

第五,推进生态治理的需要。生态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是破解环境污染问题、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举。生态治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法律保障缺位、法律手段不足,因而急需推进生态治理的法治建设,也就是及时开展环保法律的新立、修改亦或废除工作,明确政府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为生态治理提供法治保障;还要积极进行德治教育,提升国民环保素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主动保护生态环境。只有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才能有效推进生态治理,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

二、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的具体表现

在国家治理中,“以法律和道德作为治国路径和终极价值追求而产生的法治和德治”,[7]可以说德治即“道德之治”,法治即“法律之治”,德治与法治的双向互动通过道德与法律的双向互动得以具体展现。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具体表现为道德与法律在精神上相互吸收、规范上有限度的相互转化、实施上相互促进。

(一)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相互吸收

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是道德和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积淀下来的特殊社会意向,受人们的长期遵循和信仰,是人们行动的指南。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相互吸收,有助于解决德治与法治的各自局限。一直以来法律崇尚理性精神,将理性看做法律的基础,正如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是摈弃了欲望的理智”。[8]在法律运用上,力图克服道德判断对法律推理的影响,以确保法律推理结论的合逻辑性。理性化的法律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权威的治理手段,但法律的形式化和程序化使得“人类注定要成为计算、再计算的牺牲品,注定要为理性的牢笼所困。”[9]法律在具有理性精神的同时,也必须要吸收道德精神,让法律的正义根植于社会的道义,让道德成为法律的价值内涵,使法律成为合乎道德、合乎正义的“良法”,使法律不仅拥有形式合理性而且具有实质合理性。

道德需要吸收法律的理性精神。当今多元文化社会中,主体性日益彰显的个体有了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人们日益受到功利化、物欲化的驱使,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出现道德焦虑、伦理困顿,需要现代理性精神融入道德之中。比如,面对社会“你死我活”的残酷竞争,应该引入“有序竞争”的理性精神进行规范;在灾难救援中,“必须吸收制度理性的效率原则,树立‘效率最大化’、‘先救后治’、‘放弃无效治疗’等救援理念,以期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10]吸收法律的理性精神有利于个体道德的内化,社会公德的形成,更好规范人们行为。

(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限度的相互转化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德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都对社会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二者具有深层的内在关联,相互补充、相互需要。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指借助立法程序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但这种转变是有限度的,只是将那些反映社会基本要求的道德规范进行法律化。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一是基于法治对道德的需要,二是基于在德治推进过程中需要借助法律权威,来加强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惩戒。比如,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家庭暴力、子女拒绝赡养父母、遗弃婴儿、买卖婚姻等问题已经不能仅仅靠道德教化来解决,必须靠法律强制力进行规范。因此,《婚姻法》中将男女平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婚姻自由等列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基于我国社会道德状况的务实选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之选。

同时,也存在将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规范的现象,即法律规范的道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起过重要作用的法律规范逐渐退出法律领域,这也是法律的强制力和技术性逐渐消退的过程,就是“首先通过积极的守法行为,消除法律对主体自身的强制力,最后使法律的强制力处于有而不用的状态,最终使法律在社会中的进行调控的必要性降低,从而逐渐转化为以道德调控为主的过程。”[11]法律规范的道德化,强化了德治的作用,促使社会主体由他律不断走向自律。

(三)道德实施与法律实施相互促进

道德不仅是立法的精神引领和价值基础,而且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和主体保证。道德对法律实施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其一,引导法律实施的价值方向。法律实施要符合时代的道德要求,以满足社会主义实践需要,法律实施效果也需要以道德为评价和衡量标准,以保证法律实施的正确价值方向。其二,保证执法司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司法者道德能力的获得和提升并不是法律职业所赋予的,而是源自其对职业道德要求的自我认知和体验,并形成忠于人民、公正无私、清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其三,提升守法者的道德自觉。国家治理中法治不仅表现为良法的存在,还表现为良法被普遍遵守。其四,创设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道德建设能提升社会道德风尚,促使人们形成是非、善恶、荣辱、正义等道德观念,为法律实施创设良好社会环境,降低了法律实施成本,提高了法律实施效率。

发挥法律对道德实践的推动作用。法律以其稳定性、权责明确、自身权威、惩恶扬善推动了道德实践。法律对道德实施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培养道德观念与道德习惯。法律是社会道德最起码、最根本的体现,是道德的底线,要求社会成员必须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社会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员逐渐从法律的外在强制转化为道德的内在自觉,养成道德习惯。其二,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当前国家治理中还存在着见危不助、伤风败俗、腐败堕落、制假售假、电信诈骗等失德败德行为,仅靠道德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对当前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治理,保障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三、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实现的保障措施

国家治理中德治与法治都有其独特治理优势,但也存在各自局限,只有与时俱进地推动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才能避免产生“负和博弈”的不良结果。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法治,促成德法良好契合与共生发展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前者是一种柔性治理思维,依靠国民自觉来促进和谐,后者是一种刚性治理路径,强调用严格规范来保证秩序,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以24字就内涵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目标,涵盖了“德”的本质内容,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提炼和凝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2]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中德治的内核。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建设可以确保德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道德建设的提升发展。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德治的价值引导,并围绕价值需求确定法治建设内容,其实质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建设,其关键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13]这样有助于克服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导向,为法治建设提供道德支撑和价值引导,提升法律的合理性和权威性。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确保了德治与法治的正确发展方向,实现了二者的良好契合、双向互动、共生发展,最终达到良法善治的目标。

(二)完善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努力实现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

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是推进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的必要前提。一方面,建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德治建设的紧迫任务。道德体系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须立足于当前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紧贴人民现实生活需要,对社会道德问题做出积极回应,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效度。道德体系要实现传统道德观念的当代转换,与当代法律规范相协调,融入新的时代精神,弘扬时代主旋律,重塑当前社会较为关注的“义利观”、“公正观”、“效率观”、“竞争观”等道德观念。道德体系还要体现多元性与层次性的统一,区分不同的道德范畴,涵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多方面的道德内容,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引入新的道德内容;层次性是指道德体系首先要考虑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实际接受水平和能力,即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同时还要着眼于引导人们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比如共产主义道德,正如罗国杰先生所言:“我们仍然应该在全社会宣传和提倡这种对大多数人来说带有理想性质的共产主义道德”。[14]多元性和层次性相统一,能够不断提升社会成员道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形成并不表示法治国家建设大功告成,伴随社会的发展,仍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修改完善部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等。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道德支撑与完备的法律保障,是推动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双向互动的前提与基础。

(三)推进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

在国家治理中,进行德治建设与法治宣传的主要手段是教育。推进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既可以发挥德治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与自我约束作用,又可以发挥法治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强力规范与外在约束作用,这也是实现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的应然之意。“德治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以德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德治意识,引导公民德治行为的一种活动。”[15]德治教育内容可以划分为不同层次,比如,宏观层面的德治教育主要涉及国家和民族方面,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想的宣传教育,以确保德治的正确导向;中观层面的德治教育主要涉及社会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等三大领域,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微观层面的德治教育主要涉及个体道德的塑造,以促使个体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用法治意识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15]法治教育内容包含法治思想、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过程等各方面的教育,着重进行法治意识的宣传教育、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法治教育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结合等,使人们形成正确的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信仰。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内容要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而不断进行完善,还要充分利于家庭、学校、企业、社区等组织形式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介形式开展广泛的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活动,形成社会良好的德治文化与法治文化,促使民众积极进行德治实践与法治实践,最终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进而推动德治与法治双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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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淑芹,刘畅.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伦理学研究,2014(09).

[6]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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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罗国杰文集(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5-6.

[15]王双群,余仰涛.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的内涵及意义[J].理论月刊,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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