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量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41)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版)》中,有如下定义:“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在国外有较广泛的定义,法国的“历史建筑”,涵盖各年代需要保护的建筑;意大利、美国等概念界定较为广泛。
本文针对研究的纯真历史建筑主要指:广泛存在于乡镇、农村地区,大部分都还有发挥一定功能的能力或潜力的(主要指居住、商业等),具有相当历史价值和年代的祭祀、民居建筑。主要特征有:(1)位列为文物保护单位;(2)依旧在发挥一定功能或者有发挥实用功能的潜力;(3)表现出独特的风貌和地域特点,具有历史价值。
我国历史建筑再利用以保护为主,较晚起步。1990年代,形成了很多新的观点和理论。阮仪三先生提出:“文物建筑除了观赏价值外,还具有使用价值”。刘怡涵提出:“历史建筑要经过有目的的改建、扩建”。王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更新不应单纯依靠政府,而应该强调公众参与和市场机制”。
从以保护和修复为主,逐步演变为部分开发利用及再利用。
1910年代,“应忠实于原状修复”的原则一直是主流。
1970年代,《内罗毕宣言》认为,在保持原貌的先决条件上,为了使历史建筑能够长久生存而应该采取使历史建筑重新具有生命力的方式。
20世纪,历史建筑再利用从物质转向非物质,由建筑本身转向文化复兴,由动态转化成静态。
2.3 历史建筑再利用方法
主流欧美国家进行的历史建筑再利用,主要方法如下:(1)、修护与复原,(2)、内部改建,(3)、核心重塑,(4)、重建,(5)、增建。
重要纪念物的保护主要应用修护与复原原则,大部分历史建筑的再利用综合使用其余方法。
内部空间完全改变称为改建,可以重新定义功能需要,此方式较为积极。核心重塑,拆除建筑的核心部分,重新建造此部分。
重建是将历史建筑损毁的部分或者完全损毁的历史建筑按原貌进行复原。
当历史建筑再利用时,原有空间不适宜新的使用要求,增加新的空间以满足需求。
归纳出村镇历史建筑具有如下特点:
(1)广泛存在于农村地区且数量可观,乡镇及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同时人们对于老屋有一定情感,所以历史建筑较少被拆除,依然发挥使用功能或者被闲置。
(2)多数民居保存状况一般或较差,而保存状况存在不同情况,部分状况良好,部分损毁严重。
(3)少量历史建筑仍被良好使用。部分历史建筑除了具有居住功能外还会进行祭祀活动,因此,即使建筑无人居住,房主依然会对其清扫和维修。
村镇中大量历史建筑得以保存,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
(1)及时维护,对房屋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补的历史建筑通常都被较好的保存。
(2)合理利用,再利用是对其最好的保护,保存较好的,不是被列为文保单位,就是保持着居住祭祀功能或转作其他用途。
有不少村镇历史建筑得到较好的保存和再利用,但是许多历史建筑也收到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损坏,主要分为下列几类:
(1)建设损坏,是指由于城市建设导致的成片拆迁以及新建建筑对历史建筑造成的损坏。
(2)使用破坏,由于长时间的不适宜的使用方式,例如过量荷载以及缺乏技术指导的改建等,导致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以及结构基础等造成损坏。
(3)保护破坏,以保护作为出发点,但是使用了不合适的方式和技术措施,导致建筑外观、结构、环境等造成破坏。
(4)荒置破坏,是指由于建筑本身的功能衰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历史建筑无人使用而荒废的情况。
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西部边陲,土家族民族风、地域特色独特而浓厚,在2001年凤凰被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在1980年代开始开发之后对于历史建筑再利用多出于民间自发或者民间与政府合作的方式进行,而缺乏有效的再利用方式和技术指导,21世纪之后凤凰出台一系列法规、规划等来对凤凰古城的历史建筑再利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同时在部分片区对之前不合理的利用方式进行优化和改进。
2002年,凤凰县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合作编绘《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该规划主要针对对原有建筑风貌的保持;使历史建筑的再利用不仅局限于建筑的本身,而且结合当地的环境背景、历史人文背景进行再利用。
2011年,湖南省审批通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再利用的具体措施以及从城市管理角度出发对历史建筑的人文风貌进行保护。
由于旅游开发,导致的凤凰古城的历史建筑的再利用以极快的速度在进行,由于法规和措施的滞后,20世纪末所进行的再利用多数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后果,如建筑外立面的破坏、建筑结构的破坏等;而在21世纪,出于对建筑整体风格和旅游经济的考虑,多数历史建筑采用“改造”的方式来进行再利用。富有地域特点和传统特点的建筑外立面得以修缮和保留,而实际使用功能则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使历史建筑换发新生。
凤凰所采用的以“改造”为主的再利用方式,是为了适应人们对于老城的情感、对于地域文化的审美需要以及旅游经济的发展。21世纪所进行的再利用,由于一系列的规划、法规以及技术指导,使历史建筑的建筑风貌和人文风貌在一定程度得以保持和发展。但是由于商业化的过度强调,使历史建筑的再利用方式趋于单一化,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而选择合适的再利用方式;同时也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对人文风貌和传统内涵的不利影响。
对国内外历史建筑再利用理论和方法的探讨,及部分案例的分析,有下列结论:
(1)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观念:为了再利用而保护,再利用促进了保护;历史建筑的再利用要立足于当代生活方式和观念,要摒弃隔绝独立的保护方式,而应该采用与积极融入时代才能使历史建筑重新焕发生命力,实现再利用的意义。
(2)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方式: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这一系统性的工作,政府和社会不仅仅要从法规、政策及投资等方面进行工作,也要从技术层面对保护和再利用进行规范和指导。
(3)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技术:对于不同结构及做法形式的建筑要有针对性的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对于使用情况不同、保存情况不同的历史建筑也要应用不同的再利用技术手段;对于历史建筑不应仅仅针对建筑本身也应该着眼于建筑所处的环境。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的技术手段,在学界已经有诸多成果,能够提供理论支持。
[1]刘瀚,历史保护建筑常用修缮方法及原则,建筑知识:学术刊,2012.7
[2]林兆璋,倪文岩,旧建筑的改造性再利用,建筑学报,2000.1
[3]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4]金家宇,乡村住宅更新探索与设计实践[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