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万历时期对安南的“不拒黎、不弃莫”政策

2018-03-31 21:21:58李征鸿
思想战线 2018年4期
关键词:集部安南万历

李征鸿

明朝嘉靖年间,安南发生了莫登庸篡位事件,明朝一度欲出兵征讨莫氏以“兴灭继绝”,最终在两广地方官员的努力下,明朝迫莫登庸请降,封其为“安南都统使”,并将中兴黎朝安置于安南南部漆马江一带。嘉靖后期至隆庆时期,明朝与安南莫朝维持着较为稳定的藩属关系,但到了万历前期,随着中兴黎朝的崛起并夺占东都,安南的政局再次出现巨大动荡,而明朝此时也面临着新的内外形势,双方的藩属关系因而再现波折。面对安南复杂的政局,明朝两广地方官员提出并实施了“不拒黎、不弃莫”的政策,随着明朝与中兴黎朝建立藩属关系,并成功安插莫氏于高平地区之后,这种有差别的双重承认政策便被确立下来,并延续至明末清初。关于万历时期明朝与安南藩属关系的研究,*国内学术成果参见牛军凯《安南莫朝与中越关系制度变化》,《南洋问题研究》2004年第2期;《王室后裔与叛乱者—越南莫氏家族与中国关系研究》,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2年;陈文源《明朝与安南关系研究》,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张龙林《浅析明代中国对莫、黎朝并存时期安南政策的建立》,《东南亚》1999年第4期等。国外学术成果,参见Kathlene Baldanza,Ming China and Vietnam:Negotiating Borders in Early Modern Asia,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高平莫氏研讨会论文集》,河内,2011年。已有成果多以明朝与安南之间朝贡制度的变化为重点,或仅将万历朝明安关系作为一小部分进行论述,偏于简略。本文侧重于分析、梳理明万历时期在应对安南复杂政局的过程中,其政策确立的经过和原因,并借此探讨该事件对明朝治边理念及晚明和清朝与安南关系的影响。此外,本文基于前辈学者关于明朝晚期对安南所持政策为“双重承认”抑或“一个安南”的两种观点之上,强调明朝的“不拒黎、不弃莫”政策乃是一种有差别的双重承认政策。

一、明朝与中兴黎朝藩属关系的建立及对莫氏余党的处置

自隆庆六年(1572年)安南补修职贡后,明朝于次年封莫朝统治者莫茂洽为安南都统使,继续维持与莫氏政权的藩属关系。但数年后,因黎莫争战不断,安南又出现“久不入贡”的局面。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年正月,中兴黎朝攻占升龙、擒杀莫茂洽并“斩于菩提津”*[越]潘清简等编修:《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二十九,越南建福元年(1884年)首刊刻本,第33页。之后,莫氏残余势力据守高平,邻近明安边境,莫、黎军队在此地区的反复拉锯,威胁到了明朝南部边疆的安全,引起了明朝的关注。

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五月,明朝中央政府也对此事表明了态度,兵部会议认为:“敬让先事告急,有无别情,不妨密切侦探,及一应事务,要熟查审处,毋得构引釁端。”万历皇帝也针对此事下达了圣旨:“这夷情,便行与该总督官,相机处置,务求安妥。”*[明]张镜心编考:《驭交记》卷十一,载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38页。此时,明廷完全将处置安南之事的权力交予地方官员,不再如嘉靖年间那般,动辄欲出兵征讨以“兴灭继绝”了。

至同年十月,中兴黎朝的统治者黎世宗终于叩关请贡,请求明朝认可其对安南的统治权。正在明朝与中兴黎朝进行政治交涉的同时,广西巡抚陈大科向朝廷上了一份重要的奏疏,明确提出了应对安南等藩属国形势变化的指导思想,即不必出兵干涉藩属国内部事务,只需藩属国的新贡臣向明朝效忠即可。在此基础上,陈大科进一步提出针对安南当前局势的处置方案,认为应当仿效嘉靖年间对安南的处理方式,威吓黎朝纳降请封,并给予莫氏一定的保护。可见,嘉靖年间对安南事件的处理方式,已成为明朝地方官员应对相似局面的模板,其核心思想是在保证明朝作为宗主国之尊严的前提下,以和平的方式接纳藩属国的新统治者,并且在名义上保护旧贡臣以尽宗主国之责任。

之后的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两广总督陈蕖上奏,进一步提出针对安南的处理办法:“今惟传檄黎人,责以不请之罪,问以失贡之期,听彼鹬蚌,相持有定。黎人匍匐请死,别为区处未晚也。”*[明]张镜心编考:《驭交记》卷十一,载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41页。兵部上报关于陈蕖奏疏的意见:“悉听相宜处置,不失天朝大体,亦不尽中国礼法,务在内地无讳,贡夷羁縻而已”,*[明]萧云举编:《奖黎安莫集》,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手抄本,第27页。明廷最终采纳了陈蕖等官员的意见,将对安南的处置权完全交给了两广地方官员。其中,总督陈蕖、巡抚陈大科等地方高层官员负责决策,而广西按察司副使杨寅秋、左江兵巡道陈惇临等中层官员则进行具体的实施。

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七月,黎世宗再次向明朝请降,时已升任两广总督的陈大科便开始着手与中兴黎朝和莫氏残党进行谈判。其时,广西按察司副使、左江兵备道杨寅秋作为陈大科的下属和助手,在谈判交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杨寅秋针对当时安南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谈判的核心理念:“今日之事,不拒黎,不弃莫,惟断乃成。”*[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一《绥交记》,《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20页。杨寅秋认为,中兴黎朝急于纳款请封,只是想要“藉我名号弹压乎”,而莫氏余党所称黎世宗并非黎利后人而是郑氏傀儡的说法,无非是因为他们“以穷奔我”,急需得到明朝的庇护。因此,处理当前安南复杂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接受新的实力派中兴黎朝,同时给予莫氏残党以一定的保护,“将欲与之,必固抑之,将坚彼恭顺之心,必折彼桀骜之气”,*[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绥交上三院揭帖》,《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40页。对于处于强势一方的中兴黎朝,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压制。总之这一切都是以维持明朝作为宗主国的尊严为第一要务。在这个核心理念指导下,杨寅秋亲自主持了对中兴黎朝的问责,以及与莫氏残党的交涉。

到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二月,双方约定于二十六日在镇南关进行会勘,但这一仪式并未进行。据杨寅秋记载,“越日忽称疏款未备,土宇授之天子先君,不敢闻命以安插莫裔,暂求南归”。再据《驭交记》所载,二月二十六日,中兴黎朝忽然派人向明朝使臣报告说“士卒饥病,款仪未备,且莫乃吾雠也,棲之高平,不敢闻命,遂宵遁,随谨闭关”。*[明]张镜心编考:《驭交记》卷十一,载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42页。可见,中兴黎朝趁夜逃走的主要原因,是不愿意接受明朝关于安插莫氏余党于高平的条件。

几个月后,黎世宗派遣使臣向明朝解释原因,并再次请求会勘。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四月,黎世宗率使臣抵达镇南关,双方终于在四月十日顺利完成会勘,并议定请降受封事宜。十月,黎世宗亲赴镇南关举行受降仪式,“维潭皂帽缟衣系组匍伏恭进范身代死,举国臣耆奉辞服罪,乞嗣服南荒,奉正朔修职贡”。*《明神宗实录》卷三百一十五,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5888页。同时,中兴黎朝派遣使臣冯克宽等人到达北京朝见万历皇帝并进贡物,万历帝诏封黎世宗为安南都统使,并赐银印一颗。冯克宽趁此时机向万历帝上表,表达中兴黎朝对所获封号的不满:“臣主黎氏,是安南国王之胄……彼莫氏,本安南国黎氏之臣……兹臣主无莫氏之罪,而反受莫氏之职,此何义也。”万历帝以轻描淡写的态度答道:“汝主虽非莫氏之比,然以初复国,恐人心未定,方且受之,后以王爵加之,未为晚也。汝其钦哉,慎勿固辞。”*[越]吴士连、范公著、黎僖等修,载孙晓《大越史记全书》本纪续编卷十七,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95页。可见,中兴黎朝并不满意明朝授予的“都统使”称号。

经过上述过程后,万历皇帝下旨对中兴黎朝的贡臣地位予以了认可,“黎维潭准授安南都统使,仍写敕谕并与铸印,俾辖治一方,永遵王化”。*《明神宗实录》卷三百一十五,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5888页。至此,“南北两国复通”*[越]吴士连、范公著、黎僖等修,载孙晓《大越史记全书》本纪续编卷十七,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88页。,中兴黎朝终于被明廷认可为安南新的合法统治者,获得了贡臣的权利。

在明朝与中兴黎朝正式建立藩属关系的同时,两广总督陈大科上疏指出,对莫氏余党应“念系贡臣之后,宜加保全”。*[明]张镜心编考:《驭交记》卷十一,载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45页。在此情况下,杨寅秋传檄莫氏余党,“若大势已去,宜及时审己量力,存不绝如线之祀,漆马江故事具在,天朝尚能为尔图之,其早自裁,毋贻后悔”,*[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檄交南亡国裔莫敬用》,《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43~744页。敦促莫氏余党接受明朝将其安插于高平的条件。

1598年十二月,明朝再三敦促中兴黎朝接受高平莫氏的存在,因此黎氏朝廷只好“议以事大惟恭,不得已姑从之”。*[越]潘清简等编修:《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三十,越南建福元年(1884年)首刊刻本,第27页。至此,明朝终于实现了“朝廷之恩威益溥,而交夷之大小两全”*[明]张镜心编考:《驭交记》卷十一,载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46页。的理想结果,在几乎不费一兵一卒的情况下,既使得明安双方的朝贡再次恢复,又维护了旧贡臣莫氏的存在。

二、“不拒黎、不弃莫”政策产生的原因

明朝晚期相比嘉靖年间,所面对的安南局势更为复杂,一方面,中兴黎朝雄心勃勃欲取代莫朝,另一方面,莫氏余党仍然具备一定实力,此外还有各种地方势力的不断侵扰。对于面临内忧外患的明朝来说,此时作为“天朝大国”的理想主义对外政策已逐渐不再适用。嘉靖年间,对安南莫登庸事件的处理方式成为了明朝官员处理类似事件的模板。嘉靖时期,明廷以劝诱和威慑的双重手段,接纳莫朝为新贡臣,同时将旧贡臣黎氏安插于漆马江予以保护。可以说,这是“不拒黎、不弃莫”政策的雏形。但当时黎氏处于安南南部,与明朝联系极少,因此,明朝几乎只与莫朝维持关系,“双重承认”并不明显。可是到万历年间,高平莫氏政权地处明安边境,明朝除了与新贡臣中兴黎朝维持藩属关系外,还与高平政权联系密切,这就使得明朝对藩属国新旧贡臣有差别的“双重承认”政策得到了实践,并且一直延续到清代中期。

明朝晚期对安南的这一政策之所以能够产生,有其具体的时代背景,同时也有明朝与安南双方自身的因素。首先,明朝总体上将安南视作“蛮夷”,广西巡抚戴耀就认为“安南以强弱为雄长,所从来久”,因此,对其不宜进行直接统治从而导致“揉我生灵,罢我转输,勤兵于远”。*[明]萧云举:《奖黎安莫集》,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手抄本,第22~23页。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明朝官员吸取历史经验,确立了处理安南问题的三大原则:不出兵干涉安南内部事务,承认实力派以及保护旧贡臣。在这三点原则的指导下,明朝政府将处理安南问题的权力完全交给两广地方官员,以陈大科、杨寅秋等人为核心,主持与安南各政权的交涉和谈判。陈大科、杨寅秋等人在了解安南当前的局势后,认为中兴黎朝处于强势,莫氏余党很难振兴,因此对中兴黎朝要进行适当威慑、压制,以便令其如当年莫登庸一般自愿请罪纳款,从而接纳其为新贡臣;对莫氏余党要劝诱、防备,使其接受明朝的安插,不再勾结边疆土司侵扰边境。当时,中兴黎朝急欲获得明朝对其统治权的认可,而莫氏余党急于得到一个稳固的根据地。因此,明朝分别投其所好,既可以恢复与安南的藩属朝贡关系,又可尽到保护旧贡臣的责任,可谓一举两得。

在此基础上,明朝官员对黎、莫政权以及边疆土司分别传檄,对中兴黎朝晓以利害,“其欣然顺命,永绥尔爵土,惟今日;其骜然逆命,自绝于负载,亦惟今日”;*[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檄交南国黎维潭》,《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42页。对莫氏余党予以安抚,“天朝尚能为尔图之”;而对边疆土司则进行申诫,“若贪小图而忘隐祸,逞狡谋而隳成功,挟私雠而败公事……天宪具在,虽悔何及”。*[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檄土司挑边釁》,《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44页。在这样的三重交涉下,终于不费一兵一卒,有惊无险地完成了会勘与受降仪式。

其次,杨寅秋的个人作用也不可忽视。在两广各官员等待安南国内局势明朗化之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同意见,杨寅秋一方面向一些主张出兵或主张弃莫的官员解释“不拒黎、不弃莫”的原因,如广西巡按林道楠主张对中兴黎朝出兵,对其使臣勘关设置障碍,杨寅秋以“彼所执春秋复雠之意,非篡也”劝说林道楠,使其“霍然洞解”;广西巡抚戴耀主张弃莫,杨寅秋以“推亡固存之义”说服戴耀,令其“喜形于色”。*[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一《绥交记》,《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23~624页。另一方面,他还尽力调解广西土司与中兴黎朝的矛盾,广西土司以中兴黎朝乃郑氏假冒的理由阻挠会勘,杨寅秋以“与郑亦未尝不可”的强硬态度而令土司“哑口输情”。*[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三《与袁聚霞宪副》,《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88页。他的一系列措施为明朝成功实施“不拒黎、不弃莫”的政策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事件处理后得到了各方的高度评价,陈大科称赞其为“此一臣者,独力推当。三年发纵,首当优叙,寄以封疆锁钥之任也”。*[明]萧云举:《奖黎安莫集》,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手抄本,第35页。

其三,明朝官员认为中兴黎朝恢复祖宗基业,与莫朝的篡位夺权有本质不同。杨寅秋就不止一次提起,“交南土宇系黎氏旧物,当日登庸为篡夺,今日维潭为恢复”,且“登庸未降之先,绝贡路二十年……而反僭号纪元、张官置吏,且以位号私禅其子莫方瀛,而黎维潭无一有焉”,再加上中兴黎朝在“天朝未有寸镞尺矢之加”的情况下就“遣使蹈海,愿得称贡内附”,因此“黎维潭之罪状与莫登庸之故事,原自不可同日语”。*[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绥交上三院揭帖》,《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40页。正因中兴黎朝的恢复与当年莫朝的篡夺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明朝在接纳中兴黎朝为新贡臣这一点上,并无当年对莫登庸一般的政治道义或儒家道德上的顾忌。此外,明朝在嘉靖年间曾迫于形势而承认莫朝的统治权,虽然对黎氏也做了名义上的保护,但并未对其有实质性的帮助。因此,明朝官员认为“祖宗以来有积憾于黎,无深憾于莫”,*[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绥交上三院揭帖》,《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39页。对黎氏的歉疚之情也是明朝愿意承认中兴黎朝的重要原因。

其四,因莫氏也曾是明朝的贡臣,明朝官员认为,对于已经失势的莫氏应予以保护,日后如果莫氏复兴,明朝面对莫氏也能“有辞无惭”。*[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三《与童葵午总戎》,《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80页。且莫氏当前还并未失去贡臣身份,“袒莫不失治乱持危之意,袒黎有与乱同事之嫌”,“当日势在莫则与莫,今日势在黎则与黎,书之史册传之天下后世,国体谓何”,*[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绥交上三院揭帖》,《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40页。可见,明朝虽然更多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处理安南问题,但在涉及宗主国国体尊严的方面,仍在一定程度上坚持理想主义,即使不能对旧贡臣有实质上的帮助,也要尽力保全其人身安全。

其五,明朝尽力保护莫氏余党,除了尽保护旧贡臣的宗主国责任外,还有一些“存莫抑黎”的考虑。嘉靖年间,明朝官员就曾提出“自古夷狄纷争,乃中国之福”*[明]严从简撰、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六《安南》,《中外交通史籍丛刊》,中华书局,1993年,第218页。“众建君长,以分其力”*[明]李文凤:《越峤书》卷十四《书疏移文》,“四库存目丛书”史部第16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175页。的建议,而此后明廷也意识到“自安南有内难,两广遂少边警”,*[明]高岱:《鸿猷录》卷十六《勘处安南》,“四库存目丛书”史部第1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196页。安南内部相争事实上对明朝的边疆安全有利。其时中兴黎朝十分强盛,经常因追击莫军而侵扰明朝边境,“顷以兵众惊我边土,虽云追逐莫夷,意在张彼声威”。*[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绥交谕都备吴怀仁机宜》,《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40页。为应对日益崛起的中兴黎朝对边境的威胁,明朝有意安插莫氏余党于明安边境,作为明朝与中兴黎朝之间的战略缓冲。且当时莫氏虽然处于劣势,但仍具备一定实力,“其宗枝未尽殓,其人民未尽离,其请援之文络绎不绝于道”。*[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绥交上三院揭帖》,《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39页。

最后,明朝确立这一政策的根源则在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明末清初,正是整个东亚的地缘政治格局进行重组的重要转折时期,此时,对明朝威胁最大的是北方的蒙古、女真部落和东方的日本,相较而言,安南基本不对明朝构成威胁。因此,明朝对安南“不设一卫堡,不置一戍守”*[明]萧云举:《奖黎安莫集》,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手抄本,第10页。,杨寅秋也认为“日本不大,强于安南也”,*[明]杨寅秋:《临皋文集》卷四《上张洪阳相公》,《四库全书》集部第2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83页。以上观念都深刻影响了明朝对待安南局势的态度。此时明朝正忙于“万历三大征”,尤其以万历朝鲜战争投入兵力巨大且持续时间极长,自万历十一年(1583年)至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缅甸军队大举进攻云南边境,明朝此时军力不振,且对西南边疆不够重视,导致“五宣慰司复尽为缅所陷,而庙堂置不问矣。此后缅地转大,几埒天朝……为西南第一逋逃薮”,*[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4《缅甸盛衰始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930页。明朝在东亚地区的主导地位进一步遭受冲击。在此情况下,明朝必然无力再分兵插手安南事务,安南问题也不会引起明朝政府太多的关注,因此,效仿嘉靖年间对安南事件的处理方式,几乎成为明朝必然的选择。

三、“不拒黎、不弃莫”政策的影响和实质

明万历年间对安南黎、莫政权的处置方式,是对嘉靖朝安南政策的继承和完善。这种特殊的二元政策,笔者暂将其命名为“不拒黎、不弃莫”政策。此后,安南的中兴黎朝替代莫朝成为明朝的新贡臣,而高平莫氏也被明朝认可为旧贡臣从而得以保存。这一政策首先是确保安南境内在特定时期只能有一个接受册封的贡臣家族;其次是尽最大可能保护旧贡臣家族的人身安全,使其宗祀不绝。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清代中期,对此后明清王朝与安南的藩属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安南方面:第一,与嘉靖年间的莫朝一样,中兴黎朝也取得了明朝对其统治权的承认,成为了明朝的新贡臣,从而也能够如当年的莫朝那般“服国人之心”且威服邻国。实际掌握中兴黎朝权柄的郑氏,更是借宗主国之威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权力,俨然以安南合法统治者自居。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三月,也即明安双方完成会勘后,明朝使臣陈惇临“使王建立复赍良马玉带冲天冠,赐节制郑松,请为邻好,并柬文二帖,内写八字,曰:光兴前烈,定国元勋”,*[越]吴士连、范公著、黎僖等修,载孙晓《大越史记全书》本纪续编卷十七,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96页。可见,明朝官员已经了解到郑氏才是中兴黎朝的实际掌权者,于是主动加以拉拢。郑松得到明廷的厚遇之后,在安南国内的声威大大提升,一个月后黎世宗便封郑松为“元帅总国政、尚父、平安王”,*[越]吴士连、范公著、黎僖等修,载孙晓《大越史记全书》本纪续编卷十七,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97页。明朝对郑氏的封赐为其持续把持黎朝权柄铺平了道路。

第二,明朝虽然接纳中兴黎朝为新贡臣,然而对其“安南都统使”的封号仍然并未改变。中兴黎朝认为,自己“无莫氏之罪,反受莫氏之职”,因而对这一封号极为不满。虽然万历帝曾口头答应黎朝以后可能会恢复其“安南国王”称号,但这一许诺一直到明朝灭亡都没能实现。这也进一步导致中兴黎朝在明末的讨封行动,甚至不惜以向明朝使臣炫耀武力或是延迟进贡的方式“求复旧封”。如崇祯三年(1630年)十月,明朝遣使臣赴安南催贡,中兴黎朝“因于水岸,盛张船艘象马,振耀兵威,示以强盛之意”,*[越]吴士连、范公著、黎僖等修,载孙晓《大越史记全书》本纪续编卷十七,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920页。向明朝展示自身国力、以迫使明廷恢复其封号。直到南明时期,永历小朝廷为获得安南援助,这才于1656年恢复其“国王”封号,*无名氏著、海宁三百二十甲子老人校录:《明末滇南纪略》,载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13页。甚至不顾朝野反对,册封郑主为“副国王”。*[越]吴士连、范公著、黎僖等修,载孙晓《大越史记全书》本纪续编卷十七,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932页。但此时南明政权已是日薄西山,安南不久后便转而投靠清廷了。

第三,明朝为尽宗主国义务而安插莫氏于高平,使得莫氏余党以高平地区为根据地,又存活了数十年。在明末清初的这段时期内,安南一直处于中兴黎朝、高平莫氏以及广南阮氏三大政权并立的复杂局面中,“迄明之世,二姓分据,终不能归一”。*[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百二十一《安南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8337页。

而对于明朝方面:第一,明朝通过两广地方官员的协作与交涉,确立了对安南的“不拒黎、不弃莫”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以安南为“外夷”,不插手安南内部事务,其原则是在不动用武力、不侵占其地的条件下,尽量维护明朝的国体,不纠缠其正统问题而承认实力派,且对失势的旧贡臣予以一定的保存。这一政策在嘉靖年间处理安南问题时就已经初具雏形,到万历年间正式确立。这也可以看做是明朝在认识到自身国力所限并吸取历史经验之后,在对外政策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所做出的权衡,其现实主义倾向已完全占据主导,只有“保存旧贡臣”的理念还透着一些理想主义的影子。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清代,如康熙十六年(1677年)高平莫氏政权灭亡后,莫元清、莫敬光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为安南郑柞攻逼,投奔内地”,清朝一方面将莫氏“革去都统使之职”,与中兴黎朝确立一元藩属关系,另一方面仍然要求中兴黎朝“将敬光等毋致残害,务令安插得所”,*《清圣祖实录》卷一百零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4~25页。在认可高平莫氏政权灭亡的同时,也尽量保全旧贡臣家族的人身安全。由此可见清朝对明朝晚期安南政策的继承。晚明的这一政策,为此后明清王朝与安南的藩属关系奠定了基本模式,影响极为深远。

第二,明朝晚期进一步确立了“不干涉安南内政”的理念,对安南黎、莫之争坚定地采取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态度,只是在应对安南地方势力侵扰边境时,才与黎、莫政权进行合作。体现了明朝廷将安南完全作为自身的外藩,以维系边疆稳定为第一要务。这种“藩属”理念也延续到清代,明清王朝不再试图将安南恢复为郡县,也意识到自身无力干预安南的内政,“安南要会,不课于天府,赋税不入于司徒,其用人行政天朝未尝专制于其间也,则其祸福兴废皆自作而自取之,亦非天朝所能究诰也”,*[明]李文凤:《越峤书》卷十四《书疏移文》,“四库存目丛书”史部第16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186页。从而对安南坚持采取“以夷治夷”的方式。正如郑永常先生所说:“中国自五代以来的安南情结,至此烟消云散。”*郑永常著:《征战与弃守—明代中越关系研究》,台湾“国立”成功大学出版组,1998年,第183页。

第三,明朝晚期面临内忧外患,国力不断衰弱,因此,对安南开始有目的地采取“以夷制夷”之策,一方面,以高平莫氏制衡处于强势的中兴黎朝,另一方面,也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北部边防中。崇祯年间,中兴黎朝借莫氏骚扰明朝边境为由,求明朝加封王爵以剿灭莫氏,明朝官员就提出“莫酋越在关外,亦中国之小藩屏也,莫折而入于黎,只益黎氏之强耳,是敬宽侵犯内地可诛也,留之牵制黎酋可议也”,以达到“为地方计敉宁,为遐陬图安攘者”的目的,*《明清史料》庚编,“兵部《驭夷机宜》残稿”,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第31页。不希望中兴黎朝剿灭莫氏而一家独大。这也反映了明朝随着国力的衰落,其治边政策愈发倾向保守。

四、“不拒黎、不弃莫”政策的实质——有差别的双重承认

在“明代中后期明朝对安南所采取的政策到底为何”这个问题上,学者有很大争议,总体来说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明朝对安南采取的是“双重承认”政策;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明朝自始至终采取的是“一个安南”的政策。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无法概括明代中后期明朝对安南的总体政策。“双重承认”的观点忽略了新、旧贡臣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毕竟失势的旧贡臣不再能与明朝保持封贡关系;而“一个安南”的观点也忽视了明朝对旧贡臣曾经有过的贡臣身份仍然予以认可,并尽量予以保存的态度。高平莫氏是安南境内的独立政权,并不受中兴黎朝的管辖,而且明朝明令中兴黎朝“不得侵害”,这就是承认了高平政权在安南不受黎氏约束、独立发展的权利。因此,新旧贡臣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与明朝对新旧贡臣的二元承认政策并不矛盾。

明朝晚期对安南的政策,事实上是一种有差别的双重承认政策。如牛军凯先生所说:“对黎朝,既承认其贡臣身份,又承认其在安南的实际统治地位;对莫氏,仅是认可其仍然具有贡臣的地位和身份,是明朝的贡臣家族。”*牛军凯:《王室后裔与叛乱者—越南莫氏家族与中国关系研究》,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2年,第44页。明朝廷在对新旧贡臣同时予以认可的同时,又分别以不平等的身份和地位进行区别对待,这也是对陈大科等人所提出“不拒黎、不弃莫”思想的具体实践。这种有差别的双重承认政策,既肯定了新贡臣的合法地位,又保护了旧贡臣的人身安全,体现出了明朝在东亚藩属体系中作为宗主国的威信,有利于巩固其在东亚地区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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