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探析*

2018-03-31 17:11江国华李芸书
时代法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配套改革责任制检察官

江国华,李芸书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言

从党的十五大至党的十九大,历次党代会都对司法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进行了重要部署: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其中,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确定了四项改革要点,具体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化管理。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改革是遵循司法规律,由浅入深、层层推进的过程,这不仅反映了我国对司法改革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还反映了我国在解决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上更加讲究策略、力求实效,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

党的十九大的胜利闭幕表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并进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十九大报告将过去五年的司改工作情况凝练为一句话——“司法改革有效实施”。这说明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四梁八柱”主体框架也基本确立*王峰.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当时[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10-19.。回顾十八大,司法体制改革的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遵循先试点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视改革的合法性等等,但同时仍存在很多改革的“半成品”,即改革中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尚需解决,相关的综合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等。因此党的十九大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新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推进司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陈卫东.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2017,(10):1.。

目前,上海成为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首个试点地区。今年8月29日,中央深改组召开了第三十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明确指出:在上海市率先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满足人民司法需求、遵循司法规律,在综合配套、整体推进上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EB/OL].[2017-12-25].http://www.gov.cn/xinwen/2017-08/29/content_5221323.htm.,9月上海便正式启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框架意见》涵盖了4个主要方面,具体包括25项举措,上海也相应制订了贯彻实施《框架意见》的分工方案,把25项改革举措细化分解为117项具体的配套措施,计划在2019年全面实现改革目标,为全国各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提供实践样本。此外,上海法院目前已制定了贯彻《框架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为136项具体改革任务*胡蝶飞.上海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式启动[N].上海法治报,2017-09-29.。

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两大任务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根据上海市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框架意见》,其内容共包括四大方面 25 项措施 117 项具体工作。概而论之,其核心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完成“综合配套”体制机制建设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新一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必然会变更和调整诸多重大利益和关系,这也标志着改革已成纵深发展,进入了深水区。上海作为首个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地区,在改革过程中应从“系统化”、“精细化”和“科学化”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系统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应注重改革的整体协调性。在四项基础性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全面统筹推进司法领域各个方面,不仅要巩固先前的改革成果,尚未完成甚至从未开始的改革任务也应当付诸实践,迎头追赶。如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等等,都是新一阶段的改革要旨。本次的综合配套改革便是要将“短板”补齐,使各项制度之间的改革进度保持一致并且加强配套制度与基础制度的衔接性,使其“开枝散叶”,形成体系化的长效机制。

其二,精细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好比“织网”,在这张网“越织越大”的同时也要 “越织越密”,才能使整个改革井然有序。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7.,这就需要对改革任务进行细致、具体的分工。上海在《框架意见》通过后便配套制定了《框架意见》的分工方案,将25项改革举措细化为117项具体改革任务*胡蝶飞.上海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式启动[N].上海法治报,2017-09-29.,其中涉及上海法院主体责任的有97项,这便是综合配套改革“精细化”目标的最好体现。在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中,对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范应当细化到惩戒程序的启动、裁决机构的组成、调查证据的认定标准等方面,形成操作性强的惩戒程序。

其三,科学化。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应当更加注重科学性,不仅要遵循司法规律,还要维系司法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之间的协同关系*江国华,周海源.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12.,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技术维护司法权相对自主地运行*江国华.常识与理性:走向实践主义的司法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2017.208.。如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提升了司法改革的准确性,也有效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同时,信息科学也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催化剂。周强院长说过:“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是司法职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严剑漪,陈凤. 狠抓改革 创新探索“上海经验”——2016年上海法院亮点工作纪实[J].上海人大月刊,2017,(1):36-37.。网络信息技术运用于司法办案中,将简单却繁琐的工作交由人工智能系统完成,既可以便利当事人,又能形成案件繁简分流,帮助办案人员将精力集中在重大疑难案件,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展开应当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中心。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便把司法责任制作为了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牛鼻子”,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为使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综合配套改革便成为了新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将司法责任制贯穿整个改革过程,尊重司法规律和保障司法权运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一,充分“放权”,保障办案人员的履职独立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责任的归责主体越来越明确,衍生出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认定原则。但责任主体个体化了,与之相对应的权力却并没有完全个体化,主要办案人员的授权范围过窄却要其承担全部的司法责任,这的确有失偏颇。因此,保障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和履职的独立性尤为重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质上也是一个“还权”的过程,将原本应当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审委会、检委会行使的决定权授予主审法官和主任检察官行使,形成由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这种制度也要求法官、检察官自身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因此对主审法官或主任检察官进行选任时必须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此外,不排除院长、检察长对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管理权,在办案人员作出决定前,要求其汇报案件并给予一定的意见,实现对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事前监督。

其二,统筹分类管理,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专业性。办案责任制必须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相结合。一直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进行的都是行政级别、法律级别混合管理的模式,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是按照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行政级别提职加薪。现在的“办案负责制”也并没有体现出对办案骨干的重视与培养。由此可见,分类管理改革对司法责任制的作用在于突出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专业属性,促进人事管理制度从“金字塔”式的行政职级管理向“矩阵式”的分块管理转化*葛志军.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思考//李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的现代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476.,强调主次分明。一般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根据司法工作人员类别的职业特点制定不同序列司法人员的招录程序,逐步实现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专业化,合理设置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实现办案人员精英化,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

其三,建立科学监督机制,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司法权力的运行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的自我约束,还需要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加完善。就内部监督方面而言:首先要求完善各个办案环节、办案组织及其内部之间的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案件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邹开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若干关系研究//胡卫列,韩大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523.,建立二者之间的协作机制。其次要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督促权。业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管理部门也应当对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审核流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就外部监督方面来说:首先进行司法业务公开,深入贯彻“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使办案流程透明化。其次要强化人民监督的作用。适度扩大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对司法业务的监督范围,保证办案人员公正履职。

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三大属性

所谓“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指以四项基础性改革为主体所提出来的辅助性、协调性的完善措施,为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精细化的配套和衔接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含义:

(一)改革之综合性

“综合”一词所强调的是司法体制改革要全面考虑各项因素并把握其内在逻辑。以往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更多地停留在司法机关内部,而现在的综合配套改革则强调内外结合,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制衡*江国华.中国司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312.,与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进行工作上的衔接和配合。如内设机构改革或当前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都可将其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相互作用、整体推进的局面。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之一便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从近些年的实践中看出,我国已有部分的司法机关将其与内设机构改革相结合,在分管内部人员的同时对内设机构进行精简和整合,但同时也要根据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的具体职能和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增强内部机构之间、各个机关之间的协调性,使得有限的人力资源能充分地投入到案件办理中*江国华,梅扬.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析论[J].河北法学.2017,(5):40-41.。现在司法办案人员普遍缺乏亲历性,缺乏对案件的近距离观察*冯之东.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司法责任制为切入点[J].时代法学,2016,(2):82-83.。因此,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难点是落实配套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改革制度之间不能相互抵消*〔16〕周斌,李豪,蔡长春.司法实务界和法学专家探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N].法制日报,2017-11-06.。由此可见,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尤为重要,改革应当多倾听基层司法人员的声音,充分了解一线司法实践的情况,总结实践经验,从而更好地优化顶层设计。

(二)改革之配套性

“配套”一词从文意上讲,是对主体结构进行辅助性、衔接性的完善。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检察长朱良平指出,综合配套改革需要以工匠精神去细细打磨每一项改革措施,精益求精,让各个制度之间严丝合缝〔16〕。具体而言,“配套性”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1)附属性。综合配套改革是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既有状态为前提和基础的,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而非替代*许王斌.配套立法制度研究[D].威海:山东大学,2012.,对以往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抽象概括性的条款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法。(2)灵活性。配套改革的具体措施主要实践于地方司法机关,在内容上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变通,采取适应性更强的方案。(3)多样性。综合配套改革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主体和形式两方面。主体上不仅包括司法机关,还包括与之相联系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形式上,综合配套改革的方式和途径十分丰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颖的、人性化的方案,以此保障改革的可接受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架梁搭柱”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接下来便是用一系列“配套设施”进行“精装修”,这也充分说明了综合配套改革的作用是各项司法制度的“粘合剂”,将其衔接不充分的地方进行调整和填充,将原来“点”状、“块”状的改革成果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张璁.十九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解读:护航公平正义[N].人民日报,2017-11-15.。

(三)改革之深入性

“深入”一词强调的是两点内容:(1)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停留在表面,应当进入“深水区”继续探索;(2)司法体制改革不是孤立的,其与以前进行的改革是紧密相连的,是一种承接、递进的关系,要在原有的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例,虽然在四项基础性改革中已经提出要“落实司法责任制,”但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再次突出了司法责任制在改革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如办案权力“下沉”,过去由司法机关内部层层审批,现在通过“还权”将权力归还给基层的一线办案人员,使其在身份、地位以及行为上得以独立*万毅.超越当事人/职权主义——底限正义视野下的审判程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7-48.,形成“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统一机制*崔永东.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1.,此次改革的主要任务便是将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当然,权力“下沉”只是中央在宏观上的战略决策,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推动其落地见效,如配齐配强司法辅助人员*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借鉴域外经验 完善司法责任制度[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12-19.,合理分配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物质待遇,逐步将司法职业保障规范化,尽快颁布相关立法;以及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如规范和细化惩戒委员会行使惩戒权的程序等,这些都需要整体上推进和完善。

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四大内容

与此前的司法体制改革相比,此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覆盖面更广,涉及到司法领域的各方各面。结合上海试点地区情况,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分主要为四个方面,即规范权力运行、深化科技应用、完善分类管理和维护司法权威,四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规范权力运行是核心,深化科技应用和完善分类管理则是围绕核心展开的技术性和人力性的措施,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是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在具体实施中再围绕这四个方面细化多项配套措施,使改革落地见效。

(一)规范权力运行

规范权力运行可谓是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化,也可看作是现阶段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要途径。规范权力运行分为八项改革举措,从司法职权配置、内设机构改革、人权司法保障、司法绩效评价、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执法司法活动监督、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推进综合配套,着力增强改革的全局性、系统性、协同性。这其中突出有四点问题值得提出。

其一,科学配置司法机关内部职权。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是指法检系统内部的权力配置,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框架下对司法职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具体包括正当行使司法解释权、严格限制法院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等*朱立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司法体制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23-239.。除此之外还包括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就是涉及到公检法三者之间关系的改革,这一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樊崇义,张中.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2015,(1):54-60.。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所有的证据事实均要在法庭上予以质证,那么庭审的效率将大大降低,而降低庭审效率又会导致人案矛盾的激增、法院空间的紧缺,所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司法体制改革引申出来的问题。内设机构改革和司法职权配置是一体化的。内设机构有两个功能,一个是责任落实,从法院的角度就是要将责任落实到办案团队,另一个是权力分解,要转变原先院领导负责的行政办案模式,将办案权力分解到各个办案组织,“还权”给一线的办案人员,真正地实现权责统一。

其二,构建司法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司法绩效考评机制,是引导和勉励司法工作人员勇于担当、认真负责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和监督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谁来评、怎么评、通过什么方式和程序来评?这些都是需要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加快出台司法人员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正确科学地指导全国司法系统形成简易快捷、实际有效的考核办法。第二,引入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探索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双向选择、联动考核,赋予法官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奖惩建议权等。以司法绩效评价为例,主要包括案件评查、案件评估、案件评鉴等各种制度。案件评鉴需要由专业的资深法官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鉴。案件评查是由上级领导对办理案件进行评审检查。案件评估是由平等主体对案件进行评判,一般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上海高院便引入了“办案工作量权重评估”概念,采用案件浮动系数的方法合理估算法官的工作量,均衡审判力量。

(二)深化科技应用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都在紧跟科技的步伐,也促进了传统司法工作机制的更新换代,加大其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创新推动司法领域高效化、便民化。

其一,建设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大数据中心。“大数据”并非单纯的原始数据的集合,而是对原始数据的深加工,按照不同案件类别科学分类,方便办案人员的随时调取。通过互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大数据中心,也可以突破地域、层级办案的壁垒,实现跨地域、跨层级的案件数据体系,让各个地方的司法系统能快捷地进行工作上的信息交流。比如上海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创建的“执行大数据管理系统”功能齐全,实现了自动生成数据并且可以全网流转、网上审批和实时预警等100余项功能,通过智能化手段、信息化的应用,减少了辅助性工作的负担,如此确保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方向。缓解人案矛盾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案件繁简分流,使得司法真正成为最后的一道屏障*江国华.常识与理性:走向实践主义的司法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2017.219.。

其二,全力打造网上办案平台,科学构建证据模型。搭建全业务流程的互联网诉讼平台,推进立案、分案、保全、庭审排期等司法辅助工作电子化,形成高效集约管理。上海在试点过程中,结合了自身发展特点、满足当地需求,创造性地打造了诉讼服务的“三张名片”,如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服务中心。此外,上海最新研发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即将拓展到民事、行政等司法各个领域,其先进之处在于让机器人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从证据指引、证据规则到证据模型三方面制定学习规则。上海高院也进一步出台了《上海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规则》等相关文件,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八大类证据,详细规定了收集程序、规格标准、审查判断要点,收集并固定了量刑证据、程序证据。

(三)完善分类管理

人财物的分类管理是推动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化、保障司法系统公正廉洁的重要措施,该项改革任务可细分为八个方面,具体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人员储备招录、遴选和培训、员额制管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人财物市级统管和司法职业保障等配套制度,力求形成符合司法运行规律和切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机制。并且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人才的储备、遴选和培训的操作问题。这里可以参考美国法院的做法,法官助理是美国司法改革的成功之笔,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鼓励未入额的法官成为法官助理,单独设置职级序列;也可根据审级、实际岗位和具体案情充足审判团队,考虑将法官助理纳入审判队伍,也可招收法学专业的学生、律师或具备法律及其他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强大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审判机制。此外,在司法人员培训方面,可由各省、市、县自己设立的法官、检察官培训中心完成,也可以交由相关高校的法学院来完成,并且将人才的培训机制长效化,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定期综合测评以及离岗后对职业道德的遵守和保持担当精神等,都需要长期的、跟踪式的机制加以完善。总之,人才培训最终要走上社会化的培训模式。

其二,人财物市场统管不单纯是法院、检察院体制问题,最根本的是财政体制问题。司法系统经费体制和保障状况,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变化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26〕唐虎梅.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研究//沈德咏,李少平,卫彦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促进司法公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379-386.。今后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减少并整合中央的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26〕,实现“统一管理、两级保障”的目标。同时实行“预算制”,将中央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最高院、最高检的部门预算进行保障。在经费体制改革方面,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务统一由省级以上管理,由中央和省级共同管理、共担责任,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省以下地方的经费支出必须满足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得低于改革前的正常增长水平,更好地注重改革的实效性、系统性。

其三,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问题。如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提高其社会地位,这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最根本的问题。人是根本性的因素,只有充分调动发挥人的积极性,发掘人的潜能,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成功。然而,这样的改革仅仅依靠司法体制改革是难以实现的,还需借助社会改革、政治改革的力量。首先,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工资制度。这里可以比照上海法官工资改革方案,入额法官工资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发放,同时将试点地区的基层女法官延迟5年,即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也可按照深圳中院模式,制定法官薪级表,按照法官等级确定薪级,再由薪级确定工资标准,通过绩效考核定期调整,但限制一年仅能晋升一个法官等级,浮动不能过大。其次,可以完善法官检察官住房、医疗保险等配套机制,让法官检察官在改革中有“获得感”,改革的实效才更能显现。

(四)维护司法权威

先前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整体上偏向于给予司法人员物质等方面的保障,而惩处和监督机制规定较少。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既要给予权力,又要规范权力,才能使得司法权良好运行,使得司法威信得以显现。

其一,采用能动机制保持办案队伍的积极性。正如员额制改革,大批司法人员入额后的管理问题,应当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保持办案主力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而不是如同进了“保险箱”一样,办案队伍如同散沙,反倒降低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同时,综合配套改革还应着力优化法治环境。通过维护裁判终局性、提升司法执行力、防止不当舆论干扰司法、严厉惩处藐视法律权威、伤害司法办案人员的行为人,维护司法人员履职安全等举措,有力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胡蝶飞.上海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式启动[N].上海法治报,2017-09-29.。维护司法权威,主要通过维护裁判终局性、提升司法执行力、防止不当舆论干扰司法、保护司法人员履职安全及尊严等举措。提升司法执行力,要求形成执行联动机制,要让社会参与到司法执行中。

其二,落实司法权的可操作性和相融性。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权自己并不能在社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单独运行和发挥作用,必须依赖于一系列原则支持、一系列制度保障才能和现实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保障权利和“定纷止争”的功能。作为司法改革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权威关注的是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公民对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普遍认可;司法机关及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制度性肯定;司法程序正当合理;司法判决公正、高效并获得有效和权威的接受和执行。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思路出发*朱立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司法体制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58.,认识和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

其三,落实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实质上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司法公正。现行的司法体制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造成了一定阻碍,例如地方党政机关的不当干涉等多方因素影响了司法价值判断,使群众心中守护正义的最后防线“不攻自破”。因此为司法权运行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环境十分重要,外部环境重在“去地方化”,内部制度重在“破行政化”*朱兵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J].时代法学,2015,(5):72.,遏制地方势力对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干扰;对内也要提高办案人员队伍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做到情理法的结合,促进司法和谐,使司法权运行的权威与认同有机统一*谭世贵,李建波.论司法和谐及其实现[J].时代法学,2007,(4):4.。只有将司法公正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服,在公众心中树立司法的威信。

五、结语

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也更加期待良好和谐的法治环境,更加需要便民利民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强硬的法律统治者,这就需要综合配套改革将各项单独的司法制度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司法工作的流通性,合理解决改革进程中的系统性、配套性的障碍,将司法权的运行贯穿司法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将公平正义理念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实现改革措施之间的联动性、协调性,让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案。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的、不断深入的过程,综合配套改革仅仅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阶段,真正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巩固各个阶段的改革成果、总结实践经验、创新改革方案,建立一套稳定可行的长效机制,这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不会停歇,距离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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