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同时要求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惠及全省1000多万待遇领取人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参保城乡居民的关心关爱。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城乡老年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省是人口大省,多年来有许多城乡居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自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开展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在此基础上,2014年4月,我省在全国率先从省级层面制定出台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起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了资金筹集渠道,完善了待遇支付政策,强化了制度的保障性和惠民性,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蓬勃发展。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超过3100万人,而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已达1195万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但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广,但是待遇水平偏低,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养老金的需求。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等原因外,主要是基本养老金调整增长机制不健全,个人缴费激励不足,参保居民大多选择较低档次缴费,早积累、长期缴费意识不强。为解决这些问题,人社部和财政部不久前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和缴费补贴调整四项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完善运行机制的发展阶段,意味着从过去注重外延式扩张的数量型增长模式转向注重完善内在机制的质量型增长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的背景下,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这项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对于享有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加可靠的养老保障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