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夏 田爱景 李宗荣
摘要:在物理学发展成熟、取得辉煌的业绩之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一拥而上,期望贯彻自然科学观念与方法,建设各自的“硬科学”。自然科学的“科学主义”哲学家则明确地提出挑战:要么成为物理学的一个部分,要么被排斥在科学的殿堂之外!本文集中介绍在伦理学领域中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三个理论上的“主体”:英美分析哲学、欧洲大陆哲学、信息主义哲学。本文批评了物理主义的信息哲学家。他们自诩为具有四五十年悠久信息研究史的大专家,却不能接受维纳关于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的论断,也没有能够看到波普尔主张的“世界3”的客观存在。他们与自然科学的科学主义者组成“学术利益”的共同体。我们希望,在“信息科学的科学主义”站立起来的时候,真正贯彻“信息主义”时代精神的信息哲学能够建立和发展起来;它将运用全新的本体论、认识论与价值论,指导解决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信息化”的问题。
关键词:伦理学 科学主义 英美分析哲学 欧洲大陆哲学 信息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4-0225-03
在物理学发展成熟并且应用于化学、生物学等领域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后,“科学主义”哲学家对人文社会学者说:要么成为物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要么被排斥在科学殿堂之外。这是对全部人文社会科学的严峻挑战。在努力把人文社会学科建设成为科学的进程中,学者们无法直接使用物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于是借助于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着应对科学主义的“挑战”,以往的伦理学家采用了两种类似的(或大致兼容的)、哲学的方式。其一是英美分析哲学的途径,它主张道德观察与科学观察并无多少的不同,“科学主义的世界观应该包含对规范领域的容纳”,就像逻辑领域一样。其二是欧洲大陆哲学的途径,它主张采用不攻击科学的方式来研究伦理学,认为伦理学真正的方法与牛顿引入自然科学的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在21世纪初叶,理论信息科学建立和完善之后不久,催生了一门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上有别于英美分析哲学和欧洲大陆哲学的“信息主义哲学”。它的一批研究者偶然地走进了伦理学领域,意外地发现,这一门最年轻的哲学居然可以像它的哲学“前辈”那样,构成研究自由法则的一种新方式,形成“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第三种途径。本文的目的是逐一讨论上述伦理学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三种途径。
一、伦理学以及科学主义提出的挑战
一个典型的伦理学理论通常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价值理论”,说明哪些东西是善的或有价值的;另一个部分是行动理论,说明哪些行为是应该的、允许的或禁止的。许多伦理理论还把价值分为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非道德价值包含美学价值等。一个典型的伦理理论的结构如图1所示。[1]
因为人们观察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所以对于相同的道德现象,关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可能做出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判断”。借助于图1所示的结构,伦理学家一般把伦理理论分为两类,目的论的理论与义务论的理论,或者说是“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也可以称之为后果主义与非结果主义。
在科学主义的世界观里,人类的信念、情感、劳动、创造都是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这一切都不过是“原子的偶然排列的结果”,而在某个时候会出现的另一种的原子排列中,它们都将灭绝或消失。照此说来,一切事物,人类的和非人类的,都是特定的原子排列,那么价值何在,义务何在?如果科学命题给出了世界的最终描述、解释和预言,那么陈述价值和义务的伦理命题还有意义吗?伦理命题有资格、有可能成为真理吗?如果伦理命题不可能为真,那么“伦理学”的名称和目的是有希望的吗?显然,在自然科学的世界观中,伦理学是不可能的!
二、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英美分析哲学途径
伦理学家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分析哲学的途径,就是忽略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根本差别,主张道德观察与科学观察并无多少的不同,就像逻辑领域一样,“科学主义的世界观应该包含对规范领域的容纳”,于是伦理学研究者心安理得地在科学主义的旗帜下论述伦理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洛克提出道德“善”是增加愉快、减少痛苦
洛克对人类的理智能力提出了批判性疑问,他57岁发表的《人类理智论》,成为英国经验主义的奠基之作。洛克认定,知识是被限定在观念(Ideas)上的,它不是理性主义者的天赋观念,而是由我们的经验对象所产生出来的观念。小孩子思想成熟之后才能理解和领会一些基本的原则,证明知识不是天赋的。“感觉”是我们大部分观念的来源,而我们的“反省”以主动的方式知觉、思考、怀疑、信念、推理、知识、意愿获得观念。观念分为简单的与复杂的,知识分为感觉的、直观的和推演的。洛克把有关道德的思想划归“推演的知识”的范围。他认为,伦理学的关键词,即“善”,是能够被理解的,“事物是善的还是恶的只涉及愉快或痛苦。我们称之为善的那种东西容易引起或增加愉快,或是减少我们的痛苦。”所以,道德与对善的选择或意愿有关。
2.边沁关于道德的“善”的理论
边沁的功利原则是:“无论赞成或反对任何行为,所依据的都是表现出来的可能增长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他认为,证明这个原则不可能,也不必要;但是他主张拒绝那些比功利原则更高的理论,比如社会契约论以及它对我们服从法律的义务的解释。他说,社会契约论本身也依赖于功利原则,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当我们服从法律的义务时才能达到。另外,有人说“善”是由我们的道德感、或知性、或健全理性的原则所决定,情况也是一样的:只有快乐和痛苦给了我们实在的行为评价。[2]
3.密尔对边沁的追随以及背离
读到边沁的著作,小密尔觉得,“一切以往的道德学家都被抛到后面去了,而这里实际上是一个思想的新纪元的开端。”密尔追随边沁,但对其功利主义,在三个方面表现出背离。第一,拒绝边沁有关快乐和痛苦可以计算或测量的核心假设;认为幸福的更高的“質”高于单纯的快乐的“量”。人类需要生物性的、肉体的快乐,但是文化、智力、友谊、知识、创造力甚至是更重要的快乐因素。第二,拒绝边沁关于每一个行动都必须考虑它是否产生幸福对于不幸福的一个最大的余额;认为我们应当按照一般的道德规则来过生活。第三,拒绝边沁关于道德性直接依赖于结果,法律只能惩罚那些现实地带来痛苦的人,无论它们的动机是什么。密尔认为,道德性来自外部与内部的“认可”或动机。在密尔看来,最重要的动机是内部的,他包括当我违背对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的责任感时的一种有罪感。
三、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欧洲大陆哲学途径
伦理学家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欧洲大陆的哲学途径,也是忽略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根本不同,主张采用不攻击科学的方式来挽救道德形而上学,认为道德形而上学真正的方法与牛顿引入自然科学的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康德的义务论是它的理论主体。由于迄今为止没有超越者,我们以康德的理论来说明在伦理学领域中欧洲大陆哲学如何应对科学主义的挑战。
1.康德伦理学的假设:人类构成的双重性
在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中,有一个最强的观点,即他认为:人类的构成有一种双重性。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存在者,有各种各样的激情和偏好;另一方面,人类是理性的存在者,尊重理性的普遍法则。人类是根据理由去行动的动物,具有根据理由行动的能力。哲学家称这种能力为实践理性,而运用实践理性的能力时所做的事情就叫作实践推理。人类的激情和偏好缺乏内在的价值,实践理性的功能就是限制激情的作用。康德的实践理性观的理解是,当一个人认为某个行动是理性的要求时,这个信念就成为他做这个行动的理由,不需要其他激情和偏好搭配进来。
2.道德义务是实践理性的要求
一个义务是一个实践上的要求,它要求一个人做什么、不做什么。不是所有的实践要求都是道德要求,但是道德义务在所有的实践要求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实践要求都对我们的行动构成了约束,而道德上的约束压倒任何其他的考虑。一个义务的基础就是一项法则,一项要求。任何一项要求,如果要约束我们的行动,需要某种权威性;某个东西对我们有权威,是因为我们有服从它的理由。人类是根据理由行动的存在者,是理性的行动者。我们在追问行动的理由这个事实,表明我们接受了理性的权威,而服从这个权威就是我们的道德义务。所以,道德义务是实践理性的要求,即根据理由去行动。康德认为,实践理性的能力及其运作,体现在行动者能够做出自己的决定、设立自己的目标、用理性指导自己的行动;这些是行动者的内在价值,即尊严的标志。所有的理性存在者联合成为一个目的王国。[3]
3.道德法则、善良意志与“绝对命令”
道德义务是实践理性的要求,这个义务是对于普遍法则的尊重。法则使得某些行动成为义务,比如运动俱乐部的会员规则使缴纳年费成为成员的义务。但是,与道德义务相联系的法则,区别于俱乐部会员法则,它是涉及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所以,道德义务适用于、而且只适用于目的王国的成员,即全体理性存在者;他们既是目的王国的立法者,也是守法者。所谓道德法则,如康德所说,就是将义务的语言转换为命令的语言,于是道德义务就具有像命令一样的力量;而真正的道德义务的表达就是“绝对命令”。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人们都相信人有趋善避恶的意志。以善良自身为目的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唯一道德上的美德,是无条件的善,是一种内心的强大;它是一个行动者身上的道德韧劲,在履行义务时能够抵御那些侵害性的诱惑。运用自身的力量,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制定并执行规则,叫作自律。善良意志为自己立法,自己守法,这就是道德自律。绝对命令就是善良意志的自律。于是善良意志成为以自身为目的的绝对自由,它可以摆脱一切的经验因素,包括社会上的约束力、自然情感以及个人好恶等方面的约束。这样,绝对命令就具备了合理性、普遍性和自足性,它因此也是理性的自律。
四、应对科学主义挑战的信息主义哲学途径
1.两次信息学革命之后信息主义哲学的诞生
我们主张,由柏拉图、笛卡尔、康德的信息思想到香农、维纳、冯诺依曼的信息学,构成第一次信息学革命,实现了由抽象的信息概念和思想到信息技术和工具转变。然后,到本世纪初叶理论信息学建立和发展,完整的信息科学知识体系的成熟,构成第二次信息学革命,实现信息技术与工具向信息科学与哲学的转变。[4]几百年来人们习惯了的公式“科学=自然科学”被颠覆,信息时代有自己的公式“科学=自然科学+信息科学”。“科学主义”也增加了新的内容。理论信息学是信息科学与信息哲学之间的桥梁。为了区别于上述“物理主义”的信息哲学,我们命名新的“信息科学”基础上诞生的信息哲学为“信息主义”的信息哲学,简称为“信息主义哲学”。
2.信息主义哲学的本体论:道德事实是一种非物理的事实
在物理主义的信息哲学家眼中,世界上除了物质和物质的运动,什么都没有了。如果说有什么的话,那是物质现象的“副现象”,一如水月镜花。但是维纳说,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那些”信息哲学家根本看不出来,信息是物质与能量所不能包含的东西。但是,进化生物学家们从能够复制的黏土和食盐开始,推出生物大分子的复制,到植物与动物的复制,到人种与思想的复制。道德事实与道德理论,在太阳月亮那里没有,在植物动物那里没有,它们是人类文化的级别上“科学知识”系统的“伦理学”子系统中的构成“元素”,是非物理学的事实与理论。
3.信息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康德的道德认识论的信息化
康德认为,知识不能够由“心灵依照对象”的假设来解释,必须是“对象符合心灵的运作”。于是他得到了一个关于心灵与对象关系的新的假設:不是一切知识都必须符合对象,而是假定我们的对象必须符合我们的知识,符合我们理性的结构。换言之,心灵有一种主动的力量,对它所经验到的对象有着作用。一方面,心灵在“经验”中就会给对象带去一些东西;另一方面,心灵在“知觉”中根据心灵的自然结构思考事物。康德把“自我”分为“现象自我”和“本体自我”。他认为现象自我就是我们能够(用肉眼)观察到的自我,它服从自然的必然性或因果性,是不自由的。而本体自我是我们用“心灵”才能够“观察”(体验)到的自我,这个自我不服从自然规律,具有“主动的力量”,具有“理性的结构”;它作为自在之物拥有“自由”,可以自由地思考,甚至自由地“抉择”。在信息主义哲学的视野中,看到的情形与康德几乎相同;只是我们现在才有了关于信息的概念、原理与方法,可以运用“信息化”的术语进行表达。在思想进化史的意义上,这些都可以看成是柏拉图、笛卡尔与康德理论的信息时代的升华版。
4.信息主义哲学的价值论:信息化的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
我们主张,关于价值与道德的关系,可以有另外一种说法。哲学本体论讨论世界本来是什么,区别什么是实在,什么是现象;哲学认识论讨论如何观察世界,区别什么是知识,什么是意见。哲学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学问,区别什么是价值,什么是事实。关于事实的价值,主要分为非道德的价值(主要指美学价值)以及道德价值。所以,价值论主要包含两个分支:美学与伦理学。[5]
伦理学研究的问题是,我们使用什么样的价值观与法则来判断人的行为在道德的意义上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什么是最大的善(即“至善”)?人应当怎么样生活?应用伦理学将这些价值观与法则用于讨论社会上的普遍关切,比如在堕胎、死刑、种族歧视以及安乐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区分和决定,我们怎样做是错误的或者正确的?
在信息主义哲学视野中,伦理学显然是一门非物理学的“信息学”,即“道德信息学”。它是关于道德事实的评价标准与实际判定的学问。如果把法律理解为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标准,那么司法系统的目标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程炼.伦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M.摩根史特恩,R.齐默尔.哲学史思路——穿越两千年的欧洲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
[4]李宗荣.理论信息学:概念、原理与方法[D].华中科技大学,2004.
[5]G.E.Kessler.Voices of Wisdom----A Multicultural Philosophy Reader,Second Edition[M].California: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