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地区金元时期佛教寺院经济生活探析

2018-03-30 03:26王一君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8年4期
关键词:金代元代

王一君

摘 要:临汾地区金元时期的寺院财产来源以民众布施、寺僧捐赠及统治阶层的捐助为主,房舍、土地、树木园林是寺院的主要财产。当时临汾地区寺院经济的发展虽有一定规模,但与山西乃至全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与临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

关键词:金代;元代;寺院经济

寺院经济是伴随着佛教的兴起、发展,寺庙的新建、扩建,僧人的增多,佛事活动的频繁逐步形成的。为了供应僧侣衣食、维修和扩建寺庙、开展正常佛事活动,寺院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方能维持。实际上,寺院经济也是金元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寺院经济利于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金元时期的佛教生活。因此,笔者对临汾地区金元时期的寺院经济有若干愚见,恳请各位方家指正。

1 寺院资产的主要来源

1.1 民众布施

按照佛教观点,向寺院布施以供养三宝是获得来生福报的重要方式,受此影响,佛教信众不断向寺院施舍,从而为寺院赢得大量资产。信众施舍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仅仅是一对石柱,如元大德十一年(1307),“北杨村众人等兴功管饭置造石脚柱一对,伏愿风调雨顺,国泰民安”。有些信众则施予土地,如金皇统二年(1142),《大金国碑文之图》:“谨发虔诚于天会年中,韩智、韩德、韩越等施寺地六分,修佛堂一所。”上述普通信众虽有强烈的向佛之心,但毕竟经济能力有限,因此捐献数量也是有限的。元元统二年(1334),《重修宝峰院碑记》载:“昔者衹陁施树,长者买园,共成宝刹……忽直天兵入界,劫火焚毁。口兵革已后,本村人岩公和尚,于本村观音院住持剃度门人,同时置买田地,膳济众僧。门人了意发起重修宝峰院。当年秋旱薄收,渐转物斛增价,每一硕米麦价直百贯,时世饥馑,人民口口游食忍苦,饿殍甚广。祖言慰谕众僧曰:‘稍有菲薄之膳,且安然而住。渐至丰年,行缘修葺,创建西廊五檫四椽,更修口口口座,又砖砌地面基堦,及塑绘関王一堂。”本次重修历经六年,共花费一百三十七两,在秋旱薄收、饿殍甚广的年代,靠广大村民募捐支撑了这一工程,其中不乏年纪90岁以上的老人,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足以证明侯马上马乡民众对于佛寺活动的支持和佛教文化的崇拜。

1.2 寺院僧众捐赠

寺院维修扩建时,会向周围信徒或社会上乐善好施的人募化,待完工后立碑石流传后世。平时也有僧人募化四方,为寺庙募集“香火”资源,用以维持僧众的生活。此外,僧众也会为修建寺院而竭尽全力,甚至穷其一生都在做这一件事情,可见其心之虔诚。

元代一些寺僧会将身后家产赠与寺院。泰云寺就有一份地产来自于宽公及其先祖:“初,师之父张三十与师之房叔张实,共有水磨一区……仍将己身磨分施与本院,以为终焉之计。”“然则师之四分之一也,师将己分所得之资,遂为衣盂之费。其本院三门外,师麻地一亩二分,遂施与本院,以广三门基址之路。师修本院钟楼,又将□泉水白地七亩准工资与梓匠,作典价土布三十疋,许令徒弟赎收为生……”寺僧施舍家产是出于佛教信仰。从形式上说,这些捐赠都应该是无条件的,但从石刻史料记载来看,捐赠者却是有着明确的目的,如要求寺院在捐赠本人去世后为其追荐冥符,代祭先祖。“今□将逝,永绝奉祀,心实恻然,为之奈何!适有吾祖遗业,地土已归用于本院外,有水磨四分中一分,又地基二间,计地四分有余,请付本院常住,每遇岁时,寄附祭祀先祖众灵。”此次布施就是嘱托寺僧按节祭祀其俗家先祖,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佛教的中国化,也可以看作是寺院社会公益功能的延伸和扩展。无论这种捐赠是否设定了前提,它的结果是相同的,即寺僧的捐赠最终化为寺院财产。

1.3 统治阶层对寺院的捐助

统治阶层对寺院的捐助从侧面说明了对佛教的态度,从现有史料来看,除积极修缮寺院外,统治阶层有时还会拿出自己的俸禄“捐资助力”。元至正十六年(1356),《重修坤柔庙记》载:“至正八年,前吉州吏曹巨卿等输材鸠工,为正五楹,香亭二楹,余则未加修葺。”碑文中提到了统治阶层在看到摧残殆尽的寺庙后积极修缮的行为,足以证明对佛教的重视和支持。此外,京兆监察御史之子修己于“十五年夏事缓,乃首捐俸金,率诸僚友暨士民乐输材力,重饰正殿、香亭”。

寺院是佛教传播的主要场所,统治阶层和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寺院的创建和修复是佛教得以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很多时候,统治者和善男信女们为修建寺院竭尽所能,往往一人振臂,群起响应。

2 寺院资产的类型

佛教虽是出尘之学,但毕竟生长在俗世之中,离不开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大般涅槃经》云:“若诸弟子无有檀越供给所须,时世饥馑,饮食难得,为欲建立护持正法,我听弟子受畜奴婢、金银车乘、田宅谷米、卖易所须。”[1]释迦允许弟子从事商业活动的本意也是为了使其能够安身立命,但魏晋之后,寺院财产较多,大至名寺广刹,小至山野寺庵,佛教寺院或多或少都有些財产,由此构成了寺院经济。寺院经济的种类因其规模的不同而不同。

2.1 房舍

房舍是僧人赖以栖身之所,也是寺院重要的不动产。僧寺房舍的多少也因寺院的规模而有所不同。金代怀州明月山大明禅院有“大小屋舍一百余间”,金末长清灵岩寺“有屋三百余间”。曲沃大悲院,宋、金皆重修,为该地重要寺庙。宋治平四年(1067)重修时赐额,“□从治平四年□月□□□□院已蒙朝廷取会,屋宇至三十间以上者,并赐敕额,以寿圣为名,其余皆不许存留,伏望与免根治□从殿正本部□符福建运司相度……寺舍共计三千六百四十二所,并不曾经赐敕额数内三千二百四十五所,系治平四年正月一日已前建造”,可知当时寺庙规模较大。金正隆四年(1159),宗莹住持广胜寺期间,“展修官客位一所,四十余间”[2]。元代裕公和尚住胜因寺时,“创建法堂廊庑三十余间”[3]。而一些小规模的山野庵院,可能只有几间。

2.2 土地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财富的象征,也是寺院的一项重要资产。寺院所占有的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佛教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金贞元元年(1153)《董村重修太上佛神庙志》中记载了该庙寺产的四方范围:“今具殿基四至:东至王纯,西至渠,东西阔南头二十二步,北头一十九步三尺;南至渠,北至殿后檐滴水涧痕外五尺为界。北至官河,南北长东边三十二步二尺,西边四十八步。”土地范围的严格划分利于僧人的管理,碑文中详列了每段土地的四至,竭力做到“各段四至,各各分明”,免生诉讼。碑文在这里起到了乡约的作用,以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不至于受到侵害或者私自出售。

土地的买进是临汾地区金元时期发展寺院经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山野寺院和一些小规模的寺院由于没有国家和统治阶层的全力扶持,所以在寺产方面较名寺大刹悬殊,也可以看作是佛教僧团贫富分化的一个缩影。

2.3 树木园林

金元时期,一些寺院所拥有的树木园林也是寺院的重要财产。明姜镇东董村的太上佛神庙有“绕殿白杨树六株,畜官马仙生殿东一株,殿内五株,载植弗记□矣,皇统元年三月七日王显太栽。槐树二株,王长、官庄王伸施;柏树一株,刘文施。皇统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王四哥接为矮槐。住长生堂道人王显太、孔晏大,常得闰历代久远为记”的记载,碑文中信众对于寺庙树木的捐赠和种植转化为该庙的资产。元至元五年(1268)《灵光寺祖师德业碑铭并序》:“此寺水陆产业四顷之盛,明德水白地土、枣木园林仅于百亩。”碑文中详细记录了灵光寺光枣木园林就有百亩,说明其寺产以林木为主。除此,还有水陆产业四顷,这样既可以做到自给自足,也可以成为寺院和僧人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林木产业对灵光寺的重要不问而知。

金元时期临汾地区的寺院财产以民众布施和寺僧捐助为多,房舍、土地、树木园林是寺院的主要财产。从目前资料所载,临汾地区寺院经济虽有一定规模,但与山西乃至全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与临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尽管如此,寺院经济仍为临汾地区的佛教发展奠定了重要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北凉)昙无谶译.大般涅槃经·卷6//大正藏·第12册.

[2]汪学文.平阳府赵城县霍山广胜寺莹山主塔铭[M]//三晋石刻大全·洪洞卷[M].太原:三晋出版社,2008.

[3]赵孟頫.裕公和尚道行碑[M]//翼城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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